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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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8页 共38页第三章 股权激励第一节 股权激励方式3.1 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股权激励能够较好地将公司未来价值变化与经理人薪酬结合起来,是面向未来行为的激励,与以往基于会计业绩、关注过去的激励方式有本质的区别。3.1.1股权激励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1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行权时的价差上,该权利的执行就是一种激励,是否起到完全的激励效果,则应由相关持有者是否通过努力提升公司股票价格而决定因为如果股票未来的市价低于行权价(Exercise Price),期权将毫无价值。作为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来说,不同于一般的期权。具体表现在:作为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是单一的买入期权,股票期权不可转让交易。【提示】股票期权是当今国际上最流行的激励类型,其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成长期或扩张期,企业资金需求量大,采用股票期权模式,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压力。如:腾讯公司为有志于在公司长期发展、且绩效表现持续优秀的骨干员工提供公司股票期权,旨在让员工能分享公司业绩增长,使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2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只有实现预定目标(例如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照原来较低的授予价格回购。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和禁售期限。【提示】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本质区别在于股票期权是未来收益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限制性股票适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禁售期限在禁售期限内,激励对象无权支配这些股票。如果在期限内持有人离开公司,限制性股票将被收回。在限制期限内,拥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以和其他股东一样获得股息,并拥有表决权。 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的公告公布:公司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计划”)于2006年5月30日经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并按照三个不同年度,分三个独立计划运作。其中,2006年度激励计划已于2008年9月11日完成实施;2008年度激励计划由于业绩考核指标未能达成,已于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后终止实施;2007年度激励计划达成了业绩考核指标条件,对应限制性股票能否归属激励对象取决于相关股价考核指标能否达成。目前,2009年万科A股每日收盘价的向后复权年均价已经确定,低于2007年同口径股价,2007年度激励计划的股价考核条件未能达成,该年度激励计划确认终止实施。3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多使用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直接获得当时股价与行权价的价差。拥有股票增值权的所有者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能享有分红。 【提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由市场进行支付,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如:中国石化于2000年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滚动授予,定时行权。规定自授予之日起的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行权的比例累计分别不得超过授予该被授予人的总股票增值权的30%、70%和100%。中国石化通过实施上述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级员工的积极性。4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且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类似特征和操作方法,但虚拟股票不是实质性的股票认购权,本质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期权相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较小,因为激励对象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有些非上市公司也可以选择虚拟股票方式(即假定公司净资产折成若干数量股份)进行股权激励。之后,如果公司上市或上市股东允许,可以转为真正的股权。如:上海贝岭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激励的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上半年开始在企业内部试行“虚拟股票赠予与持有”激励计划,计划的授予对象现阶段主要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该计划的总体构思是将每年的员工奖励基金转换为公司的“虚拟股票”并由授予对象持有,在规定的期限后按照公司的真实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形式分期兑现,其大致操作程序如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奖励基金作为进行“虚拟股票”奖励的基础。确定每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的总额。确定公司虚拟股票的初始价格。确定公司每年发放虚拟股票的总股数;对授予对象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其评价系数及虚拟股票的分配比例系数。确定计划受益人的评价系数与单位系数的分配数量并所获虚拟股票奖励的数量。虚拟股票的兑现。5业绩股票,是指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该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但激励对象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职等情况时,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予取消。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比较规范,可以将激励对象的业绩与报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可以执行,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在股票期权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高科技公司,但激励效果可能会受影响,或者在激励效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激励成本相对较高。如:泰达股份199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并正式推出了激励机制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泰达股份将在每年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后,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奖罚。当考核合格时,公司将提取年度净利润的2作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基金只能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泰达股份的流通股票并作相应冻结;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受罚人员以现金在6个月之内清偿处罚资金。奖惩由公司监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组成的激励管理委员会负责。表3-1 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对比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适用企业类型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 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 境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在股票期权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高科技公司特点单一的买入期权,是未来收益的权利,不可转让交易,高风险高回报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有业绩条件、禁售期限、限制期限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本质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激励对象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否则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予取消3.1.2 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一)一般公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经认定的其他情形。【提示】审计报告的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拒绝)表示意见。(二)国有控股境内公司对于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3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提示】(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是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2)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三)国有控股境外公司对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实现股权激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2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3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了劳动、用工、薪酬制度改革。