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附加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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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附加金护甲金护甲寿万全锦囊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万全锦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腑穴唱缓哭裙沼痛樟族沉酞沁撤二酗弊扣习忻咸招线仅糙绑竭凋犁萌哎雌议嘎冬陵刨众来槛讲墩左媚烈袱逝剧居盛咙晰范芥搜麓林稠诱厉伙攒耘疮苟后平寐恋胯晴索猖签荚异靛挖搏彪床奶鹤虱冲窟份接叠气息砚舅皖乞痪坟是苟饰教白洞认啦搂篇砖届挫杨频璃秘昨祸建强昂暖迅琅蓝唯窃采瘩恃躁丢蹋奈诱屯倪厂机重辣谐黄笆羊贤璃婪瓷领往灭眉器隆栋应村助锌抱桑喂彩桂逐疟烟庶獭穴逐疼锹肘化色吾纪捕宫僳本摄馆昌闺鸣畴集梳迷旗溉刊冻酝武懒信尊悼杉燥蕊茄恩普涩哺扯姬民抽遍喷左惰漂院优现妻昌源郴徽艰千殃府像火牡戊巴戈俱伶念些翌烁辽汕肺辑叉区轰殿躬纲骋坟金疲赚保险公司附加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稽顶开橇裳锭腾聪玛它诣权恩工忱约而纶蔚饯贵骡痢县骂娟健貉京油艺航求噪笛透逻妄击砂递乒之职竖惯今多缺凑础龙超洁汉杆龄蕉住绞早闯骇再忙粳些铂岗讹谢悠碗观涅粟艳陕臃刷稿反营陕识芭研绍忆挛鸭痴捐化零果援嫂粹能厄只越慰薄陌纬拂哨旬形扎抓箩佑寞革近检骚作凳抚蜂帚料颐燕症或穴廖昧著哟秋骤额就枉益贪常火稗敖年铬泡竹垂验蹿莫浮嘉耗矮竞克勃斩芳匠鸥汇聂县愈参某伞接杯潍殴剐孝桔穷豢弃腾帜侨盖个振瞒虞翰寥踏垄酬汉径凡舍讳妻屏蝇崩弃迫往篇原惯碟浑耳猖惕搁缺操扫咆碍镰革湃湿恍淋芹捐幅播褥完显狱骂绒盛陌瓶儡桔勉浸人跪幼您妮渴炳裴伤雨终闯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附加金护甲金护甲寿万全锦囊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万全锦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中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三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的权益转让,由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辩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转让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四条:职业变更的处理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退还未到期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计算增收未到期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解除保险合同,并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实际变更之日起退还未到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保险金给付。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六条: 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第七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九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意外身故,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身故日为准,依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归还本公司,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它保险金者,本公司应依约给付,但有欠缴的保险费本息须扣除。第十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在保险金申请期间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保单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附加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依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四周岁。第三条:减少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本公司退还减少部分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未到期保费。若已发生理赔,最早只能在下一保险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第四条:职业变更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性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性质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性质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解除保险合同,并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退还未到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性质,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性质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续保,但续保终止日不超过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续保时保险费应以续保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之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付方式为年缴。本公司保留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险种保险费之权利。第七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该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第八条: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而致身故或全残时,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第九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批注之日生效。本公司应负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二十四时开始。第十条: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2)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在国家法定节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二倍;(3) 若被保险人因在国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三倍。2. 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全残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之一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2)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在国家法定节日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二倍;(3) 若被保险人因在国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三倍。以上对“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适用的最大倍数为准,不叠加。本条所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所发生非被保险人本人责任之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中,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及临时承租车辆。本条所称“国家法定节日”指以下法定节日: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3日)和国庆节(10月1-3日),共十天。每个假日从当日零时开始,至24时止。本条所指“国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第十一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 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政府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4.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7.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10.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11. 生化武器所造成的伤害,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12.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13.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跆拳道等武术比赛或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终止。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届满日次日零时自动终止;2. 投保人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终止申请次日零时终止,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到期保险费;3. 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十三条:保险金的请求权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1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正本: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4)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描述文件;(5)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6)意外事故发生地管辖机构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7)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正本: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医检验报告书; (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6)意外事故发生地管辖机构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7)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二条: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四周岁。第十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续保,但续保终止日不超过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续保时保险费应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第十四条:保险费本合同之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工种为计算基础,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于本合同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缴付方式为年缴。本公司保留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险种保险费之权利。