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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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培训资料一、简政放权改革不到位的主要问题第1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未停止审批,存在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转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对取消事项进行拆分、合并或重组继续审批,以核准、审核、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等行为。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未及时承接并规范管理。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通过变相方式间接控制下级审批,要求下级单位以事前备案等形式变相收回审批权的现象。(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26个市直部门)(一)清理主体按照“谁的审批事项谁清理”的原则,清理主体是市县两级具有审批职能的相关部门。(二)清理内容目前我市范围内各级各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本级自行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三)清理依据依据2014年至今,市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共13个。1、2014年2个,文号:衡政办201411号、衡政办201416号;2、2015年5个,文号:衡政办发20151号、衡政办发20156号、衡政办发201514号、衡政办发201520号、衡政办发201541号;3、2016年3个,文号:衡政办发201622号、衡政办发201626号、衡政办发201640号;4、2017年3个,文号:衡政办字201718号、衡政办字201745号、衡政办字201746号;5、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四)相关要求1、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未停止审批:是否在市政府相关文件印发后规定时限内,对取消事项从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审批系统中删除,并同步通过本部门网站、审批大厅、审批窗口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如果没有则为未及时停止审批;市政府文件印发后规定时限到期后,查看部门审批案卷和审批系统,如果取消事项在案卷和系统中出现则为未及时停止审批。2、是否存在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转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查看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办事台账、案卷,对照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进行查找。3、是否存在对取消事项进行拆分、合并或重组继续审批:查看审批部门审批事项目录、审批台账、案卷、审批系统,查找是否有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关键字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拆分、合并、重组继续审批。4、以核准、审核、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等行为:市直各审批部门对照自身审批事项目录和权力清单,筛选出核准、审核、备案等事项,看是否与名称相近但已取消审批事项实质一致的事项(包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收费标准等)。5、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未及时承接并规范管理:查看是否在市政府印发衔接落实文件后,在要求时限内更新并公开本部门审批事项目录、调整审批系统、制定审批流程和审批指南等。是否做到无缝衔接、落实到位、是否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公开。是否存在因承接能力问题造成无法衔接落实的问题。是否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自行取消下放工作力度,取消下放事项是否为基层需要事项,是否考虑了基层承接能力。6、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通过变相方式间接控制下级审批,要求下级单位以事前备案等形式变相收回审批权的现象:对照市本级下放事项,查看审批案卷中是否存在市本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签字盖章内容,是否有审批要件之外的资料等,如有则为变相控制下级审批。通过电话回访办事群众和企业了解是否存在设置隐形障碍等现象。市直部门是否将下放事项向各县市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进行移交。7、对以“红头文件”等形式违规设置,以及混淆在日常管理事项中的审批事项是否进行了清理取消,并向社会公开。8、上报相关表格内容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问题要表述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坚决杜绝凑数问题、严禁出现模棱两可字眼。市直各部门填表人和主管领导要严格把关,确保上报问题质量。(五)典型案例某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向所属县市区下放了“教师资格认定”这一审批事项,某市教育部门自行向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不得办理此审批事项,由某市教育部门统一办理;某市民政部门在明知道“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已取消的情况下,仍通过其他方式办理。二、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的主要问题第2项:未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取消调整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违法违规擅自设立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存在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为就业准入、企业营业准入事项的情形,违规设置职业资格考试、发放证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47个市直部门)(一)清理内容及主体1、国务院取消的434项职业资格落实情况。全面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仍然存在违规培训、鉴定(考试)和发证问题。2、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55项职业资格落实情况。全面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对省政府取消的27项职业资是否仍然存在违规培训、鉴定(考试)和发证问题;对省政府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28项职业资格是否仍然存在变相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或通过培训方可就业(企业营业)的问题。3、全面清理名目繁多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对各级各单位面向劳动者个人发放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书、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各类证书进行全面清理摸排,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书,逐个厘清其与劳动者就业、企业营业准入、企业资质晋升、人才评价之间的关系,建立台账,实施清单管理。(二)清理依据国务院取消的434项职业资格、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55项职业资格、冀政办发201524号、冀政办发201617号、冀政办发201624号、冀政办发20171号,冀政发201539号、冀政发201612号等文件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三)相关要求1、冀政办发201524号、冀政办发201617号、冀政办发201624号、冀政办发20171号,冀政发201539号、冀政发201612号等文件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是否均已停止考试鉴定发证活动。2、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明确的条件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以及进行收尾考试等后续工作外,是否存在变换方式继续组织考试鉴定发证的情况。3、各地区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经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全部取消。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5、其他社会评价项目是否存在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认证活动,是否违法违规设置准入、上岗资格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行为。(四)典型案例国务院已取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某市交通部门仍在办理。国务院已取消“印刷操作人员资格证”,某市人社部门仍在组织相关考试并颁发此证书。第3项:未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工商登记审批事项存在后置套前置、重复审查等情形,相关部门不协同不配合,影响改革进展和成效。(牵头单位: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9个市直部门)(一)未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相关部门不协同不配合,影响改革进展和成效。