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生态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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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 同 条 款一、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1.1 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1.2 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场实施监理。1.3 提供施工用地和协调解决施工外部环境问题。1.4 工程施工前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包括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必要的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或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发包人无法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时,应指派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施工指示)。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承包人应按修改后并由监理人签发的图纸进行施工。1.5 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6 按本合同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1.7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2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1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视工程项目和承包人实际情况采用)承包人应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天(15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2.2 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施工。2.3 认真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2.4 按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施工图纸根据情况选用)报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2 / 362.5 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各项工作。2.6 保证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和人员安全。2.7 负责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2.8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二、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3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3.1 本合同的监理人是 (填入监理人的名称)。3.2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公正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人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2)监理人可以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1)批准工程的分包;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工程变更。或代之为: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 %(或大于 万元)时作出变更决定;4)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3.3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应将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员发生变动,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4 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的指示必须是书面指示,并应有总监或经授权的监理人员的签名。(2)承包人若对指示有异议,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但在监理人未做出决定前仍应执行原指示。(3)除下述情况下,承包人只从总监或经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目前情况下可以规定承包人可直接从发包人处取得指示的特殊情况,但不易过多,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以免造成管理混乱和质量事故)1)2)3) .三、转让和分包4 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4 分包4.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 (或代之为: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 %(或 万元),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情况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1)工程名称及地点; 2)合同价格(或完成总金额)及完成年月;3)工程主要内容和履行合同(协议)情况;4)该工程的发包人及地址。四、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5 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5.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本工程配备数量足够的具有相应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负责人员(工长),并符合有关部门要求或经发包人认可。5.2 承包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有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5.3 承包人的人员管理(1)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种施工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3)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五、材料和设备6 材料的提供(以下三种方式任选其一或都采用一部分,但应规定明确)6.1 承包人提供材料(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一经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6.2 发包人提供材料(1)发包人提供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规 格数 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 注(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提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可要求按计划交货日期提前向承包人交货的期限为天。在此期限内交货,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6.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如下表。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规 格数 量供货人名称备 注(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的需用计划,经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人签订供货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全部费用。(4)上述指定的供货人不能按供货协议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人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7 材料和施工设备管理7.1 材料转移应经批准。承包人负责照管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设备。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材料和施工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 7.2 保证施工设备正常运行。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设备检修,并配置足够的备件以保证施工设备正常运行。7.3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六、工程进度8进度计划8.1 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2)施工总进度应符合本合同第9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和各项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应说明:本合同各工程项目的作业内容(项目)及其持续时间、最早开工日及最早完工日期、最迟开工日及最迟完工日期,并附需要资源和说明。8.2 进度计划的实施(1)年度(季、月)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进度计划(有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计划完成的工程数量、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施工所需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及采购计划;3)需要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2)月(或双月、季)进度报告承包人应在每月(或双月、季)向监理人提交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2)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3)现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运行情况;4)劳动力数量;5)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6)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7)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其处理结果。(3)进度会议发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每月(或双月)末定期召开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8.3 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和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人审批,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及时调整,并按监理人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8.4 施工方法和措施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一般可规定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内提交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用电、水、交通等临时设施的解决方案;施工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方案。9 工程开工和完工9.1 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9.2 承包人延误进场。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3 完工日期。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分部或单元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承包人应在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双方商定的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要求完工日期(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10 暂停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情况下,合同受损方可采取暂停施工措施,以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利益。10.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下列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3)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停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6)由于承包人自供材料的供应中断、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擅自覆盖和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等造成的暂停施工。10.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下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由发包人负责,由此增加的承包人赶工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发包人材料供应中断、施工设计图纸未及时提供、对隐蔽工程或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及时等)。10.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要求立即暂停施工,并负责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停工因素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 工期延误11.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或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3)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如未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未按期限发布开工通知、未按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须的条件、变更需要延长工期等)。(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并及时(一般在1520天内)提交报告(包括事情原因和对工程的影响、修订进度计划和赶工措施)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经调查核实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承包人赶工费用的合理额度。11.2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如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按下表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一般约合同价格的10%)。12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七、工程质量13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13.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职责(1)承包人应在工地配置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提交一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送监理人审批。报告内容包括:质检人员的组成、岗位责任和检查程序、保证措施。(2)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以及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13.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拥有质量否决权。包括: (1)对材料的质量及承包人提交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质量不合格的不准使用;(2)对建筑物开工前的定位定线进行复核,未经监理人签认的不得开工;(3)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进行覆盖前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对正在施工中的工程进行现场质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应负的责任。14 材料检查和检验14.1 材料检验和交货验收(1)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可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包括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检疫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承包人还应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验收时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3)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14.2 监理人对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1)对合同规定的材料,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商定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当监理人未按时参加检查和检验并且无其它指示时,承包人可自行检查和检验,并及时将结果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事后予以确认。(2)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材料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查和检验,或者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所需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则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材料符合合同要求,则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4.3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1)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停止继续使用,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若不合格的材料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发包人应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1)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天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2)若承包人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挖)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监理人未及时派人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4)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规定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以致揭(挖)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若重新检查结果证明工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否则由发包人承担。