鹊山精煤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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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目 录总 则1第一节 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制度2一、机构设置2二、部门职责3三、岗位责任制4第二节 “一通三防”硬性考核制度8第三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9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9二、矿井测风管理制度12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14四、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16五、风筒管理制度18六、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9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1八、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24九、风井和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25第四节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27一、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27二、消防供水管理制度28三、均压防火系统管理制度29四、井下防治火灾管理制度29五、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30六、采煤工作面撤退及封闭管理制度31七、井下灭火管理制度31八、井下火区管理制度32九、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制度34十、辅助救护队管理制度37第五节 瓦斯管理制度39一、瓦斯管理检查制度39二、瓦斯管理监督检查制度42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43四、“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管理制度44五、瓦检员交接班制度45六、瓦检员汇报制度46七、干部上岗制度46八、窒息区和盲巷管理制度46九、预防与邻矿掘通管理制度48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49第六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2一、防尘设施安装和使用管理制度52二、井筒、井下大巷(硐室)冲洗、刷浆管理制度53三、综采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54四、运输和回风顺槽及回采工作面的防尘管理制度55五、掘进工作面及巷道防尘管理制度56六、综合防尘设施安设以及队组责任制度57七、矿井测尘制度58八、隔爆设施管理制度60第七节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61一、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操作管理制度61二、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64三、监控网络系统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66四、瓦斯便携仪的使用管理制度67第八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68一、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进货、验收制度68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制度68三、通风安全仪表、仪器的维修、校验制度70四、通风安全仪表、仪器校正制度70五、通风安全仪器和仪表使用制度71六、通风安全仪器和仪表计量检定制度72七、通风安全仪器和仪表报废申请制度72第九节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73第十节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73第十一节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74一、“一通三防”隐患的汇报和处理制度74二、具体“一通三防”隐患检查汇报制度75三、建立健全通风部调度值班制度77四、建立健全其它各项制度77第十二节 “一通三防”救护知识及培训制度78第十三节 “一通三防”安全保障制度79第十四节 “一通三防”调度例会制度81第十五节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8291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总 则为进一步提高全公司员工“一通三防”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一通三防”管理的法规、制度,杜绝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管理有序、监督有力、考核有据,使“一通三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 “一通三防”的管理规定,依据“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安全方针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节 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制度一、机构设置(一)领导机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 生产、安全、机电副总经理、安监部、通风部、机电科、技术部、调度主任。机构职责: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负总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问题,排查隐患并制定解决方案督导落实。(二)职能部门1、“一通三防”办公室在通风部设立“一通三防”办公室,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一通三防”的具体工作。通风部是“一通三防”的主要业务部门。“一通三防”办公室主任由通风部长兼任,配一名主管技术员。2、安监部在安监部设立副部长一名,负责“一通三防”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一通三防”专职检查员一名,负责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重点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检查员对分工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通风队通风队为“一通三防”业务部门,负责全矿井“一通三防”具体业务的执行工作。通风队下设瓦斯组、测风组、防尘组、工程组等。二、部门职责(一)“一通三防”办公室1、负责“一通三防”的日常管理工作。2、平衡协调单位部门之间涉及“一通三防”的有关问题。3、审批和检查“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4、参与编写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5、编制和实施“一通三防”安全培训计划。6、起草和拟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7、组织 “一通三防”的隐患排查和“一通三防”调度例会。8、参加采区设计会审,参与通风设计。9、审批巷道回收计划,安排进回风巷道和通风设施的整修计划。10、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通风队通风系统工程的实施和维护单位,主要负责:1、矿井的通风系统管理。2、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3、矿井防灭火的检查与管理。4、主要通防工程和设施施工与维护。5、矿井灭尘防火供水管网安装及维护。6、负责隔爆设施的安装。7、负责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与管理。8、采前注水防尘和采后密闭注浆防火。9、完成“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其它工作。(三)安监部1、参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矿井反风等的现场监督检查。2、参加全公司的“一通三防”会议,定期向有关领导汇报检查情况。