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版高中历史课件《“法定义务”的界定缺陷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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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教材中关于一、教材中关于“法定义务法定义务”的阐述的阐述思品教材八年级下册正文P14倒数第二行和P17 的“相关链接”中分别这样阐述: “法定义务是宪法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成为法定义务,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 ,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 二、对教材中关于二、对教材中关于“法定义务法定义务”界定界定的疑问的疑问 v1、“法律规定的”是否就是“法定义务”?v2、国家法律“提倡”和“鼓励”是否应理解为 “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v3、“法律鼓励做的”究竟是法定义务还是 道德义务? 三、教材三、教材“法定义务法定义务”界定缺陷的原界定缺陷的原因因v1、违背了法律界定的科学性原则, 表达语言含糊不清v2、违反了同一概念阐述前后统一原则v3、混淆了法理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我国现有法律的一大特色我国现有法律的一大特色 存在大量的鼓励性、倡导性规范,即教材中“法律鼓励做的”规范。v例:例: 宪法宪法v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v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v第四十二条 国家提倡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条 夫妻夫妻应当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指导原则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康复工作应当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第三十六条职责第三十六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国家和社会鼓励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义务献血法义务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国家提倡提倡十八周岁至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鼓励科学探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全社会都应当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第三条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第三条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均应承担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义务植树任务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应当根据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相关法理相关法理1、法律规范的一般分类:“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三种,教材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 实体规范又分授权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可为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包括“义务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应为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或“勿为性规范”)2、公民的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应当由公民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或者应他人的要求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来帮助他人实现其个人权利的一种制度。 四、观点及理由四、观点及理由v观点:1、“法定义务”只应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也就是教材中所说的“法律要求做的”和“法律禁止做的”。v2、鼓励性、倡导性规范不应成为法律规范,或者说鼓励性、倡导性义务不应成为法定义务。v理由:1、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最主要区别:法定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倡导性义务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理和现实基础。v2、完整的法律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教材P13、P15)。五、“法定义务法定义务”界定缺陷的影响界定缺陷的影响v搅乱学生的思维v损害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冲淡他们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这也是这么多年来普法活动收效甚微的一大原因),冲淡学生的法治观念,从而延缓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v降低思品课的地位 六、教材处理建议v1、将“法律鼓励做的”明确定性为道德义务v而把“法律要求做的”和“法律禁止做的”明确定性为法定义务。v2、将“法定义务”定义为宪法和法律规定公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删去“ 诸如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这一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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