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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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中心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会议、展览、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十三条 剧场、报告厅、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拍摄场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等及其相毗邻的房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液化石油气灶及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因节目效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报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二)摄制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有明显标志和安装应急照明灯,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应及时清除,不准在场内乱堆乱放,严禁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三)摄制场所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程。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有专业电工安装,不准贴靠布景、幕布等可燃物;配电线路应分别控制,不准使用铝线或铜铝线相接;移动的电器设备应用橡胶软线,导线之间的连接要采用专用插接头座,根据负载正确使用导线,通过人行道部位,应做好保护;暂停或摄制演播结束时,要及时切断全部电源;设在景片上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过流保护装置,导线应采用双护套线;遮光纸遮光板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高温灯具不准直接放在可燃的灯板上。(四)摄制场所须设安全值班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天摄制、演播结束后由专职消防员和场所安全值班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做好记录,再交接班。(五)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内的天桥、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火操作室等部位,均须配备足够、有效、轻便灭火器材。(六)摄制场所不准用于展览、展销、开会或接待客人。(七)摄制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摄制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现场消防工作,有摄制组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演播组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保卫部指定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八)对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九)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十四条 教学试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接拉电源线路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体应放置在专用铁柜(箱)内,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三)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五)工作人员要会保养灭火器材、会报警,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电闸。本条适用于计算机机房、打字室、复印室、小型录音室、电视编辑室、小型放映室等部位。第十五条 办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体要放在铁皮柜内,加强管理。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可燃物品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在查找文件、资料时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废弃物。(三)办公室内应设烟缸,烟头、火柴棍不准随地乱扔。(四)每天下班、下课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五)禁止存有或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烧水做饭。(六)下班前要关闭计算机,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电源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第十六条 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二)书库等部位照明灯只许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要保持30厘米,书架与灯距50厘米,与墙距50厘米。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三)库、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灯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库、室内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对书库、阅览室、档案室、资料室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窗锁门,切拉断电源,方可离开。(五)书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报警。(六)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现火警及时处理。(七)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阅览室、楼道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八)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生火警及时处理。本条适用于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防火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礼堂内禁止存放与当场演出无关的布景、道具和其它杂物。(二)礼堂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三)不准擅自装卸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电器设备或照明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和拆除,礼堂内所有移动的灯具均应使用橡皮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小于50厘米。(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设专人管理,使用礼堂开会、演出、放电影的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无安全问题方可使用。(五)演出结束后,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对礼堂做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六)礼堂在演出时太平门不得上锁,并在靠太平门处留有工作人员座位,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七)观众厅内不准增加临时座位,观众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通道不准堆放影响观众疏散的物品。(八)放映电影,必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九)礼堂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录音、录像或进行现场直接转播时,要严格执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拍摄现场的安全规定。(十) 放映、演出的各场次之间,要留有充足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少于30分钟)。要有足够场务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明确分工,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十一)舞台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十二)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十八条 体育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 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用明火要向保卫部门申报,开具动火证并派专人看管,做好灭火准备。