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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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科研工作管理制度1、科研工作要适应医院发展要求,吸收、引进国内外新技术,逐步扩大研究领域,提高研究水平,推动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护理质量的稳步提高。2、科研课题的选择,要以提高我省精神医学科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我省精神卫生作的实际需要,围绕国内外的研究方向,着力解决各种精神疾患和心理障碍等在预防、治疗、康复中的技术问题。3、科研项目的确定应坚持以下原则3.1、以临床工作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重点,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3.2、申报研究项目,必须认真作好查新工作,充分了解与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发展动态、研究水平以及本省的特殊性。3.3、研究项目力求做到依据充分可靠,使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超前性、实用性,要写出简单扼要、准确明了的文献综述。3.4、课题设计要严密,内容要充实,方法步骤指标要明确,进度要具体,经费预算要合理。3.5、项目要中短期见效,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4、科研项目的来源和依据请批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省卫生计生委以及芜湖市下达的科研及技术开发项目。4.2、国际合作项目、国家攻关协作项目及与外单位合作项目。4.3、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上级部门未批准的项目,可以列入医院科研计划指导项目。5、凡符合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由医院负责组织成果鉴定,并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鼓励编著并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髙水平学术专著、译著。编者自行组织撰写内容和编写成员。6、学术论文外投由科主任对外投稿件进行审核确认,审阅论文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在论文投稿登记表中签字。论文作者到医教科进行登记备案,医教科负责确认期刊合法性,并开具外投稿件介绍信。7、每年年底,专业技术人员以科为单位将发表学术论文的杂志、出版著作及复印件上报医教科,由医教科负责统计汇总、存档,医院定期编印论文集。8、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医教科对参研人员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由主管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申报。9、我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科研成果,主研人在获奖后将项目全套申报资料、成果奖励证书原件交院办室存档;专业著作、译著出版后,主编或作者及时到院办室、医教科办理登记存档手续。10、获得科研成果奖后,医院报销查新费,支付额定人数的科研成果专家评审费300元/人。年终并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医院不支付书籍出版费,不负责书籍的销售。SCI收录论文,报销查录费用(以证书为准)。查新费、SCI查录费凭相关正式发票,科研成果专家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提供专家名单和签字页,经医教科审核、按照医院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报销。11、版面费及科研经费报销.11.1、公开发表的论文,医院不再支付论文版面费。11.2、科研成果项目完成人中如有非论文作者,医院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查新费、专家评审费),并免除奖励。11.3、未获得科研成果奖的查新费、专家评审费不予报销。审稿、邮寄等费用自理。未被SCI收录文章,查录费用不予报销。12、学术委员会对著作水平、专业期刊级别、论文质量奖励等级审核、认定和推荐,由院务会讨论审批后,每年集中一次实施奖励。13、对在医院科教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者,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评选推荐,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授予院长特别奖。奖励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国家各部委、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非科技部获奖参照省部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省卫生计生委、省医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省护理学会等非科技厅获奖依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社会科学成果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14、出版全国高等医药院校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分别给予主编5000元、副主编3000元、编委和编者各1000元奖励;其他教材,分别给予主编2000元、副主编1000元、编委和编者各500元奖励。除教材以外的著作、科普书籍,根据出版物学术水平、编者担任的职务、编写字数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15、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奖励15.1、第一作者被SCI收录:每分奖励5000元;中文核心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科技核心期刊:每篇奖励300元;其他期刊不予奖励。15.2、非第一作者(与国内外同行合著的多中心研究论文)被SCI收录:每分奖励1000元;中文核心期刊:每篇奖励200元;其他级别期刊不奖励。作者需提供期刊杂志或电子版PDF格式论文。15.3、综述、译文按同级论文、论著的1/2予以奖励,个案报道按同级期刊的1/3予以奖励。15.4、凡以医院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外Nature、Science等权威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EI(工程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论文,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特殊奖励。16、项目实施前与医院有书面合作协议的课题,在外省市获得的科研成果,医院根据项目内容和实施过程中承担任务量,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在国内学术会议上以及学术期刊获得的优秀论文奖,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奖励。17、高级职称人员发表省级期刊的论文不予奖励。科普、增刊、专辑、论文集、特辑、非正规刊物上刊登的文章不在奖励范围内。18、若同一项科研成果获多种奖励,论文转载与原论文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奖励不重复兑现。19、获奖成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建议颁奖部门撤销奖励。对一稿多投、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论文、专著,编写中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引发纠纷,责任由编著者自负。对以上科研成果、出版著作、发表论文过程中发生所属权等一系列问题,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医院追回其所获奖励,并视情节给予处罚:16.1、暂停项目负责人医院内外项目申请资格两年。16.2、取消项目负责人科技成果奖的参评资格和申报上一级科技成果奖资格一年。16.3、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赔已支付的项目经费。16.4、擅自将应纳入医院财务的科研经费转移到外单位的科研项目,医院对其科研工作所需的编制不予考虑,对所取得的成果医院不受理评奖申请、承担人员职务晋升时也不作为依据。16.5、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7、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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