3、对“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按“三定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对矿井通风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5、负责对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人员的配备,并对所辖队组范围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岗位责任制(一)总经理1、全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负责检查各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落实情况,听取分管负责人的定期汇报和事故隐患查处汇报。3、认真签阅通风瓦斯日报,了解现场情况,保证“一通三防”工作中对资金、人力、物资的需要。4、一旦发生事故,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在营救遇难人员和灾害处理中是全权指挥者。(二)总工程师1、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措施。2、认真签阅通风瓦斯日报,按照规程的规定负责处理通风系统的建立、瓦斯管理、瓦斯排放及防灭火等工作中较大的技术问题,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重大隐患。3、对“一通三防”的日常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在平衡和调节各专业工程技术问题时,要首先考虑矿井的“一通三防”系统布置合理、可靠、安全。 4、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资金和设备落实到位,使通风设备运转保持正常,通风状况达到最佳。5、主持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在矿井灾变时期,是总经理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负责组织制定营救遇难者及处理事故的计划。(三)生产副经理1、对专业内的“一通三防”及分管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2、负责调节和平衡日常“一通三防”工作与生产中的矛盾。3、按照有关规程和措施的要求,负责组织每年“一通三防”设备的检修计划安排工作,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给予人力和物资的保证。(四)机电副经理1、负责抓好“一通三防”有关现场机电技术安全措施的落实与监督。2、对分管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五)安全副经理1、是监督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执行落实的第一责任者。2、对 “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监督检查责任。3、对矿井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要强令限期整改解决,并负责监督“一通三防”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及使用情况。(六)通风部长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的日常业务和技术工作。2、负责处理通风系统出现的 “一通三防”技术问题,发现隐患及时处理。3、认真审批“一通三防”方面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严把安全质量关。4、参与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如瓦斯、煤尘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矿井反风演习等,并参与编制通风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技术报告,主持制定预防性灌浆方案,并检查督促实施。5、参与矿井通风系统的规划和编制和全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在矿井系统改变时,提出通风系统优化方案,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七)技术部长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在工程设计中,要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包括防火煤柱的留设,综放开采的防火措施,工作面走向长度和工作面停采线的确定等。2、编制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应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的可行性和安全性。3、在采区设计时,要杜绝出现一条上山分段使用,杜绝产生盲巷。(八)机电科长1、在分管副经理领导下,对本部门“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负全面责任。2、落实包机责任制,机电设备“三率”达到标准要求。(九)调度室主任1、及时传达布置日常“一通三防”方面的各项工作。2、调节和平衡“一通三防”与生产的相互关系。3、协调运输和材料部门,为“一通三防”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十)安监部长1、 在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一通三防”规定、制度,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负监督、检查责任。2、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上级“一通三防”的指示、指令、规定及企业“一通三防”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安监员“一通三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参与监督检查年度“一通三防”专项安技措资金投入使用情况。4、参与“一通三防”规划、规章制度,保安责任制的制定,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程质量。5、参与组织“一通三防”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6、“一通三防”出现隐患必须亲临现场,参与组织处理、制定处理方案。第二节 “一通三防”硬性考核制度一、对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和设备如私拆密闭、挡风墙和故意损坏风门、调节风窗、风桥及不按规定使用风障、随意开停风机的单位正职撤职,责任人除名。二、对未经通风部门许可私自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和私拆风筒作业的单位正职撤职,责任人除名。三、对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单位正职撤职,责任人除名。四、对未经通风部和信息中心许可私自停用监控设施的单位正职撤职,责任人除名。五、对无特殊原因未实现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高压断电、机载断电装备的采掘队组正职撤职,责任人除名。六、对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三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个盘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部制定方案、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批准。(二)进行盘区开采设计时,必须首先布置盘区专用回风巷,在盘区未形成系统前不得开掘顺槽巷,专用回风巷长度都必须贯穿整个盘区的长度,无专用回风巷的盘区不得开掘其它巷道。(三)准备回采工作面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作业。(四)准备回采工作面时要由公司总经理统一协调通风、运煤、运料、供电、通讯、除尘、洒水、排水、监控九大系统,首选应考虑和保证通风系统可靠稳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通风设施的规定。(五)掘进巷道开巷40米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不准继续向前掘进。(六)严禁一巷多头作业、反打巷和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七)在盘区开拓中,盘区可允许两条巷道掘进时共用一个回风系统,其中间贯眼只允许保留一个,其余贯眼都必须永久密闭。(八)新盘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由通风部编制通风方案,并经总工程师审批。(九)每旬至少由通风部长组织检查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撤设备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每班由瓦斯员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部进行处理,通风部要随时掌握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对于查出的隐患及时处理。(十)严禁串联通风,如构成独立通风确有困难,需临时串联通风时,必须编制临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审批。