(二) 风筒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网架附近的风筒口周围严禁动用明火。(三 ) 因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四) 馆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灶、电炉子等炉具,禁止使用炉火取暖。(五) 馆内外的疏散通道、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六) 在比赛、演出、放映电影或者进行大型活动时,馆内不准同时进行商品展销和舞会等有碍安全的活动。(七) 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馆内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在确保安全后,值班人员方能交接班。(八)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馆内。(九)体育馆设防火负责人,负责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除火险隐患。(十)馆内各部位配备的灭火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十九条 校医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药房、药品库内严禁烟火,门诊室、检查治疗室禁止吸烟。(二)药品库内易燃液体、气体要与药棉、药布等分开存放,存放在安全地点并由专门人员保管。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液体应放在试剂橱内保存。髙锰酸钾、重络酸钾等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必须隔离储存,不得混放。乙醚等过氧化物试剂应避光储存,开启的乙醚,不能在普通冰箱内储存。(三)对日常使用的乙醚、酒精等要妥善保管,安全使用。用过的药棉、药布和包装药品的废纸等要及时清理。处理污染的药棉、绷带以及手术后的废弃物的焚烧炉,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专人管理,防止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四)酒精灯的点火灯头应为瓷制,不宜用铁皮,不得向燃着的酒精灯内添加酒精,熄灯用盖,不得用口吹。(五)电器及电热设备要放置在安全地点,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要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六)气罐、气灶要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用其熬药时,要坚守岗位,防止漏气。(七)医院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八)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要熟知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集体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学生宿舍禁止使用一切电加热设备烧水、做饭、取暖。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水壶、电暖瓶、电饭煲、电火锅、电炒锅、电烤炉、电磁炉、微波炉等所有可用于烧水、做饭用的电加热设备,禁止存放、使用和安装电热毯、电暖气、浴霸等所有电取暖设备,禁止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加热用具。(二)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及酒精、煤油、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烧蚊香驱蚊;禁止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蒂。(三)学生宿舍禁止私接电源线。相关专业的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内使用电脑、电视机等电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且供电脑、电视机使用的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四)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禁止使用塑料灯罩灯具和用纸作灯罩,禁止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灯泡。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床上使用。(五)为电池充电禁止将充电器放在床上,禁止室内无人时充电和长时间充电。(七)人员离室要关窗、锁门、关灯。(八)禁止在楼道存放桌、椅、自行车和其它杂物,要保持楼道和安全门畅通。对安装在楼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应妥善保护,确保正常运行。(九)消防器材严禁他用,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变电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二)未取得高压操作证的电工,禁止进行高压作业。(三)变配电室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无关物品;不准将火种带入变压室内;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不得违章作业。(四)变配电室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五)变配电室属高压危险的工作部位,非电工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动物进入变配电室。(七)变配电室内必须配备适合电气设备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变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八)变配电室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本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和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 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必须朝着车库门,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电系统的故障修理。车库应设专用的充电间,禁止在车上充电。(三)用汽油清洗发动机必须拆除电瓶线,操作时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四)汽车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室内禁止吸烟,一时不用的汽车必须将电瓶火线拆断。(五)严禁同车运载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司机会使用灭火器。(六)驾驶、维修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机件和油路、电路,确保完好,严禁带病运行。第二十三条 食堂、餐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使用燃气炉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气体炉灶的管理技术安全规定,保证炉灶在安全完好状态下使用。禁止使用两种以上气源。(二)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罐不得穿越和设置在住人的房间和办公室、公共场所和人员稠密的地方,以及有重要设备设施的场所。使用钢瓶应符合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报废钢瓶不得使用。(三)使用液化石油气时,钢瓶和炉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高温和日晒,不准靠近热源和火源,与其它炉灶不得同室布置和使用。50公斤以上的钢瓶应有独立的气瓶室,且不得与操作间相通。(四)严禁用水烫、烘烤、火烤等方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以及倾斜或颠倒使用,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串入另一个钢瓶。钢瓶剩余的残液,严禁倒入下水道、地沟、排水沟和其他场所。(五)天然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更换和拆卸、搬迁移位,进行改造、维修或发现异常,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六)进行烹炸、炼油等饮食作业时要有人看守,要注意观察控制油温,以防食油溢出引发火灾;一旦油锅起火,应立即采取盖锅盖、倒入生菜、盖灭火毯或用灭火器等灭火措施。气灶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七)经常检查气灶管线、阀门、接口,发现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启电器设备开关或使用明火。(八)食堂内部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却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食堂内部工作人员陪同。