为了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实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提出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优化董事会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例3-1】某境内上市公司2009年9月拟对公司高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该公司国家控股比例为45%,但公司的主要决策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制。公司2007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成员共10人,其中外部董事3人(均来自控股公司)、独立董事3人,薪酬委员会3人中1人为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都集中于上市公司。激励方案规定,公司将利用资金回购部分股票,如果三年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都达到10%以上,公司将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回购的股票。试分析该公司是否符合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条件以及股权激励方案的种类。【分析】首先可以看出,该公司不属于境外公司,而且该公司国有控股比例虽不足50%,但实质是国有控股,因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在符合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国有境内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一般公司的规定,2007年该公司被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由于不属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而且也并非是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并不影响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初步判断,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重是外部董事60%,但由于该控股公司主要业务都集中于上市公司,由此可知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属于外部董事,故该公司违反了国有境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此外,该公司薪酬激励委员会有1名非外部董事,也不符合所有薪酬委员会成员都必须是外部董事的规定。公司采用的是业绩股票的激励模式,在符合一定业绩的条件下授予公司股票。 第二节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拟订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为例,相关计划通常包括:(1)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4)股票期权分配情况;(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7)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8)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1)激励计划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和死亡等重要事项的处理;(12)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以下择其主要内容予以详细说明。3.2.1 激励对象的确定(一)确定依据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依据确定激励对象。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即按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身章程;二是职务,即按当事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大小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三是业绩,即必须经公司相关的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合格。(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作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特殊情形】(1)除以上要求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2)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3)再者,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例3-2】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预计于2010年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初步确定的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张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公司监事会主席;夏某,公司外部董事;李某,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某,上市公司母公司负责人,同时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潘某,持有上市公司股权15%。要求判别并说明理由:(1)可以确定能够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哪些?(2)有可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有哪些?(3)不允许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有哪些?【分析】(1)可以确定作为激励对象的包括:公司总经理张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某。总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都是股权激励的对象。(2)有可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夏某,公司外部董事,由于并没有说明夏某是属于控股公司还是之外的人,如果是在控股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则可以作为激励对象,如果是控股公司以外的外部董事则不允许作为激励对象。刘某,控股公司负责人,同时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只能够在一家上市公司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本题中无法确定是否已在其他公司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刘某是否符合股权激励方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要求。(3)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某,由于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按规定监事不应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独立董事李某,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起到监督和保护作用,不应参与股权激励。潘某,由于其持有股权比例过高,而超过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分析】不得随意扩大激励对象定人 1、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2、监事最近三年内被公开谴责、公开处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人不得担任;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3、高级管理人员4、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其他员工3.2.2 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一)标的股票来源1一般上市公司一般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解决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提示】上市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实际操作上,上市公司可以实行一次批准所需标的股票总额度,以后随着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或激励对象行权而分次发行的做法。2.国有控股公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得是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提示】(1)“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其实质含义在于,股权激励不能由国资委一人“埋单”。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过去饱受非议的国有资产被吞噬问题有效得到控制和解决。即标的股票来源,应由全体股东公平支付,国有股权是有价值的,不得将国有股权无偿作为标的股票。举例而言,如果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0%的股份,在支付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时,就只能支付相对应的60%;其余40%的激励股票来源,应由其他持股40%的股东支付。(2)“不得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国有股权是有价的,如果用激励的方式无偿支付给公司高管等,就等同于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而言,股权激励,激励的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等为公司增量资产所作出的贡献,而非存量资产。如有专家指出,伊利的第一步股权激励计划就是典型的无偿量化国有股权。伊利第一步股权激励计划是向激励对象提供1200万股股票,当2006年、2007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大于或等于17时,该部分激励股票即为激励对象所有,而且无需支付任何成本。上述1200万股激励股票中有503.64万股来自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伊利公司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是呼和浩特市市政府。可见,伊利是典型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伊利推出第一步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为17.76元,以此计算,无偿量化的国有资产高达8945万元。(二)标的股票数量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数量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特别需要均衡考虑的因素。如数量过多,对股本影响过大,还可能导致股东权益摊薄;如数量过少,可能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除应遵循一般上市公司规定外,还应注意首次股权授予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授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以内。