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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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前言一、本课程的特点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的内容涵盖面非常广泛。本课程的内容包括如下三个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第一章 民法通则第三章 公司法第十章 金融法第二章 物权法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章 市场规则法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第五章 其他企业法第十二章 税法第七章 合同法分则第八章 担保法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二、考试题型与分值分布题量分值单项选择题4040多项选择题3060综合题(不定项选择)五个案例,共20题40合计90140三、今年教材与考试大纲的主要变化与去年的教材相比,今年教材的变化不大,只增加了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法”。 考试大纲变化不大,除增加了第四章的内容外,只有少量的改变。四、考情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题目难度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考点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较多,所以,需要大家全面掌握。近两年的考题呈现出一个特点,就是增加了试题的灵活性。一方面,小实例题型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是考查大家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跨章节的题目比较多,如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查。所以,今年应该在这方面多下些功夫,要注重对应用能力的培养。五、答题技巧1.单项选择用排除法。2.多项选择与不定项选择只选自己有把握的。六、学习方法1.复习和考试要以教材为本。2.结合考试大纲,大纲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命题比重为50%左右,要求“熟悉”的知识点比重为30%,要求“了解”的知识点的比重是10%-15%之间,复习中要把时间多花在要求“掌握”和“熟悉”的知识点上。通过对历年真题的考点分析,抓大放小。3.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叙述。4.利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记忆。5.多做练习。第十二章税法本章近三年考试分数统计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合计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比例200622486107.1%20072212487128.6%20082212487128.6%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了解】二、税法构成要素【熟悉】1.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熟悉】1.纳税人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所了解。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二:一是生产经营所得;二是其他所得。二、税率【掌握】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1.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3.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4.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准予扣除的项目(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不得扣除的项目7.亏损结转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税收优惠【掌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1.免税收入2.税款的免征、减征3.降低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5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200%)(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加速固定资产折旧7.税额抵免8.专项优惠政策9.过渡性税收优惠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熟悉】1.纳税地点(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汇总纳税(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纳税期限(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节个人所得税法一、纳税主体【了解】1.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外,其余纳税人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体制。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二、征税对象【熟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12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其他所得。三、计税依据【熟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扣除2000元。四、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部分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10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部分4515375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三)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所得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2)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基本税率都为20%)(1)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此,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四)财产转让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五、减税免税【掌握】1.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2.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此外:还有一些免征项目:(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四节增值税法一、增值税的概念、分类和特征【了解】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掌握】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加工后的货物归委托方所有的业务。(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2.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中,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除此之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2)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分别按不同的税种征收。三、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四、增值税的税率【熟悉】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分为基本税率l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种。(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主要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行为: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五、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熟悉】(一)销售额和销项税额1.应税销售额的构成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1)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一般为:价款(1+17%)(2)价外费用(二)进项税额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应纳税额的计算(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熟悉】(今年新增)1.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具体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2.减免规定七、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熟悉】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纳税地点没有汇总纳税,而是分别纳税。3.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l0日、l5 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五节企业涉及的其他主要税法一、消费税法【熟悉】(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二)纳税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掌握哪些大类须征收消费税。(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1.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根据我国现行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五)消费税的税收征管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列入经常性财政收入。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人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1.纳税时间。2.纳税期限3.纳税地点4.退(免)税规定(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二、营业税法【熟悉】1.概念营业税是对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3.税目、税率掌握教材中的税目表注意,何种劳务(加工、修理、装配)交增值税,何种劳务交营业税尤其是税目。4.应纳税额(1)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2)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起征点和减税、免税(1)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具体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l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2)营业税的减征项目。(3)营业税的免征项目。三、关税法【了解】1.关税是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2.征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流转额。3.税率:我国进出口关税的税率采用复试税率,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第六节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了解】征管机关征收的税种国家税务局(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3)铁路、保险总公司、各银行及其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5)资源税;(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证券交易税。地方税务局(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城市建设维护税;(4)资源税;(5)地方的企业所得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税附加;(8)各种行为税。地方财政局(1)耕地占用税;(2)契税。海关关税二、税务管理【熟悉】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1.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 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2.账簿、凭证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三、税款征收【熟悉】(三)税收保全措施(四)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五)税款执行顺序(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税后债(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权和担保物权,按时间确定先后次序)(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先税后罚(六)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1.税款的退还(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税款的补缴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3.税款的追征(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2)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八)税款征收的滞纳金第 一 章民法通则本章题量不大,分值不多,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性不大。07年、08年各考查3个单选,2个多选,共7分,占试卷总分的5%。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熟悉】(二)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在民法的七项原则中要注意:4.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06年考了该原则的含义)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熟悉】(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P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06年单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06年多选)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个人合伙在个人合伙中要注意入伙与退伙的问题。二、法人【熟悉】(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的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注意,法人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07年单选)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意,各类不同的法人,对其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表述有所不同,06年单选考集体所有制企业承担责任的财产)(三)法人的分类(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时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实现方式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担(五)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六)法定代表人(七)法人的终止与清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等。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了解】(一)概念注意:1.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2006年单选第4题)。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二)要件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特殊要件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 生效要件一般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殊要件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注意二者的不同。