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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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20050715发布 2005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GB50140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为强制性条文(共15条),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二OO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2.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3.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6.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7.灭火器的减配系数;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9.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10.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1.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12.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本规范若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西藏自治区消防局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青岛市消防局重庆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南京板桥消防器材厂安徽华星芜湖铁扇消防集团主要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刘保平诸容南江林张之立郭秀艳陈庆沅张学魁赵锐刘康高晓斌衣永生王宝伟赵伦元奚正玉目 录1 总则-012 术语和符号-012.1 术语-012.2 符号-02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023.1 火灾种类-023.2 危险等级-034 灭火器的选择-044.1 一般规定-04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045 灭火器的设置-055.1 一般规定-05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066 灭火器的配置-076.1 一般规定-07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07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087.1 一般规定-087.2 计算单元-087.3 配置设计计算-08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11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13附录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录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录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附录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 则1.0.1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1.0.3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104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2.1.3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2.1.5 灭火级别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2.2 符号2.2.1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U- A 类或B 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K -修正系数Q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1 火灾种类31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31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1. 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2. 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3. 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4.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3.2 危险等级3.1.1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1.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C。3.1.2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4 灭火器的选择4.1 一般规定4.1.1灭火器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的种类;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4.1.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4.1.4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二氧化碳型灭火器、灭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 类火灾应场所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型灭火器。4.2.6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5 灭火器的设置5.1 一般规定5.1.1灭火器不应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5.1.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5.1.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亦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5.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2.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m)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1530中危险级2040轻危险级25505.2.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表5.2.2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m)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918中危险级1224轻危险级1530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6 灭火器的配置6.1 一般规定6.1.1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6.1.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3A2A1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5075100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89B55B21B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0510156.2.3 D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6.2.4E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7.1 一般规定7.1.1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7.1.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7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得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7.2 计算单元7.2.1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7.2.2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确定;2.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区应按堆垛、贮罐的占地面积计算。7.3 配置设计计算7.3.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KS/U (7.3.1) 式中: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 或 B);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m2);U - A 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或m2/B);K -修正系数。7.3.2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表7.3.2 修正系数计算单元K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1.0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0.9设有灭火系统0.7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0.5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区037.3.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7.3.3)7.3.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7.3.4) 式中:Qe -计算单元中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 N -计算单元中灭火器设置点数(个)。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3. 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4. 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6. 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8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表A.0.1手提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灭火器类型灭火器类型规格代码灭火剂充装量灭火级别LKgA类B类水型MS/Q3、3-1AMS/T355BMS/Q66-1AMS/T655BMS/Q99-2AMS/T989B泡沫MP3、MP/AR33-1A55BMP4、MP/AR44-1A55BMP6、MP/AR66-1A55BMP9、MP/AR99-2A89B干粉(碳酸氢钠)MF1-1-21BMF2-2-21BMF3-3-34BMF4-4-55BMF5-5-89BMF6-6-89BMF8-8-144BMF10-10-144B干粉(磷酸铵盐)MF/ABC1-11A21BMF/ABC2-21A21BMF/ABC3-32A34BMF/ABC4-42A55BMF/ABC5-53A89BMF/ABC6-63A89BMF/ABC8-84A144BMF/ABC10-106A144B卤代烷(1211)MY1-1-21BMY2-2(0.5A)21BMY3-3(0.5A)34BMY4-41A34BMY6-61A55B二氧化碳MT2-2-21BMT3-3-21BMT5-5-34BMT7-7-55B表A.0.2推车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灭火器类型灭火器类型规格代码灭火剂充装量灭火级别LKgA类B类水型MST20204AMST40404AMST60604AMST1251256A泡沫MPT20、MPT/AR20404A113BMPT40、MPT/AR404A144BMPT60、MPT/AR604A233BMPT125、MPT/AR125656A297B干粉(碳酸氢钠)MFT2020183BMFT5050297BMFT100100297BMFT125125297B干粉(磷酸铵盐)MFT/ABC20206A183BMFT/ABC50508A297BMFT/ABC10010010A297BMFT/ABC12512510A297B卤代烷 (1211)MYT101070BMYT2020144BMYT3030183BMYT5050297B二氧化碳MTT1010-55BMTT2020-70BMTT3030-113BMTT5050183B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 表B.0.1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图例序号图例名称1手提式灭火器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2推车式灭火器Wheeled fire extinguisher表B.0.2 灭火器种类图例序号图例名称3水4泡沫5含有添加剂的水 Water with additive6BC类干粉 BC powder7ABC类干粉 ABC powder8卤代烷 Halon ISO9二氧化碳(CO2) Carbon dioxide (CO2)10非卤代烷和二氧化碳类气体灭火剂11手提式清水灭火器12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1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4推车式BC类干粉灭火器附录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表 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危险等级举 例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严重危险级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站、码头3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3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4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5散装棉花堆场6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6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7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8液化石油气罐瓶间8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9天然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15. 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17. 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19.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21. 可燃材料工棚中危险级1. 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1. 闪点 60 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3.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4. 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4. 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5. 中药材库房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7. 各种电缆廊道7.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8. 油淬火处理车间8. 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电器产品的库房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9. 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10.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10.60 度的白酒库房11. 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11. 低温冷库12. 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14. 谷物加工厂房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17. 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18. 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19. 磁带装配厂房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21. 饲料加工厂房22. 汽车加油站轻危险级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1. 钢材库房及堆场2.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2. 水泥库房3.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3.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5. 原木堆场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10. 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11. 氟里昂厂房附录D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表D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危险等级 举例 严重危险级 1. 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2. 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 4. 专用电子计算机房及数据库 5. 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代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6.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7.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8. 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9.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10民用机场11、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12. 电影、电视摄影棚1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辅面1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18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19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20,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21汽车加油站、加气站22机动车交易市场23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中危险级1.县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2. 一般的实验室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会议室、资料室4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5城镇及以下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代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6. 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7.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8.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9.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10民用机场检票厅11、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12高级住宅、别墅1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辅面1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18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19学校教室、教研室轻危险级 1. 日常用品小卖部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2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3旅馆、饭店的客房4普通住宅5. 种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贮难燃烧或非燃烧的辅助房间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 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附录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表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类型不相容的灭火剂干粉与干粉磷酸铵盐碳酸氢钠、碳酸氢钾干粉与泡沫碳酸氢钾、碳酸氢钠蛋白泡沫泡沫与泡沫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附录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表F.0.1 民用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序号名称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4办公楼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6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7商店8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9图书馆一般书库10展览厅11住宅12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表F.0.2 工业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序号名 称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8散装棉花堆场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10谷物加工厂房11饲料加工厂房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15可燃材料工棚16可燃液体贮罐、桶装堆场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19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20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的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21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22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23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24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25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26玻璃原料熔化厂房27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28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29钢材库房及堆场30水泥库房31搪瓷、陶瓷制品库房32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33原木堆场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和不宜。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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