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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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和管理,培养从业人员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促进我所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证我所律师队伍的纯洁性,结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此纪律规范。 第一条 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二条 实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证; (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十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十二)泄漏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十三)擅自中止实习,减少实习时间; (十四)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进行警告处分: (一)在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擅自出庭的; 第五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记过处分: (一)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将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上报司法行政部门: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七条 本所本着加强对实习人员管理的原则,实习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向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第八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本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本所向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并上交收回的实习人员工作证,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由本所向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及相关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实习总结报告;(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表现及能力出具考评意见;(三)本所根据对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上交实习人员工作证。第十条 实习人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行。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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