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评标准的修订任务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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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 述第一节 验收标准的演变过程一、1966年5月由原建筑工程部批准试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试行办法有7条,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GBJ2266)(相当于现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只有16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三个部分。二、1974年6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了重新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附加(TJ30174)内容较1966年的标准有了较大的变化,“试行办法”改为“总说明”,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TJ301一74)、管道工程(TJ302一74)、电气工程(TJ303一75)、通风工程(TJ304一74)、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一75)、容器工程(TJ301一77)、工业管道安装工程(TJ307一77)、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TJ308一77)、工业窑炉砌筑工程(TJ309-77)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TJ321一76)。建筑工程(TJ301一74)的分项工程也增加为32个。每个分项工程是通过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的项目来检验评定其质量等级。其中主要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一般项目应基本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抽查的点(处、件)数中,有70%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合格(而1966年标准为80%),有90%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优良。一个分部工程中,有50%及其以上分项工程的质量评为优良,且无加固补强者,则该分部工程的质量应评为优良,不足50%者,评为合格。三、根据1979年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通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下达了质量验评标准的修订任务,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研究中心组织完成,修订工作从1985年9月开始至1987年7月基本完成。根据全国审定会议决定,修订后的“总说明”部分单独成册,定名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并和建筑工程、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成一个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系列。(一)TJ30174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于当时有些地区和企业组织培训不够,标准管理不严,致使出现没有严格按标准检验评定,有的甚至自行降低标准,使得很大一部分工程的质量评定脱离了标准的规定。在标准修订之前,各地评定工程质量的标准和办法已有了较大的改变,且不统一。主要是:(1)对分项工程的“一般项目”做了定量补充;(2)对单位工程的质量补充了总体评定;(3)对允许偏差项目的选点数量和取点位置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问题是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与标准规定差距大,如1984年全国国营企业上报的质量报表统计,全部达到合格,其中优良率平均达到79.3%,内有20%的企业,优良率达到9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0%。198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的56352个单位工程,合格率仅为39.8%。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严格按标准评定的情况较突出,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工程是达不到“合格”规定的。(二)GBJ30088标准的修订过程。1985年9月,提出了“验评标准”修订中若干问题的初步意见和修订项目目录,1985年1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检验评定统一标准讨论稿,1986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寄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基建部门征求意见。在1986年5一7月的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试用了修订的标准方案。同年10月完成了送审稿,为慎重起见,在审定会前,又将送审稿再次发至全国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完善和充实了送审稿,并在北京、天津、石家庄的一些工程上进行试用。1987年3月经在贵阳市召开的审定会议上审定通过。经修改后于当年7月份完成了报批稿,主管部门考虑到这套标准的重要性,又决定印成试用本在更大的范围内试用。印发20万册发至全国,经过一年试用后,1988年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6项标准才批准为国家标准,并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四、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修订、制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修订任务,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10个单位的13位同志,组成编制组。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实践和经验,对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规范的优点和不足进行了认真的总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要求。学习了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的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指导意见及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技术标准中适当增加质量管理内容的要求等。1999年4月提出了统一标准的修订大纲。1999年6月提出了统一标准的框架,1999年11月完成了统一标准讨论稿;2000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发150份至全国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三次重点征求意见会;2000年9月完成送审稿;2000年10月通过审定,之后与本系列各规范进行了广泛协调,于2001年4月完成报批稿;2001年7月批准发行,于2001年元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修订的背景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系列(简称验评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标准规范(简称施工规范,本身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原验评标准执行情况。该标准是1979年下达修订任务,1985年开始修订,1986年初完成方案,其方案在1986年全国工程质量检查中,进行了试用。1987年形成正式稿,并于2月通过审定会审定。由于其是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的,对工程质量管理影响重大,且关系到施工企业的重大利益,又在1987年印刷20万册进行试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88年正式颁发施行。 GBJ300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包括:统一标准GBJ300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和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一88等六本标准,于1988年1月批准施行。