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法第三版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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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6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判断正误561错2错3错4错5对6对7对8错9错10错三、单项选择题 1. B2. D 3A4D5. A6. D7C8B 9B 10C四、多项选择题 1. A B C2A C3B C D 4A B C D 5. A B C D6. A B C D7A B D8. A B C D9A C D10A B C D五、填空题1民法2市场自主 国家干预3市场监督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4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商品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6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7市场中的经济规律 法律 财政8营利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9占有 使用 收益 排他性 绝对性10非财产所有者六、简答题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民法出现在前,经济法出现在后。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经济的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前者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后者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出发点。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调整目的不同。经济法对其对象进行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利益。(3)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可以具有不平等性;而民法主体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4)调整原则、方法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是,既要体现经济法主体平等的一面,这与民法调整原则是一致的,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则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方法。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比较密切的。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等。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不同,尽管在行政法中也包括经济行政行为,但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要比行政管理关系广泛、深入得多。至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更不能企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经济法的主体不同,前者不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在调整方法上,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同经济法采用的隶属关系与平等协商相结合,以及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也是有区别的。3.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4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的联系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而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法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经济关系的发展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则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5经济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6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经济违法行为;(2)行为人须有过错;(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4) 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七、论述题1.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其上升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的具体表现就是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关系。“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后果;“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责、权、利、效,这四点关系是统一的,它们在经济生活中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经济法对责、权、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地强调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2经济法律责任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从经济法律责任的内部构成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不是某种单一的法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是三种责任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两罚”规定上。所谓两罚,是指对违法的法人,既可以对其予以经济制裁又可以同时对法人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法规中的“并处”规定上,即对同一违法主体,可以同时适用数种制裁措施。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机关是综合的,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主要有司法机关、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他们都有权运用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二章 公司法一、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5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6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8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 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为派生诉讼。9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10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判断正误1错2错3对4错5错6错7对8对9错10错11错12对13对14错15对16错17错18对19对20错三、单项选择题1. D 2C 3C 4B 5D 6B 7A 8A 9B10C11C12C 13A14C15C16D17D18B19C 20D21A22B23C24D25B26A27C28C 29D30A四、多项选择题1A C 2A B 3A B C 4A B C D 5A B C D6A B C D 7A B C D 8. A C9A C D 10A B C 11A C D 12A B C D13B D 14A B C D 15A B C D 16A C 17A C 18. B D 19A D 20. A B C五、填空题1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2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3母公司 子公司4本公司 分公司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6生命权 继承权 婚姻权7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8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百分之二十 两年 五年9十万 足额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其所持有的股份 其全部资产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半数以上11五十 三万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百分之三十 12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 十分之一 三分之一13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分之二14股东人数较少 规模较小 公司经理 1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合并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本级六、简答题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区别: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主要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由股东个人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结合形成。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态就是无限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主要以公司的资本本身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具体形态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最为典型。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条件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即是人合兼资合公司的典型表现。2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果股东借公司形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欺诈债权人,法律有必要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适当规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修正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按照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彻底否定,而只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公司自行收购股份的条件:(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7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缴纳所得税;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七、论述题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公司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而现行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必要的任意性规范,在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的任意性,还原公司法的司法性质,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自主决策的民事主体。新的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董事等公司的相关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公司法出现了大量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类似的条款,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可以由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等。八、案例分析题1(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表决权可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协商按何比例行使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误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由3-13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5)在经营期间内抽回出资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2(1)公司法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的公司10个发起人中只有4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2)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错误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是错误的。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不得少于60003521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3(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甲、乙、丙共同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份额。故该公司可以成立。 (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甲、乙出资均应进行评估,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丙承诺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 (1)戊有权起诉甲。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告诉利益而提起的诉讼。(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区别如下:第一,派生诉讼的诉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权属于股东。第二,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者为公司,而不是股东。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诉讼结果归于原告股东。第三,派生诉讼有程序规定,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1)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1)九通总公司是九通分公司的发起人。(2)不具备法人资格。