(十一)技术部在设计盘区巷道布置时,首先考虑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要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形不成系统的巷道不准开掘。(十二)坚持“以风定产”,每年八至九月份由通风部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一次矿井产量,写出核定报告,经审批后备案。风量按风量计算细则的要求计算。明确瓦斯大的工作面(瓦斯大于0.4%)和重点工作面、风量不足工作面的整顿、治理措施等。(十三)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要保持一定存煤,不得放空,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十四)火药库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十五)通风部负责每年按规程对全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测定。在改变一翼通风系统或新盘区正常生产后,都必须对通风网络的阻力进行测定。由通风部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及相关部门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算,对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进、回风侧压差较大、矿井回风段最大阻力和进风段阻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要制定措施解决处理。(十六)安全副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巷道失修率的检查,确认。结果报总工程师和技术部。由技术部负责按月安排维修工作,确保矿井井巷失修率小于7%,严重失修率小于3%。(十七)井巷失修后必须及时维修。维修时针对失修情况,写出安全措施,贯彻到维修人员。严重失修巷道的特殊维修时,措施要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维修部门(技术部)每月底总结维修巷道完成情况,制定下月维修计划。(十八)通风部主管技术人员负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图纸必须每月按生产实际修改,必须绘出采、掘工作面名称,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井巷断面面积、温度、瓦斯浓度、瓦斯监测仪的数量和安设地点、局扇的位置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负责组织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图纸必须标明各分支风流方向、风量值、压力值、风阻值。主要通风机工况数值(风量、风压、效率)。(十九)技术部在进行采区、工作面设计时,通风部必须同时做出通风设计,包括风量计算。通风系统巷道布置,按规程配齐回风道,巷道断面积及支护形式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避免巷道风阻过大,巷道风速要符合规定,巷道施工顺序及局扇安装地点必须标明,应避免发生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矿井主扇分配给该采区的通风压力、风量,说明是否满足设计风量的需要,必要时可做通风网络解算。同时还要做出防止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防止火灾的设计、监测系统的设计。(二十)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二十一)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二十二)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二十三)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定。(二十四)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制定,一式五份,两个串联单位、通风部、安监部、通风队各一份,制定的安全措施按程序报总工程师审批。(二十五)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该措施在采区设计中必须规定明确。采取堵漏措施后,要求每平方米面积漏风量小于0.02m3/min。并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二十六)通风队负责采空区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四十五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必须全部封闭采区。(二十七)通风队设置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位置必须合理,否则追究通风队责任。(二十八)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该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二、矿井测风管理制度(一)矿井在每年末必须由通风部负责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矿井衔接状况,做出下年度矿井总风量分配计划。(二)通风部每月根据矿井采掘状况及下月生产计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三)通风部测风组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矿井外部漏风每月测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要随时进行测定。测风点的布置应合理全面,所布置的测点要求能够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四)每次测风必须在一个班内完成,每一测风点的风量必须测定三次且每次误差都不应超过5%后取平均值,每次测风结果须有测风记录手册,当日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按盘区分别填写,报通风部长、总工程师审批。每旬测风后,通风部长负责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处理,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五)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后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六)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规范的测风站,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站牌板上。井下牌板、测风记录本、测风风量汇总本,三本风量的记录必须一致。(七)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留有明显的标志。测风点的布置具体要求如下:1、主要进、回风井、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进风巷、回风巷。2、回采工作面布置在顺槽巷内,距回风绕道以里不少于30米。采用升、泄压通风的工作面采空区与邻矿井巷、采空区有连通关系,或与本矿邻近采空区可能塌通、影响进回风巷风量变化的工作面除正常布点外,同时在进风巷口以里50米布一测点。3、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回风绕道内及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处。4、盘区尾巷布置在最末一个横硐与第二个横硐之间的皮带巷、轨道巷支路中。5、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八)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九)各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情况的发生。(十)各采掘工作面、备采工作面风量配备,在作业规程中要有具体的计算过程。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一)矿井主要通风机要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并建立完整可靠的性能测定数据库。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前、更换新风机或改造老风机之后,必须进行通风机试运转和性能测定。通风部负责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静压(全压)-风量、风量-输出功率、风量-效率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上报公司领导。(二)风井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和与其配套的电动机,其中一套做备用,并能够在10分钟内启动。主要通风机任一台工作时都能产生近似相同的工况。