1、清理内容及主体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2、清理依据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全面整合优化涉企证照事项,妥善做好改革衔接过渡,确保10月1日前全面实行“多证合一”。3、相关要求未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推进落实“多证合一”改革;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不到位,“多证合一”信息不能及时接收、传输;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不认可,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因政策或技术原因,影响改革深入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未对“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涉及以上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和省要求在抓好“八证合一”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更多涉企证照,实施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4、典型案例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按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政策要求,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同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但在办理后续其他业务时,本应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办理,但相关部门仍要求提供诸多材料,不协同不配合,影响改革红利。(二)工商登记审批事项存在后置套前置、重复审查等情形。1、清理主体各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和企业登记机关。2、清理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目前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为32项,国家工商总局据此编制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5月)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5月)。3、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各级各部门擅自增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对已经明确取消或由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执行。涉及以上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地要严格执行两个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冀政办发20168号)。三、清单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的主要问题第4项:未对照省级已公布的各项清单,按要求编制公开本地本部门的清单。未按期完成编制公开,或编制标准和口径不合要求。清单向社会公开不及时,市场主体和群众无法便捷、及时、全面获取相关信息。动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清单调整不及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47个市直部门)(一)清理主体:1、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市编委办。2、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监管清单)。牵头单位: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3、固定资产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和禁投产业目录清单(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4、涉企收费事项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5、罚没事项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市法制办。(二)清理内容对照省、市两级公开的7张清单,分别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监管清单)、固定资产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和禁投产业目录清单(负面清单)、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在公布公开时限和流程、清单规范性、清单动态调整等方面进行清理。(三)清理依据省、市两级关于7个清单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2014至今,历次衔接取消、调整、下放相关文件(同第1项清理依据);部门职能调整情况、政府机构改革、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等情况。(四)相关要求1、查看市直各相关部门有无制定本部门相关清单建设实施方案、保障机制等,是否明确部门相关清单责任科室和责任人。2、查看各部门网站是否公开相应清单,查看公开时间。3、各部门是否按照清单规范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能否达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清单管理等基本要求。4、各类清单中要素是否规范完整。5、各级各类清单是否按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部门职能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告。6、是否按正确的清单调整程序和要求,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正确实施动态管理。清单调整程序:各级文件通知印发后,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调整完成本部门相关清单;调整完成的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公开的同时报审改部门备案,由审改部门将汇总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监管清单、负面清单、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分别由其牵头部门汇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7、上报相关表格内容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问题要表述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坚决杜绝凑数问题、严禁出现模棱两可字眼。市直各部门填表人和主管领导要严格把关,确保上报问题质量。上报的清单问题要具体细化、写清没有按照哪个通知文件进行动态调整、没有按照哪个通知文件要求的时间点(写清时间)内完成并公开。(五)典型案例某市直部门没有在本部门网站公开相关清单;某市直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权力清单”没有按2月24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进行调整、没有按相应时间和要求报审改部门汇总备案;某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没有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工商、食药监合并),调整本部门责任清单。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不到位的主要问题第5项:未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未按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的计划推动工作。“双随机”抽查的范围、频次、方式不规范、不合理,抽查结果不够透明公开,未能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全程留痕。(牵头单位: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32个市直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一)清理主体及清理内容要求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同时与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连接,录入相关信息;按照各部门制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开展抽查活动。(二)清理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34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印发的通知(衡双领20171号)。(三)相关要求1、各部门要根据“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在本级、本部门、本领域推广“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并向社会公布公开。问题表现:一是未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二是制定了抽查工作实施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未在部门网站公布公开;三是“一单、两库、一细则”存在漏项缺项(需写明缺项漏项的原因)。2、按照本部门的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范围、频次、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问题表现:一是未按照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范围、频次、方式开展检查(需写明规定工作的要求,以及实际督查范围、频次和方式)。二是开展的督查工作,未填写检查记录表。3、及时公示抽查及查处结果,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录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部门网站、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问题表现:一是未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二是超出规定时限20个工作日后,再向社会公布公开(需写明超出多长时间)。