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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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新宁县人民政府“三清单”办公室整理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目 录序号目 录 名 称页 码分项总条款备 注001部门职责1-121400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3-251700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6-6213(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26-31(二)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32-35(三)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和竣工的监督检查36-38(四)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39-40(五)新宁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及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1-42(六)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监督检查43-44(七)对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45-46(八)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监督检查47-48(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49-51(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52-54(十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检查55-57(十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58-60(十三)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1-62004公共服务事项63-6517一、部门职责序号主 要 职 责具 体 工 作 事 项备 注1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统筹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提出调节近期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发布有关工业经济形势报告监测分析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工业经济运行,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经信系统开展服务企业活动2编制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制定全市工业发展规划、目标,做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业投资政策,统筹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目录,引导工业投资(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向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投资监测分析等工作组织推进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做好规定权限内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项目审核、核准和备案业务做好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抵免税审核确认工作3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综合分析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协调推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发展计划,拟订发展政策,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组织申报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好国家、省有关重大专项的申报、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物联网项目及应用试点示范指导县内、县际间产业承接与转移合作,重点做好产业对口支援与市内结对帮扶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国内、区域间重点合作项目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与交流4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推进工业行政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行业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导向目录项目的组织申报、编制发布和实施验收组织实施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验收管理负责全县工业领域“百项重点新产品推进计划”和“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发布和实施验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指导、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开展“湖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评定组织开展品牌培育试点和“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湖南省工业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5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制定和落实工业节能降耗的计划、制度和行动方案;组织推进工业节能技术改造,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负责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承担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组织推进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工作;开展工业、通信业领域节能监测和咨询服务;承担工业、通信业领域能效标识的监察和检测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县本级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协调推动工业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工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全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初审认定工作;组织废钢铁加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申报国家工信部行业准入公告指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6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工业经济运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煤炭、石油、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为规范监测、分析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运行要素的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用电计划和全市电力运行调度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运行要素的供应;做好县内外煤炭调运协调工作,推进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和市内电煤储备体系建设拟订煤电油气的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7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全县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拟订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指导推动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政策审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承担国家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光伏制造、印染、铅蓄电池、粘胶纤维、船舶、铸造、农机、焦化、铁合金、氟化氢、合成氨、钢铁、铸造用生铁、稀土及钨、锡、锑冶炼、铜冶炼、铅锌冶炼、钼、镁冶炼、电解锰、铝、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防水卷材、岩棉、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电石、汽车等)8起草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和措施拟订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新型工业化计划及工业、信息化、军民结合领域相关行业规划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承担消费品工业、装备工业、原材料工业、电子信息通信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家电、机械、汽车、民用飞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船舶、冶金、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子信息通信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相关行业管理工作9承担消费品工业、装备工业、原材料工业、电子信息通信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全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全县药品储备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盐业行政管理;组织协调市级储备食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船舶企业设计资质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组织申报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做好农药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的审核工作。做好水泥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分解落实稀土、稀有金属、萤石、耐火粘土等产品国家生产指令性计划。做好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开展全县新材料企业认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支持政策,推动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推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行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及公共平台建设,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外包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为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收、管理、监督市属建设单位和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施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和协调新型墙体材料技术装备等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责任单位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管理、监督市属企业和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监督检查10统筹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源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协调全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它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管理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信息化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企业信息化的工作;做好全市信息化发展水平和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工作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县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划,推动全县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建共享组织全县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建设协调、指导互联网域名的使用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审查;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安全工程备案。组织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绩效评价。按照规定权限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制定并完善无线电频谱利用规划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研究无线电频谱管理技术,参与制定相关的业务标准和规定监管无线电台(站)工作情况,核验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处理协调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开展军地之间、边界之间无线电干扰协查11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管理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制订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为保障国家安全或重大任务而开展的特殊监测、应急监测任务和对特殊无线电业务实施的保护性监测,处置有关突发事件;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组织开展有关电波参数和电磁环境的测试、计算和分析,开展辖区内无线电频谱监测、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测定以及工科医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检测开展制式无线电台台站、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备案负责县级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缴;负责管理全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研究提出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编制全县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发展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政策措施。