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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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试 题 及 答 案一 、 简 答 题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实 施 时 间 ? ( 1986 年 月 日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制 定 的 根 据 ? ( 是 根 据 宪 法 和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的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确 定 的 义 务 教 育 年 限 ? (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 )4、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由 哪 级 政 府 确 定 推 行 义 务 教 育 的 步 骤 ?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经 济 、 文 化 发 展 状 况 , 确 定 推 行 义 务 教 育 的 步 骤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确 定 的 义 务 教 育 的 基 本 原 则 ?( 义 务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使 儿 童 、 少 年 在 品 德 、 智 力 、 体 质 等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为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素 质 , 培 养 有 理 想 、 有 道 德 、 有 文 化 、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人才 奠 定 基 础 。 )6、 义 务 教 育 法 在 依 法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主 体 责 任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国 家 、 社 会 、 学 校 和 家 庭 依 法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 ) 7、 义 务 教 育 法 在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年 龄 上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凡 年 满 六 周 岁 的 儿 童 , 不 分 性 别 、 民 族 、 种 族 , 应 当 入 学 接 受 规 定 年 限 的 义 务 教 育 ; 条 件 不 具备 的 地 区 , 可 以 推 迟 到 七 周 岁 入 学 。 )8、 义 务 教 育 法 在 语 言 文 字 方 面 对 学 校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学 校 应 当 推 广 使 用 全 国 通 用 的 普 通 话 。 招 收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为 主 的 学 校 , 可 以 用 少 数 民 族 通 用 的语 言 文 字 教 学 。 )9、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教 育 共 几 个 阶 段 ? 都 是 什 么 ? ( 义 务 教 育 可 以 分 为 初 等 教 育 和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两 个 阶 段 。 在 普 及 初 等 教 育 的 基 础 上 普 及 初 级 中 等教 育 。 )10、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教 育 学 制 是 由 谁 确 定 ?(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 2 1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的 规 定 , 教 师 有 哪 些 情 形 的 , 由 所 在 学 校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处 理 ?( 1)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2) 体 罚 学 生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3) 品 行 不 良 、 侮 辱 学 生 , 影 响 恶 劣 的 。12、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由 谁 确 定 义 务 教 育 的 教 学 制 度 、 教 学 内 容 、 课 程 设 置 , 审 订 教 科 书 ?( 国 务 院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 ) 13、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确 定 义 务 教 育 的 教 学 制 度 、 教 学 内 容 、 课 程 设 置 及 审 订 教 科 书 的 根 据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和 儿 童 、 少 年 身 心 发 展 的 状 况 , 确 定 义 务 教 育 的 教 学 制 度 、教 学 内 容 、 课 程 设 置 , 审 订 教 科 书 。14、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由 哪 一 级 政 府 合 理 设 置 小 学 、 初 级 中 等 学 校 , 使 儿 童 、 少 年 就 近 入 学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15、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由 谁 为 盲 、 聋 哑 和 弱 智 的 儿 童 、 少 年 举 办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班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16、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 国 家 对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采 取 什 么 政 策 ?(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 在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管 理 下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要 求 , 举 办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校 。 )17、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 城 市 和 农 村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对 义 务 教 育 是 怎 么 保 护 的 ?城 市 和 农 村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必 须 包 括 相 应 的 义 务 教 育 设 施 。18、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的 收 费 是 怎 么 规 定 的 ?国 家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生 免 收 学 费 。 国 家 设 立 助 学 金 , 帮 助 贫 困 学 生 就 学 。 19、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 谁 承 担 “必 须 使 适 龄 的 子 女 或 者 被 监 护 人 按 时 入 学 , 接 受 规 定 年 限 的 义 务教 育 ”的 义 务 ?适 龄 少 年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 3 20、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因 疾 病 或 者 特 殊 情 况 , 需 要 延 缓 入 学 或 者 免 予 入 学的 , 由 谁 申 请 ? 由 谁 批 准 ?由 儿 童 、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21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招 用 应 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就 业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招 用 应 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就 业 。22、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所 需 事 业 费 和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所 需 事 业 费 和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 由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筹 措 , 予 以 保 证 。