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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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1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答: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2未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答: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再实行人员聘用制。3机关与事业单位合一的,是否实行聘用制?答: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4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答: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5人员聘用合同由谁签订?答:聘用合同原则上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订的,委托人应当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聘用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6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如何签订聘用合同?答: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7请长病假的职工,如何确定聘用关系?答:在病假期间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待病假期满后,再经双方协商签订聘用合同。8除国家和省上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两类人员”外,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能否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答:可以。9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后,双方能否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答: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认真、忠实地履行合同。但若出现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或双方在聘用合同中事前约定的解聘情形的,签订至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也可以解除。10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应在多少时限内完成?答:受聘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11哪些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批准?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是国家、省、市、区(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二是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三是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12根据规定,聘用单位解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而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30日的,单位是否应支付对方赔偿金?答:应当按照相差的天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个月受聘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13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能否变更合同?答:可以。要求变更的一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定理由外,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1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须由市委、市政府,区(市)县委、政府任免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以外,其他领导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合同由谁签订?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领导人员(包括工会主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有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均应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16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如何确认?答: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凡2003年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其中所有事业单位新进2003届应届毕业生无论何时进入事业单位,一律视为2003年7月1日后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17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的规定与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否矛盾?答:不矛盾。在执行中,应先签订不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延长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重新签订新的合同。18事业单位能否同时与两名及两名以上的受聘人员共同订立一份聘用合同?答:不能。19经原单位同意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进修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如果要签订,应怎样签订?答:经单位同意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进修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工作内容一栏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合同期限可以至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止,即学习时间加上双方约定的服务时间作为合同期限。20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离岗自主创新创业人员在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期间是否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答:此类人员缓签聘用合同。21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岗位合同可否代替聘用关系合同?答:不能。22专业技术职称聘期与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如何衔接?答:以岗位聘期为基础,保持二者的一致性。23经济补偿金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答: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若按上述原则计算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工资)的,则上年月平均工资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为准;如果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4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如何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此种情况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办理。25自行择业期从何时算起?答:自行择业期自单位批准之日起算。26离岗待退人员的职称占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答:不占。27办理离岗待退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凡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离岗待退,但不得提前办理。28实行离岗待退的条件如何掌握?答:凡是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离岗待退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29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在离岗待退条件上能否提前5年?答:不能。30离岗待退时间从何时算起?答:自单位批准之日起算,其工资待遇自次月起执行。31离岗待退能不能作为单独的一项政策来执行?答:不能。离岗待退的规定,只能在本单位开展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并实行了聘用制的基础上执行。32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否不参加竞争上岗,直接申请离岗待退?答: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不愿参加竞争上岗的,经单位批准后可直接办理离岗待退的手续。33离岗待退期间能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答:不能。34原由各部门、各单位自主决定办理的停薪留职人员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的可不可以申请办理离岗待退?答:停薪留职协议尚未到期的继续执行该协议;停薪留职协议到期的,又符合省上规定的离岗待退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岗待退。35停薪留职期是否纳入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答:纳入。36在推行聘用制改革中,对不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的停薪留职人员该如何办理?答: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应鼓励他们自主创新创业。本人要求回本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应当允许。37待聘人员、自主创新创业人员是否参加原单位的考核?答:应参加。考核内容由原单位确定。38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工龄如何计算?答: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作的时间,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为准计算工龄。39工人辞去公职,可否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办理?答:可以。40推行人员聘用制后,从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何申报进人计划、办理调动手续?答:事业单位职位结构还未明晰、考试考核聘用新进人员办法出台、实施前,仍按国家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46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川人办发2002255号)文件规定申请计划;对已明确职位结构,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职位结构控制或实行考试考核办法的,将人员计划指标管理调整为政策管理;办理工资基金时,按政策审核新进人员手续。全市推行聘用制期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暂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待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出台后,再按新的政策办理。4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关系发生的争议,哪些属于人事仲裁的范围?答: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2对仲裁机构的人事争议裁决不服的,人事争议当事人能否提起法律诉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文件精神,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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