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疗行为概念看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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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行为概念看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定位一、医疗行为的概念界定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源于医疗行为,没有医疗行为也就无所谓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因此,有必要第一对医疗行为做一个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医疗行为的概念。只有执业医师法中有一个所谓“医师执业活动”如此一个语焉不详的概念。该法将医师执业活动界定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 。但咨询题在因此否能将“医师执业活动”等同于“医疗行为” 。是否凡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活动均能够认定为医疗行为。笔者对此难以苟同。这是因为,一些专门的医师执业活动难以界定为医疗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展,传统概念下的治病救人的医疗概念已日益受到挑战。医师执业活动也不在限于医院和诊所。一些专门的医疗活动的显现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凝视医疗行为的概念内涵。笔者以为,下列一些行为是需要重新凝视的医疗活动:1、强制性医疗行为。2、非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进展,许多医疗项目已远远超越传统的治病救人的目的。为满足特定人群的躯体需要而进行的整容、隆胸、变性手术,其本身的医疗活动的客体并非人体存在的某种疾病,进行医疗活动的目的也不是治愈疾病,而在于通过医疗活动满足某种专门需要。因此,这类医疗活动明显不应适用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定。3、医疗实验行为。4、后医疗侵害咨询题。笔者以为,上述四种专门情形的医疗活动专门明显同一样意义的医疗活动有所区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医疗行为界定为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务工作者与患有一定疾病的患者之间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上述四种专门医疗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咨询题的法律性质,本文暂不予涉及。二、两大法系要紧国家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在解决了医疗行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咨询题后,我们能够发觉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只有在现在才仅限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情形。在那个咨询题上,笔者以为我们应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体会,作出我们自己的选择。那个地点笔者现介绍两大法系要紧国家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在英美法系的美国早期将医疗损害诉讼建立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但到了 19 世纪早期,当过失侵权被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获得了法院的明确确信以后,大夫拥有并运用适当的专业技能及审慎注意的义务,就建立在大夫负有不能对病人有过失的侵权法义务的基础上,大夫个人负有对病人尽适当注意的义务。总之,在美国随着过失侵权作为一项侵权之诉的基础的进展,医疗损害的受害人享有两个独立的诉讼基础,即默示合同责任与过失侵权责任,他们能够从中加以选择。在美国,现在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都被认为是过失侵权,并以过失侵权作为诉因。而且,所有的法院也都将“过失”看作是医疗损害案件的要旨,全然不去考虑当事人诉请中词汇的准确含义,即便过失侵权之诉与合同法有某种联系也是如此。因此过失侵权差不多居于现代美国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地位。在医疗损害的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之因此大都依据“过失侵权责任”对大夫提起诉讼,其缘故要紧有: 1、过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范畴上存在的两点差异,一是在美国大多数州,违约责任之诉不能要求惩处性损害赔偿,而在过失侵权责任中则能够要求惩处性损害赔偿,二是违约损害是将受害人置于如果合同得到完全的履行时的境地,而补偿性侵权损害赔偿则力图补偿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缺失,如此在过失侵权之诉中受害人能够要求加害人就自己遭受的痛楚、伤痛等精神损害予以补偿。2、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比违约的起算点晚,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违约行为发生之时,而侵权的起算点是损害发生之时。不管基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诉讼的实际成效上存在多大的差异,它们在要求大夫负有的注意义务上差不多上相同的,即大夫负有运用合理的技能以及尽审慎注意的义务。美国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案件时,专门注意的是大夫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非大夫与患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因为不管是合同责任抑或过失侵权责任,责任产生的前提差不多上大夫违反了具有合理的技能以及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从大夫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中进展出来的。不管在针对大夫的合同之诉依旧侵权之诉中,明确大夫所负有的合理技能与适当注意义务的性质及其程度才是咨询题的关键所在。在德国法上,同样存在美国法上的情形,即医疗损害的受害人考虑到自己诉讼的实际情形,在发生以人身损害为中心的大夫与有契约关系的患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咨询题时,大半依据侵权行为责任处理。 3三、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法律性质的定位 通过考察国外两大法系要紧国家的规定,我们不难发觉现代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法律性质的定位的主流是定位为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笔者以为,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法律性质的定位亦应定位为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理由如下:(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所谓民事侵权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不是本文要讲明的重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作为公认的事实,笔者亦不想重复。那个地点笔者力图从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时效三方面具体讲明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定位为民事侵权责任较之定位为合同责任更为准确。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广义的医疗损害赔偿咨询题十分复杂,只有在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准确定义之后才能针对不同医疗活动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从而解决关于责任性质、适用法律、赔偿范畴、归则原则等咨询题。关于目前情形最普遍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笔者认为不存在所谓责任竞合咨询题,其本身完全应认定为民事侵权纠纷。注释:4 李国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白得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出版 第 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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