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的完全燃烧是锅炉经济运行的关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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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燃料的完全燃烧是锅炉经济运行的关键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燃料的完全燃烧是锅炉经济运行的关键燃料中可以燃烧物质如果不能完全燃烧,不仅浪费了燃料,而且会造成其他危害。如固定碳未完全燃烧,生成还原性气体CO,这样即损失了71.8%的热量,又使灰熔点降低而造成水冷壁结焦,影响传热,针对我厂#8炉论述。1、我厂#8炉采用的四角布置直流燃烧器,由于其燃烧方式是靠四股气流在炉膛中心形成一个假想的切圆,所以一、二次风量及风速的选择应保证炉膛形成良好的空气运动力工况,因此必须注意对四股气流的调节使其均匀配合,一般是以下方法调节改变一、二次风率的百分比;正确掌握燃烧器一、二次风的速度,尤其注意避开一、二次风速相等的这个不利工况,因为经过多次实测的结果表明,当一、二风速差为零时,烟气中的CO含量最大。改变各层喷嘴的风量分配,一般情况下,减少下排二次风量,增加上排的二次风量,可使火焰中心下移,反之可抬高火焰中心。正确掌握空气煤粉混合物的气粉比,尤其在低负荷运行或启动过程中,对于挥发分和灰分含量不同的煤种都有一个最佳的气粉比值,在此比值下,气粉混合物的火焰传播速度最高,着火稳定性最好,如对于贫煤挥发分为20%以下,灰分为5%,最佳气粉比值约为3.5,气粉比值是指一次风和煤粉的重量比,这个比值要经过试验才能确定。炉内燃烧工况的好坏,不仅与燃烧器的一、二风有关,而且还与燃烧器的运行方式有关,按下述原则,通过燃烧调整试验加以确定:为了使火焰充满炉膛和保持火焰中心位置的正确,力求使全部燃烧器投入运行并均匀承扣负荷。高负荷时为了防止结渣和汽温过高,应设法降低火焰中心和缩短火焰长度。低负荷时为了防止灭火,应停用部分燃烧器,提高运行中燃烧器的煤粉浓度,适当减少炉内过剩空气量,以稳定燃烧。停用部分燃烧器时,应停上排、留下排,力求在低负荷时燃烧稳定,煤粉燃尽,水冷壁受热均匀。需要对燃烧器进行切换时,应先投入备用的,待调整正常后再停用运行的,以防止燃烧减弱或中断。在改变燃烧器运行方式时,必须全面考虑对燃烧、汽温水循环等各方面的影响,不可随意进行。2、燃料量的调节: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特点是制粉出力与锅炉负荷不存在直接关系。当锅炉负荷变化不大时可改变给粉机的转速达到调节的目的;当锅炉负荷变化大时,改变给粉机的转速已不能满足调节要求,则应投停燃烧器作为粗调节,再以改变给粉机转速作为细调节,投停燃烧器应尽量对称,以免破坏炉内燃烧工况。当需要投入备用的燃烧器和给粉机时,先开启相应的一次风门至所需开度,对一次风管进行吹扫,待风压正常后方可启动给粉机进行给粉,开启相应的二次风门,观察着火情况是否正常,停用时相反,为防止停用的燃烧器破坏,一、二次风档板不应关严。给粉转速的正常调节范围不宜太大,若转速调得过高,则不但因煤粉浓度过大,容易引起不完全燃烧,而且也易使给粉机过负荷发生故障;若调得太低,则在炉膛温度不太高的情况下,由于煤粉浓度低着火不稳定,易发生灭火。3、风量的调节:炉内送风量可以用过剩系数来表示:=,在运行中过大过小都将使锅炉热损失增加,合理的过剩应使各项损失之和为最小,即锅炉效率最高时的,的大小与燃烧设备的型式和结构、燃烧的种类和性质,锅炉的负荷及配风工况等有关,对于#8炉通过试验确定值约为1.25,另外,增长,还将使烟气流速提高,不但增加了吸、送风机的耗电量,而且使受热面的磨损量增加影响设备寿命,减小会使燃料的碳不能燃尽,增加了不完全燃烧损失,使烟气流速降低,造成未燃尽的煤粉颗粒在尾部烟道堆积,增加尾部再燃烧的可能。尤为重要的是C不能完全燃烧生成还原性气体CO时,造成炉膛结焦。因此,锅炉运行保持全理的即O2,并以此作送风量的调节依据,当增加或减少送风量时,应参考氧量表,维持在50.5%之内,同时根据炉膛负压来调速整吸风量,炉膛负压保持在(-20-40)之间,炉膛负压是直接反映燃烧工况是否稳定的运行参数之一,实践证明,当锅炉燃烧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最先反映出来是炉膛负压表,所以一般的调节方法是:当增加负荷时先开大吸风机入口档板,再开大送风机入口档板,使膛保持负压在允许范围内变动,减负荷时相反。因此,燃料的完全燃烧是锅炉经济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另外,受热面的清洁,保持稳定的蒸汽参数,锅炉设备的经济调度,堵漏等都是锅炉经济运行的有效措施。第 4 页 共 11 页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船舶、泊位、栈桥等设施。第二条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第四条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第五条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第六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第七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管理第八条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三)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四)码头应设专人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六)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七)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九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第十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十一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二条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第十三条基本要求第三章防火防爆(一)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二)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三)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卸系统与控制室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四)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五)码头上港机、输送设备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六)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燃料显示仪表和保护报警系统。(七)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八)装卸燃油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九)在装卸燃油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十)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管理(一)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二)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三)船舶、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四)船舶、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五)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六)船舶、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七)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第十五条停靠码头管理(一)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二)燃油装卸时,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三)凡停靠码头进行燃油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四)燃料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第十六条装卸作业管理(一)装卸工作应有作业指导书。(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三)装卸燃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四)装卸燃油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五)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六)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燃料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七)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八)燃料货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第十七条检修作业管理(一)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实载货船停靠时进行。(二)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三)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防污染第十八条应对码头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进行回收和处理。第十九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第二十一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第五章劳动保护第二十二条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第二十三条码头应设置救生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码头船舶、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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