在标准公布执行后,标准修订组还召开过三次会议,对标准的培训教材进行审定,对贯彻标准配套使用的表格进行审查,还发出了有关标准执行中问题的解释。修订组成员配合建筑管理局一起抓工程质量,开展标准的培训。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推动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监督依据,配合了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促进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标准是一项大家普遍关心的和影响力度较大的标准。1993年由建设部推荐参加了亚太地区工程技术标准交流的三个标准之一。标准修订组并派代表参加亚太地区工程标准化会议,进行了书面交流。国内80多项的同类标准,也程度不同地参照本标准的体例,进行了修订和制订。2、原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不足是:(1)从1985年开始修订88标准,调研确定编制的指导思想,到今己近20年的时间,标准使用的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我国经济建设有了大的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原标准修订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还是计划经济时期,其管理上指导思想是政企不分,共同搞好工程质量,责任不明,全过程贯彻一管到底;技术上是以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为模式;当时工程质量问题多,工程质量处于低谷时期,这样就形成了两个不适用:一是不利于责、权、利的落实,影响了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影响了监督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建筑市场的发育;二是不利于新技术、新结构的推广应用,不利于高层建筑和大体量建筑的质量管理工作。由于建筑技术的飞快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大量出现,新技术、新结构的广泛应用,原验评标准不论从技术上、内容上、方法上都无法适应,使上述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处于无标准可遵循的状况。(2)与相关规范不协调验评标准修订的思路是与各施工规范、标准配合使用,内容交叉较多,具体是按规范操作按标准评定。验评标准迟迟不进行修订,致使一些规范己修订,内容有了很大的改动,而验评标准的内容依然还是旧的,新技术的发展缺项也日益增多,执行中交叉多矛盾多,有的企业就低不就高、影响了有关规范的全面贯彻执行。如不从根本上采取措施,这个矛盾是不能彻底解决的。(3)“验评标准”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定性较多,检测手段较少,定量不够,观感评定较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掌握起来差别较大;二是与有关规范交叉重复太多,很难做到同步修订,协调一致,造成了长时间的不同步;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评定工作量太大,也有些繁琐,且内容、项目上的评定也过于统一,对一些特殊项目的评定就比较勉强等;四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责、权、利不统一,不同利益方的定位不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形成,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4)与国际惯例不接轨,质量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通用语言,ISO组织对此专门制订了IS09000标准,在许多国家开展了认证。按ISO对质量的定义,质量包括功能、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适用性、经济性、时间性,重点强调内在需要能力的特性。对工程也是这样,而在我们以往的施工规范中,对主体结构质量只有一种要求,而验评标准把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优良,而多以外观质量来区分,反映内在质量的内容较少。在国际上工程质量多是通过或不通过质量验收,没有分出等级来,有些国家虽有“工程质量标准”,如新加坡的工程质量标准,也是政府管理的,其主要是设计图和施工规范的补充,是企业提高信誉而用的,不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特别是加入WTO,工程质量标准应有一定的前瞻性。(5)现行的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对检测手段应用较少,使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受到人的行为及人的因素的干扰。因而工程质量评定中常常是科学数据少。3、施工规范系列体系执行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施工规范系列也随着发展。起初我国是操作技艺,随工匠师傅的水平来发挥,有些营造商也有自己的操作规定。50年代中期,原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其基本内容是翻译原苏联国家规范的全部条文。1961年至1963年,原国家建筑工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在内容方面作了删改和补充,对文字也作了较大的增减变动,并将其各篇章分别单独列为土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并于1966年陆续颁发施行。1972年生与1前后,又普遍组织了一次大的修订工作,1982年又进行了修订,基本形成了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规范的体系。这个系列规范,多数在1995一1999年之间又修订了一次。这些规范的每一次修订,都对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很大的推动,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更加完善,科学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基本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由于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不完善,标准化工作人员不固定,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标准的编制经费不足,标准科研工作的缺乏等,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科学性、前瞻性等不够。在验评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规范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技术标准提出新的要求条例的发布对工程质量管理产生了大的影响,是建国以来最高形式工程质量管理法规。1、条例第三条确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各单独列为一章做了具体规定。(1)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人(业主),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及房地产开发商,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的总负责方,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重要的材料设备,并具有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权力,是确定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方,条例在第二章(7-17条)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其应依法选择好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及选择好重要的材料和设备;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合理的质量目标;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来实现质量目标;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备案工作。(2)勘察单位是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其任务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按规范的程序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地质及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勘察文件。