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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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五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开除员工不合法,补偿金双倍赔 【基本案情】2009 年 4 月,山顶机电公司以员工王中华不满工作 安排,给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将王中华辞退。王中华遂起诉 要求山顶机电公司支付解除合同二倍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山顶机电公司未对辞退王中华所依据的事实及正当性进行举证证明,系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山顶机电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王 中华赔偿金 6800 元。【法官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双倍赔偿。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开除决定的, 用人单位还应当对违反制度的严重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以 及是否公示、告知等进行举证。 案例二、矿工离职未体检,原有煤矿要担责 【基本案情】李发荣在永隆煤矿工作至 2002 年 10 月退休。退休 时,永隆煤矿未安排李发荣体检。2009 年 3 月 19 日,李发荣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四级。李发荣遂诉至法 院,要求永隆煤矿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工伤保险 待遇。法院审理认为,永隆煤矿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李发荣离职前为其123.安排健康体检,不能证明李发荣的尘肺病为离职后所患,判决永隆煤 矿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责任。 【法官点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 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案例三、失业保险未缴纳,造成损失应赔偿 【基本案情】李蓉在华光药厂从事包装工作 2 年多时间里,药厂 未给李蓉缴纳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李蓉一直失业,李蓉所在 社区居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经过仲裁及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华光药厂支付李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 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案例四、合同期满未续签,每月工资双倍付 【基本案情】陈杰 2004 年 6 月应聘到重庆峰业公司工作,劳动 合同期满后,峰业公司继续留用陈杰,但未与陈杰续签劳动合同。双 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杰诉至法院,要求峰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判决峰业公司支付陈杰 7 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22973 元。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的, 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案例五、集体合同提倡签,个人合同务必签 【基本案情】2006 年 10 月 20 日,锦程公司与公司工会代表签 订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2008 年 9 月 16 日,刘凤到锦程公司从事包 装工作,锦程公司未向刘凤出示该集体合同,也未与刘凤签订个人劳动合同。2010 年 3 月 10 日,刘凤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裁决锦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 11 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13871 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刘凤的该项请求。【法官点评】工会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在招聘新员 工时应当向劳动者出示。个人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的依据,集体合同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最低保障标准。用工 单位不能以集体合同取代个人合同的签订。 案例六、社保义务不能约定免除,经济补偿可以自愿放弃. 【基本案情】2010 年 2 月 1 日,张强与金华煤矿签订 5 年的劳 动合同,同时张强书面承诺:“因本人原因,在合同期内不愿用人单 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发给我,并保证自行依法缴纳”。除工伤保险外,金华煤矿未给张强办理其余社会保险。 工作 5 个月后,张强申请辞职被拒绝后,张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 合同,判令金华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张强与金华煤矿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违反法律 规定,应属无效。张强有权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 应补偿金。 【法官点评】一些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让劳动者承诺不愿办理社会 保险、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这种以约定或者承诺来 排除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无效。 案例七、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冯晓平与千行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半,其中试用期为一年,月工资 1500 元,试用期工资 600元。合同履行期间,千行公司仅发放工资 2000 元。工作一年零三个月后,冯晓平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千行公司无故拖欠工 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判决千行公司支付冯晓平工资 15400 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15000 元。【法官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 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八、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 【基本案情】王宏进入光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 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宏与光洁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 三个月内,不得到与光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家政公司、物管公司等工 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光洁公司以王宏离职后仍继续从事保 洁工作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王宏支付违约金 4000 元。经过 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王宏从事保 洁员工作,不应纳入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光洁公司与王宏签订的竞业 限制协议无效。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与劳动者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合理、合法,违反法律规定扩大人员适用范围、 延长限制期限、设定补偿金支付条件等行为无效。 案例九、公司不允休年假,工资报酬三倍付 【基本案情】王丽容到某环卫服务公司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零两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安排王丽 容休年假,亦未支付相应报酬。王丽容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环卫 服务公司支付王丽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677.54 元。【法官点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 假工资报酬。 案例十、派遣用工致损害,两家责任连带担 【基本案情】2009 年 11 月 8 日,大正劳务有限公司与飞宏公司 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2010 年 3 月 3 日,黄明被大正公司派到 飞宏公司上班,工种为冲压工,随后在工作中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 7 级伤残。因大正公司未给黄明办理工伤保险,黄明 诉至法院,要求大正公司与飞宏公司连带支付工伤待遇费用。法院审 理认为,黄明与大正公司、飞宏公司三方之间事实劳务派遣关系成立,判决两家公司连带支付黄明工伤保险待遇 68830.60 元。【法官点评】在派遣用工关系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就派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不 得对抗劳动者。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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