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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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编印2009版编制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工程,即在发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共同发包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不得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任何条款内容。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6一、一般规定61. 定义62. 解释8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84. 通讯交流95. 同权利转让96. 许可和批准97. 标准和规范98法律和语言109补充和修改1010不放弃权利1011. 连带责任10二、发包人1012. 工程现场进入权1013. 发包人代表1014. 权利受托及执行1115. 监理人1116. 支付担保1117. 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1218. 指令1219. 协调12三、承包人1220 一般义务1221. 承包人代表1322. 承包人人员1323. 转包、分包1324. 履约担保1425. 质量保证1426. 安全1427. 工程现场1528. 施工设备1529. 工程和货物照管1530. 生活和办公设施1631. 人员和设备记录1632. 协调与配合1633. 税款及收费1634. 毗邻的第三人设施1635. 不可预见的困难1736. 资料1737. 文物、古迹17四、开工、延误和暂停1738. 开工日期1739. 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1740. 竣工日期1841. 竣工日期的延长1842. 逾期竣工违约金1843.提前竣工奖励金1844.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1845. 自费赶工1946. 暂停1947. 暂停后果1948. 暂停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1949. 复工1950. 暂停导致合同解除19五、设计1951. 发包人义务1952. 承包人义务2053. 设计审查流程2154.设计错误2255.操作和维修手册(若有)22六、设备和材料2256承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2257承包人的配合(若甲供材料)2258. 监造和工厂检验2259. 现场检验2360. 现场试验2361. 所有权23七、 施工2362. 发包人的义务2363. 承包人的义务2464. 施工技术方法2565. 人力和机具资源2566. 质量与检验256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668.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2669. 健康、安全、环境27八、竣工验收2970. 承包人自验2971. 监理人初验2972. 发包人竣工验收2973. 竣工验收未达标3074. 竣工验收结论的争端30九、工程接收3075. 工程接收3076. 接收证书3077. 工程接收的责任3078. 视同接收工程31十、联合试运转3179. 试运转3180. 试运转程序3181. 联合试运转中双方的责任31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3182.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328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及延长3284. 质量保证承诺3285. 无担保权或债权3286. 保证范围3287. 质量保证金的扣除33十二、变更和调整3388. 变更权3389. 变更建议权3390. 变更程序3391. 暂列金额3492. 计日工3493. 暂估价3494. 变更价款3595.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3596.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3597. 工期调整3598. 承包人错误3599. 证明文件35100. 争端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35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36101. 合同价款36102. 预付款36103. 进度付款36104延误的付款3710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37106.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37107. 优质优价38108. 竣工结算38109. 合同解除付款39110. 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39111. 依法扣留39112. 付款不等于接受39十四、合同解除39113. 发包人合同解除39114. 承包人合同解除40115. 因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40116. 合同解除的后果41117. 继续有效的义务41十五、文件资料41118. 承包人文件41119. 发包人文件41120. 文件资料的使用41十六、保密42121. 保密资料42122. 不可披露42123. 例外42124. 有效期42十七、保险42125. 一般要求42126. 保险险种42127. 承包人的保单43128. 发包人指定的被保险人43129. 保险费44130. 代为投保44十八、不可抗力44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44132. 免除履行44133. 通知与减损义务44134. 解除合同44十九、责任限额45135. 违约金责任45136. 间接赔偿45137.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45二十、免责赔偿45138. 发包人免责45139. 知识产权免责45140. 减损义务免责46二十一、索赔46141. 发包人的索赔46142. 承包人的索赔46二十二、争端解决46143. 友好协商47144. 调解47145. 仲裁或诉讼47146. 继续有效47二十三、其他47147. 合同生效47148. 份数47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48一、一般规定48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484. 通信交流487. 标准和规范488. 法律和语言48二、发包人4812工程现场进入权4813. 发包人代表4815. 监理人4817. 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48三、承包人4821. 承包人代表4823. 转包、分包4924. 履约担保49四、开工、延误和暂停4938. 开工日期4939. 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4942. 逾期竣工违约金4943. 提前竣工奖励金4945. 自费赶工49五、设计4951. 发包人义务4952. 承包人义务5053. 设计审查流程50七、施工5062. 发包人的义务5063. 承包人的义务5066. 质量与检验506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0八、竣工验收5071. 监理人初验5072. 发包人竣工验收5073. 竣工验收未达标50九、工程接收5175工程接收5176. 接收证书51十、联合试运转51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51十二、变更和调整5189. 变更建议权5194.变更调整5196.因成本改变的调整51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51101合同价款51102.预付款51103.进度款支付5210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52106.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52107. 优质优价52108. 竣工结算52110. 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程序52十四、合同解除52113发包人合同解除52114.承包人合同解除52十五、文件资料52118.承包人文件52十六、保密52124.有效期52十七、保险52126.保险险种52十八、不可抗力53131.不可抗力定义53十九、责任限额53135.违约金限额53二十二、争端解决53144.调解53145.仲裁或诉讼53二十三、其他53148.份数53第四部分 合同补充条款54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5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承包人双方就本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地点: 生效条件: 生效期间: 六、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一、一般规定1. 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1.1 合同(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所列的其他文件。(2)发包人要求:指发包人从拟建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等方面对在其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及后续施工安排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实施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1.2 各方和人员(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13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8)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9)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10)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11)分包人:指分包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中的部分工程,且具有合法资质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2)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监理人之外为发包人所聘用的,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当事人。(13)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提供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14)第三人: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含双方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3 日期、期限和竣工(15)开工日期:指第38条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16)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竣工的日期。(17)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8)接收证书:指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联合试运转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或单项工程已被其接收的证书。(19)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期满后向承包人颁发的,表明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证书。(20)联合试运转: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发包人接收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试运转验收。(21)试运转合格证书:指试运转考核的全部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书。(2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质量保修责任书。(23)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对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颁发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1.4 价款和付款(24)中标价格: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被招标人确认为中标的价格。(25)合同价款:指依第101条【合同价款】规定的全部金额。(26)支付证书: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以证明其将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27)费用(成本):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28)支付担保:指第16条【支付担保】规定的担保。(29)履约担保:指第24条【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30)窝工损失: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人工、机械等闲置所造成的损失。(31)质量保证金:指依第106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规定预留的金额。1.5 工程和货物(32)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33)永久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4)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工程。(35)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36)工程设备: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装置、机械等。(37)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38)材料: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39)货物:指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之一。