经常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Q扇3000 m3/min h阻1500Pa Q扇=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 Q扇=50009000 m3/min h阻2500Pa Q扇=900012000 m3/min h阻3000Pa Q扇=1200015000 m3/min h阻15000 m3/min h阻4500Pa(三)由机电科负责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检查。由通风部、机电科等有关部门负责每季度对主要通风机附属装置、防爆门及井口附近其它有可能漏风的通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封堵严密,保证外部漏风率小于5%。(四)矿井主要通风机保证连续运转,必须有双回路供电电源。(五)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通风部会同机电科编制改变主扇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六)由总经理组织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避灾路线演习。反风率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遇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矿井反风演习时,必须报总公司批准,但必须进行避灾路线演习,使全部下井人员熟悉路线。(七)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机电科每季度至少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矿井反风前,通风部负责编制反风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安监、机电、技术、生产等部门会审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八)矿井反风演习后,由通风部负责编制反风演习报告,报总公司有关部门备案。(九)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由通风部会同机电科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倒换一次。倒换前,机电科要下达倒机通知单。经机电和通风部负责人、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审阅签字,报总工程师审批。四、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一)掘进巷道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由通风部编制巷道开口局部通风方案,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二)掘进40米前,通风部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形成串联风,短路风等不合理的通风形式。(三)掘进40米后,通风部负责及时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供风量满足瓦斯不超限的同时,还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四)掘进200米前,可考虑稳设11KW风机,掘进200米后,必须使用25.5以上对旋风机或28KW以上风机。(五)掘进巷道所使用风筒直径不得小于600mm。(六)局扇的安装实行“三联单”申请制,安装位置由通风部长或技术副部长指定。(七)局部通风机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不完好严禁下井安装。(八)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大于10米。(九)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上架,距离地面高度必须大于30厘米。(十)必须安装带有消音器的局部通风机。(十一)任何时候局部通风机都不准随意停风,因检修、故障、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执行审批措施。由上岗干部负责,瓦检员、安监员协助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通风、安监、作业队组三部门设专人看管,同时向通风部值班室、公司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风机。(十二)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时,由当班瓦检员、安监员、上岗干部(或班组长)立即撤出全部工作人员,上岗干部(或班组长)负责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事故追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十三)局扇的稳装与风筒吊挂由通风部负责。(十四)掘进作业时,严禁出现反打巷和独孔多头作业。(十五)严禁出现局扇串、并联运转和一台局扇同时为两个工作面供风的情况。(十六)风筒吊挂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米。(十七)开拓、掘进串联通风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十八)局扇管理由所在掘进巷道的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无人工作地点的局扇由公司明确单位管理。(十九)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通风部负责填写,队组负责管理。(二十)凡有队组作业局扇供风地点的局扇和停掘巷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二十一)凡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巷道,瓦斯浓度达3%以上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并在安监部的监督下严格实施,3%以下由通风值班人员指挥作业队组与瓦斯检查员共同排放瓦斯。(二十二)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巷内瓦斯浓度小于1%之后,方可允许为工作面送电。(二十三)局部通风机供电应符合 “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要求。(二十四)每一个掘进队组在局扇前都必须有备用局扇。(二十五)其它规定执行规程第128条、129条和141条中的有关规定。五、风筒管理制度(一)技术部在巷道设计时,风筒位置的设置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保证风筒在整个掘进过程中不两侧移动。(二)风筒吊挂随锚栓走,锚栓必须支护成一条直线,如遇有特殊情况时,必须补打锚栓,保证风筒吊挂成一条直线。(三)风筒吊挂在巷道一侧的上部,水管吊挂在离风筒下部0.5米处,风筒吊挂做到“两靠一直”。(四)所有掘进巷道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胶质风筒。(五)严禁将风筒与电缆吊挂在巷道同一侧。(六)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巷道或掘进深度超过500米的深巷的局扇供风区域,队组必须按要求接好风机备用开关。(七)各施工地点在开帮、起底、挑顶以及新开巷道放炮时,要放小炮,维护好风筒,放炮完毕后,应及时将风筒整理完好。(八)打烂的风筒严禁乱扔,稍大的风筒与风筒放在一起,小的风袋片由队组负责扔入杂物捅内。(九)风筒必须环环吊挂,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异径风筒使用大小头连接,风筒接头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风筒不要有大于10mm的破口,小破口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十)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有备用风筒,并且备够其他两个班掘进时使用的风筒,其中炮掘工作面最少有一条,备用风筒放在距工作面50米的顶板支护良好的地方,备用风筒由施工队组进行吊挂。六、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技术部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部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等部门进行会审,通风部留档备查。(二)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米、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技术部负责向施工队组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报通风部长、安全副总、总工程师审核。通风部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三)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应包括:1.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2.