(5)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立即改正,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材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补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材料系由发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6)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 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包括地形测量、放样测量、断面测量、支付收方测量和验收测量等。监理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测量数据和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复测。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或发包人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计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八、计量与支付17 计量17.1 工程量。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17.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或双月、季)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在 (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确认。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抽样复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发包人也可以组织监理人、承包人等共同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4)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以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或漏算。17.3 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17.4 计量单位。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中应表明计量单位)。18 预付款(根据具体工程选用)18.1 工程预付款(1)协议书(或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承包人施工组织需要,可以应承包人的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用于承包人添置工程施工设备和其他需要承包人预先垫支的部分费用)。预付款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 %(一般10%30%),分一次或两次支付给承包人。(2)工程预付款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3)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间支付)中分 次扣回。18.2 材料预付款(1)本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以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1)材料质量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要求;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3)承包人已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了材料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2)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 %(一般60%80%),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付款(中间支付)中分 次扣回。19 工程进度付款(中间支付)19.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或双月、季)的 (具体时间)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附完成工程量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扣除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4)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注:第(2)和(4)项所指其他金额包括变更及以往付款中的差错和质量复查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19.2 进度付款证书及支付(1)监理人收到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完成工程量报表后,应及时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提出应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2)监理人有权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也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下一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3)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天,逾期支付的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加付给承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但由于国家财政资金延迟拨付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情况除外。20 保留金(质保金)(1)本合同的保留金总额为合同价格的 %(一般10%30%)。(2)保留金从工程进度付款中(分 次)扣留,直至达到本条款规定的保留金总额为止。(3)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监理人出具支付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有工程缺陷修补工作,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相应的保留金余额。21 最终结清21.1 最终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 天(30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申请单应包括:(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21.2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后的 天(1530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 天(4560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 ,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天(4560天)内付还给发包人。双方任何一方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19.2 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加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按合同争议处理。九、变 更22 变更22.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变更的项目、内容、设计、工程量、价格等),应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签认(或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上述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价格时,不作为变更处理(即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2.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8.3款和11条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有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23 备用金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本款所指的备用金指专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22.1款变更的暂定金额)。十、违 约24 承包人违约24.1 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材料、设备等撤离工地。(4)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并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处理不合格的工程和材料。(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监理人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本合同规定对列入工程缺陷清单的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复。(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4.2 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应及时发出书面警告,限令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15-30天)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若承包人在监理人书面警告的期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1015天)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 天(1525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也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4)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在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金额和其他应得金额;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指由于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以及为了继续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额)。25 发包人违约25.1 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等。(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者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但由于国家财政拨付资金延误等非发包人控制的原因除外)。(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5.2 违约的处理(1)若发生上述第(1)、(2)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天(30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若发生上述第(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 天(30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若发生了上述第(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4)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 天(304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费用、合理利润,以及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合理补偿费用。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十一、争议的解决26 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经磋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点的人民法院起诉。(2)在争议的磋商、调解或诉讼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磋商、调解或诉讼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十二、工程风险27 工程风险 27.1 发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材料的损失和损坏。(3)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如超设计标准的暴雨洪水、持续的特大干旱、特大风暴等灾害性天气和灾害性的病虫灾等)。(4)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7.2 承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的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承包人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由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十三、完工与保修28 完工验收28.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2)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3)已备齐下列完工资料。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验收单。3)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的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5)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28.2 工程完工的验收(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30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天(6090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并注明经双方协商核定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2)若监理人经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可拒绝或推迟完工验收,并及时(30天内)通知承包人完成修复和其他工作,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3)监理人对报告或报告中所列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天(30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天(30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28.3 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完工验收。其验收内容和程序应按第28.1款至28.2款的规定进行。验收后由发包人签署该项工程验收单。其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9 工程保修29.1 保修期(1)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单中写明的合同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计算。(2)本合同的保修期为 年(12年,或规定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止)。29.2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发包人在保修期内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又遭到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9.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天(3045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或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等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30 完工清场及撤离(根据具体工程选用)30.1 完工清场工程完工验收后的天内(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规定清理和平整。(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材料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道路和周围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沟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30.2 承包人撤离。整个工程验收单签署后的 天(1530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要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按本合同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十四、其 他31 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2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32.1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施工(承包)合同上签名并盖章后,合同生效。33.2 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33 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情况选用)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施工队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监理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4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温馨提示: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可联系文库删除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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