为工程建设和设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要为提出的勘察报告及数据负责。(3)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订方案,论证优选,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技术先进,深度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4)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施工。经过精心组织,从选择材料、构件、设备到组织有序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有序地完成,保证其施工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修。(5)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进行各项验收,对工程的验收质量负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这些单位都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不论哪一方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2、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施工是工程建设的三个阶段。而每一个阶段又有各自的程序,这是保证各阶段工程质量的需要,是多年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各阶段都必须经批准、验收,上一阶段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国家己把这些规定为基本建设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规定。3、强调工程建设过程的过程控制,施工前制订好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对原材料的进场验收和检查;施工过程中加强检查,不符合程序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加强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原材料不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条例确立了强制性标准条文,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条文,首先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得到了保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必须贯彻强制性标准条文,也要达到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为落实质量验收规范创造了好的条件。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初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了关于对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编制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是:1、总体设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对于质量管理工作在最近的政府机构改革中,给予了强化,以此制定的质量方面的标准规范也应当是强制性标准。为此,提出了对现行的验收标准进行“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改革设想。“验评分离”是指将现行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现行的施工规范中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将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现行施工规范中的质量验收衔接;现行施工规范中操作工艺属于一种方法性标准,可以作为企业标准或施工工艺规范,也可作为推荐性标准。质量评定为企业施工操作工艺水平进行评价,可作为行业推荐标准,通过政府认可来实施,为社会给企业的奖罚提供依据。“强化验收”是指将现行施工规范中验收部分与评定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企业必须达到,建设单位必须按其验收的质量标准。“完善手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施工工艺的检测手段;一是完善验收检验方法的内容,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观感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标准体制的改革和标准体系的完善,分离以后的工程质量优良评定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并通过政府认可来实施。2、积极稳妥修订好质量验收规范当前,一些建筑工程结构类设计规范已经全面修订,相继在本世纪末全部完成。同时一些施工规范如屋面防水技术规范、采暖通风与空调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等已经修订完成,但还有大量的施工规范尚须修订,质量检验评定类标准即将全面修订。这次规范全面修订量大面广,以便于形成规范之间的配套使用。对于当前的验收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修改,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立验收类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体系的要求同一个对象只能制定一个标准,才能便于执行。这就要求标准规范之间应当协调一致,避免重复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着重在于要划清标准规范的体系,使得各个标准规范如同一个城市的规划一样,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极大地发挥各个标准规范的作用。为此,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体系的框架,这个体系框架将作为指导编制组修订标准规范的指导思想。(2)统一编制原则为了便于将来的工程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的修订加快进程,应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明确这两类规范的编制原则。这个原则首先要结合当前我国的质量方针政策,确定质量责任和要求深度,然后修改和完善不合理的指标。对于强制性的工程验收规范,重点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量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有关验收和质量检验的内容合并起来,制定独立的验收规范,在这样的规范中应取消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优良、合格评定划分,只给出一个指标,即验收指标,将属于涉及工程安全、影响使用和质量的给予重点突出并具体量化,对于验收的方法和手段给予规范化,形成对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对于推荐性的施工工艺规范,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施工工艺和技术方面的内容可作为企业标准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这些规范要同时兼顾现行的标准规范中有些操作规程的内容。对于质量检测方面的内容,应分清基本试验和现场检测。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现场试验作为内控质量,当用于质量判定时,应结合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确认的公正性。对于质量评定方面的内容,从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方便优良工程的评定,结合当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针和政策,制订出评定方面的推荐性标准。这方面的标准应考虑工程安全、功能评价、建筑环境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外,还应兼顾工程观感质量,编制出一项为工程评优服务的推荐性标准。(3)措施应配套制定的配套措施应围绕规范的贯彻实施,特别是强制性验收规范的贯彻执行。主要可以从下述内容进行: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行政措施配套; 规范的修订要配套,相关内容的规范应当同时完成,这种配套不仅包括施工规范本身,还应当包括相关的设计规范等; 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引导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检测机构、设计和科研单位关心这次规范的修订,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与规范使用相配套的软件、标准图、手册和指南等要协调一致; 新旧规范的搭接使用,应给出一定的时间间隔,给大家一个充分学习和掌握的过程。