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土地流转价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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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土地流转价格问题研究翟仁祥、乔娟、王浩一、引言农用地是关系到农村、农业、农民三个环节的核心问题。过去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会使土地产权不稳定,再加上土地调整频繁导致农户对土地的投入激励下降,土地的产出效益下滑,土地的规模过于狭小,呈现出细碎化的特征。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农业产出效益的日益低下,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渐增多,部份地区甚至出现农村耕地抛荒现象。以自愿有偿为基本原则,允许农民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新一轮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通过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二、土地流转方式及其价值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农用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内、流转双方公平自愿的一种经济行为。目前我国农地的流转方式主要有出租、转包、转让、入股、抵押、继承、代耕、赠与、质押、互换等多种方式。根据农业部信息中心的2015年网络平台土地流转监测信息显示,土地流转均价492元/亩。土地出租、转包、转让、入股四种流转中,出租成为2015年最主要的流转方式,约占2/3;转包次之,约占1/5;而转让和入股最低不足6%和2%。具体而言,土地出租虽不限于同一经济组织内,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只是经营权的转移。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只发生承包权的转移并不产生经营权所有权利人的转变。土地转让是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根本性让渡,在这个过程中,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整体转移。土地入股是农村家庭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并获取红利或决策权。对于农民来讲,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土地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甚至全部身家,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业和失去最基本的生计保障。从这个角度而言,土地经营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给予农民的就业保障。农民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转让,土地的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也就随之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的流转价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整体价格,即农用地的生产收益权价格和农村家庭的社会保障权价格。表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其价值基础流转方式权益类型价值基础出租经营权生产收益价值、就业保障价值转包经营权生产收益价值、就业保障价值转让承包权、经营权生产收益价值、就业保障价值、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入股经营权生产收益价值、就业保障价值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转入方比如种田大户的利润函数为:其中,表示农产品价格(比如小麦或稻谷),表示为亩均产量,表示流转土地面积(假设种田大户的种植面积全部属于流转土地,暂不考虑自有土地)。表示在流转土地经验过程中的固定投入,主要用于对于贫瘠土地的排水供电等设施、土地整理、道路平整等先期投入,这部分固定投入根据流转土地的面积大小、贫瘠土地整理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关。表示流转土地亩均价格,通过流转双方的流转合同约定;表示土地经营过程中亩均投入成本,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水电、劳工投入。相对而言,亩均产量和亩均投入成本在一段时间相对保持不变。适宜的气候温度条件、良好的田间管理有助于提高亩均产量。由此可见,种田大户的土地经营利润函数主要取决于农产品市场价格、流转土地面积、固定投入、流转土地价格。在固定投入较大、农产品价格较低的情况下,种田大户的收益极大下降乃至亏损,将导致种田大户的“理性而不合法”行为退田弃种或跑路。因此,种田大户特别是流入较大规模土地的承包者,需要充分考察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避免自身有热情无实力或经营规模与实力能力不匹配,盲目进入农业产业,给农业生产,自身和其他农民利益带来风险。鉴于稳健经营和风险可控可承担原则下,种田大户坚持以适度规模为主,防止土地规模过大在农产品价格较低或流转土地价格较高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并在土地经营存在困难前提下,主动寻求农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帮助,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其经营困难而“撂地跑路”,给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带来损失。三、土地流转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在土地流转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通过流转把农民细碎的土地整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率。而土地流转价格是影响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的关键因素,价格过低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价格过高则会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因此,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价格及其影响因素,对于改善土地流转的条件,促进规模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流转价格问题的本质是地租问题。威廉·配第认为地租是土地耕种者的收获除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而亚当·斯密(1972)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即地租形成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大卫·李嘉图认为地租的形成及其水平的高低受土地质量、供求关系及资本积累数量的影响。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由此可见,土地流转价格涉及到土地地租的分配。而现实中土地流转价格不仅仅受土地收益影响,还与农户家庭特征、耕种意愿、劳动力机会成本、土地自然条件、土地产权、土地供求关系、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不仅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还受社会因素的影响。本文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家庭特征、农业经营特征以及外在因素提出三个假设:假设一:农户家庭特征对土地流转价格有影响农户家庭特征包括户主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人口和打工经历。一般而言,男性户主相比女性户主,人际关系和风险偏好相对较强,接受土地流转的价格相对较高;户主年龄越大,思想越保守,越不容易接受过高的土地流转价格;户主文化程度越高,农业收益预期越高,但由于其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也更容易找到非农就业的机会。家庭人口数量越多,一方面对于农业经营提供了较好的劳动力资源,也更易于扩大土地流转规模。打工经历可以拓展户主的知识和信息面,有利于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土地的流入。假设二:农业经营特征对土地流转价格有影响农业经营特征包含土地流转面积、土地流转期限、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经营预期收益以及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意愿。户主为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土地流转规模扩大意愿越强,需要流转土地越多,流转期限越长,土地流转价格越高。但土地规模越大,意味流转土地所需资金越多,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很强的经济实力。此外,农户土地流转决定与否以及愿意接受的土地流转价格是基于对农业经营的预期收益,而对预期收益的判断是基于往年的农业产量及其农作物价格。假设三:外在因素对土地流转价格有影响外在因素包括家人态度、政府部门支持以及银行扶持。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在农产品价格已经遇到天花板的时代,是需要冒一定风险的,接受较高的土地流转价格与家人的支持分不开。因此,家人的支持对土地流转价格有着正向的影响。而如果国家在政策上有资金补助支持,融资有保障,则能有效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扩大发展规模。因此,当地政府的扶持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土地流转价格有着正向影响。