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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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须知 一、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2. 已完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单份合同超过500 元的不得零散贴花, 需填写一式四份的税收缴款书到开户行交印花税, 到所内加盖印花税税讫章。)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4.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注:所有复印件空白处,企业写上“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签上经办人名字及日期,并加盖企业的公章,合同超过1 页的,合同封面盖完整的公章,侧面盖骑缝章。外出经营证明应在外出经营前办理, 外出经营结束后, 应按时找专管员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已到 10 日内仍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停止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需下载填写打印的表格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注:以下四种情形的,地税机关不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企业按规定应在北京当地完税:(1) 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 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 (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依据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7 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 393 号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 2004 4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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