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搜救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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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22 页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1编制目的建立我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2)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属地为主。(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4)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反应高效。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4适用范围1.4.1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中俄界河、界湖水域内船舶和人员发生的重大险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助。1.4.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组织机构2.1.1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黑龙江省政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搜救中心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担任。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值班电话:0451889123310451-12395省水上搜救中心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外办。2.1.2各市(行署)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的指挥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当地有黑龙江海事局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分支海事机构,没有分支海事机构的,办公室的设置由当地政府指定。2.2组织机构的职责2.2.1省水上搜救中心职责:(1)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2)审议或制定重特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3)协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种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4)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5)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沿江地级以上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6)负责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汇报险情。(7)负责统一发布重特大险情及涉外险情的新闻报道。(8)组织实施水上险情应急演习。(9)负责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2.2.2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1)负责搜救值班,作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4)组织新闻发布;(5)其他日常工作;2.2.3省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1)黑龙江海事局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出力量参与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信息收集并向上级报告;负责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的航行通警告;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2)黑龙江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民用航空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助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水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在水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3)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人命和财产救助。(5)省安全监管局受省政府的委托,在职责范围内,参加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组织协调水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渔船参与水上搜救活动,渔船出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要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7)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的救助。(8)省民政厅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9)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应急救助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遇险病人。(11)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有关通信信息工作。(12)省环保局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14)省气象局负责为省水上搜救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15)省外办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协调和沟通。2.2.4市级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职责:1.负责市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2.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救援力量。3.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4.在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达指令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搜救应急演习工作。6.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7.完成本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3.1应急总指挥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2.3.1.1一般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2.3.1.2较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2.3.1.3重大、特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2.3.1.4以上搜救中心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替代人员担任。2.3.2应急副总指挥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2.3.3应急协调人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一般应急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2.3.4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交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必要时,由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是:(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2.3.5应急行动组由黑龙江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2.3.6专家咨询组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水上搜救中心聘任。省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2.3.6信息处理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2)及时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3)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2.3.7宣传报道组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接待、安排。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2.3.8医疗保障组由省卫生厅指派人员、力量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2.3.9应急保障组由省交通厅牵头,由民政、通信、交通、卫生医疗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2.3.10善后处理组由省民政厅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2.3.11事故调查组由海事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2.4应急救助力量2.4.1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2.4.2职责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2.5组织体系框架图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分析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有关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3.2预警级别确定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遇险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严重预警信息(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较重预警信息(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信息。(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一般预警信息(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包括:(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3.3预警信息的发布省气象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的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3.4预警预防行动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省、市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3.5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省水上搜救中心对有关部门预警信息的播发和接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告省政府。3.6预警支持系统有关部门要建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依靠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4险情分级及报送4.1险情分级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4.1.1特大险情信息(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2重大险情信息(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3较大险情信息(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4.1.4一般险情信息(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各地市人民政府或搜救分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对险情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的一般以上等级险情应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将较大等级以上险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5应急响应和处置5.1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采取直接向遇险船舶和人员联系和向有关部门查询等方式对遇险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5.2险情评估应急指挥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5.3先期处置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态发展情况。5.4分级响应5.4.1分级响应原则(1)重特大险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必要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2)较大、一般险情由辖区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3)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指导险情发生水域的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当省水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4)上一级搜救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搜救机构应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对行动,并将情况迅速向上一级搜救机构报告。上一级搜救机构启动预案后,事发地搜救机构应服从上级搜救机构的指令,按照指令适时、适当采取应急行动。5.5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1)制定搜救方案(2)布置应急救援任务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任务目的、地点、现场报告等。(3)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医疗救护、疏散转移、维护治安等支持保障工作。5.6现场指挥的行动(1)组织现场力量实施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2)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3)按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水文情况;(4)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工作。5.7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1)当救助成功或船舶、人员已脱离危险,省水上搜救中心可宣布应急行动终止。(2)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无效果,省水上搜救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宣布应急行动终止。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符合水上救援要求的装备,采取相应的防止人身伤害的防范措施,按符合规定的程序进入和离开现场。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应急情况下疏散方式、程序路线,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5.10信息发布5.10.1信息发布原则(1)由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搜救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2)信息发布要及时、客观、准确。5.10.2信息发布内容(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3)救助情况。(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5)善后处理情况。(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5.10.3信息发布方式(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2)采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3)采用热线电话、网站发式发布。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1.1伤员的处置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6.1.2获救人员的处置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外籍人员和中方在外获救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办理有关手续。6.1.3死亡人员的处置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涉外死亡人员,由省外办负责处置。6.2效果和经验评估6.2.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2)水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机构提出调查报告,应送上一级机构审核。6.2.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2)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水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省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对重大水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1)省水上搜救中心收集本省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省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2)重要的航段,各级地方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救助力量和相关的搜救设备及救生器材。(3)省水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省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7.2.2交通运输保障(1)交通部门应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2)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7.2.3医疗保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7.2.4治安保障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7.2.5资金保障(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2)省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度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水上应急保障经费,用于支付应急调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的成本支出。(3)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7.2.6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行动。7.3宣传、培训与演习7.3.1公众信息交流(1)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水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7.3.2培训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7.3.3演习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每三年举行一次水上综合搜救演习,每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7.4监督检查省水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水上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8.2.1预案的编制、批准(1)省政府负责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文应征求军队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政府批准。(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审定。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水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每年三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8.2.2评审(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省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要的修订,最长不超过两年。省水上搜救中心发现水上搜救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2)评审发式方法专家评审应急行动人员评审(3)修订与更新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本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省水上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8.2.3备案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分支机构制定的水上应急反应预案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备案。8.3国际协作在中俄国境河流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与俄方联系有关相互协助救助事宜。8.4奖励与责任追究8.4.1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上报批准为革命烈士。8.4.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8.4.3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报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8.4.4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的单位、船舶、个人,由省水上搜救中心上报省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彰。8.4.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5解释部门本应急预案由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8.6预案实施时间第 21 页 共 22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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