12拟订全县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且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开展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提出季度运行分析报告;组织申报“专精特新”发展示范企业、县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县级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研究制定全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指导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和银担企合作。责任单位为县无线电监测站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鼓励指导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推进物流平台建设和服务,促进生产企业物流社会化。建立全县重点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对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进行监控。13监督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培育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调处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进网作业事故查处。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信息化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组织开展全县网络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并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党政机关以及涉及国计民生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测评,推进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护、网络安全第三方测评机构发展。责任单位为县无线电监测站建立健全县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牵头协调处理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查处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14其它工作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查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查处盗窃电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协助处理;查处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参与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电力事故调查组,负责进网作业事故查处。查处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查处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和不具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查处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参与新建和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的审核、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核准新建、改(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过道);负责全县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铁路专用线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协调铁路专用线企业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实施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合同审验工作。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信息动员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事务,承担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征收核应急专项收入负责审核核进口单位核政府承诺申请,监管核进口单位履行义务情况承担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减负工作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 责 分 工相 关 依 据案例1经济运行调节县经信局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发改局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2工业规划县经信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县经信局负责编制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县经信局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县发改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县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平衡由县发改局负责3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1、县发改局根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制定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任务,界定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等。2、县经信局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监测分析战略性新兴产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工作,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落实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4工业与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县经信局按规定权限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经信局负责申报1、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二条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以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2、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某企业申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该项目由省经信委审批、核准,则由县经信局为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服务;如该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则由县发改局为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服务县发改局牵头全县工业与信息化领域新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需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由县发改局承担。5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属地管理县经信局负责01-04的国家重大专项的推荐申报、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某企事业单位决定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专项所属领域,分别向不同部门申报。若该项目为01-04科技重大专项,则由县经信局为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做好相应服务县科技局负责除01-04以外的国家重大专项的推荐申报、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6节能管理县经信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县经信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县发改局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县发改局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7电力运行调度县经信局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用电计划和全县电力运行调度;承担电力应急工作,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息 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县经信局根据当年全县全社会用电量和工业用电量等情况预测并编制实施下一年度发电量计划。县发改局根据全县全社会用电和用电量增速等情况,布局和审批发电项目县发改局负责衔接电力供需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8食品安全监管县经信局负责食品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9药品管理县经信局负责医药行业管理及药品储备管理,协调推进发展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王某要准备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药品质量管理也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是由商务部门负责,医药重大项目和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由发改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发展监测协调和药品储备由经信局负责。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发展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研究提出生物医药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生产、流通行政许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县商务局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12电子商务县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划。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某企业拟发展电子商务,若为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则由县经信局指导推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技术服务;若为工业企业,则由县经信局指导其推进应用电子商务,提升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和供应链协同能力,促进工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若为商贸流通企业,则由县商务局指导其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团购、电子商务服务业等新型商业业态发展。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13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审查县经信局对信息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项目总投资估算表、项目资金来源表、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审核。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2014年省物价局的湖南省价格调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议书先送省经信委进行审查,出具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后,再送省发改委申请立项。县发改局对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14担保机构管理县经信局负责全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协调和落实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财政局对担保资金(包括代偿补偿资金帐户)进行管理,指导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为小微企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08)187号)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研究全县再担保模式,指导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15物流 管理县经信局指导生产企业物流外包,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关于印发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9号)某企业要剥离外包内部物流业务,可向经信部门申请指导支持;要建设物流中心项目,应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要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流通配送、电子商务业务,可向商务部门申请指导扶持;要开展道路运输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县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划。