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5.贯通时的安全措施。6.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四)贯通前,通风部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进行风量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防处理措施。(五)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贯通前,施工队组与通风部派专人联合对停掘巷道进行风筒、瓦斯、积水等检查。之后,施工队组派专人对被贯通巷道设置警戒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贯通。(六)在预计巷道贯通前五天,施工单位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具体进度和贯通时间,并通知队长及通风部长等有关人员。通风部长安排专职瓦检员每班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入被贯通地点检查瓦斯、风筒吊挂及通风情况,严防因风筒损坏、冒顶、片帮等原因造成通风不良、瓦斯积聚。(七)施工队组提前两天审批巷道贯通联系单,确定贯通具体班次。(八)施工单位预计在贯通距离10米时,要长探短掘。贯通当班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风部长、技术部长、公司值班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九)巷道贯通全过程必须由主管副总经理统一指挥,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贯通时通风部长或技术副部长、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部、安监部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指挥,通风部要留有记录备查。(十)贯通时,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工作面方可贯通 。贯通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处由施工队组派专人进行警戒。(十一)贯通时,通风部要派主管通风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必须停止受影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十二)对于贯通影响范围广、造成矿井风量变化大,以及贯通旧巷、采空区、老窑和其它情况不明地点等,通风部要编制措施报公司批准。贯通时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要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贯通后,通风部要留有记录备案。(十三)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放炮透水等事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部组织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不同盘区、不同水平的巷道贯通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备案。(十四)发现邻矿与本矿井贯通时,通风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处理方案,同时报公司经理办等部门。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一)通风队建筑的井下所有各类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一通三防”的管理规定及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要求施工。井下各类通风设施的建筑全部由通风队负责,建筑通风设施的材料全部由材料部门按计划供给。(二)建筑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长负责组织编写通风设施建筑设计和技术组织措施,特殊情况下要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设计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设计重点要考虑防灭火和防治瓦斯)。(三)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横硐、采空区封闭必须建筑防火密闭;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横硐、顺槽之间的联络横硐必须建筑两道永久密闭;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风门。(四)矿井与邻矿贯通的地点必须建筑隔爆密闭;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防火密闭观测管要引出墙外。(五)技术部在回采工作面结束停采前一个月下发停采通知单,经通风、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停采线的划定位置能够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封闭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必须留有足够的距离建筑气室密闭。(六)永久(防火、防爆)密闭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侧除外),且不少于两次,墙面平整。有条件的要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七)凡是通古塘的密闭包括顺槽之间的横硐都必须建筑永久密闭,凡是出现的盲巷都必须予以封闭,长期不用的废巷及煤眼都必须进行封闭。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封闭材料,必须使用料石、砖,做到水泥、砂浆饱满,严密不漏风。 (八)井下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木板墙、木杠墙、挡风帘等非正规通风设施(处理事故和瓦斯超限不在此限),所有调节风窗,必须按标准规定建筑两道,不得以木杠、风帘或墙上开孔等方式代替。(九)风桥挑顶施工前,通风部负责编制风桥设计,通风队组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通风部、安监部、劳资部门组成验收组,负责对挑顶期间和完工后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认真填写工程验收单,如未达到设计要求,通风部一票否决,工资部门不予结算。队组挑风桥时要执行以下规定:1.挑风桥前必须先加强支护,在开巷挑风桥位置两侧处各打一排锚栓,间距为,托板垂直于巷道走向布置;之后在新补打锚栓与挑风桥间各打一排木柱,每排不少于4根。2.挑风桥布置炮眼时,严格执行多打眼、少装药的原则,炮眼必须从顶板底部打眼,严禁压顶。3.拉炮时必须分段拉,严禁一次性起爆,以防震裂围岩影响构筑风桥,造成风桥漏风。4.挑顶后除及时支护好顶板外,必须及时打好护帮锚栓。5.周边眼装药量应合理,以保证风桥成型质量。6.挑风桥后出现离层、松动的岩石必须先撬下后再补支护。7.按中线将桥腿帮开够,其长度每侧要超过原巷帮0.5米,同时不得留有底根。(十)各类通风设施墙面要达到平整无裂缝、洁白、裙边整齐;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必须支护齐全,无片帮冒顶,无浮煤杂物,无积水淤泥,并编号上图。(十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制定措施,提前一天填写拆除通风设施申请单,并经通风部长或技术副部长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十二)通风设施施工完毕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及放料地点,剩余物料要码放整齐,灰砂要进仓,废碎物料及杂物要清理干净,要保持施工现场及放料地点巷道的整洁。(十三)井下通风设施设备的增加或减少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平面图(1:2000)上。(十四)通风部每月对井下各类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矿井通风设施要分盘区(区域)进行统一编号。(十五)由通风队负责通风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井下各区域的通风设施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严禁队组私拆、损坏通风设施。发现通风设施被损坏,由安监部进行追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十六)各单位在运输物料时,必须注意风门,以防撞坏,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更不准将物料放在风门之间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关闭而造成风流短路。(十七)调节风窗必须按标准规定构筑两道,调节板除通风部测风员调整风量增减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拆取和破坏。