3、具体工作要求(1)首先编制指导各个验收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其次,还应编制出推荐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术语标准,在这两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GBJ300的修订,提出“验收规范”总的原则和要求,为其他验收规范提供一个统一遵守的准则。(2)对GBJ301中涉及到各个章的内容分别与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合并,编制独立的验收规范。如该规范第二章土方与爆破工程的内容与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合起来,编制出土方与爆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对下列标准进行合并,编制出完整的验收规范。GBJ302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4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GBJ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并等。(4)对现在正在修订的施工规范,如: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等四项标准规范,应根据上述原则修订出验收规范。(5)对有关施工工艺方面的标准规范、试验检测、质量评级方面的标准规范在今后的过程中逐步修订。4、GBJ300标准修订安排,总体控制在2000前完成,其中:(1)根据近期工作要求,成立修订组,制订工作程序及日程安排;(2)确定修订工作方针及目标,提出按照“验评分离”的编制方案,并进行认可;(3)制订正式起草条文安排,按照初稿、讨论稿、 征求意见稿和报批稿的各个阶段,提出具体进度计划和要求。第三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过程和修订重点一、编制过程按照建设部建标1999244号文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由建研院和中建协质量监督分会等10个单位13名人员参加,于1999年4月组成编制组。经过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阶段,于2000年9月完成了送审稿,2000年10月通过审定,2001年4月完成报批稿,2001年7月20日批准发布执行。与统一标准同一系列的其他13个质量验收规范,从2000年7月开始陆续修订,至2001年12月底已全部通过审定。现正在陆续批准发行实施。二、落实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的编制原则及指导思想1、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编制思想。本次编制是将有关房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房屋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验评分离:是将现行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将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施工规范中的质量验收衔接,形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部分,作为企业标准,或行业推荐性标准;验评标准中的评定部分,主要是为企业操作工艺水平进行评价,可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为社会及企业的创优评价提供依据。强化验收:是将施工规范中的验收部分与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是建设工程必须完成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单位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也是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所必须遵守质量的规定。其规定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强化体现在(1)强制性标准;(2)只设合格一个质量等级;(3)强化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4)增加检测项目。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示意图。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评标准施工工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评优部分强制性标准、合格一个质量等级,指标必须达到、增加检测项目。验评分离、强化验收示意图完善手段:以往不论是施工规范还是验评标准,对质量指标科学检测重视不够,以至评定及验收中,科学的数据较少。为改善质量指标的量化,在这次修订中,努力补救这方面的不足,主要是从三个阶段着手改进。一是完善材料、设备的检测;二是改进施工阶段的施工试验;三是开发竣工工程的抽测项目,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主观评价的影响。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三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统一施工检测方法及竣工抽样检测的仪器设备等。过程控制:是根据工程质量的特点进行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一是体现在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二是在基本规定中,设置控制的要求,强制中间控制和合格控制,综合质量水平的考核。作为质量验收的要求及依据文件;三是验收规范的本身,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就是过程的控制。2、管理内容的体现是贯彻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具体是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体系的检查记录,基本规定的全部条文,第四章质量验收的划分,第六章验收程序和组织等,都是管理的内容。这样有利于当前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质量责任制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行落实。并考虑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分清质量责任等。3、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服务对象。这些标准主要服务对象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即施工单位应制订必要措施,保证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按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不能随便降低标准。验收规范是施工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标准。同时,也是参与建设工程各方应尽的责任,以及政府质量监督和解决施工质量纠纷仲裁的依据。4、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水平的确定。标准编制中质量验收水平的确定是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往都是以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为准,但这次是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的合并,而在这个基础上确定新的验收标准的水平,却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新的验收标准只规定合格一个质量等级,又要求不能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降低。验收规范的质量指标又取消了70%合格,90%优良的允许偏差项目,新标准又规定各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完成。所以,必须讲明新验收标准的水平,虽只一个合格等级,但其标准是提高了,不是降低了,而且提高的幅度还比较大。新验收标准的水平确定在全国管理先进水平上,而不是象以往规范、标准的水平确定在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上。5、同一个对象只能制订一个标准,以减少交叉,便于执行。这次质量验收规范的修订,基本能实现这个目标。现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满足了一个对象一个标准的目标。在这个系列中,14项规范不论是同时修订还是哪一个先修订,因为都是独立的,都不会发生交叉,都能保证正常使用。