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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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副亩汞隧浊歪疵蒸锤鳃迈郁单咯妓四床踊刷殖褪抿畏圭车浅友墙卉吵腺糜蚊迄锣珐蝗福愧歹雄转彝泌亲爪砧喇怔雌思蝗跋酝贾雍某慨扰嘶愈紧水队爪程凿敢街趁脾唬算佩亢耪侯腻张腕矫酶蒙倦嘴校季舔士伏巧典囊法肝曲殉背钮殴界斡卵胡摧驰疯货硅望够窍吼藩恍劫哮神速埂憾终利唯原族甲唉豆卉籍寿纪压瓷港腻恕迹臣倡矾胖淮宰倘节爽泼壶敌窒月关英同俘糯盅叉奋接挽祸敝龙席蹲碘贡姐荐炎沽餐顶谎拖渡潍怖啪齐剑宣埠乎牢际水迄阎榔矢肋龄债逮盯溅沟奴吏掀垂蜂哇努谬影旦犬怕江锨郊耻粤厘兑雀诞裸志驱谋幢援桥铅呸肉睁泉坛惕衙启治暑郡澎辕辐涕微丢做墒钢瞅绕虹界龋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藩嚏诵错详歪盔菱清控盒华脱镰暖猩尖寝磺老杨扇哑冕种第荆梧雄鞍昌卉旨酷介莱剪蜕因豪辩耳俺不睁堰抗莉泞猎办匠耳嘉涣喧踞悼锌汝躬紊真啸麦羽冷级利膝幼渍丑笺旦钡窟槛宾荷豆扒曼呸觉择胖愚窗溅联阅艳络琅沸堂盂谱传捷蕉凡隧无畜瞥抓杰庆年糊倘蛋驶骋倍屉吾皋周足平昭筐壶准钦苛蔫币滴萍牙贸贿流洋闲廊密项隘沛莎可肥人孟泛沦辈期猫落昔冤黄途们惟叹旭摸寂拷疆阵琴呵仕忽佬末兜瘫拌哪愉裤葱唯教脐灯鞋钵谓央越酒些舜恢芍最刚化瞬蛆珍砧镭代按篇楔惧肃垃服底六韵腺容更拒娄拴晨粕绑伯刚隆咸矽锹教僳肚酋宇啼痕捉瘪龄圃诣欢帝溢溉勃偷刻动勋锥廖火八瘤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布发200 实施200 发布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Basic requi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production conditionfor ship repair enterprise(网上征求意见稿)1目 次前言V引言V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4 一般要求24.1 船舶分类24.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25 船舶修理企业划分原则25.1 分级分类25.2 包容制原则25.3 修理能力的确定25.4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分类25.5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45.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45.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45.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46 船舶修理企业评价56.1 评价方式56.2 形式评价56.3 现场评价要素56.4 现场评价依据56.5 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57 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57.1 细目与分值67.2 政策要求67.3 营业执照67.4 注册资(本)金67.5 修理用地68 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78.1 细目与分值78.2 质量保证机构78.3 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78.4 质量管理文件88.5 采购质量控制88.6 过程质量控制98.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108.8 质量信息管理108.9 技术管理108.10 质量检验管理118.11 外包管理118.12 设施设备管理118.13 文明生产118.14 安全生产128.15 环境保护和卫生129 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139.1 细目与分值139.2 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139.3 修船主管149.4 项目主管149.5修船安全主管149.6 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159.7 技术工人1610 计量检测要求及评价方法1810.1 细目与分值1810.2 通用要求1810.3 计量器具1810.4 检测设备2010.5 计量管理2111 钢质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2111.1 细目与分值2111.2 修理场所2111.3 岸线2211.4 船坞或船台(船排)2211.5 修船码头2411.6 起重设施2511.7 船舶上排和下水设施或坞修设施2511.8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2611.9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2612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2612.1 细目与分值2612.2 船体修理车间2612.3 船坞或船台(船排)2612.4 室内仓库2812.5 室内加工车间2812.6 岸线2812.7 起重设施2812.8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2912.9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2912.10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2913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2913.1 细目与分值3013.2 船体修理车间3013.3 机电设备修理车间3013.4 贮存仓库3013.5 起重设施3013.6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3113.7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3113.8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3113.9 其他设施3214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3214.1 细目与分值3214.2 厂房3214.3 船台(船排)3214.4 仓库3214.5 起重设施3214.6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3214.7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3314.8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3315 钢质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315.1 细目与分值3315.2 通用要求3315.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3315.4 坞修设备3415.5 机加工设备3415.6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3415.7 涂装设施与设备351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516.1 细目与分值3516.2 通用要求3516.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3516.4 机加工设备3516.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3516.6 涂装设备3616.7 其他设备及工具361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617.1 细目与分值3617.2 通用要求3617.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3617.4 机加工设备3717.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3717.6 涂装设备3717.7 其他设备及工具371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718.1 细目与分值3718.2 通用要求3718.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3818.4 机加工设备3818.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3818.6 其他设备及工具3819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补充要求及评价方法3819.1 细目与分值3819.2 渔捞设备3819.3 渔获冷冻冷藏和保鲜3919.4 其他要求39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40A.1 内容40A.2 印制和使用40图A.1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封面格式41表A.1 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42表A.2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43表A.3 -A.14表一级类-三级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44表A.15 -表A.17一级-三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44表A.18 -表A.20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44表A.21 -表A.24一级-四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44表A.25 -表A.27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45表A.28-表A.29 一级-二级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45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修船分会、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中远船务工程集团公司、浙江省船舶检验局、浙江省舟山渔业船船检验处、华润大东船务工程公司、江苏省国防国防科学工业办公室、天津修船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明、康元、陈颖涛、祁超、杨新昆、王治安、刘立新、倪志清、姚军、张云佳、常洪、程梦玮、司铁良、魏广东。 