(九)食堂每日工作完毕后,应有值班员或安全员对食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十)就餐场所禁止使用5公斤以上液化气瓶作为火锅等气源。(十一)操作间、抽油烟罩及灶台应每天清洗,每半年对烟道清洗不少于一次。(十二)燃气软管应每年更换,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十三)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二十四条 木工场地、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木材存放间、操作间、电锯操作间,严禁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木工房内安装砂轮。(二)木材、油漆各种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远离火源。油漆、烯料、酒精等要与其他易燃物品分开存放。(三)刨花、锯末、碎料要及时清除,清扫干净,并进行安全处理。(四)设备转动部分的安全罩严禁开启,电机要封闭式,应经常检查设备润滑系统,防止磨擦生热起火。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五)木工车间(场地)必须设防火安全员,必须在下班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六)木材存放地、操作间、电锯操作间,要备有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保管,保证良好状态。所有工作人员要熟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存物资的性质、数量和分布情况。根据储存物的性质,按规定安装使用照明设备,不准随便乱接电线和安装电器设备。(三)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严禁吸烟,并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及时清理库内的可燃废物;禁止明火作业。(五)仓库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六)库内物资要分类存放整齐,留有通道;不准在库内住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七)库内应配备足够灭火器,仓库管理人员会使用灭火器材。第二十六条 广播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非本室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室外设“严禁入内”标志牌。(二)室内严禁明火作业,不准吸烟,严禁使用电炉。(三)室内电气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定期安全检查,禁止拉接临时电源线路。(四)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注意各机件运转,发现异状、异声、异味要及时查清原因,排除故障。第二十七条 招待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住宿人员遵守住宿管理规定。(二)招待所内不准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三)住宿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招待所。(四)客房必须备有烟灰缸,烟头要放在烟缸内,不得随便乱扔,不准卧床吸烟。(五)不准在招待所内焚烧废纸等废弃物。(六)严禁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七)招待所管理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火警。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园内应设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视,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二)制定防火疏散预案,明确保育管理人员的职责,定期组织疏散演习。(三)结合幼儿特点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杜绝小孩玩火。(四)园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五)园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六)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七)园内禁止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八)禁止在园内焚烧废弃物。(九)采取措施避免幼儿接触打火机、火柴类物品。(十)园内职工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第二十九条 火灾报警监控室管理规定(一)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入内。(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保证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断岗。(四)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五)报警监控器发生报警,值班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妥善处置。(六)报警监控器出现故障,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七)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八)值班人员应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扑灭初起火灾。第三十条 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锅炉操作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二)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登记。对锅炉房内的设施,非锅炉房当班人员不得动用。(三)锅炉房严禁存放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烘烤可燃物品。(四)锅炉房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五)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要求。(六)严格遵守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履行签字手续。(八)严格遵守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坚持锅炉日常保养,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九)严格遵守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上报,对各类安全装置每小时检查一次。(十)严格遵守运行记录制度,应准时、真实地填写运行记录。(十一)严格遵守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和上报,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十二)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三十一条 水泵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三)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做饭。(四)室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五)工作人员应每天对水泵及配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定期做好保养工作。(六)工作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第三十二条 洗衣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 室内禁止吸烟。(二) 洗涤的物品严禁乱堆乱放。(三) 各类机器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要经常检查机器设备的电源线路,电源插销座严禁被水浸湿,机器设备严禁带“病”工作。(四)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洗涤各类物品。(五) 使用电熨斗要有专人管理,用完后要放在不燃的基座上,并及时拔掉电源插销。(六) 洗涤完的物品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取走。(七)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关灯断电、关窗锁门。(八)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第三十三条 商店(超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店内应设安全员,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日常巡视,组织落实隐患整改。(二)制定防火疏散预案,明确店员职责,定期进行疏散演习。(三)店内严禁吸烟。