四、连云港市土地流转基本特征根据连云港市县区不完全统计,土地流转的基本特征有:(一)流转面积逐年增加,流转形式和流转主体多样化土地流转规模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且新流转的土地多用于规模化经营,一改过去分散流转、分散耕种的局面,切实发挥了流转对发展现代农业的作用。从流转方式上看,形式多样化,主要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和其他形式,其中出租和转包是两种主要流转形式。流转主体也趋向多元化,过去土地流转主要在本村尤其是亲戚邻居之间,主体比较单一。随着流转不断加速、农业项目的不断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增多。本地有限的土地资源已经满足不了能人大户的需求,土地跨村、跨乡流转面积逐步扩大,土地流转逐步打破传统的行政区域界限。(二)流转价格逐年攀升,农民对更加看重土地预期收益在十年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多是由农户亲友之间自发流转形成,流转田块较小,价格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不同一般在100-300元/亩。随着粮食收购价的较大增长,同时地方政府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土地增值潜力逐渐显现,农户对土地流转价格期望值越来越高,导致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从种粮大户反映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价格近2年平均达到600-9000元/亩。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种植的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幅度更大。农民除了从土地流转中获取收益,还可以在农业基地里打工获得劳务收入。(三)土地流转成本与粮食价格的反向变动形成倒逼机制粮食收购价的上涨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调查中大部分种植大户有继续流入土地的愿望,显然这些需求将有力推升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反过来,土地流转费用上涨势必增加农民种粮成本,在国家保障种粮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又会对粮食价格上涨形成倒逼作用。根据测算,在人工费用、农资价格等其它成本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成本每上涨100元/亩,粮食收购价格就要上涨0.2元/公斤,才能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维持现有水平。五、土地流转中存在主要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生态高效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力举措。由于农民思想意识和流转环境的不成熟,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土地流转意识有待增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由于农民外出务工不稳定,经商风险较大,技能素质不高,农业收入仍是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许多农民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宁可将土地留在身边粗放经营,也不愿流转出去。一些村干部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认为是农户之间的事情,没能做到及时引导。(二)土地流转法制化进程缓慢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仍有相当部分的土地流转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些虽签订书面合同,条款也多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规定不具体。土地流转价格不尽合理,容易引发土地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快,影响土地承包者规模化种植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土地分散导致流转难度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各乡村为了减少矛盾纠纷,对耕地按好坏搭配进行调整。表面上看土地分配是公平的,但却提高了农民的耕作成本,也为农户土地流转增加了交易难度。在绝大多数农户同意租出的情况下,仅个别农户反对而造成整片土地无法流转的情况普遍存在。(四)种粮补贴政策效果有偏差近年来,国家不断提高农业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等补贴标准,但在实际土地流转中,享受政策补贴的不是粮食种植者,而是坐享租金的土地流出方。国家惠农政策和粮补资金的效果产生偏差,并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形成了一定的逆向调节作用。(五)粮食价格下跌导致毁约频现2016年下半年全国粮食价格出现了少有的低迷情况,加之天气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亩均产量和农产品收入的极大下降,部分种田大户缺乏丰年补灾年的心理预期准备,导致较多土地流转承包种田大户或毁约退田,或“跑路”,缺乏一定的契约意识。六、土地流转中的对策与建议(一)强化土地流转政策指导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引导力度,坚持土地流转“依法、有偿、自愿流转”的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可以积极引导,但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多长时间、以什么价格流转,都要由农民自己做主,不得强行推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疑虑,放心流转,从心理上缓解农户因土地流转而带来的焦躁情绪。农户对因土地流转而带来的风险具有担忧的情绪,尤其以年老及无其他生计保障方式的农户为主。市、县政府可以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类、不同作物,结合相应的农产品市场因素,设定不同的评价指导意见。同时规定旱涝等大面积自然灾害的特殊年份,可以经协商适当调减当年的流转价款,以帮助土地受让人化解不可抗风险、渡过难关。同时,提高基层干部“以地生财”的意识,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集中土地、运作土地的能力。(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地价过高,不仅不利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且很容易链锁产生社会负面效应。农户委托所在行政村统一流转的,要在保证正常年景受让人有利可图的前提下,合理商定流转价格。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明标暗投的办法。以合理定价作为明标,在临近竞标时内部秘密设定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标底,现场监督开标,以最接近标底(略高或略低)者中标。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最高价中标,确保土地流转价格始终控制在理性的范围内。在未来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的预期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既要防止因土地流转价格过高而严重挤压经营者利润,导致经营困难,最终给承包农户带来风险和损失,也要防止因流转价格过低而影响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兼顾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协商议定流转价格和调整办法。(三)促使土地流转市场法制化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流转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土地流转日趋常态化、市场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包括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流转合同的签订、流转合同的纠纷调解与仲裁以及日常监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四)创造条件推动土地流转进程已有实证研究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0-15年的流转期比较符合当地的农用地流转意愿价格和土地流转市场需求。如果农户流转意愿强而市场需求少,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则需要当地政府和村干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牵线人”或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开展适度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户收入搞好协调与协商,调整分地方案,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切实提高参与土地流转主体的收益。只有给流转主体带来较大的收益,才能吸引更多的土地参与到流转中来,从而调动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粮食价格的低迷或攀升,对土地流转双方都会带来收益的减少或增加,需要流转双方具有契约意识,尊重流转合同对双方的双向约束性,而不是简单退地弃种或任意提高流转价格。当然,也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功能,及时受理并妥善调处各类土地流转纠纷。作者:翟仁祥,淮海工学院商学院国际贸易系副主任;乔娟、王浩,连云港市物价局成本调查分局局长、副局长联系电话:8586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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