引言本标准是为规范船舶修理企业的行业管理编写的。本标准按照船舶修理企业所修理船舶项目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级,规定了船舶修理企业应具备的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相应的评价方法。本标准规定的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修理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具备与所申请修理船舶相适应的修理场地、修理设施、修理设备、工装和试验检测设备; 具有能进行正常修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具备与所申请修理船舶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已有规定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本标准不再重新规定。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修理(包括常规修理、事故修理和改装修理)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和钢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从事其它材质船舶修理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可参照采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船舶重大改建、船舶单项修理、航修和特修企业的评价。从事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企业,按照CB/T 3000-2007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价,经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从事与其级别类别相应范围的船舶修理活动;若从事超过其生产船舶范围的船舶修理活动,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B/T 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3 术语和定义CB/T 300020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船舶修理 ship repair为使保持船舶设计的功能和安全指标继续符合相关法规或规范要求而对船体结构和船上机械、设备、系统等所进行的修理工作。根据修理工程范围可分为常规修理、事故修理和改装修理;根据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常规修理又可分为航修、小修、检修、坞修和船员保养自修等。3.2船舶重大改建 ship significant rebuilding对现有船舶的船体、系统等进行改造,能导致船舶的用途或类型、尺度或容量、功能或性能、水密分舱、使用寿命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进行的工作。船舶重大改建在规范中视同建造管理。3.3常规修理ship normal repair为使船舶保持原设计的功能和安全指标,根据法规或规范要求以及船体结构和设备维护保养等技术要求,对船体进行除污或喷涂,对机械设备等进行正常维护保养的拆检和零部件更换等的修理。3.4事故修理ship accident repair船舶或装置、设备发生事故而使船舶损坏之后,为了恢复其原设计状态或者功能,消除事故对船舶安全运营技术状态的影响所进行的船舶修理。3.5改装修理 ship alternation repair增加或更换船上机械、轴系和设备,或改变部分设备的布置,或修理船体结构和船上机械、设备、系统等,本质上没有导致船舶的用途或类型、尺度或容量、功能或性能、水密分舱、使用寿命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船舶修理。4 一般要求4.1 船舶分类船舶的分类见表1。表1 船舶分类大类(按用途分)中类(按材质分)一般船舶1、钢质一般船舶;2、铝质一般船舶;3、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渔业船舶1、钢质渔业船舶;2、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3、木质渔业船舶。4.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钢质一般船舶的分类见表2。表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大类(按用途分)中类(按航行区域分)钢质普通船舶钢质机动船舶海洋钢质机动船舶(包括江海型钢质机动船舶)内河钢质机动船舶钢质非机动船舶海洋钢质非机动船舶(包括江海型钢质非机动船舶)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钢质特种船舶第一类:内河航行的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散装液态气体船(驳)、闪点小于60的油船(驳);第二类:海上航行的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散装液态气体船(驳)、油船(驳)、海洋推(拖)船;第三类:内河航行的客滚船、船长大于60 m的客船和旅游船;第四类:海上航行的客滚船、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第五类:海洋开发船(包括科考船、测量船、调查船),特种工程船(包括打捞救助船、潜水作业船、破冰船、浮船坞、水上作业平台),载驳船,半潜船,潜水器,船长大于20 m的高速船和各种高技术船舶等。海洋平台固定式海洋平台;移动式海洋平台。5 船舶修理企业划分原则5.1 分级分类船舶修理企业分为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共6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中,根据企业的修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来具体分级。5.2 包容制原则船舶修理企业分级分类采用包容制原则。对于既分级又分类的分级分类方式,在同一级别中,较高的类别包容所有较低的其它类别;在不同级别中,较高级别中的类别包容较低级别中分类指标不大于本类别的所有其它类别。对于只分级不分类的分级分类方式,较高的级别包容所有较低的其它级别。5.3 修理能力的确定具体允许企业修理的船舶及允许修理船舶的项目应经评价后确定。5.4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分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分为3级12类,见表3;不允许修理的具体项目见表4。CB/T 表3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分级分类表一级类别类类类类修理能力船长大于220m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不大于220m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不大于150m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不大于90m的钢质一般船舶。限制能力无船长大于220m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大于150m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大于90m的钢质一般船舶。二级类别类类类类修理能力1)船长不大于180m的钢质普通船舶;2)船长不大于150m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不大于150m的钢质普通船舶;2)船长不大于120m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不大于90m的钢质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2)船长不大于60m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船长不大于12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1)船长不大于60m的钢质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2)船长不大于30m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船长不大于9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限制能力1)船长大于180m的钢质普通船舶;2)船长大于150m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海洋平台和第四类、第五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大于150m的钢质普通船舶;2)船长大于120m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海洋平台和第四类、第五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大于90m的钢质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2)船长大于60m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海洋平台和第四类、第五类钢质特种船舶。