23、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国 家 用 于 义 务 教 育 的 财 政 拨 款 的 增 长 比 例 ,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国 家 用 于 义 务 教 育 的 财 政 拨 款 的 增 长 比 例 , 应 当 高 于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比 例 ,24、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经 济 困 难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经 费 有 何 特 殊 规 定 ?国 家 对 经 济 困 难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经 费 , 予 以 补 助 。25、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个 人 自 愿 捐 资 助 学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国 家 鼓 励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个 人 自 愿 捐 资 助 学 。26、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有 何 特 殊 规 定 ?国 家 在 师 资 、 财 政 等 方 面 ,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27、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从 事 义 务 教 育 的 教 师 有 何 要 求 ?( 1)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和 发 展 师 范 教 育 , 加 速 培 养 、 培 训 师 资 , 有 计 划 地 实 现 小 学 教 师 具 有 中 等 师 范 学 校毕 业 以 上 水 平 , 初 级 中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具 有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毕 业 以 上 水 平 。 ( 2) 国 家 建 立 教 师 资 格 考 核 制 度 , 对 合 格 教 师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 3) 国 家 鼓 励 教 师 长 期 从 事 教 育 事 业 。 教 师 应 当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 努 力 提 高 自 己 的 思 想 、 文 化 、 业务 水 平 , 爱 护 学 生 , 忠 于 职 责 。28、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教 师 的 权 利 是 如 何 保 护 的 ?全 社 会 应 当 尊 重 教 师 。 国 家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 改 善 教 师 的 物 质 待 遇 ,对 优 秀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给 予 奖 励 。 4 29、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入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方 面 的 责 任 是 如 何 要 求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必 须 创 造 条 件 , 使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入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30、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 对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不 入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 采 用 什 么 处 罚 措 施 ?除 因 疾 病 或 者 特 殊 情 况 , 经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以 外 ,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不 入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 由 当 地 人民 政 府 对 他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批 评 教 育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责 令 送 子 女 或 者 被 监 护 人 入 学 。31、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 对 招 用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就 业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采 用 什 么 处 罚 措 施 ? 对 招 用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就 业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责 令 停 止 招 用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责 令 停 止 营 业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32、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财 产 是 如 何 保 护 的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克 扣 、 挪 用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分 , 行 政 处 罚 ; 造 成 损 失 的 ,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3、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保 障 义 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扰 乱 教 学 秩 序 ,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行 政 处 罚 ; 造 成 损 失 的 ,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4、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义 务 教 育 的 财 产 是 如 何 保 护 的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破 坏 学 校 的 场 地 、 房 屋 和 设 备 。35、 义 务 教 育 法 对 义 务 教 育 在 宗 教 方 面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妨 碍 义 务 教 育 实 施 的 活 动 。36、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由 谁 制 定 的 ? 什 么 时 间 实 施 的 ? 原 国 家 教 委 制 定 的 , 于 1992 年 3 月 14 日 实 施 的 。37、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入 学 年 龄 和 年 限 , 以 及 因 缓 学 或 者 其 他 特 殊情 况 需 延 长 的 在 校 年 龄 , 由 哪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和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和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38、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对 盲 、 聋 哑 、 弱 智 儿 童 和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入 学 年 龄 和 在 校 年 龄 是 如 何 确 定 ? 5 盲 、 聋 哑 、 弱 智 儿 童 和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入 学 年 龄 和 在 校 年 龄 可 适 当 放 宽 。39、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对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如 何 具 体 确 定 的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工 作 。40、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承 担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的 机 构 有 那 些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或 者 批 准 设 置 的 全 日 制 小 学 , 全 日 制 普 通 中 学 ,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 初 级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校 , 各 种 形 式 的 简 易 小 学 或 者 教 学 点 ( 班 或 者 组 ) , 盲 童 学 校 , 聋 哑 学 校 , 弱 智 儿 童 辅 读 学 校 ( 班 ) , 工读 学 校 等 。 