1.6 其他定义(40)初步设计:指发包人依第51.1款【初步设计深度】的规定提供的设计文件。(41)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依发包人、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任何修改。(42)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令或批准作为工程变更的,对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如有)的改变。(43)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44)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45)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4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4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48)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4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0)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2. 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1)本合同所提到的章、条、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章、条、款、项和附件。(2)本合同的标题和序列仅为文件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5)本合同除条款中特别指出的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外,条款中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履行的职责只要在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受托权限内,则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为该职责的实际执行人。(6)“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间应能互为解释。当合同文件就相同问题出现解释矛盾时,本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发包人要求;(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本条第8项中的文件进行约定,并依次确定优先解释次序,不得更改本款已确立的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若依上述文件优先解释次序无法就出现的合同问题解释清楚,双方可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做出解释,承包人可依发包人的解释执行。若发包人的此类解释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若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解释,承包人可依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办理。4. 通讯交流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如以专人交付,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传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上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发件人发送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在送达后抄送监理人一份。以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发件人应在电子文件发出后24小时内补充书面文件并取得收件人签署认可,为及时补充书面文件,发件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接收人通知了新的接收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8条【法律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5. 同权利转让承包人不得将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权利转让他人。但承包人可以为本工程建设的需要,以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进行融资。6. 许可和批准(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且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如需承包人协助,或委托承包人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取得上述的许可和批准,承包人应予以协助或办理。发包人应确保承包人免受上述应由发包人完成但尚未完成工作带来的任何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若发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第38条【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前取得上述许可和批准,进而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产生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其他所有许可和批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或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有承包人自行承担。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7. 标准和规范(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和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和规范或(和)企业标准和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4)承包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中各项强制性规定。(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或修改。8法律和语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其进行解释。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9补充和修改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不放弃权利双方理解并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延迟、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11. 连带责任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1)联合体所有单位应就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协议;(3)联合体应共同指定一家牵头单位和一名承包人代表,并通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的随意变更;(4)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的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的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5)联合体与发包人发生纠纷的,联合体成员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联合体协议中其明确享有的权益。二、发包人12. 工程现场进入权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13.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履行合同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利。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利进行限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专用条款无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递交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14. 权利受托及执行除依第13条【发包人代表】规定的情形外,发包人或发包代表可随时将一定职权委托给具有适当资格的发包人人员,也可撤销这些委托。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受托人的发包人人员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令。受托的发包人人员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范围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令、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1)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发包人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2)如果承包人对委托权力的发包人人员的任何确定或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事项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该确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发包人逾期未表示,视为对该确定或指令的否定,承包人不执行。15. 监理人发包人可聘请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执行本合同中指明应由监理人履行的职责并签发各种决定、证明及指令,并可表示批准、同意、证明、通知、要求、确定、或类似行动。但监理人表示的批准、同意、证明、通知、要求、确定、或类似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发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虑工程的客观情况,可分别聘请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发包人聘请的监理人及其为本工程指派的总监工程师若在本合同订立之时已确定,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并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和权限作为本合同附件。若在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监理人人选,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7天前将监理人、监理人指派的总监工程、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力等详细资料提交承包人。监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而总监工程师是代表监理人行使合同规定权力的唯一授权代表。除承包人同意外,包括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方可行使的权力在内,发包人承诺不对监理人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每当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监理人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协调并明确,并通知承包人。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1)每当监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认为代表发包人执行;(2)监理人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3)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16. 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与币种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以作为其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担保。发包人应确保本支付担保从签发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后一年,或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竣工结算款项支付之日的期间内有效。支付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发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支付担保提出索赔:(1)发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竣工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时,或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承包人可以索赔支付担保的全部金额;(2)发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28天内,将其合同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或(3)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4)发生第114条【承包人合同解除】的情形。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受因承包人根据支付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承包人应将支付担保在本款规定的支付担保有效期期满后14天内全部退还发包人。17. 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发包人应负责采购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发包人应在其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到货前1天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监理人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指定的地点并以指定的方式堆放。