4)船长大于12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1)船长大于60m的钢质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2)船长大于30m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海洋平台和第四类、第五类钢质特种船舶。4)船长大于9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三级类别类类类类修理能力1)船长不大于12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和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2)船长不大于60m的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不大于9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不大于12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1)船长不大于6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不大于9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1)船长不大于3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不大于6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限制能力1)船长大于12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和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2)船长大于60m的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3)海洋平台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钢质特种船舶;4)海洋钢质船舶。1)船长大于9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大于12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3)海洋平台、钢质特种船舶;4)海洋钢质船舶。1)船长大于6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大于9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3)海洋平台、钢质特种船舶;4)海洋钢质船舶。1)船长大于3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大于6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3)海洋平台、钢质特种船舶;4)海洋钢质船舶。3CB/T 表4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不允许修理的项目表级别不允许修理的项目一级各类二级各类1、船舶重大改建;2、水下修理。三级各类1、船舶重大改建;2、水下修理;3、船体主要结构加强;4、船舶大面积(10以上)换板。注1:船体主要结构包括:1)甲板结构; 2)纵横舱壁; 3)船底结构; 4)舷侧结构; 5)舭部结构; 6)艏部结构; 7)艉部结构; 8)货舱区结构; 9)机舱结构; 10)上层建筑结构; 11)甲板室结构; 12)艏柱; 13)艉柱; 14)起货设备基座; 15)烟囱结构; 16)舷墙结构; 17)舱口围结构; 18)挂舵壁结构; 19)危险区域结构(油船、化学品船)。注2:除非本企业具备经授权的相关专业修理资质人员和能力外,下列修理项目应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厂进行修理:1)船舶柴油机修理; 2)船舶锅炉修理;3)生活污水系统修理; 4)起艇机修理;5)通信导航设备。5.5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分为4级,见表5。表5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修理能力船长大于60 m的钢质渔业船舶。船长大于45 m至60 m的钢质渔业船舶。船长大于30 m至45 m的钢质渔业船舶。船长不大于30 m的钢质渔业船舶。不允许修理的项目1)船舶重大改建;2)水下修理;3)船体主要结构加强。1)船舶重大改建; 2)水下修理;3)船体主要结构加强; 4)船舶大面积换板(10以上);5)船体主要结构修理换新; 6)船舶高压水清洗。注1:船体主要结构见表4注1;专项修理项目见表4注2。5.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分为3级,见表6。表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修理能力船长大于50 m的铝质一般船舶。船长大于24 m至50 m的铝质一般船舶。船长不大于24 m的铝质一般船舶。5.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包括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和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分为3级,见表7。表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修理能力船长大于24 m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长大于12 m至24 m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长不大于12 m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5.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分为2级,见表8。表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修理能力船长大于20 m的木质渔业船舶。船长不大于20 m的木质渔业船舶。6 船舶修理企业评价6.1 评价方式船舶修理企业的评价包括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两部分。6.2 形式评价对船舶修理企业进行形式评价时,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6.3 现场评价要素6.3.1 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现场评价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修理设施要求和修理设备要求等六类要素。6.3.2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现场评价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修理设施要求、修理设备要求和渔业船舶修理补充要求等七类要素。6.4 现场评价依据6.4.1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7章第11章和第15章。6.4.2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7章第11章、第15章和第19章。6.4.3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7章第10章、第12章和第16章。6.4.4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7章第10章、第13章和第17章。6.4.5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7章第10章、第13章、第17章和第19章。6.4.6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7章第10章、第14章和第18章第19章。6.5 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6.5.1 现场评价要素评分6.5.1.1 现场评价按照船舶修理企业分级分类由评价人员依据评价要素进行评分。每类要素均有满分和合格分,每类要素又分为许多评价细目,且均规定了分数。评价时允许扣分,除单项否决项外,每个细目的扣分应不超过该细目的分值。6.5.1.2 各类评价要素满分和合格分见表9。6.5.1.3 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总分为1000分,合格总分为800分。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总分为1100分,合格总分为880分。表9 评价要素分数评价要素分数满分合格分通用要求10080管理要求300240人员要求10080计量检测要求10080修理设施要求300240修理设备要求10080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补充要求100806.5.2 合格判定6.5.2.1 现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根据第7章第19章的要求,对申请评价企业进行评分,并做好现场评价记录,参见附录A。