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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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大学医学部 王岳写在课前的话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 对于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 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 非常重要, 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 在 医疗服务过程中, 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 医务人 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 系的。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一)治疗权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 提供医疗行 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2 、范畴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 自主诊断权、 医 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二)特别干预权1 、定义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医 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 但是在特殊情况 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 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2 、范畴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医生行使特别 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关键在于运 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 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 生冲突, 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 或者 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 医生行 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1 )患者拒绝治疗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 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 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 极不稳定状况, 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 响作用下所作出的。 在一些特殊场合下, 医生应 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2 )高危人体实验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 这是毫无疑 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 或可能致死致残 的实验, 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 比如说希 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 特别是 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 或者纯粹出 于经济目的, 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 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 可以实施予以干预, 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 以保证患 者的利益。( 3 ) 善意的隐瞒病情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 医生在极其特 殊的情况下, 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 不告知患者 或隐瞒。 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 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 但有一些情况, 确实 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 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 有好处的, 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 我们应该去 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 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4 、案例分析1 )案件回顾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 孕妇入院 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 病情非常 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 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 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 及时的救治, 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 而胎儿母亲 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 来。在这种情况下, 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 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 自负”。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 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 的观点, 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 根本不用 实施剖宫产, 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 根本 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 即使剖宫产孩子也活 不了。所以他自始至终坚持拒绝剖宫产。 最终历 时三个多小时,他的妻子死去,孩子也死了,在 这种情况下他感觉到很悲痛。( 2 )案例分析 医院之所以要求患者签字,认为患者不签字就不能实施手术,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 特殊检 查或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 得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 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 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 其他特别情况时, 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 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受权负责人员的 批准后实施。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特别是如何 理解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段中的 “或者遇到其他特 殊情况”?而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极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急救措施进行诊治, 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观点一:本案医院没有任何过错。 因为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十三条的规定, 医院必须要 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 并且要得到家属同意。 那 么本案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 由于他家属坚决拒 绝签字, 使得医院无法取得签字。 因此就不能实 施救治。所以医院不救治最后造成患者死亡的这 个后果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观点二: 医院应承担责任。 本案属于三十三条 的最后一种情况, 就是“不需要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因为他的情况很特殊, 属于极危患者。 所以是无条件必须进行救治的,不需要征得同 意,家属即使反对医院也应该救治。( 3 )小结这些年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所以很多的医 务人员确实有一点杯弓蛇影, 讲者认为我们医务 人员只要把握一个原则, 在法律上是不会让大家 承担责任的。这个原则就是我们应该在患者救治 过程中权衡利与弊。 当我们实施医疗行为给患者 带来的利益明显、 显著的大于他的不利, 特别是 危及到生命的紧急情况下, 我们应该将生命权利 的保护看的比什么都重要。(三)行为限制权利 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 可以对病人进行一定的 限制。(四)其他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哪一项权利对患者的 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A. 调查权B. 紧急治疗权C. 特别干预权D. 自主诊断权A. 调查权B. 紧急治疗权C. 特别干预权D. 自主诊断权目前医患关系紧张, 更主要的是从每个医 生自身做起,我们在看见每一个病人的时 候,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保护病人的利益, 如 何能够露出一种灿烂的微笑。 应该相信今天 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个患者, 实际上就在改变 医疗环境,我们每个人如果都对患者发生变 化,那么医疗环境就会有变化。 最终我们自 己,也会以患者的身份面临一个良好的医疗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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