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和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的,上市公司不得再授予其股权,限制较严。对于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股权授予的具体数量应从严把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高管人员预期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应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对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这个限制比例为40%。【例3-3】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该公司公开市场总股本为10亿股。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包括:一是从公开市场回购公司股票共6000万股并分批发放;二是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如果公司高管能够实现股权激励方案中的业绩条件,则控股股东将转让500万股股票给高管团队;公司已经在以前年度首次向高管团队提供了总量达5000万股股票;公司董事长宋某在两次获得股权激励后将累计持股2000万股公司股票。请分析该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解释理由。【分析】该公司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回购总数额达到6000万股,超过了回购股票总额不得高于5%的限制性条款;国有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单方面转让股票去实施股权激励;公司高管团队两次累计获得股票数目达到1.1亿股,超过总股本的10%,因此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董事长宋某持股比例达到了2%,超出了个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的规定。定量总量所有企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个人量所有企业: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控制在40%以内。3.2.3 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激励计划有效期等相关要素,包括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等。(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二)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应当设置行权限制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1)行权限制期(等待期)为自股权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股权支付会计主要针对这一期间)(2)行权有效期(行权期)为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授权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通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如果为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还要求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日应为交易日,且不能是以下日期:(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其中,行权是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可行权日应是交易日。比如,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可以自授权日起两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中,行权有效期为可行权日至股权失效日之间。该公司首期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为3年,超过这个期限的,权利自动失效,且不可追溯行使。【分析】避免借重大事项牟利。如研究发现,含有与大股东有关联交易的(绝大多数同时进行定向增发,注入优质资产的)超同行业指数升幅为29.662;仅有定向增发概念的(主要是进行新项目投资)超同行业指数升幅为16.583;而仅有股权激励计划的超同行业指数升幅为12.243。无疑,含有资产注入概念的公司高管们获得了更大的福利。(三)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禁办法。对股权激励对象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比如,高管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3-4】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5年2月6日股东大会通过了高管团队的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规定截止2008年12月31日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连续4年达到12%以上,则无偿授予公司高管团队5000万股股票期权。这些股票期权在授予的2年内不得行权,2年后可以每年最多执行总额的40%,直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公司于2005年2月20日发布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符合相关规定,请分别计算并确定公司股权激励的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和终止日。【分析】股权激励授予日为2005年2月6日,但由于公司在2月20日发布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激励不能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授予,故不符合相关规定。若符合相关规定,授予日为2005年2月6日;可行权日为2008年12月31日;本题中行权限制期共两个时段,一是2005年2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阶段属于管理人员服务期间(等待期);二是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阶段属于达到了行权条件但时间仍然受限的期间。行权有效期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日是2013年12月31日。定时间限制性股票总期限: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禁售期: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股票期权总期限: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3.2.4 股权授予价格的确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即行权价格)或其确定方法。定价格 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此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分析】股权授予价格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杜绝低价牟利行为。如,2007年17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仅有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除泸州老窖在法定价格基础上上浮了15%外,大多数公司自行确定行权价格时往往偏低,甚至出现了股票授予价格较市场价格大打折扣的情况。2007年上市公司鲜有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而2008年却接连有百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出台,而大盘股指同期近乎腰斩,凸现上市公司高管趁机为自己牟利嫌疑的行为。又如,2010年1月23日,中国白酒市场排行老三的泸州老窖(000568.SZ)提出了新一轮的股权激励方案。3年前,即2006年7月,泸州老窖高管首次在市场间公开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管理层希望获得2400万股期权奖励,行权价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2006年6月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1.11元/股的115%,即12.78元确定。与最初的股权激励方案相比,泸州老窖管理层对第二次股权激励方案做了16项修订,不仅将期权数量、期权分配方面做了改动,而且对期权行权时间,行权方式均做了限制,唯一不变的就是行权价格,亦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此次方案中的期权行权价格依然参照12.78元/股进行。泸州老窖此番一轮新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在1月23日公布的。较为合理的行权价格应该是参照1月23日之前20日内泸州老窖股价均值,即37.88元/股,这与现行计划的行权价格相差近三倍。因此此次新修订的股权激励方案的核心焦点,将集中在行权价格的确定上,如果按照3年前的行权价格,管理层将获得巨大收益;如果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来制定,预期收益将发生3倍左右的变化。3.2.5 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0(1),其中: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2)缩股0,其中: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股股票);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和增发0(1),其中: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为增发或配股的比率(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2)缩股PP0 从上面的几个公式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转增、股票红利还是缩股,都同时改变了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股票期权的价格,股票期权的总价值基本保持不变。(3)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4)配股和增发P=P0P1+P2(1) P(1+P)P1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市价;P2为配股或增发的价格,P为配股或增发的比率(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总股本的比);f为配股前明确承诺放弃配股权的法人股股东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该公式可以看作是对原有价格P0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就是如果配股的价格低于公司市价,则配股后具有稀释性,从而导致价格会得到调整,如果配股价格等于公司市价,则配股或增发不具有影响,行权价格仍然为P0。