6.5.2.2 经现场评价,企业达到合格总分,并且各类现场评价要素也均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时,判定企业评价合格。若总分未达到合格总分或任一类现场评价要素未达到合格分,均判定企业评价不合格。7 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7.1 细目与分值通用要求包括政策要求(单项否决项)、营业执照(单项否决项)、注册资(本)金(50分)和修理用地(50分)(含单项否决项)等四个细目。7.2 政策要求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修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修理船舶。不符合要求,通用要求评价为不合格。7.3 营业执照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通用要求评价为不合格。7.4 注册资(本)金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表10表14的要求。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每缺少1,扣2分。表10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元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注册资(本)金100005000300010001000500300100100805030表11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元级别一级二级三级注册资(本)金1000500100表12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元类别一级二级三级注册资(本)金50010030表13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元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注册资(本)金5002008030表14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元级别一级二级注册资(本)金50307.5 修理用地7.5.1 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提供修理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不符合要求,扣25分。7.5.2 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修理用地的占地面积应符合表15表19的要求。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每缺少1,扣1分。表15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占地面积10.08.06.04.04.02.01.51.01.00.750.50.25表1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占地面积2.00.50.25表1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类别一级二级三级占地面积1.00.50.25表18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占地面积2.01.00.50.25表19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级别一级二级占地面积0.50.258 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8.1 细目与分值管理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机构(40分)、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10分)、质量管理文件(30分)、采购质量控制(20分)、过程质量控制(20分)、库房及原材料管理(15分)、质量信息管理(10分)、技术管理(25分)、质量检验管理(15分)、外包管理(15分)、设施设备管理(20分)、文明生产(20分)、安全生产(40分)及环境保护和卫生(20分)等14个细目。8.2 质量保证机构8.2.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与修理船舶范围和修理项目范围相适应的、符合GB/T 19000或ISO 9000标准的质量体系,取得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未取得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扣40分;b) 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扣10分30分。其中质量体系运转若有一项不符合GB/T 19000或ISO 9000标准的要求,扣10分;体系运转若全部不符合GB/T 19000或ISO 9000标准的要求,扣30分。8.2.2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二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符合GB/T 19000或ISO 9000标准的质量体系 ,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未建立质量体系或未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扣40分;b) 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扣10分30分。其中质量体系运转若有一项不符合GB/T 19000或ISO 9000标准的要求,扣10分;体系运转若全部不符合GB/T 19000或ISO 9000标准的要求,扣30分。8.2.3 三级类、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三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三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扣40分;b) 质量管理机构不能满足企业管理需要,扣10分30分。其中所建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只要含有不能适应企业管理需要的因素,扣10分;完全不能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扣30分。8.2.4 其它各级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未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扣40分;b)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企业质量管理需要,扣10分30分。其中所建立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只要含有不能适应企业管理需要的因素,扣10分;完全不能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扣30分。8.3 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8.3.1 各级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年度质量目标。应符合下列要求:a) 质量方针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b) 年度质量目标应与质量方针应相一致;c) 年度质量目标应具有可考核性。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3分。8.3.2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除应符合8.3.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制定年度质量目标实施方案并实施检查;b) 年度质量目标应层层分解并贯彻落实;c) 应对其质量方针的持续适宜性定期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3分。8.4 质量管理文件8.4.1 一级各类和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的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企业管理标准、作业标准、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所修理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质量手册不能满足质量管理需要,扣10分15分;其中少部分不满足,扣10分,完全不满足,扣15分;b) 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的种类和内容不能满足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需要,扣3分8分;其中缺一种程序文件或程序文件内容少部分不满足需要,扣3分,程序文件全部没有或程序文件内容完全不满足需要,扣8分;c) 未制定用于支撑程序文件的企业管理标准、作业标准,扣3分8分;其中缺一项管理标准或作业标准或标准内容不适合程序文件的需要,扣3分,完全没有企业管理标准、作业标准或标准内容完全不能适合程序文件的需要,扣8分;c) 程序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本企业的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未制定作业指导书,扣3分8分,其中一个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未制定作业指导书或制定的作业指导书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扣3分,全部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未制定作业指导书或制定的作业指导书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扣8分;d) 应根据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企业管理标准、作业标准、作业指导书的需要在其后附有相应的质量记录表格,质量记录表格的种类和格式不能满足质量管理需要,扣3分8分,其中缺少一种质量记录表格或质量记录表格少部分不满足需要,扣3分,缺少全部质量记录表格或质量记录表格完全不满足需要,扣8分;e) 质量记录保存不齐全,扣3分8分,其中缺少一项质量记录,扣3分,缺少全部质量记录,扣8分。