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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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 育事业。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教育事业。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 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 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 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 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 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 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 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 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 教育并举发展、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 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健全终 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 域、城乡、校际差距。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 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一条 汉语言文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 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 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 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 持。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 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努力构建 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 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 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 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 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 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 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 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 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 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 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 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冋类型学习成果的互 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 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 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 组织。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 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 代化教学手段。第六十七条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 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 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 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 代化教学手段。第八十七条 国豕鼓励开展教冃对外交流与 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 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第八十八条国豕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 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 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 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 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 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 1年至3年,直至 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 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 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 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 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 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仃 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豕教育考试中有组 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替人代 考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 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 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 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 考试机构疏于官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 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 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第八一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 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 1年至3年,直至撤销相关招生资格、 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 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 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 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 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 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人益。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 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 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 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 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由原 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 关核准。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 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 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 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 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 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 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 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 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估。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 织专豕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咼等学校的办学 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 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 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 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 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咼等教育投入。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 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保证国家举办的 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咼等教育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 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 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 律地位,并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 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 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 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 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 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 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 报有关部门备案 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 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 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并向 社会公示。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 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 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五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 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 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 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删除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 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 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 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第六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 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 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 安、民政、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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