二、分类【熟悉】要求:理解性的记忆(08年单选)共分7类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主行为与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从行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的行为,如担保合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分类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均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票据行为。三、形式【熟悉】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掌握】五、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掌握】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第四节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熟悉】二、代理的适用范围【熟悉】重点注意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2.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三、代理的种类【熟悉】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掌握】(一)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五、复代理【熟悉】注意:复代理的要求1.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六、代理关系的终止【熟悉】委托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七、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熟悉】(一)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1.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和相对人的态度。在考试答题时一般不会选择效力待定的这个选项,要么是有效的、要么是无效的,因为在题干中一定会有相应叙述,要么追认、要么默认、要么拒绝。(二)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重点判断:1.是否有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以及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2.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三)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五)共同代理中的民事责任第五节物权(略)第六节债权这部分内容在2006、2007、2008年的考试中均未涉及。在以往的考试中,考点集中在债的分类和债的消灭上。正确区分债权与物权对于把握债权和物权都非常重要。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二)债权的特征物权债权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财产关系的静态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的动态形式支配权(直接的、排他性的)请求权(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本身并不包含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能)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人权(义务人的确定)权利行使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必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 可因合法行为、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分类【了解】P29-30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按照债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三、债的履行【熟悉】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四、债的担保【熟悉】五、债的消灭【熟悉】(与合同的消灭如出一辙)第七节人身权前几年的考题几乎都是法人的人身权类型。2006年的考题几乎是2005年考题的翻版,最近几年该节不再是重点。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二、人身权的类型及其分类保护【熟悉】1.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类型2.法人的人身权类型注意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哪些。第八节民事责任这一节在2006年的考试中未涉及。07年的考试涉及共同责任,08年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无过错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略)二、民事责任的类型【熟悉】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单方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有过错,这种情况,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单方责任)。混合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有过错,这样,责任和过错是相应的(混合责任)。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包括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责任就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管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责任。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熟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详见合同法)。四、侵权的民事责任【熟悉】(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2008年多项选择)、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任原则(双方都无过错)。2.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抗辩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不可抗力的抗辩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3.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2008年多选题“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适用情形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无过错责任产品致损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故意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战争、自然灾害、完全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以及完全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施工人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建筑物致损;过错推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无过错责任(1)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无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熟悉】第九节诉讼时效与期限【大纲要求】熟悉诉讼时效和期间一、诉讼时效(一)一般的诉讼时效和特殊的诉讼时效及起算分类起算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中止中断(07年多选)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2)引起时效中止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等。(3)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累计计算。(1)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2)引起时效中断的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承诺履行等。(3)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第 二 章物权法本章为重点章,最近两年单选、多选和综合题均有考查。2007年和2008年本章分值在总分的比例各为11%和14%,今年仍不能忽视。第一节物权法总论一、物权概述【了解】(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结合债权做一般了解。(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三)物权的效力(这部分内容相对较难)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一般情况:物权优于债权。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重点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2008年多项选择第44题)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四)我国物权法的体系1.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作为所有权特殊形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5.占有。二、中国物权法总则【熟悉】(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绝对原则注意“一物一权”的含义。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同时存在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一物一权并不排斥多个不同法定类型物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如同一块土地上有一个所有权、一个地上权、一个抵押权。注意:“一物一权”原则是说,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3.物权特定原则4.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5.物权公示原则注意“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三)物权变动制度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2.不动产物权登记(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另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2007年多选第43题)(3)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4)特殊的登记程序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2008年考了预告登记)。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条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作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阻断登记公信力除斥期间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不当的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2008年多选第43题)P593.动产交付(3)交付的特殊形态简易交付(买受人事先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卖人事后继续占有)(2008年单项选择第6题)4.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具体类型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一般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即可生效,但是,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处分该物权时,若该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时,该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前可以享有但不得处分)。(四)物权的保护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熟悉】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熟悉】(一)国家所有权注意:1.在我国,哪些客体只能专属于国家(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2. 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积累、交易外,国家所有权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略)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掌握】(一)所有权的取得1.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先占。(2)生产劳动。(3)收取孳息。(4)添附。(5)继承。(6)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返还给所有权人,如果无人认领的,所有权归国家。(7)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相信让与人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第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学理上通常认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善意取得的后果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因其所有权归于消灭,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注意与第六章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结合理解把握。(二)所有权的消灭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熟悉】(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2.特征(1)权利的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复合而成的特别所有权。(2)专有所有所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抵押或继承。(二)专有所有权3.专有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权利不得滥用)(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专有所有权不得与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分离转移或设定负担。(3)专有所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三)共有所有权2.共有所有权的客体(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支柱、屋顶、外墙等;(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3)建筑区划内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以外的道路;(4)建筑区划内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以外的绿地;(5)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4.共有所有权人的义务(四)共同管理权五、相邻关系【熟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六、共有【熟悉】(一)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3.共有的种类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按份共有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按份共有人可以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均表示要购买的,出卖人享有决定权)(2008年单项选择第8题)。(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5)按份共有人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2007年多项选择第45题)。(三)共同共有1.概念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产生的原因和前提。在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最常见的类型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2.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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