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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重要知识点整理,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 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4,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7条) 劳动关系的确认: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劳动关系调节的手段: 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等,5,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概念: 企业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多项选择题)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 劳动纪律(考勤、请假等) 劳动定员、定额规则(人员编制、工时、产量等) 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岗位职责、标准等) 其他制度(培训、考核、福利等)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企业应当听取员工意见 正式公布: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公布,让全体员工和各个部门都了解。例如,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6,劳动合同法概述适用范围,7,劳动合同法适用适用范围,8,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 终止 赔偿责任 新旧法连接问题,10,订立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合法(主体、内容、程序、形式)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 补充:亲自、当面,11,订立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补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12,用人单位不签,劳动者拒签,订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第82条),应当: 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从第2个月开始支付2倍工资,补订合同; 满一年,视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反规定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 补充:实施条例第6-7条,13,订立劳动者拒签(实施条例第5-7条),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情形的处理:,14,1个月内,满1个月,不满1年,满1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给予2倍工资补偿后,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视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劳动合同,不再支付2倍工资,订立合同种类(劳动合同法第12-15条),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单十”条款: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无需单位同意) “双十”条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 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无效转无限”条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实施条例第22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5,订立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7-25条),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可备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密协议,16,订立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7,订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试用期期限 3个月 合同期 1年 试用期 1个月 1年 合同期 3年 试用期 2个月 3年 合同期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 6个月 * 试用期只能有一次;包含在合同期内,不能单独设立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 岗位最低档工资/80%正式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 违法约定 (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取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照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支付赔偿金。,18,订立培训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培训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实施条例第16条)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的附加条件: 服务期较长的,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19,订立培训条款 (实施条例第26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数额上限:以培训费用 原则:实行分摊递减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服务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企业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有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20,订立培训条款(实施条例第26条),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21,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什么是商业秘密? 能够带来营利 不为公众知悉 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设定脱密期。 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2,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什么是竞业限制? 相关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如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 2年,23,订立竞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合同终止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和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变更岗位,但不降低待遇。 竞业限制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的责任: 遵守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 违反约定的,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双方约定。 造成损失的,按实际赔偿。,24,订立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条件 培训 竞业限制 金额 封顶 自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5,订立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7条),如实告知员工公司的情况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和现住地 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劳动标准: 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 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以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实施条例第14条),26,订立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以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引发争议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确认补偿 对已付出劳动的给予劳动报酬(与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27,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29-34条),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有拖欠或未足额,可申请支付令) 劳动标准执行(实施条例 第14条) 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合同履行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 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的,且双方约定以单位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平时晚上加班加班费150%工资基数 双休日加班(可补休)加班费200%工资基数 法定假日加班加班费300%工资基数,28,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29-34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施条例第10条),29,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劳动合同变更的种类 协商变更 法定变更(程序) 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30,解除分类(劳动合同法第36-43条),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协商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不得解除,31,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2,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通知解除: (无需任何理由) 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3,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及时解除:(用人单位过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4,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立即解除,无需补偿(劳动者过错)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欺诈)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5,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6,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人数: 20人 或者 10%职工总数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流程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37,解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30天通知或待通知金)、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实施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员工);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8,终止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的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9,终止特殊情形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45条),特殊情形 合同期满,医疗期内 合同期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 合同期满,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离退休不足五年 正确的处理方法 合同期延续至上述情况消失。 延续期内,过失性解除不受限制。,40,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过失而劳动者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单位先提出动议)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无过失而单位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条例第23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1,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48条),一般补偿 工作年限=1年 补偿=1个月工资 6个月工作年限1年 补偿=1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6个月 补偿=0.5个月工资 对高收入者双限高:劳动者月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 金额上限标准: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平均工资*3) 期限上限标准:十二年为限(市平均工资*3*12) 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2倍补偿)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每月的货币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42,解除和终止双方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9-50条),用人单位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工作岗位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43,违反责任小结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84-87条),扣押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500-2000元/人的标准处以罚款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逾期不付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50-100%的赔偿费用 违法解除 或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补偿金的2倍 违法终止 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44 /44,违反责任小结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90-92条),违反服务期约定 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按约定支违约金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规定赔偿 其他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45 /45,新旧法律过渡衔接问题,续订次数: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合同终止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从头开始算。 原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46 /46,特别规定,特别规定,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功,48,集体合同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主体:劳资双方代表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 期限:有固定期限1-3年 形式:书面(要式合同)形式主件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件:综合性集体合同 附件:专项集体合同或协议 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标准性条款:劳动标准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补充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其他内容 目标性条款: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的目标和措施 程序性条款: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续签的程序性规则、争议的处理程序,49,集体合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订立原则 内容合法 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原则 兼顾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原则 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原则 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劳动标准性条款应当实际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与工会密切协作)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企业不履行:法律责任(违约责任) 工会不履行:道义上的责任 劳动者不履行:违反劳动合同责任,50,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集体合同协商 协商准备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工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委托 讨论 评审并修订草案 审议 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签字 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政府部门审核 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必须报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在15日内进行修改,并在15日内重新报批 生效的集体合同及时向各方成员公布,51,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般情况:不允许变更或解除 特殊情况下方可以变更或解除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 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法定其它情形 集体合同的解除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集体合同终止 期限届满 目的实现,履行完毕 依法被仲裁或法院确认终止,52,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因集体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原则:合法、公平、及时处理;保障社会公众整体利益原则 受理部门: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 集体合同处理中不能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受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结束,不成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15日。,5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协商 仲裁:必须合议庭审理,仲裁的特别程序 受理期限:3日(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审理期限:15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诉讼,54,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 50万元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内容: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合同期限:2年(必须全日制) 薪资支付: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跨地区派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六十七条),55,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 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56,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67-67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被派遣劳动者权力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57,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工作时间:以小时计酬为主,4小时/天;24小时/周 协议: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权力: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58,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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