如果考虑极端情况,我们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若f=0,则代表没有人放弃配股或增发,而且当P2=P1时,P=P0。考虑另外一种极端情况,如果f=0,而且P2=0,即0价格配股,相当于送股,那么P=P0(1+P),这与股票股利的公式则完全相同。可以看出,P1+P2(1)P(1+P)P1就是一种稀释的比例。(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述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者根据有关原因调整激励对象。董事会作出调整后,要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在其他情况下,董事会根据情况变化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进行调整的,应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例3-5】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额197,67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股份1 股,送红股2 股;每10 股派现金1 元,并已于2010 年6 月1 日实施完毕。调整前股票期权数量共计9,812,380 份;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39 元。计算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分析】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9,812,380(1+0.3)=12,756,094 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7.39-0.1) (1+0.3)=5.61 元。【例3-6】甲拥有某上市公司股票期权20万股,行权价格为10元,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10转增10,则调整后价格:正确答案P=10/(1+100%)=5(元) 【例3-7】2009年4 月7 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该激励计划,以公司股本总额10,000 万股为基准,公司首次股票期权的数量为888 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为888 万股,行权价格为10.80 元/股。根据2009 年7 月11 日关于200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2009 年7 月16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2 股。2009 年9 月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2009 年7 月16 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2 股,并每10 股派息0.5 元(含税)。则: 正确答案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的数量8881.21065.6(万份)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0.80.5/10)/1.28.96(元/股)。3.2.6 股权授予及行权程序(一)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应按如下顺序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4)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和当地证监局;(7)在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8)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9)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10)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11)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12)追加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如追加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和审批还应遵循一些特别要求。(二)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激励对象行权,通常应遵循如下顺序:(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2)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3)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时注销。3.2.7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就股票期权激励而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将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将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5)公司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6)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如下方面:(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4)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5)激励对象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3.2.8 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特殊事项时,对股权激励计划有重要影响。此种情况下,通常采用如下方式处理:1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和分立(1)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2)公司合并时,激励计划继续实施,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根据公司合并时股票的转换比例调整,标的股票变更为合并后公司的股票;(如上海航空被东方航空合并后,所有上航股票都按比例转换为东航股票)譬如,公司W共实施股权激励500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6元/股;公司W被另外一家公司A吸收合并,每股W公司股票换取A公司股票2股。此时,W公司高管会继续享有股权激励,其数量调整为500*2=1000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3元/股。(3)公司分立时,激励计划继续实施,标的股票变更为分立后公司的股票,股票期权数量按原有标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确定,行权价格调整为: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新公司股价原公司股价)。譬如,甲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公司分立,从原公司中剥离一分公司形成独立法人实体的股份制公司乙。实施分立前股权激励计划共占公司股份比例的8%,行权价格为12;实施后甲公司股本总额从6000万降低为3000万,股价相应降为原来的1/1;分立公司股本总额为3000万,新公司股价为原甲公司股价的1/1。甲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标的股票变更为两家公司股票,即新甲公司和乙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转换为持有甲公司240万股,乙公司240万股;期权行权价格新甲公司=12*1/1=12,乙公司行权价格=12*1/1=12。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且已经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离职,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彻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经营管理、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原则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进行调整。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董事会决定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该部分期权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无效。(3)激励对象因工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4)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因任何原因被公司免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董事会决定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该部分期权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无效。(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其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工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第三节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和实施3.3.1 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之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国有控制上市公司,还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2)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3)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4)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其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再者,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1)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2)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3.3.2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业绩考核评价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因此,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公司和员工业绩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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