文 艺 、 体 育 和 特 种 工 艺 等 单 位 , 应 当 保 证 招 收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上 述 单 位 自 行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需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41、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应 当 具 备 那 些 基 本 条 件 ?( 1) 与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校 舍 及 其 他 基 本 教 学 设 施 ;( 2) 具 有 按 编 制 标 准 配 备 的 教 师 和 符 合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要 求 的 师 资 来 源 ;( 3)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能 力 , 能 够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逐 步 配 置 教 学 仪 器 、 图 书 资 料 和 文 娱 、 体 育 、 卫 生 器 材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他 办 学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 不 断 改 善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条 件 。 42、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 直 接 实 施 初 等 义 务 教 育 有 困 难 、 需 要 分 两 步 实 施 的 , 应 如 何 办 理 ?直 接 实 施 初 等 义 务 教 育 有 困 难 、 需 要 分 两 步 实 施 的 ,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报 告 , 报 省 级 人民 政 府 决 定 或 者 依 照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43、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哪 个 部 门 最 迟 在 新 学 年 开 始 前 十 五 天 , 将 应 当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儿 童 、少 年 的 入 学 通 知 发 给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由 当 地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44、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谁 必 须 按 照 通 知 要 求 送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入 学 ?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45、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在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需 免 学 、 缓 学 的 办 理 程 序 上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1) 、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需 免 学 、 缓 学 的 , 由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者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2) 因 身 体 原 因 申 请 免 学 、 缓 学 的 , 应 当 附 具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证 明 。 6 ( 3) 缓 学 期 满 仍 不 能 就 学 的 , 应 当 重 新 提 出 缓 学 申 请 。46、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送 其 适 龄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入 学 的 , 以及 其 在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辍 学 的 如 何 处 理 ?在 城 市 由 市 或 者 市 辖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 在 农 村 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 采 取 措 施 , 使 其 送 子 女 或 者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就 学 。47、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如 何 到 非 户 籍 所 在 地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经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可 以 按 照 居 住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借 读 。 借 读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限 , 以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规 定 为 准 。48、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对 受 完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的 儿 童 、 少 年 的 标 志 是 什 么 ?对 受 完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的 儿 童 、 少 年 , 由 学 校 发 给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的 证 书 。 受 完 当 地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获得 的 毕 业 证 书 或 者 结 业 证 书 , 可 视 为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的 证 书 。49、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因 学 业 成 绩 优 异 而 提 前 达 到 与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育 相 应 的 初 等 教 育 或 者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程 度 的 , 可 否 视 为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可 以 视 为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 50、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可 收 取 什 么 费 用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可 收 取 杂 费 。51、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可 收 取 费 用 标 准 和 具 体 办 法 , 谁 提 出 方 案 ? 谁批 准 ? 其 他 单 位 是 否 有 权 自 行 制 定 收 费 的 项 目 及 标 准 和 向 学 生 乱 收 费 用 ?收 取 杂 费 的 标 准 和 具 体 办 法 , 由 省 级 教 育 、 物 价 、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方 案 ,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其 他 行 政 机关 和 学 校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自 行 制 定 收 费 的 项 目 及 标 准 ; 不 得 向 学 生 乱 收 费 用 。52、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 应 不 应 当 酌 情 减 免 杂 费 ?应 当 酌 情 减 免 杂 费 。53、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享 受 助 学 金 的 贫 困 学 生 是 指 那 些 学 生 ?