6、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以往的“施工规范”、“验评标准”都是独立的体系,又是交叉的,都是国家标准,是平行的,互相对立,又不相互支持。新的质量验收规范,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产生大的影响。其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中用黑体字注明),其相当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将直接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这是条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推进改革的关键措施。这种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而运作起来比较灵活。不仅能够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也不会给工程建设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要步骤。同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推出,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长期以来,教训告诉我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条例的发布,对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决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武器,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二是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规定为质量责任主体,并将其在参与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实行责任追究。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竣工备案制度。并规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性监督的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度;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就是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处罚措施。这就打破了以往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概念,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定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这就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推出,为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迈出了第一步,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工程建设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整的基础和手段,对确定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工程建设的技术法规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标准体系中的强制性标准占现行标准总数的85%以上,有2700项,总条目达15万条之多,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困难。一是这么多条数执行难,并且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新技术的发展;二是处罚尺度难掌握,一般规定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处罚起来不便操作;三是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内容杂、数量多,企业无从做起。这样久而久之,就使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打了拆扣。条例提出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初步形成了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是强制性的,不执行就要受到处罚。目前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是从84项标准中摘录出来的,原条文有近1.8万条之多,现在强制性条文是1544条,其中施工部分为304条,这样数量相对较少,重点突出执行起来就比较容易。而且,这次验收规范修订,其中强制性标准条文,也同时进行了修订,施工部分只有 条。比304条少了 条。这样不断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完善和改进,将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推出,是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强制性条文批准颁布实施,并明确了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和政府监督的依据;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如不执役,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坏人的责任。并发布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规定,用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下来。(4)建立以验收规范为主体的整体施工技术体系(支撑体系),以保证本标准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见图。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工艺检测方法标准评优标准 工法、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基本试验方法标准现场检测方法标准建筑工程 评优良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撑体系示意图这样就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有了基础,发挥了全行业的力量,都来为建设工程的质量而努力,从而达到用全行业的力量共同来搞好工程质量。这也使行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四、 建筑工配贡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框架体系各规范名称。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9、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建筑采暖与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建筑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五、验收规范本身修改的主要内容1、验收规范的技术标准中增加了一定比例的质量管理的内容,除了前边讲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的内容外,301条的验收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工作。A表由施工单位现场主管人员填写,实际是提醒施工人员核查施工管理的软件情况,不能像以往那样盲目上马施工。A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目的是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监理单位开工的首要工作就是检查A表中规定的内容,为监理工作开好头。也为今后的继续监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2、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上,增加了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和检验批。原GBJ30088验评标准,质量验收的划分只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这次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结合建设工程的单位工程的规模大和施工单位专业化的实际情况,为了大型单体工程能分期分批验收,及早形成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一个单位工程可将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验收,只要能满足要求,一个单位工程可分为几个子单位工程可分几个子单位工程分期验收。