4、各部门要连通政务外网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问题表现:一是未与政务外网连接;二是连接了政务外网后,未进行过专项督导。第6项:未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44个市直部门)(一)清理主体及内容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二)清理依据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相关要求1、市、县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问题表现:一是该部门未制定本部门的制度文件、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二是截至2017年6月20日,该部门未完成制定本部门的制度文件、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需写明未制定完成哪一项工作)。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问题表现:一是该部门未建立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二是该部门只建立了事前或事中或事后某一项机制;三是该部门未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四是该部门编制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人员清单,但是未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五是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六是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七是行政执法部门未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法文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按要求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执执法终端等音像设备。问题表现:一是未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法文书;二是未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三是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法文书、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但内容存在漏项缺项(需写明漏项缺项内容);四是未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执执法终端等音像设备。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问题表现:一是未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二是未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五、优化政府服务不到位的主要问题第7项:未落实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没达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未编制公开各审批环节涉及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审批流程图;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申报材料和中介服务,超时限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5个市直部门)(一)清理主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立项阶段中,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包括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包括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二)清理内容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根据省编委办关于“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培训资料,“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仅限于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第一个阶段,即立项阶段。1、未落实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达不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未“一口受理”。未打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上下层级之间的界限,未将“多头受理”整合为“一口受理”的情况。未并联审批。对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置能够并联的,未列入并联审批事项的情况。未实现网上查询。未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办理情况的网上查询的情况。2、未编制公开立项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审批流程图办事指南。一是未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的,二是在办事指南中未列明立项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的。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目录。未编制和公开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目录,为对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目录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审批流程图。未编制、公开审批流程图的。3、擅自增加审批事项、环节、申报材料和中介服务,超时限审批增设审批事项。对在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增设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增设环节、材料。对在省政府公布的立项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以外增设的环节和材料进行清理。增设中介服务事项。对在省政府公布的目录以外增加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未限时办结。对未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办结的进行清理。(三)清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四)相关要求要将立项阶段中相关部门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申报材料、流程环节、受理方式、办理方式、网上查询和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等进行再规范、再明确,比对发现符合清理规范范围的问题,要不遗不漏、全部上报。(五)典型示例某县发改部门未对本部门承担的立项阶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项目编制办事指南。第8项:在办事过程中随意设置门槛,要求群众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奇葩、循环等证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12个市直部门)(一)清理主体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的主体是证明事项的设定部门,不是出具部门。清理主体不局限于衡水市“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第8项所列的12个责任单位,其他设定证明事项的部门要一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均需上报。(二)清理内容清理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设定的,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其他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即群众到本部门办事,本部门要求群众提供的,需要到其他部门或社区、村(居)委会开具,证明某方面内容的材料。注意两点:1、办事群众自己能够提供的相关证照和申报材料不在此次清理范围。2、“一问责八清理”开始以来仍在开具的,包括目前已经自行整改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都要清理上报。(三)清理依据1、法律法规。对本部门设定的全部证明事项,首先要逐项自查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对没有依据的要进行清理;2、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已经明确不再开具的证明事项,仍在要求群众提供的,要认真进行清理;3、是否符合现实需要。自查是否属于“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或为群众办事设置门槛,对没有必要证明,开具部门无法证明、难以开具,证明的内容与开具证明的条件互为前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要重点进行清理。(四)上报要求要把专项清理与正在开展的“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摸底梳理阶段发现的,符合专项清理规定范围的问题,要不遗不漏、全部上报。(五)典型示例某县行政审批局在办理某审批事项事,要求群众提交由县公安局出具的无法律、政策依据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017年6月22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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