初 级 中 等 学 校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地 区 、 经 济 困 难 地 区 、 边 远 地 区 的 小学 及 其 他 寄 宿 小 学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54、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实 行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 由 哪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7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55、 按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 对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要 求 是 什 么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 必 须 按 照 国 务 院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 教 学 大 纲 和 省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制 定 的 教 学 计 划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1 法 的 要 素 有 哪 些 ?答 : ( 1) 法 律 规 则 ;( 2) 法 律 原 则 ; ( 3) 法 律 概 念 。2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我 国 所 保 护 的 知 识 产 权 有 哪 几 种 ?答 :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发 现 权 、 发 明 权 和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权 。 3 什 么 是 行 政 复 议 ?答 : 行 政 复 议 是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利 益 , 按照 法 定 程 序 和 条 件 向 作 出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机 关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受 理 申请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定 程 序 对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复 查 并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的 行 动 。4 教 师 与 学 生 之 间 有 哪 些 法 律 关 系 ?答 : 教 育 和 被 教 育 的 关 系 ; 管 理 和 被 管 理 的 关 系 ; 保 护 和 被 保 护 的 关 系 ; 互 相 尊 重的 平 等 关 系 。5 简 要 回 答 学 校 的 法 定 义 务 。答 : ( 1)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2)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3)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4) 以 适 当 方 式 为 受 教 育 者 及 其 监 护 人 了 解 受 教 育 者 的 学 业 成 绩 及 其 他 情 况 提 供 便 利 。 ( 5)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并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6)依 法 接 受 监 督 。6 简 要 回 答 教 师 的 法 定 权 利 。答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 学 术 交 流 ,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 薪 休 假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或 者 其 他 形 式 ,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参 加 进 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培 训 。四 、 案 例 分 析 ( 共 2 小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 计 20 分 )1 李 某 有 一 女 李 霞 14 岁 , 系 农 村 某 镇 初 中 二 年 级 学 生 。 李 某 认 为 女 孩 上 学 无 用 ,还 不 如 早 下 来 赚 钱 , 遂 于 2003 年 暑 假 将 李 霞 送 到 邻 镇 一 个 体 户 处 打 工 。 开 学 一 周 后 , 学 校 老 师 、 领导 、 村 干 部 多 次 上 门 家 访 , 李 某 拒 不 说 明 其 去 向 , 有 时 还 恶 语 相 报 : 孩 子 读 不 读 书 是 咱 们自 家 的 事 , 你 们 不 要 狗 咬 耗 子 -多 管 闲 事 。 请 问 : 该 案 例 中 有 没 有 违 法 行 为 ? 违 反 了 什 么 法 律 规 定 ? 违 法 主 体 是 谁 ? 应 该 承 担什 么 法 律 责 任 ? 8 答 案 要 点 : ( 1) 有 违 法 行 为 。( 2) 违 反 了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11 条 和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第 9 条 、 第 28 条 等 规 定 。( 3) 李 某 及 个 体 户 。( 4)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15 条 规 定 , 除 因 疾 病 或 者 特 殊 情 况 , 经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以 外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不 入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对 他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批 评 教育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责 令 送 子 女 或 者 被 监 护 人 入 学 。 对 招 用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就 业 的 组 织 或 者个 人 ,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责 令 停 止 招 用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责 令 停止 营 业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第 49 条 规 定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个 体 工 商 户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处 以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执 照 。2 某 校 初 中 班 主 任 吴 老 师 在 批 改 作 业 时 , 发 现 学 生 高 某 的 作 业 本 中 夹 了 一 封 写 有 XXX 收的 信 件 , 吴 老 师 顺 便 拆 封 阅 读 了 此 信 。 这 是 高 某 写 给 一 位 女 同 学 的 求 爱 信 , 吴 老 师 看 了 十 分 生 气 , 后 在 班 会 上 宣 读 了 此 信 , 同 时 对 高 某 提 出 了 批 评 。 次 日 高 某 在 家 留 了 一 张 字 条 后 离 家出 走 。 高 某 家 长 找 到 吴 老 师 理 论 并 要 求 将 高 某 找 回 。 吴 老 师 解 释 说 : 我 作 为 教 师 , 对 学 生进 行 教 育 和 管 理 是 我 的 职 责 , 我 批 评 高 某 是 为 了 教 育 和 爱 护 他 。 他 是 从 家 中 出 走 的 , 与 我 的工 作 没 有 关 系 。 请 问 : 吴 老 师 的 哪 些 做 法 不 正 确 ? 试 述 你 的 判 断 所 依 据 的 法 规 及 条 款 。 吴 老 师 的 解 释 是否 正 确 ? 为 什 么 ?答 案 要 点 : 吴 老 师 私 自 拆 阅 学 生 高 某 信 件 的 行 为 和 在 班 会 上 宣 读 高 某 信 件 的 行 为 是 不 正确 。 因 为 上 述 行 为 违 反 了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第 30 条 和 第 31 条 的 规 定 。 吴 老 师 的 解 释 不 正 确 , 因 为 吴 老 师 有 对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职 责 , 但 教 师 对学 生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必 须 建 立 在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 平 等 相 待 的 基 础 上 。 教 师 法 规定 , 教 师 要 关 心 、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 促 进 学 生 在 品 德 、 智 力 、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尊 重 学 生 、 平 等 对 待 学 生 是 教 师 的 最 基 本 的 职 业 道 德 , 不能 借 口 教 育 和 爱 护 学 生 而 侵 犯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案 例 中 吴 老 师 不 适 当 的 教 育 方式 对 学 生 高 某 的 离 家 出 走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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