(十八)回风绕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回风绕道的日常标准化管理由所在队组负责,通风部定期检查验收。(十九)通风队施工风桥、风门时严格按巷道中线施工,施工前技术部必须给出中线或偏中线。(二十)综采工作面治理上隅角瓦斯的风帐严格按通风设施管理,施工队组派专人负责维护,安监员、瓦检员负责监督检查。施工队组在过机组时要维护好风帐,过机组后及时移架,移架后及时将风帐吊挂好,保证上隅角瓦斯不超限,损坏风帐要对队组、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造成瓦斯超限的由安监部负责追查 。八、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二)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有施工设计,由通风部长、总工程师审查。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三)公司要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逐级验收把关,通风部负责进行施工设计,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进行审定,通风队负责现场施工,通风部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黄土或罗克休、里墙封口前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的工程坚决推倒重做,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没有验收记录的工程视为不合格。(四)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一定要严肃查处。(五)通风部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六)井下通风设施的变更必须及时反映在1:2000通风系统平面图上。(七)回采工作面结束开采前一个月办理停采通知单,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实施。封闭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必须留有足够的距离砌筑永久密闭。(八)井下建筑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所需用的片石不准用井下矸石或煤块代替。(九)永久(防火、防爆)密闭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侧除外),且不少于两次,墙面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十)通风队伍必须稳定,人数要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严禁出现亏欠的、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十一)材料部门供给的通风物料费用计划要合理。九、风井和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一)通风队负责矿井回风井、盘区专用回风巷的日常管理、检查、维护,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与避灾。(二)风井、盘区专用回风巷均设置避灾路线、岔道标识等安全标志。(三)各盘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建筑测风站,并依据测定情况填写牌板内容。(四)盘区专用回风巷内报废的风桥等各类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五)对于失修的回风巷,由通风部编制维修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安排施工队组组织维修。(六)风井、盘区专用回风巷均布置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各类防尘设施齐全、完好。(七)防尘组负责定期对风井、专用回风巷进行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八)通风部瓦检员每班对风井、专用回风巷进行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巷道风速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九)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安监、技术、防尘等部门人员,每月至少专项检查一次回风巷。通风部每周专项检查一次回风巷,并建立风巷管理台帐和检查记录以及回风巷维修月报。第四节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一、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一)矿井新开拓的煤层,通风部负责将煤样送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二)通风部每年编制矿井防治自燃发火及防灭火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三)通风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矿井压能测定,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组织通风、技术、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压能分布状况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对火区和可能发火区的影响。(四)依照矿井压能分布规律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尽可能降低漏风压差和漏风率。(五)对采空区永久密闭、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和可能发火的地点要建立检查管理台帐,并绘制周围位置关系图,填写每次检查、化验结果。(六)建立自然发火观察网点,对全矿井的危险区进行系统、定期的观察,观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图,一旦发现某一指标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七)对影响矿井安全的周边邻矿,由技术部负责详细掌握邻矿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八)受火区影响采取升、泄压措施的回采工作面,在开采前一个月,由通风部负责编制专项安全组织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开采。(九)通风部负责对每一处火区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十)通风部负责编制火区管理措施,并报公司批准。火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 “一通三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十一)启封火区时,通风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监、技术、机电、生产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二、消防供水管理制度(一)建立合理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保证使用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3/min。(二)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并经常保持不少于200 m3的水量。(三)主要巷道、工作面、重要场所必须敷设消防管路,且设三通和阀门。(四)皮带巷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设三通。(五)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设静压管路,按每100米设三通。(六)掘进工作面静压水管敷设到工作面每100米出一个三通,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气设备。(七)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绞车房进风口必须设置消防栓。(八)井下各机电硐室、火药库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防灭火材料。(九)每个季度由安全副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设施、供水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检查。三、均压防火系统管理制度(一)对于矿井均压防灭火系统,通风部必须编制详细的设计、说明、工程预算和完成时间,报公司审批。(二)矿井均压防灭火系统的所有设施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拆除和破坏。(三)安装均压管路必须平直,拐弯设弯头,接头严密不漏气,阀门调节灵活可靠,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验收。