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及合理利润的损失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3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应提前不少于28天通知发包人采购或供应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延迟通知造成发包人交货日期延误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 指令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令。每项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令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第14条【权力委托及执行】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发出的指令。19. 协调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三、承包人20 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工作。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21.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应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权力。承包人代表人选、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如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选、职责和权限等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需离开工程现场,承包人代表须事先取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并指定一名能够胜任其工作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代表违反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应依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确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时,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同时提交包括更换理由和继任者执业经历的详细资料报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批准,更换后的承包人代表仍需履行本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应依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 承包人人员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规定;(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23. 转包、分包23.1 转包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23.2 分包人的选择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具备相应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分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分工程(不包括关键部分工程)。承包人在选择分包人时应对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报价及业绩进行综合考虑。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的分包人均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专用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人(以下简称“主要分包人”)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人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承包人应在任何分包人开始履行分包合同7天前将下列事项通知发包人:(1)拟雇用的分包人,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2)分包人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23.3 分包人的行为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人、和(或)分包人代理人、和(或)分包人其他人员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因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后,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等值追索。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自费赶工,和(或)承担依第42条【逾期竣工违约金】规定的违约金。23.4 对分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或(和)施工工作进行审查,并协调与其他分包人的工作。发包人如发现分包人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个天之内,对其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7个天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予以补救,发包人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于本款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或(和)承担的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应依第23.2款【分包人的行为】规定办理。24.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与币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包人应确保本履约担保从签发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内有效。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本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1)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或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2)承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42天内,将其同意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或(3)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4)发生第113条【发包人合同解除】的情形。发包人应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发包人应将履约担保在本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期满后14天内全部退还承包人。25. 质量保证承包人应依合同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一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职责和责任。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发包人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发包人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承包人签字的质量说明。发包人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26. 安全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坏、伤害或损失:(1)承包人或分包人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2)承包人或分包人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工程现场之内还是之外);及(3)其它位于工程现场或邻近工程现场的财产。若发包人合理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现场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在工程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27. 工程现场 27.1 现场检查承包人应被视为己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并对所查明的结果感到满意:(1)工程现场(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3)所有进入工程现场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款的,且与工程现场有关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对所取得现场资料的解释负责,并无权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或延长竣工日期。27.2 现场进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现场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能够检查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协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人遵守本合同的情况。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27.3 现场清理(1)工作过程中的工程现场清理。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现场,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或)其他瓦砾在工程现场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2)接管后的工程现场清理。除非发包人同意,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从工程现场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现场处于整齐、洁净及可用的状态。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修责任期期限开始之日起28天内,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现场上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现场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现场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现场上释放或从工程现场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8. 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因本工程施工需要运到工程现场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现场将它们运走。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并且以此类撤离不应当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29. 工程和货物照管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在工程或单项工程颁发接收证书之日的次日,照管责任相应转移至发包人。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为止。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发生任何损失、盗失、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盗失、损害,使工程、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人仍应当对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工程和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30. 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为发包人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具体提供设施的标准、内容、费用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的居住场所。31. 人员和设备记录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32. 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工作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防止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人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令,为在工程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现场的安排等):(1)发包人人员;(2)发包人聘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3)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发包人的任何此类指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令应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如果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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