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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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ANHU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缩写为AAGS)。其次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基本路线为准则,坚决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协会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进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第四条 协会接受安徽省粮食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75号。其次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协助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食行业的基本情况,商量粮食行业的进展趋势,促进粮食行业的全面、协调进展;(二)总结和沟通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阅历,推动会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商量会员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四)督促和组织会员企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公正价格,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信誉,防止不正当竞争;(五)组织、协调粮食行业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全省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沟通等各项活动,发挥粮食行业的整体优势和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汇合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科研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出版会刊,供应信息询问服务,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七)开展与境内外有关粮食行业等经济组织的联络工作,进展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沟通;(八)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同类社团或全省性的专业社团。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粮食行业领域内具有肯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商量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协会工作批判、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乐观参加协会各项活动;(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向协会报告工作,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四)向协会反映情况,供应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峻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次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接受通讯形式召开。其次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其次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次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接受通讯形式召开。其次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粮食局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其次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其次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别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当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粮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当。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其次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企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安排。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 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缘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粮食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粮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粮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其次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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