(3)经济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同时并存。刘某构成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于九通分公司而言,则是经济合同纠纷。(4)应由九通总公司负责。(5)应以九通总公司为被告。7(1)不合法。因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电器商场的主张无依据。马某为三元公司买家电又售给天鹅公司,是在三元、天鹅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马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3)应将马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4)可作以下处理:责令取消该担保;由马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马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由电器商场给予马某处分。(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8(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违法。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2)本案4个发起人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因为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9(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以下两方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无职工代表;董事长不应兼任另一有限公司负责人。(2)该国有独资公司不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其1000万元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因为该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子公司在整顿期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终结整顿。(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的是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的诊所等。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判断正误1错2错3错4错5错6对7对8错9错10对11对12错13对14错15对16对17错18对19错20错三、单项选择题 1B 2D 3B 4D 5C 6D 7D 8B 9B 10D 11D 12B 13A 14A 15D 16D 17C 18D 19D 20D四、多项选择题1A B C 2A B C 3C D 4B C 5A B C D 6A B C 7A C D 8A B C D 9B C D 10A D 11A B C 12A B C D 13A B C D 14A B C D 15A B D 16A D 17B C D 18A B C D 19B D 20B D 五、填空题1书面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2营业执照签发 合伙企业3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劳务 全体合伙人协商 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4优先购买权5无效 行为人6自营 同他人合作经营 本合伙企业7不得 也不得8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宣告破产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0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有偿六、简答题1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确定了两种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诊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更是在于其合伙人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合伙人因被除名而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6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7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8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二者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七、案例分析题1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在一方无力偿还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清偿。2(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3此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时不合法律规定之处有:没有达成书面合伙协议;李某是法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有限责任”的字样,不合法律规定。4(1)甲和乙向某企业清偿的数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数额,而丙却未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律规定甲和乙有权向丙追偿。(2)该合伙企业所欠债款为5万元,而企业财产却只有3万元,因此甲、乙、丙三个人共应承担2万元,依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甲承担额为20 000 40%=8 000元乙承担额为2000030%=6000元丙承担额为2000030%=6000元所以,甲应追偿12 000-8 000=4 000元乙应追偿8000-6000=2000元5该质押协议无效。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或者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退伙,则其质押继续有效。6. (1)现合伙企业有合伙财产200万,应偿付职工10万;补缴税款60万;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130万。(2)尚欠70万由合伙人个人财产偿还。7(1)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4)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5)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7)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6外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判断正误1对2对3错4错5对6错7错8对9错10错三、单项选择题1B2A 3C 4A5C 6B 7D 8B 9C 10B 11D 12A 13A 14A 15C 四、多项选择题1A B 2A B D 3A B C D 4A C 5A B C D 6A B D 7A B C D 8A B D 9A B C D 10A B C D五、填空题1出资比例2有限责任公司 其拥有的全部财产 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3实物 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46 15% 35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6法人型合作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型合作7合作企业的合同 合作企业章程8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六、简答题1合营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乃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3)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出资问题上,与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企业获得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由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则要求先行履行出资义务(最低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后才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2)投资人之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求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有限责任公司不但不要求出资人之间的出资比例,而且还可以依法成立一人公司。(3)在出资结构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没有对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之间的比例关系作出规定,只是从对非货币出资应该符合利用外资需要的角度作出约束;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4)在出资期限上,中外合资企业把出资期限作为约定性问题,规定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提出投资各方各自完成的出资任务,即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把出资期限视为法定性问题,并对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而不是股东各自的出资额提出要求。在分期缴付出资的问题上,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合营企业的解散条件: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2)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处理,与双方的出资比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确定,此为法定性的标准。(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方式灵活,允许双方约定有一方先行收回投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不允许其中一方先行收回投资。(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既可以组织法人型合作企业,也可以组织合伙型合作企业;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5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6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限制性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一方转让出资额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7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法人型合作企业和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型合作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偿还合作企业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作一方,有权向其他合作者追偿。合作企业管理形式有三种:(1)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采用联合管理制,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3)委托管理制是指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采用这种形式的合作企业,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8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七、案例分析题1(1)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不合法的约定。注册资本350美元未达到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的一半。董事会任期应为4年,出席董事会人员应达到6人。企业财务管理不合法。合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告。合营期限30年合法。法定为10年30年。合营各方可以转让出资,但要经其他方同意。(2)该合作企业有不合法的约定。管理机构设置违法。董事会制和联合管理制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兼用。利润分配合法。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回收投资不合法,按照规定,在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我国财税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外商无论盈亏皆可先行回收投资”不合法,按规定,外方必须在合作企业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中方在以后经营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不合法,按规定,中外合作者应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该外资企业设立有不合法之处。产值出口部分应达到50,即750万美元。通过县级政府提交报告,转审批机关是合法的。2(1)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2)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只有20。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第三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3(1)德方的出资比例不恰当。因为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出资一般不应低于 25。(2)不合法。本协议在技术出口产品的地区、数量、价格、技术改进、继续使用权技术改进对等条件和自由购买方面,含有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3)公司可以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4)中方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名词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判断正误1对2错3错4错5对6错7错8对9 错10对11对12错13对14错15对三、单项选择题1C 2A 3C 4A 5D 6C 7B 8A 9B 10A 四、多项选择题1A B D 2A B C D 3A B C D 4A B C 5B C D 6A D 7B C 8A B C D 9A C 10A B C D 五、填空题1中国境内 一个自然人 投资人个人 其个人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 无限3投资人自行 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予以公告4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其他债务 其个人的其他财产5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6与清算目的无关 转移、隐匿财产六、简答题1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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