(四)通风部每班派两名人员负责对均压系统进行安全检查。(五)通风部、安监部、技术部每月定期对全矿井均压防火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六)按规定绘制均压防灭火系统图(12000),注明火区位置、分布状况、设施安装等情况。四、井下防治火灾管理制度(一)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并制定安全措施。(二)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三)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面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四)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五)严格限制可燃物支护使用范围,井下皮带输送机必须采用阻燃皮带。(六)严禁携带明火下井,井下严禁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并制定烧焊安全措施,在进风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五、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一)我公司设置的(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二)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三)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四)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五)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的器材设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六)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七)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九)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六、采煤工作面撤退及封闭管理制度(一)在回采工作面结束后,通风部及时编制封闭设计,根据设计要求正确选择建筑密闭位置,降低采空区漏风率。(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三)封闭采空区的永久密闭和防火密闭工作在10天内完成。(四)建筑永久密闭必须在距全负压通风巷口5米范围内选好地点。(五)建筑质量符合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并留有三管一柱,建成的密闭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栅栏、观测箱,并进行刷白编号管理。(六)对因撤架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封闭或停采后长期供风的工作面,通风部必须编制相应防灭火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消除采空区自燃发火隐患。(七)老采空区的防火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或修补,存在问题严重的推倒重做。(八)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九)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顶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十)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七、井下灭火管理制度(一)必须建立和完善反风系统,如灾变发生,主扇司机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超过2%。(二)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一旦发现矿井火灾,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直接灭火,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总经理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与公司签订协议的救护队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三)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水煤气爆炸。(四)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五)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六)保证主扇工况的稳定。(七)保证火源回风流畅通。(八)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九)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十)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器材的存放地点。八、井下火区管理制度(一)每一火区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予以编号,由通风部永久保存。(二)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过程,通风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安全措施,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闭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四)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三日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写出注销火区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五)井下火区处理完毕后,必须在七日内按规定格式填写火灾报告书,由总经理签署后备案。(六)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气温、水温等参数要定期取样化验,以便分析掌握火区发展状态,新封闭的火区每周化验一次,稳定一个月以后可改为每月化验一次。(七)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召开防火专题会议,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解决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现有火区的发展情况,制订下一步的火灾预防和火区治理的措施,指定专人写出火区分析报告,连同火区气体化验报告,每月随通风月报一起上报。(八)经取样化验分析,火区内的空气温度、氧气、一氧化碳气体和水温等指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并允许启封和注销。(九)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予以封闭,并按火区加以管理,在火区附近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必须有编制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十)对回采工作面可能产生自然发火的工作面,应采用积极防灭火措施,采取预防性灌浆的方案防火。(十一)对与邻矿惯通并可能产生自然发火的工作面,可采用升压通风系统供风。九、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制度(一)井下允许烧焊作业的范围井下只有进风井口的主要硐室、井口房内和风量大于20m3/s的主要进风巷中可以进行烧焊作业,烧焊作业前后10m范围内必须是非可燃支护,其它区域严禁进行烧焊作业。总工程师每月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和本规定要求,确定出允许烧焊的地点和范围,列表交有关施工单位和审批人员执行。(二)审批程序烧焊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统一编制的“井下烧焊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表”,按照表格要求严格进行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井下烧焊作业签批顺序及权限:1、烧焊单位提出申请,交安监部长、通风部长签批。2、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生产、安全或机电副经理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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