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QS0001S-2012即食海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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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m rQYQS 0001S-2012 即食海萤Q/YQS营口居多海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QS 0001s20122012-02-10 公布即食海装2012-03-20 实施营口居多海翦销售有限公司公布Q/YQS 0001S 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属首次公布。Q/YQS 0001S 2012即食海蜇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为要紧原料,经切割、漂洗(脱盐、脱矾)、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内配有调料包的即食海蜇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的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GB 13736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SC/T 3210盐渍海蒙皮和盐渍海蟹头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 定3产品分类按原料不同分为即食海蜜丝(皮)、即食海蟹头。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新奇,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应符合SC/T 3210。Q/YQS 0001S 20124.1.2 生产用水:应该符合 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组织形状固体条状、块状,无杂质色泽具有本品种海萤的固有颜色滋、气味具有海萤固有气味和味道,无异味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固形物/%55甲基汞/ (mg/kg)0.3明矶(以AI计)(干样品)/ (mg/kg)100无机碑(以As计)/ (mg/kg)0.5铅(以 Pb计)/ (mg/kg)0.54.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标菌落总/ (cfu/g )5000大肠菌群/ (MPN/100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4.5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2 Q/YQS 0001S 2012用目测、口尝、嗅觉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总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无机碑按 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甲基泵按 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明矾按 SC/T 32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进行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5.3.3 致病菌按 GB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7、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 检验。5.4 净含量偏差按 JJF 1070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按千分之一抽取,但每批不应少于 10 袋。6.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 6 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3Q/YQS 0001S 2012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 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7.3 运输运输时小心、轻放、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地点,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 品混放。产品的贮存温度0c25c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2102S100SQ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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