同时,由于工程体量的增大,工程复杂程度蝗增加,参与建设的专业公司不断增多,增加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就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能形成验收质量指标,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既及时得到质量控制,又给承担施工单位做出评价。在子分部工程评价指标中,增加了资料核查和观感质量的验收,这是对该施工单位的总体评价。对其来讲,相当于竣工验收。实际是将竣工验收的一些内容提前了。检验批的提出。原“验评标准”中只有分项工程,但一个分项工程分为几次的分批验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致使在叙述时,经常发生混淆。如一个6层砖混结构的主体分部工程有砌体分项、钢筋分项、混凝土分项、模板分项等,但砌体分项,每层验收一次,计验收6次,每次都为砌体分项工程。在“验评标准”只好将前边的砌体分项工程称为分项工程名称,后边的6个验收批叫分项工程。在参照产品检验分批做法的基础上,这次修订时,将分项工程就确定为分项工程,对分层验收的明确为检验批,就是将一个分项工程分为几个检验批来验收,这样层次就分清了。3、分项工程只设2个质量指标部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原“验评标准”的分项工程设有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个部分。其重要程度依次降低,由于允许偏差项目排在最后,就认为是最不重要的检验项目。执行中有的将其不重视,有的又将其作为合格、优良的重要依据。实际情况是允许偏差项目中,有重要的,也有次要的,如柱、墙的垂直度,轴线位移,标高等,并不是不重要的,对工程的结构质量有重大影响,应严格控制。再就是允许偏差实行70%合格、90%优良,给工程质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漏洞,这样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分项工程改为2个质量指标后,可将重要的允许偏差列入主控项目,必须达到规定指标;多数放在一般项目,给予控制,并列出极限指标,不能无限制超标。对一些次要的项目,可放入企业标准去控制,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4、增加了竣工项目的见证取样和检测资料核查和结构安全和功能质量的抽测项目。见证取样国家已有规定,其方法都为基础试验方法,只是规定了见证取样和送检。但对竣工抽测项目是新的开展,由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中进行核查和抽测,项目由各分部(子部分工程提出,有的在分部(子分部)验收时就进行了检查和抽测,到单位(子单位)工程时就是核查了,个别项目也可到单位(子单位)工程时抽测。这些措施是增加工程质量验收的科技含量,提高验收的科学性,也是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必要验收手段,落实“完善手段”的要求。这些项目已在附表3验收表中列出。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也给予明确。这些项目有了,但试验方法有的还不统一,有待今后进一步改进。5、增加了施工过程工序的验收。以往对一些过程工序质量只进行了一般查看,由于其不是工程的本身质量,不列入验收内容。这些项目在以往的验收中,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弱化。实际这些项目对工程质量影响很大,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但其影响都很重要,这次“质量验收规范”都将其列为验收的分项工程 或子分部工程应该按规定进行验收。其主要是:土方工程的有支护土方子分部所含各分项工程,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学井与沉箱、钢及钢筋混凝土去撑等。作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来验收。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模板工程,也作为分项工程来验收。电梯工程的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等项目也作为分项工程来验收。对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作用,施工单位必须把这些项目的工程质量搞好。对这些项目的验收,也有利于分清质量责任。6、在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落实了工程质量的终身质量责任制,有了很好的可追溯性。单位工程验收签字的单位和人员,与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规定一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只在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验收签字),其代表人是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勘察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通常这些单位的公章和签字的负责人应该与承包合同的公章和签字人相一致。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签字人,有监理单位的应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字验收,设计单位、地基基础时还有勘察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应由项目经理来签字。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分别由施工企业的项目专业质量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评定,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这样各个层次的施工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验收负责人都比较明确,谁签字谁负责,便于层层追查,责任层层落实,落实到具体人员。在验收过程中规定,必须是施工单位先自行检查合格后,再交付验收,检验批、分项工程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组织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按照施工依据的操作规程(企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后签字分项工程由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然后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对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达到要求各方签字,然后交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人员、项目经理等人员进行验收,地基基础还应请勘察单位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后,签字认可。分部(子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包括:所含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都必须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核查及抽测项目的抽测结果情况,以及观感质量验收。7、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更加明确了。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处理,多数是发生在检验批,也有可能发生在分项或分部(子分部)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分为五种情况。(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应重新进行验收;(2)当不符合验收要求,须经检测鉴定时,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格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由设计单位出正式核验证明书,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可予以验收;(4)不符合验收要求,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加固或返修处理,事前提出加固返修处理方案,按照方案经过加固补强或返修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这是有条件的验收。这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给出了一个处理出路,因为不能将有问题的工程都拆掉;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达到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不能验收。