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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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责任追究办法管理规定所有红色字体都是我已经修改的。1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合同管理工作各环节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并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规定。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劳动合同制聘用也适应员工。3 定义3.1合同:公司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3.2合同责任追究:对合同授权、投标、签订、履行等各环节涉及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不当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4 原则预防为主;责任倒追;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5 责任追究种类5.1经济处罚(按损失金额的20%-100%,不低于1000元)5.2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留用察看这几个同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处罚形式结合。、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6 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7可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7.1在授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7.1.17.1 因所授代理权限不明、授权期限不清或超出合理期限而导致该授权被滥用的;7.1.2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将项目跟踪授权、投标授权给非项目备案人或对同一项目重复授权的;7.1.3 业务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授权、超越授权、假冒授权导致公司损失的;7.1.4 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行为而不及时向公司报告的。7.2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7.2.1 投标文件、资料有重大疏漏导致标书被废标的;7.2.2 投标文件、资料中有漏项、重大偏差导致该项目不能中标或可能产生较大损失的;7.2.3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拒绝编制标书或不能及时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工作的;7.2.4擅自陪标的,以牟利为目的陪标加重处罚。7.3. 在产品(工程)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7.3.1 未按规定进行合同评审的,擅自签订合同的; 7.3.2 未经批准,擅自低于公司规定价格销售产品(工程)或提供服务的;7.3.3 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申报不良应收款,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7.3.4 提供假冒产品或私自提供服务的;7.3.5 合同未报公司备案或谎称解除合同,私自履行的;7.3.6 将应由本公司或本部门签订的合同或签订合同机会,转移至其他公司或其他部门的;7.3.7 未经中心负责人同意,签订合同前未填写客户资信调查表的;7.3.8 收取合同款,不再3日内交至公司的;7.3.9收取合同款,未经公司同意,自收自支,擅自截留、挪用合同款的;7.3.10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他情形。7.4 在公司物资(劳务)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4.1 未按规定程序订立合同的; 7.4.2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 7.4.3 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值相比明显偏高的; 7.4.4 采购标的物与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商品,集成设备采购不符合目标客户要求的设备、材料; 7.4.5 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7.4.6 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盲目支付预付款的; 7.4.7 授意、指使或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7.4.8 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礼物、各种有价券(卡)的;7.4.9 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他情形。7.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5.1合同评审,各部门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导致合同履行发生损失的;7.5.2合同经评审后,技术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的设计文件、资料,影响合同履行的;7.5.3合同经评审后,运营中心不能及时交付合格、完备的产品并提供设备材料及相应文件资料,影响合同履行的;7.5.4合同经评审后,经营部门请求后,售后服务部门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的;7.5.5公司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不能索取有效的凭证的;7.5.6合同重大变更(如合同当事人、履约期限、质量要求等实质变更),没有进行合同评审或取得书面资料的;7.5.7没有及时收回应收款,不按应收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7.5.8在合同评审和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依据,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相互推诿的应加重处罚;8 责任追究程序8.1需求人员或者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申请表,经中心负责人审批,报行政总务部(涉及违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报人力资源部,涉及触犯法律法规报法务部);8.2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制度蓝色字体根据8.1的调子进行修改。提出处罚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8.1.3、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8.1.4 各类责任追究的处罚决定,应征求工会意见,其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应事先将处罚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研究后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协商解决。8.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除或减轻处罚:8.2.1、因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目标,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确认的;8.2.2、责任人在查处或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使损失得以减少。9 申诉处理程序9.1.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并有权要求与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9.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指定原承办人员之外的专门调解人员办理,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涉及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核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9.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的决定。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应维持原处罚决定,并可直接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诉人:9.4.1原认定错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基本适当的;9.4.2原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应书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意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9.5.1原认定错误事实有较大出入的;9.5.2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但定性不准的;9.5.3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责任追究明显不当的。9.5.4原认定错误事实不存在的;9.5.5原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9.5.6原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罚依据的。10 附则10.1 留用察看的时间为6至12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若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按本制度应当受到处罚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0.2 责任追究中实施的经济处罚数额是指每涉及一个项目或工作对每一个责任人或领导者实施的处罚数额。由两个或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项目或工作,对协作单位、部门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酌情减轻处罚。10.3 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4 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10.5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10.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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