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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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及xxx区农村信用社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贷责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第三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xxx各各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是xxx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则。第二章 责任主体、责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xxx联社作为基本经营机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基层信用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经办责任人。第六条 信贷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第七条 xx省农村信用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八条 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准)环节责任人不变。经营管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状况负责。第三章 责任人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业务负全部责任。信用社在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责任。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社主任及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人,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区联社社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审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任人。第十条责任人(主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责任任承担。调查责任人对报批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性负责;审查责任人对审查的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经营的最最终决策者负经营决策责任;核准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管管理的最终决策者对核准的信信贷业务负管理决策责任;经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经有权人人审批(核准)的信贷业务发发生后管理、信贷资产保全和和本息收回责任。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区联联社及各信用社、营业部要加加强对辖内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检查,对违规责任人要及时查查处。第十二条调查责任任人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关数据、资料骗取农村信用社社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失,一律下岗;形成不良信贷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下岗清收;规定期限内不能全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同。第十三条调查责任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要负责清收。(一)未按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二)对客户的财务、资信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第十四条审查责任人有下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造成损失,一律下岗;形成不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期限内下岗清收;在规定期限限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除劳动合同。(一)不坚持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二)故意向有权审批(核准准)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第十五条审查责任人有下列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要负责清收。(一)未按制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审批批(核准)的;(二)没有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告中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误误导审批(核准)的。第十十六条审批(核准)责任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是否造成损失,一律免职;形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规定时间内下岗清收;在规定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越越权或变相越权(含拆笔贷款款等)审批信贷业务;(二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准准)信贷业务;(三)不采采纳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意见见签批信贷业务;(四)向向不符合xxx区农村信用社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客户授授予信用;(五)向关系人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他人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贷款。第十七条审批(核核准)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清收。(一)依据未经核实实的信息、资料审批(核准)信贷业务;(二)审批(核准)信贷业务时适用政策策、法规不当;(三)没有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理责任人就进行审批(核准)信贷业务。第十八条经经营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有领导职务的一律免职;形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下岗岗清收;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劳动合同。(一)明知借款款人自筹资金未落实或者在贷贷款附加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下,提前发放贷款;(二)擅自变更贷款条件或擅自同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三)对有关人员、部门或下下级机构反映的上级审批(核核准)的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信息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贻贻误时机形成损失;(四)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及信息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的的。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责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劳动合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产的,负责清收。(一)借借款合同填制不规范或缺项、漏项,致使合同法律效力受受损;(二)未按规定核验验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和有效性;(三)抵押、质质押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不合法而导致抵押、质押失效效或者部分失效;(四)不不严格执行抵押、质押贷款折折扣率的规定;(五)未按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或质押物毁损、遗失;(六六)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效措施;(七)保证贷款手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八)在担保单位不具备保证资格格情况下,发放新增保证贷款款;(九)未按规定对保证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检查,导导致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变变化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应措施; (十)发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十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区农村信用社社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及时采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信贷资产法法律诉讼时效中断等导致风险险增加的;(十二)未按规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管理,甚至隐瞒借款人发生的的重大变化,导致未能及时发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权措措施;(十三)未按规定进进行档案管理,造成贷款档案案资料不全或有档案涂改、拆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第二十条所办理的信贷业业务形成不良信贷资产,办理理业务的责任人(包括各环节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在在清收前不准调动、提拔。第二十一条被确定为下岗岗清收人员,下岗期间只发放放基本生活费。第二十二条条有关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分按省联社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触及刑律构成犯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 免责条件第二二十四条免于承担责任的前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风险事先无法预预料。第二十五条免于承承担责任必须按原业务审批(核准)权限报批。第二十十六条对于下列情况,经批批准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失巨大不能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的贷款;(三)借款人死亡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的贷款;(四)经省联社认认定,不必承担责任的其他贷贷款。第二十七条符合免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材料逐级上报审批。(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证明资资料;(二)借款人触犯法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件;(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第六章 管理部部门及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条联社信贷管理、稽核、纪纪检监察部门为辖内信贷业务务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分别别不同情况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九条信贷管理部门门作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要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信贷业务务组织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责责任人处理意见移交稽核部门门进行处理;对通过检查发现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在认定责责任人基础上交纪检监察部门门按规定查处。稽核部门作作为各级机构经营管理的内部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辖内经经办的信贷业务专项稽核检查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人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对通过检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在在认定责任基础上交纪检监察察部门按规定查处。纪检监监察部门负责辖内检查发现的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发现的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司法部门门处理。第七章 工作方式式第三十条责任追究采取取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工作作方式。(一)信用社负责责对信贷员(客户经理)责任任追究工作;(二)联社负负责对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员的责任追究以及对信用社负负责人信贷业务的责任追究工工作,并对信用社信贷业务责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必要要时可直接追究信贷业务责任任人的责任。第八章其他他条款第三十一条基层信信用社信贷员由xxx区联社社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和解聘由基层信用社提出,报报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确确认。第三十二条建立信信贷业务责任人管理档案。辖辖内各社、营业部按各自权限限对所有信贷业务责任人按人人建立责任管理档案,并责成成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第九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xxx区联社负责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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