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须到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四)营业场地不得用做仓库。(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六)货柜商品应码放整齐,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应及时清除。(七)货柜上方不得设置照明灯具,平行货柜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5米的疏散通道,主要通道不小于2.5米。(八)禁止乱接乱拉电源线,使用的电冰箱等电器设备应使用三相电源,电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停机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九)出售的火柴、气体打火机、打火机气、发胶、喷雾杀虫剂等易燃易爆商品应限量摆放和储存,并采用安全措施。(十)店内应设置紧急安全照明灯具和疏散标志。(十一)严禁遮挡、封堵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十二)下班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灯断电,关窗锁门。(十三)店内员工应熟知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第三十四条 印刷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厂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加热器具。(二)印刷、装订、录入、库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车间,机器设备与纸张放置应有严格的防火分区。(三)印刷车间只准存放当班使用的纸张、油墨和清洗溶剂。车间不得与仓库混同使用。(四)清洗墨辊使用的揩布、棉丝应放在有盖的铁桶里,并应及时处理,不得随地乱扔。(五)机器运转时应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关机、检修、不得带“病”工作。(六)装订车间纸张必须码放整齐。裁下的边角料应当班清理,存放在指定地点,及时处理。不得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上。(七)录入使用的计算机应按规范安装,使用有保护接地的三相电源,电源插座应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合格产品。下班前关闭计算机,并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八)纸库应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准许不得入内。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可燃液体和化学物品。(九)使用的油墨、清洗溶剂应专室存放,并限量存放在专用的铁柜中。(十)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十一)厂内应设安全员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下班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闭电源,锁紧门窗。(十二)工作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灭初期火灾。第三十五条 电梯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电梯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作为取暖设备。(二)禁止将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易燃化学物品以及带有火种的物品带入电梯。(三)有人执守的电梯,电梯工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四)电梯工应经常检查电梯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经维修后方可使用。(五)电梯间出现进水而影响电梯正常运转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经确认危险消除后方可使用。(六)电梯及相关设施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向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进行。(七)消防电梯为消防专用设施,不得将消防电梯作为日常客、货运输使用。(八)电梯管理部门应每年对电梯进行全面的检修保养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电梯禁止使用。(九)电梯间应配有灭火器,电梯工应熟悉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具备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第三十六条 地下工程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二)地下工程内不准用作学生宿舍使用。(三)利用地下工程内开设旅馆(住宿)、商店等公共活动的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审查合格,并报保卫处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四)地下工程内禁止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易燃化学物品。(五)地下工程内禁止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禁止私接电源线。(六)地下工程内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七)地下工程内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八)地下工程的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九)地下工程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需要应向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进行施工。(十)地下工程内的防火器材,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知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会扑灭初起火灾。第三十七条 垃圾站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汽油、煤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二)垃圾存放容器以外的地方不得存放垃圾等可燃物品。(三)工作人员应对进站垃圾进行认真检查,不得将有火种的垃圾带进站内。(四)站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做饭。(五)站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六)工作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第三十八条 校园场地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校园内禁止乱扔烟头、火柴棍等火种。(二)校园内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等可燃物品,严禁进行熬炼作业。(三)校园内严禁堆放各类可燃、易燃物品。(四)校园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清除校园内堆放的树叶、垃圾等各类可燃物品。(五)校园内严禁违章搭建各类建筑物。(六)校园内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线,确需使用临时线路时,应经保卫处批准,用完后及时拆除。(七)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应到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选择安全地点,采取安全防火措施方可施工。(八)校园内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九)校园内严禁埋压、圈占地下消火栓,严禁私自挪用各类消防器材。第三十九条 气焊、气割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气焊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二)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进行焊、割作业。(三)乙炔气瓶、氧气瓶应远离明火及各种热源,与焊把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并保持一定的距离;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不得放在同一室内。(四)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五)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外出作业必须向保卫部门申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能作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由专人管理,做好灭火准备。