尽管这种情况不多,但一定会有的,这样情况严禁验收,这种工程不能流向社会。8、抽样方案的提出,304条、305条对检验批质量检验时,抽样方案提出了原则要求。固定按一个百分率抽样的方案不科学,由于母体数量大小不一,按一个固定的百分率来抽样,其判定合格的差别较大,不少专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由于建筑工程各检验批的情况差别较大,很难使用某种抽样方案,故在统一标准中,提出了常用的抽样方案,供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选用,这就是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调整型抽样方案;全数抽样方案;以及经验抽样方案等。并且提出了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的原则要求。但在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广泛采用。多数在一些项目中采用了全数检验方案和经验抽样方案。第二章期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内容介绍第一节 总则及术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总则主要阐明了验收规范的编制宗旨、适用范围和主要相关标准。用技术立法的形式,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方法、内容和质量指标,统一验收组织和程序,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为了更正确地发挥标准的作用,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与之相联系的主要相关标准。这次修订将建筑安装工程改为建筑工程是为了与条例的写法取得一致,其内容与建筑安装工程相同,同时将标准内部的“建筑工程”改为“建筑与结构”,以示区别。另外必须说明的是这次“验收规范”明确为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不含设计质量在内。但有些内容又含有一定的设计内容,如屋面、装饰等。一、 适用范围原“验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所指的建筑工程即房屋建筑工程和与房屋建筑工程类似的构筑物,所指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系与建筑物有关的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和电梯安装工程。只限于现场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由生产厂(含现场预制的)提供的构件、配件的质量评定,此部分只按其出厂的质量等级来使用。不包括高层、超高层的钢结构、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砌体结构的质量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包括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包括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工程、屋面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及电梯工程。另外,还包括弱电部分,即智能建筑。由于协调的不及时,暂时还没有把房屋中的燃气管道工程包括进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统一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和组织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系列规范能够比较协调。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和组织都做了具体规定所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包括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必须配合使用。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分别规定的是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程序和组织;统一标准是规定在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系列规范共同来完成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二、与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的规范、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编制,是在原验评标准、施工规范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一而成的,将两者中的质量验收部分,集中优化组合而成,既不是原验评标准,也不是原施工规范,并且质量验收规范颁布实行以后,前两者将予以作废。所以讲这是一个新的质量验收规范体系。这个验收规范的编写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强调本系列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统一标准配套使用。此外,建筑施工所用的材料及半成品、成品,对其材质及性能要求,要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参考了一些施工工艺和尚未纳入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规定。因此说,本系列标准的编制依据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的。在执行统一标准时,必须同时执行相应的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是规定质量验收程序及组织的规定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指标;应标准是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指标的具体内容,因此应用标准时必须相互协调节器,同时满足二者的要求。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具体方法见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但在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见支持体系示意图。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工艺检测方法标准评优标准 工法、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基本试验方法标准现场检测方法标准建筑工程优良工程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这个支持体系与以往不一样的是,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的出台,将原来的“验评标准”和“施工规范”体系废除。单独的一个质量验收系列是不行的。落实贯彻这个系列规范,必须建立一个全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验收规范必须有企业的企业标准作为施工操作,上岗培训,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的基础,来保证质量验收规范的落实。同时,要达到有效控制和科学管理,使质量验收的指标数据化,必须有完善的检测试验手段,试验方法和规定的设备等,才有可比性和规范性;另外,国家政府管理是最基本的质量,合格就行了,如企业和社会要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提高社会信誉,创出更高质量的工程,政府还应有一个推荐性的评优良工程的标准,由社会来自行选用。这就更促进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三、术语标准第二章列出了1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也是本系列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依据。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并同时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名称,这些只在本系列标准中引用。其余仅供参考。第二节 基本规定这是本标准第三章的内容。这一章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重要改进,增加这一章有三个目的。第一是为了统帅整个“验收规范”,将其中的重要思路给予明确,对保证质量验收的有关方面,提出要求;第二是提出了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主导思路;第三是将检验批的检验项目抽样方案给予了原则提示。一、 规定了整个“验收规范”的基本要求第3.0.3条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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