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V合同段M线)施工(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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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攀枝花市炳三区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V合同段M线)施工招 标 文 件 (技术标)招标人: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九月项目编号:招标编号:ZJZBBSQ-PXJL01攀枝花市炳三区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V合同段M线)施工招 标 文 件 (技术标)项目招标负责人: 杨东军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马源 招标人: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甲F 日期:2011年 9 月目 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5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27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44第六章 图纸45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详见商务标)专心-专注-专业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及招标简介的综合说明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攀枝花市炳三区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V合同段M线)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攀枝花市炳三区(3)工程简况:攀枝花市炳三区二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V合同段M线)工程施工,M线道路工程按城市支路级进行建设,计算行车速度:V=20Km/h,路面类型: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3.0(人行道)+24.0(行车道)+3.0(人行道)=14.0米。总里程608.549米。二、现场条件现场条件由投标人根椐现场考察结果自行获得。若投标人考察场地后,认为需要进行场地处理或需要业主提供设施或解决某些问题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三、项目施工的依据1、 本工程经攀发改201084号批准建设。2、 国家、有关专业部门和地方的有关于工程建设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四、招标的内容及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及验收规范。五、施工招标方式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本次招标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平等投标、公正评标、择优定标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利。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2.6监理人: (招标后确定)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 名: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上述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指实施上述永久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实施上述临时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 月。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 其他合同文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工程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经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工程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经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工程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工程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免费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的施工图纸三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在工程承包人范围内需要进行现场详细设计的部分或需要进行澄清的部分,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监理人提出要求后7日内。(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8套。(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接到图纸后7日内。(5)其他约定:承包人绘制的图纸应遵循现行相应的设计规定,应得到原设计单位的确认。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已审批过的承包人绘制图纸进行修改(涉及结构、节能、公众利益等重大修改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完成修改并及时地提交给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所有的图纸及劳务费用都应被认为已包括在了合同报价中。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涉及结构、节能、公众利益等重大修改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给承包人。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实施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实施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或其授权代表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0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无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3.1.1.1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 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2) 决定工程延期;(3) 对变更作决定。(4)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减少额。(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6)确定索赔及金额;(7)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8)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确定变更后的单价(9)中期计量支付。(10)工程结算。(11)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治理)措施批准。(1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13)中间交工证书的签认。(14)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15)批准承包人更换及增减设备。(16)当出现第3.5条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书面决定,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应该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免费使用。(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无。(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否则将视为违约;2.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质量保证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统一协调审定后批准实施,并报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尚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计划要求的局部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处理。3.承包人应具有分辩监理人指令(含口头指示和书面指示)的正确与否的经验与能力。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以现金方式提交的应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帐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应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函格式,同招标文件商务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1)、基本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竣工证书后28天内退还(无息);(2)、差额履约保证金在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0%时一次退还差额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当整个工程项目完成到总造价的80%时退还剩余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以上均为无息)。(3)、非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担保金,用于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以确保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此费用在承包人所交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4)、履约保证金及履约保函(如有)由中标单位交于招标人,招标人存于本项目专用账户。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劳务部分必须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并具有入攀登记的劳务企业。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文件上所填报人员,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将视为严重违约,视同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罚违约金人民币(0.5%1%)中标价/人次。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合同以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15天,其质量、品牌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签字认可,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材料价格按审计方最终确认的价格为准。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采购前15天。“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投料前15天,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监理单位、发包人认质认价,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若需抽检项目,由监理工程师见证送样,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然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不提供合同内的工程设备、材料。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无。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此费用。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承担。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发包人应在于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收到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上述资料之日起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只有在监理人对上述资料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合格后才能实施。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书面资料后21日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增加内容:爆破、炸药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若承包人不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爆破及炸药的管理、使用而引起事故,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免除发包人相关责任,除追究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外,同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金。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 天内给予批复。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安全员 。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为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7天内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同专用条款10.1(1)。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7天内。(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无。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7天内提交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7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7天内 。11.开工和竣工11.1发开工令期限:接到开工申请后7天内。开工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7天内。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无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10级)以上台风,直接湮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历天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对比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是不可抗力。2.项目所在地地震烈度度以上地震及由此地震引起的较大次生灾害,向本地地震部门索取相关资料或报告。3.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0.5-5万元/天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延误天数0.5-5万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若承包人不能完成总工期目标,每延迟一天则处承包人0.5-5万元/天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或中期支付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2工程进度控制,按月度检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关键工程拖工期14天以上,承包人承担按拖期工程量10%的违约金。如果在合同总工期内通过努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该违约金可全额退还。但发包人不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本条款包含合同工期及阶段性工期。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等引起的暂停施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3天内。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检查和检验后2日内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进行记录。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后2日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无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接到通知后2天内。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5.变更变更工程量单价确定的原则:1.如果变更工程数量在该细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投标时工程量相比增加或减少在15%以内的,该工程细目的单价不予调整。2.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 如果某项细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投标时工程量相比增加15%以上的部分,业主可以按照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可以重新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如果变更的工作属于合同中新增的工程项目,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2009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算,并且要按10%的比例下浮,再通过监理及业主审核后,依此单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3.当认定的价格低于投标时的此项工程细目报价时,若承包人不接受此调整后的单价,业主有权另行以此单价分包,且承包人不得应此提出任何索赔。”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设计变更原则必须实事求是、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变更发生后5天内。(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变更报价书7天内审核后报发包人7天内审批。(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和业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意向,但是否需要变更,必须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和业主五方现场会审后确定。2.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图纸涉及结构等重大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待发包人确认变更及变更内容后,再由监理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若取消或减少该工程项目中任意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则取消或减少的相应工程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增加:砂石、水泥、柴油、钢筋在施工期内按川建造价发200975号进行调差,以上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均为5%。本工程除约定材料外其它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说见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工程施工中所有检测调试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费用调整、机械费用调整、通货膨胀、气候条件变化、政策性费率的变化。在施工期内出现以上情况,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签证单造成的增减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见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在实际施工中,因自然条件限制,而在本合同段所做的设计变更,项目的名称、特征和内容无实质性变化时,执行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约定:(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的遗漏和错误应由监理人初审报发包人批准后进行纠正。(2)无论承包人投标预算书工程细目的综合单价中是否含有相关附属工程,承包人都应按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所有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相关单价中,没有理由再要求发包人变更单价或增加相关附属工程费用。17.1.3计量周期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计量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无。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无。(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无。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无。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每月25日,承包人向监理、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四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付款次数或编号;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扣减的预付款;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进行审批,并在审批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竣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到审计结算金额的9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期满后付清。低价风险担保金在路面工程完工后退还。履约担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承包人在报批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把本期内所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表(承包方公司盖章,项目经理签字)一起报送,农民工工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发放(承包人出具委托书),发放金额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本期所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隐瞒农民工工资不报者,农民工闹事所造成的损失和带来的负面影响,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责任”。(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无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本工程均为政府性资金,工程款均按政府投资项目帐户监管规定执行。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审定后10日内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条款17.5.1规定 。“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书、承发包合同或协议书、原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隐蔽验收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材料及设备单价表、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协商会议纪要等其它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同时如发包人对一审存在疑问可二次送审。若审减率超过5%,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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