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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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大学法学毕业论文xxxxxxxx大学毕业论文浅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姓名: xxxxxx 学号: 专业: 法 学 层次: 本 科 分校: 指导教师: xxxxxxx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制定至今已经四年,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涉及经济补偿的纠纷却屡见不鲜。本文试图通过阐述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简要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分析国家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社会之间,用人单位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关系,达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力量对比减少劳动纠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稳定社会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中国法律体系的目的。关键词: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 浅谈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劳动合同的订立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围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针对上述现象,笔者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表面上是劳动者能否获得法律规定的一定的钱款,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的博弈,及在此法律制度中如何公平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的问题,下面将作详述。一、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法律制度概述(一) 劳动合同关系1. 劳动合同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2. 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 劳动合同关系是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具有契约性质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能成为本文中的关系人。(2)关系的纽带是劳动关系 只有劳动关系才能把双方关系人联系在一起。(3)为约束双方的行为基于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合同(契约或协议) 劳动合同区别于民法上的其他合同关系。(4)对违反协议的一方将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用人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是根据用人单位在社会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产生的倾斜。(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特征(1)经济补偿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的当事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经济补偿的产生原因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 一般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才产生经济补偿问题。(3)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数额作具体规定。二、关于经济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中。(一)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规定1.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G.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3)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A.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B.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C.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6)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如下情形: A.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B.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从上述规定可见:(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的方法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或者劳务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2)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借鉴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原有补偿办法的年限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3)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还是上年度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月平资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实际工资,而不是最低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而是劳动者在签领时所得到的实际现实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助、奖金等的总和。 (4)对部分高工资劳动者的补偿数额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对为体现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兼顾公平合理原则,对月平均较高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做了封顶,即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出来之前,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基数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5)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以上规定,所谓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劳动者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是一个和年限经济补偿金相关联的法律概念和补偿费用。 (6)与经济补偿金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A.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B.为加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稳定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双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就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举例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第四十七的规定应当支付一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除了主张一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主张一万元的二倍即两万元的赔偿金。 C.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二)国外有关经济补偿的法律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从立法上讲国外主要有三种学说: 1.劳动贡献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见,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不论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国外的有关立法都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目的。劳动合同法自实施后,对保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权利方面,相对于劳动法而言更为具体详尽,并强调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可操作性也更强。 三、 我国现行经济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旧法新法规章等法律法规同时并存适用可能存在竞合劳动法及其生效前的一些行政法规政策处于同时执行阶段,经济补偿问题在各法律法规中规定得比较零乱,审判实践中容易混淆。经济补偿办法依据劳动法制订的,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调整范围小的局限,它仅适用劳动合同的违反和解除两种情况,条文共13条,难以涵盖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情形,如第8条用工双方因劳动合同变更而解除的,只规定了工作时间满1年即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没有规定补偿上限,审理案件时会产生歧义。 (二)对特殊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重点在于补偿,其数额一般是由法定的,而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最高数额为12个月的工资。若一个人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保持长达30年,其和工作12年的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相同,其余18年不予补偿,显然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另外一些大型企业为减员增效,在与职工达成一致,给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助补偿金,按每年几千元的价格买断工龄,买断职工是协议解除,则补助补偿金性质如何认定,也是法院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三)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矛盾劳动部劳动法意见第2条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这与劳动法第29条强调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相矛盾,审理这样的案件时,也给法院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增加了障碍。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关于劳动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将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一个概念加以规定的,即违约金具有赔偿的性质。但是,实践中劳动者事实上很少能不通过法律途径而顺利地拿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国家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单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此,应当平衡双方的权益,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支付数额。五、 建全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对经济补偿的法理上的归类经济补偿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经济补偿计算劳动者损失的数额是劳动者未履行时间内的可得利益,补偿的依据却要根据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间来计算,所以,笔者认为:经济补偿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是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对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的法定补偿义务,根据其性质应将其作为独立的新类型。 (二)扩大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如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以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结束语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对现行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补充,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社会之间、用人单位与社会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达到稳定社会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中国法律体系的目的,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虽然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制度仍有些疏漏,但我们相信这个制度会越来越完善,法治国家的目的必将实现。参考文献1.劳动合同法 2.关于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律师联盟 3. 人民网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高敦 4. 广西劳动律师网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王荣 5.关于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律师联盟 6. 广西劳动律师网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王荣转载贴致谢 虽然论文写作已经完成,但笔者深深感到自己的法学知识之肤浅。在撰写过程中,幸得导师xxx老师的指导和关怀。她渊博的知识,对法学研究精益求精的精神,对我的谆谆教诲和寄予的殷切期望,为我增添了信心和勇气,加深了对法学的认识,开拓了思路,鼓舞我最终完成此篇论文。对恩师的教诲,感激之情难于言表。我将更加努力学习,不辜负她的期望!李金铃李金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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