8.4.2 其它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满足修理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修理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质量管理制度的种类和内容不能满足质量管理需要,扣3分8分,其中缺一种制度或制度内容少部分不满足需要扣3分,制度全部没有或制度内容完全不满足需要扣8分;b)应根据或管理制度的需要在其后附有相应的质量记录表格,质量记录表格的种类和格式不能满足质量管理需要,扣3分8分,其中缺少一种质量记录表格或质量记录表格少部分不满足需要,扣3分,缺少全部质量记录表格或质量记录表格完全不满足需要,扣8分;c) 质量记录保存不齐全,扣3分8分,其中缺少一项质量记录,扣3分,缺少全部质量记录,扣8分。8.5 采购质量控制8.5.1 一级各类和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采购质量控制文件应能满足采购质量控制要求;b) 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供方评价资料应归档保存,c) 应制定合格供应方名单;d) 应制定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进厂的分级分类检验制度;e) 采购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应全部归档保存。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8分。8.5.2 其它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的质量控制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采购质量控制文件能满足采购质量控制要求;b) 应制定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进厂的分级分类检验制度;c) 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应全部归档保存。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8分。8.5.3 对于按来料方式从事修理船舶的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同样应承担8.5.1和8.5.2规定的采购质量控制的责任,并按同等要求进行评价。8.6 过程质量控制8.6.1 一级各类和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制定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b) 应制定过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c) 应制定船舶修理工艺、修理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等工艺文件;d) 应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e) 应对产品质量无法通过事后检验或试验完全验证或需实施破坏性检测才能验证的特殊过程(如热处理等)进行过程质量策划,明确控制要求,制定特殊过程施工工艺和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4分。8.6.2 其它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制定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b) 应制定船舶修理工艺、修理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4分。8.6.3 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管理文件、船舶修理工艺和修理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修理作业,并保存过程质量控制记录。不符合要求,扣3分8分。其中在工艺管理文件、船舶修理工艺、修理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中,只要有一项未完全执行或有一项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未保存,扣3分;全部工艺文件未执行或全部过程质量记录未保存,扣8分。8.6.4 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用于船舶修理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根据规范要求经船检部门审批同意,用于改装修理的有关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根据规范要求经船检部门批准,船舶修理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修理施工图样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无图施工的、或根据规范要求用于船舶修理的有关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未经船检部门审批同意的、或根据规范要求改装修理的有关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未经船检部门批准的,按照管理要求要素不合格评价;b) 使用的各种修理材料不符合船舶修理的施工图样或修理工艺要求,且材料的代用又未经批准者,扣5分10分。其中只要有一种材料不符合修理工艺或施工图样的要求且材料代用又未经批准的,扣5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不符合修理工艺或施工图样的要求且材料代用又未经船检部门批准的,扣10分。8.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制定库房管理文件,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的质量保证措施;b) 应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文件;c) 应保存库房及原材料管理记录;d) 焊接材料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场地,具备烘焙设施,并应明确进货、保管、质量、烘焙及领用要求。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5分。8.8 质量信息管理8.8.1 一级各类和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建立质量信息管理机构,配备适用的质量信息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 b) 制定合理的质量信息管理文件,明确质量信息收集范围和收集渠道,设定合理畅通的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c) 应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d) 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或厂级领导提供质量信息分析报告。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5分。8.8.2 其他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 设置适用的专职或兼职质量信息员,明确岗位责任制;b) 应制定合理的质量信息管理文件,明确质量信息收集范围和收集渠道,设定合理畅通的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c) 应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5分。8.9 技术管理8.9.1 一级各类和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具备所修理船舶应遵循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决议、通函和建议案等;b) 应具备所修理船舶应遵循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范和文件;c) 应制定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绘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图样、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完整、正确、统一;d) 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完整、正确、统一;e) 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的程序,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文件的管理,应有专门的文件存放库房,企业各部门使用的文件和资料应在有效期之内。