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16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标准;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对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如某种非粘土砖要用于建筑工程,经信部门负责对该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相关性能的监管,而建设部门是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该产品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监管县住建局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规范;监督,依法查处建筑工程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设计、施工、监理行为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7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管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检查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行为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县管建设工程施工,市散装办与县住建部门介入调查。若该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施工,县散装办对施工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若该工程虽然使用散装水泥,但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县住建部门对施工方违法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检查违法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检查违法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经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县经信局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活动)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经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信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经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五)县经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县经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经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部门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五)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六)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经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委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委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4.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5.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6.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三)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和竣工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工程是否已经通过了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二)工程是否发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三)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二)现场检查,针对重点工程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相关招投标或竣工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招投标、竣工验收相关的讨论、咨询、专家评审会议。(二)查阅与项目招投标、竣工相关的技术资料,档案文件。(三)询问参与信息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四)根据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选择重点工程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二)与工程建设方沟通检查或者调查内容。(三)听取工程建设方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文件以及询问相关人员。(四)反馈检查或者调查情况。(五)做出检查或者调查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四)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二)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三)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变更。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有关要求,县经信局同县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查勘、问卷调查、委托下级部门或咨询机构等形式,对使用国家工信部、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二)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三)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于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对于疑似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五)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五、监督检查处理1、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2、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3、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4、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新宁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及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执行信息化标准的有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制定相关规划实施推进方案;2、是否明确规划中各分项任务的承担单位、责任人;3、是否按照规划实施推进方案中的既定时间节点完成既定任务;4、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5、是否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6、是否实行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管理;7、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化标准;8、是否明确执行信息化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调查、查阅文档等。四、监督检查措施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五、监督检查程序1、告知监督检查对象;2、落实监督检查内容;3、填写湖南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表或者湖南省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表;4、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并做出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于检查项目中未按照要求完成的,敦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3、对于触犯相关法律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六)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已认定为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称创业基地)的各类创业基地、科技园、孵化园。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认定时要求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二)创业基地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主要包括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专职服务人员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辅导、融资、技术、人才、营销等创业服务;(三)创业基地经营效果,入驻企业数以及企业运行和发展情况、年毕业企业数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有关要求,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认定的创业基地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是从基本条件、经营状况及经营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发布创业基地评价通知,明确评价范围和要求;(二)各创业基地将自查报告报各县市区经信委;(三)各县市区经信委对当地的创业基地进行初评并填写评审意见,对初评合格的创业基地材料报市经信委;(四)委托中介机构按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意见(湘经信中小企业2013362号)要求对创业基地自查报告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并打分;(五)形成创业基地评价报告。五、监督检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评价的、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自行要求取消的示范企业,取消其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被取消称号的,自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七)对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已认定为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服务机构)的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认定时要求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二)服务效果状况,主要包括服务能力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效果等方面是否达到核心服务机构的要求;(三)管理状况,主要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收支状况、获得资质等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有关要求,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认定的核心服务机构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是从基本条件、服务效果和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发布核心服务机构评价通知,明确评价范围和要求;(二)各核心服务机构将自查报告报各县市区经信委;(三)对当地的核心服务机构进行初评并填写评审意见,对初评合格的核心服务机构材料报市经信委;(四)委托中介机构按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对核心服务机构自查报告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并打分;(五)形成核心服务机构评价结果报告。五、监督检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评价的、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自行要求取销的核心服务机构,取销其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称号,被取销称号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八)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已认定为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以下称示范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认定时要求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二)申报“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时提出的发展规划和主要措施是否实施;(三)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效果状况,主要包括所选择的“专精特新” 发展战略和模式是否落实,并获得相应效果。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有关要求,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认定的示范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是从基本条件、“专精特新”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及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发布示范企业评价通知,明确评价范围和要求;(二)各示范企业将自查报告报各县市区经信局;(三)各县市区经信委对当地的示范企业进行初评并填写评价意见,对初评合格的示范企业材料报市经信委;(四)委托中介机构按关于申报湖南市“专精特新”发展示范企业的通知要求对示范企业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并打分;(五)形成示范企业评价报告。五、监督检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评价的、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自行要求取消的示范企业,不列为湖南市“专精特新”发展示范企业。(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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