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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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了 煤矿井下放炮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 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 助。煤矿井下放炮管理条例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 2年以 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 证。第二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 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 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第四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 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放炮器钥匙要 有放炮员随身携带。第五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 凭采掘单位开由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 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 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变质硬化炸药不得由库,也不得 使用。第六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 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 外面。第七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 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 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 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 并悬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 体相接触。放炮母线随用随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 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严禁明 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 1m时,母线拉够30m放 炮。(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 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 50m放炮。(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 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 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 的最大突生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100mo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 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 于 30min。第十条 放炮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 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有放炮员检查好后 发出。第十一条 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 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 炮员,放炮员发生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第十二条 放炮员应配备放炮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仪等。第十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在采掘工作面,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 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 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 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第十四条 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 保护;(二)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由净浮煤再联响瞎炮;(三)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放炮。(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 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由原放置的引药或 从引药中拉由雷管。(五)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 的煤、砂,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六)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 炮无关的工作。(七)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 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第十五条 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研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 (砂)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 矿许用炸药。(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 量不得超过450克。(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 (砂)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 下部空间的瓦斯。(四)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 行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第十七条 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 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第十八条 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 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 定母线和多台放炮器放炮。第十九条 放炮器必须有专人维修、更换电池、放炮器 保证完好、杜绝失爆,每次维修均要试验放炮器放电时间, 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放炮 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井下检修。第二十条 高瓦斯矿井的放炮联线方法,只能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第二十一条 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 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装药前,当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 1喷口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 0.5立方 米时,才准许装药;放炮前,当放炮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 瓦斯浓度低于1麻口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 0.5立方米时,才 准许放炮;放炮后,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喷口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 0.5立方米时,才准许进入 工作地点。第二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牌板上。严禁瓦斯超限放 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生、煤 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第二十三条 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即拉绳、 桂牌、站岗。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 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口设好警戒,安排 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入。拉绳的高度在 1.11.3m,桂 上警戒牌,警戒牌规格不低于 250 X 200 x 10mm白底红字上 写“放炮”二字,字迹要标准醒目。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相关文章:1.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2,矿井停产检修管理规定3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规定4 .煤矿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范本5 .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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