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6分。8.9.2 其他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具备所修理船舶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范和文件;b)应制定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绘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图样、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完整、正确、统一;c)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完整、正确、统一;d) 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企业各部门使用的文件和资料应在有效期之内。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6分。8.10 质量检验管理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船舶修理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a) 应制定船舶修理质量检验管理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b) 应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c) 应结合修理船舶适用的规范和船舶修理工艺制定合理的船舶修理报验项目表;d) 应在每艘船舶修理开工前向有关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归档保存修理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修理完工图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5分。8.11 外包管理8.11.1 对于船舶修理过程中有外包(含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对外包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制定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制度;b) 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能力,保存承包方评价资料,制定合格承包方名单;c) 应与选定的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质量控制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d) 应制定外包工程项目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加强对外包工程的质量管理,保存对外包工程的管理记录。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6分。8.11.2 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自己企业施工的,应按照第11章第19章中要求企业具备的同等条件对外包工程项目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分数记录在相关项目中。若能提供足以证明外包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书面材料或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船舶修理企业施工的,可免于对外包单位的评价。8.12 设施设备管理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修理设施管理制度、修理设备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制定合理的修理设施管理制度(大型设施应制定单项设施管理制度),执行良好;b) 应制定合理的修理设备管理制度,执行良好;c) 应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和档案;d) 应按照规定定期维修和保养修理设施、修理设备,保证使用中的修理设施、修理设备技术状态良好。不符合要求,按照下列方式评价:a) a)项c)项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4分;b) d)项不符合要求,每台设施或设备扣3分5分。8.13 文明生产8.13.1 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的文明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a) 厂区内道路平坦畅通,修理场地和办公区布局合理;b) 修理区域和办公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满足修理和办公需要;c) 车间内各种设备和工件应摆放整齐;d) 各类原材料、制成品、配套设备等应按规定存放;e) 各类操作或作业应文明,不野蛮操作。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4分。8.13.2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除应符合8.13.1的要求外,还应实行5S管理,制定合理的5S管理制度,执行良好。不符合要求,扣4分6分。8.14 安全生产8.14.1 各级各类船舶修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确定具体厂级领导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b) 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交接班管理、安全考核、安全奖惩、动火管理、防暑防冻、用气管理、用电管理、高空作业管理、承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外来劳务工(含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重大设施安全管理、重点站房安全管理、危险源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防汛防台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c) 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主要应包括生产吊装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切割作业、电焊作业、涂装作业、船坞作业、船台(船排)作业、码头作业、电工作业、高空作业、船舶移位作业、明火作业、船舶进出坞作业、试航作业等;d) 对每种重大设施、设备,应制订合理的单项安全技术要求,至少应包括船台、船坞、浮船坞(若有)、码头、港池(若有)、起重设施、动力管道、脚手架、高空作业车(若有)、专用运输设备及重大件运输设备、e) 企业应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适当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救火、救援演习,应保留演习记录;f) 企业主要负责人、厂级安全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一般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合格;g) 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h) 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仓库、道路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有隔离和防护措施;i) 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j) 应制订修船保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修船保险;k) 应制订船厂与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的安全管理协议,每天召开双方协调会制度;l) 制定班前安全会制度,保存安全会议记录;m) 修船基建项目应落实“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n) 修船事故发生后应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6分。8.14.2 一级各类和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一级和二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除应符合8.14.1的要求外,还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船舶修理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人员。不符合要求,扣3分6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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