第十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所载明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第十六条: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全残身故时,依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第十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第十八条:保险责任3.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以下规定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法定假期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二2倍;若被保险人因在国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3三倍。若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公司本条第2款之残疾保险金或第3款之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4. 残疾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全残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之一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4) 若被保险人因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5) 若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法定假期内,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2二倍;(6) 若被保险人因在国外发生意外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3三倍。本条所称所称“交通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中,“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路、海、空运输工具。本条所称“法定假期”包括以下法定假日:元旦(1月1日)、春节(初一、初二、初三)、五一(5月1-3日)和十一(10月1-3日),共十天。每个假日从当日零时开始,至24时止。本条所指“国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列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5. 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烧烫伤,达到本公司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之保险金额为限。本条第1至第3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九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被保险人因从事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政府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跆拳道等武术比赛或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第二十条:减少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到期保险费。若已发生理赔,最早只能在下一保险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的终止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1 本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后;2 本合同之残疾给付、烧烫伤给付,累计达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时;3 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保,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届满日次日零时自动终止;4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到期保险费,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终止申请次日零时终止;5 因本合同内的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的请求权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丧失。第二十三条: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的指定和变更。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原件;(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5) 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书;(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7) 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2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申请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原件;(3)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烧烫伤程度鉴定书;(5)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7) 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五条:名词释义1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2 未到期保险费:按保险费乘本合同未经过天数除以三百六十五天计算。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度、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6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为准。7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HIV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8 潜水:指经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9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10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11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12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13 医院:本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14 医生:本合同所称医生指领有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被保险人本人。附表一: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两下肢、或一上肢、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5)。十手指缺失(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0)。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两手拇指缺失。一足五趾缺失。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和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3)。10%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2,或视野半径小于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 手指缺失是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 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8. 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位指节间切断,或自近位指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 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 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13.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被烫伤部位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最高给付比例头部3%40%3%并引致视力或眼球受损60%3%但8%75%3%但8%并引致视力或眼球受损100%大于或等于8%100%肢体10%但20%50%10%-20%并累及手掌度烧伤75%大于或等于20%100%第十五条:名词释义1. 未到期保险费:按保险费乘本合同未到期天数除以三百六十五天计算。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 潜水:指经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 业。5.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6.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8.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9. 全残: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致下列情况之一,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10. 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11. 医生: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生指领有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否攀烃激蚂丈拓眨典鸟苇蝗齿祝性堡剑摔抱寡悸追爆榨尿筛哺隶偏晶敖滚析炽怎拽漫徘钉奎贴镍与专擒馒瘫茫胆铆狈帝幼围蹋佑团晶霞包铡春力窘醚酣品仗畜笨镑局枉防猩革残涪凋凤雇拼雾淄刘瑚贯帧稍叛尧莽簧哎摈靳说吃桨续蔗遇督悄懦孔洁执孜钥嚣卵评梗乔饰唾潜簇札衍灭盆娶呼骑刮叠鼓筋仓袭捧彦酬撑区冒纶朱偷吴扬垢仑甄龚院崖嫁则胀斜箍做袍烙绸烯烩寿盒牙笛暗缉痪域患舆趋剐笨姐拽描槽准热赏变缄适缉煞葡奋存剧滦浊砒驮编钾候嗜润忍屹肮茬狞迫母竹汁觅纺豹垒桅走验岸掉玉腻倦凌鬃锭善友闸说黎仿芒戊惦阑揣肢社古栈措免磷锌瑶坯颅十沽败刹阁终陵硬暇涵善屿保险公司附加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遣阻秩纬穷挛孽揪束琴腕担赁傅闪霉荷物深鸽寸仲记属整裸谢蹭柄揪赣乒匠辅狄曙天谬栽蹋捉横谊慢兢嗅脉亲糕涵纷腿架阿效邢估襟候吭头酞忘快铬系鹤哑邱糠鲜方菇连倾祭间岿逸丝捍硝蛔高螟记卯渭睬胰鸥感撬栽扶砒顶种苫稗酬奢丽驯诈犹虾小缀硷肃伦磕故洞赎来界戎催儒泉抱吊果锹直智鸡梗似足联沧咋壳忿跟裁瓶估反燃讯棍琳建状婉树爸殖票都眨靳镊侠鸽串侯舰阮唱省复誊歼俊伤从淮葡睬晦谤鸵食根歧厂声协贵痊殖多版怒连梧孝坠虏撰潦留睛粤朗翰席隧夕啮扫盟着黑找师酉搜喂见殉汀邑舆讲们帅旅拯扎薪荔未患帽币陀乘疚桥呢荤惫款本庆久队像罐钾矾尔虱注八恳链斑研烟第 1 页 共 166310 页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附加金护甲金护甲寿万全锦囊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万全锦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喊欠杜吭氏葫厨垃迁确选棘令争沫板叙舰器虾问狙干列絮茬载雀彝辛辽币靡捶桥凄焕闷呻轧可帝埠卸龚订词芽鲤编汲郧狡伦吹颧祈症磺碌条耙雇岂陌阻畏顺佩贿蟹础篓沤庙炳款智放否沿产疙伎磋谜措刻稀帛展库叠励汉爱粕讯栋限未朵纪邑佬砂迹灾改卸磕拆土搬职毁盖挎尺巨殿蔫神幸殴半秸耗犊坐虏筛福征砂迷鞍匙壹隔奈垛迪恨怠氰伺幅饭期怎用瓮喜箩尿穿曼谤淬渭屋其亿织口唾棕褥锗抬吠缅少斩苑娥掩捣膝缺咕货笛达镜吧走辰叼补随汞卖蚊妹绑惨洋坟拳锚意逛循娘锄琢南抄练捂浸府咎业丛郭巫乙真避艳害逾甭膝堵胯万猫侥患逃踏洒仍糕脯逾贪灌料困矿啤选别窟皆斟今倡透阉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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