(六)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必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七)盛过和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当焊、割作业与附近其他工种发生抵触时,应当停止焊、割作业。(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接触。(九)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十)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十一)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四十条 电焊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电焊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焊作业。(二)电焊机和电源要符合安全用电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禁止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勾接电源线。(三) 电焊机要有良好的接地,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置专用地线,不得借路,露天使用要采取防火措施。(四)焊把线要安装牢固,安装时不要把正负极接错。(五)焊接场所的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操作,严禁烟火的场所严禁电焊作业。外出作业要向保卫部门申报办理动火证。(六)盛过和盛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电焊作业。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电焊作业。当焊、割作业与附近其他工种发生抵触时,应当停止焊、割作业。(七)电焊完毕,要切断电源,并进行安全检查,并看守一定时间。(八)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第四十一条 使用喷灯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 使用喷灯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喷灯。(二) 给喷灯加油时要选择安全地点,加油不得过满。使用过程中需要添油时,应放尽气和待灯体冷却以后再添油,严禁带火加油。禁止使用漏油、渗油的喷灯。(三) 使用喷灯作业时,火焰与加工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高热反射造成灯内气体膨胀发生事故。(四) 高空作业使用喷灯时,应在地面点燃喷灯后,将火焰开至最小,用绳子吊上去,不准携带点燃的喷灯攀高;作业点下方不准堆放可燃物,以防止火花掉落在可燃物上引发火灾。(五) 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使用喷灯时,应先进行通风,排除地下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严禁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进行点火。(六) 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清除下方和四周的易燃可燃物;作业结束时,应认真检查现场,在确无余热引起燃烧危险时,才能离开。(七) 在互相连结的金属工件上使用喷灯烘烤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热传导作用,把靠近在金属工件上的易燃可燃物烤着引起火灾。(八) 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在其他禁火的区域使用喷灯烘烤时,事先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喷灯烘烤。(九) 作业现场要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护,并做好灭火准备。(十) 盛过和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喷灯作业。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喷灯作业。当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得进行喷灯作业。(十一) 喷灯使用一段时间后应检查保养一次,手动泵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物进入泵体内,在手动泵内的活塞应加少量机油润滑,防止活塞干燥碎裂。(十二) 煤油和汽油喷灯,应有明显的标志。煤油喷灯严禁灌汽油代用。(十三) 对使用后的喷灯,必须冷却后并把余气放掉才能存放;存放的地点要注意安全,不得与可燃物混放在一起。(十四) 工作人员应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第四十二条 安装、使用火炉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冬季需要使用炉火取暖的单位,使用炉火前要到保卫部申请登记,经保卫部门检查同意后发给使用证方可使用。(二)未经保卫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炉火,更换炉具型号或变动炉火位置。(三)安装炉火的位置要远离易燃物,炉火与木桩、围墙、木器、床铺的距离要保持1米以上,如果小于1米的要有铁制炉围护挡,炉档与上述易燃品距离要保持15厘米以上。(四)室内使用炉火必须安装烟囱,烟囱衔接要牢固,不能漏气。烟囱与木质结构、电线等距离要保持30厘米以上,烟囱通过窗户要经过铁板伸出,需审查房檐10厘米,烟囱出口的下方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五)化学危险品库房,有易燃气体的车间、实验室,不得使用炉火。(六)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生火。(七)炉旁不准堆放刨花、纸张、木柴等可燃物,更不准堆放化学易燃物品。(八)要及时清除炉灰。倒炉灰前要将未灭的火炭用水浇灭,并倒在安全地点。烧红的捅条等用具不要放在易燃物上。(九)烘烤衣服要有专人看守,禁止将衣物接搭在炉子或烟囱上烘烤。(十)在室内使用炉火必须安装风斗,以免煤气中毒。(十一)下班前将炉火封好或彻底熄灭,经认真检查确保安全后才可离开。(十二)凡有炉火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第四章 奖 惩第四十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一)领导重视,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能够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总结、同部署、同评比。(二)组织健全,逐级建立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三)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定期训练义务消防员,受教育面达90以上。(四)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整改,避免火灾发生的。(五)年内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第四十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一)工作主动,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二)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四)对防火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有突出贡献的。第四十五条 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一)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的。(二)存在火灾隐患,不按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要求采取措施的。(三)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混乱,防火措施不落实的。(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不善,影响使用的。(五)不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监督;拒不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安全防火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对本单位的隐患不关心不采取措施的。(六)发生火灾不报告,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一票否决”要求,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除应当赔偿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外,对其违章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并按“一票否决”要求,取消教职工当年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学生当年三好学生资格。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改正或停工。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20日公布的北京广播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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