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标准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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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通认证 STQCWG-18/第1版申请组织公开文件 批准: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0日山 东 世 通 质 量 认 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申请组织公开文件目录* 1.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简介* 2.最新认可业务范围* 3.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规则* 4.认证收费规则5.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受理程序 公司简介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STQC)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专业从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公司现有办公面积500余平方米,并配有足够的设备支持日常工作的需要,并且根据机构发展需要,将适时扩大认证所需资源。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他们在中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管理事务中发挥过重大作用,其中还具有数十年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的领导和专家。本公司的其他人员、未来聘用人员和兼职审核人员将是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各地专业人员,或未来公司认证业务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所需的其他人员。公司始终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可信”的原则,以公正的方式实施行政和业务管理,本公司的认证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以申请人的规模、性质、行业、地域、是否为某一协会的会员及已获认证数量等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本公司也不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延申请的受理或为其自身的利益而对某些特定的申请采取优先或照顾等。公司依据ISO9001、ISO14001、GB/T28001、OSHAS18001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申请获证组织进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认证。当申请人提出按照特定的认证准则进行审核时,本公司将确保这种认证准则得到CNAS的承认且本公司或其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对该准则做出规范化解释,同时予以发布。公司承诺仅在CNCA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从事认证活动,仅在CNAS批准授权的认证领域及业务范围内使用CNAS认可标志。不参与相关机构的各种服务活动,不受理相关机构的认证服务。公司将在合同评审、现场审核、认证决定等过程对申请认证组织的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做必要的检查和评价,以确定组织的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活动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时应要求组织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公司将“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工作理念,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持续改进的工作态度”作为对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外聘人员)的工作要求,并努力营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工作氛围,争取早日实现“创造价值、服务社会、追求卓越、争创一流名牌认证机构”的奋斗目标。公司地址:青岛市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15层电 话:0532-85727846传 真:0532-85728624邮 编:266071最新认可业务范围QMS:103食品、饮料和烟草204纺织品及纺织制品305皮革及皮革制品406木材及木制品507纸浆、纸及纸制品609印刷业710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812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914橡胶和塑料制品1016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制品的制造1117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1218机械及设备1319电和光学设备1422其它运输设备1523其它未分类制造业1625供电业1727供水业1828建设业1929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托、个人及家庭用品修理业2030宾馆及餐馆2131运输、仓储和通信业2232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2334工程服务2435其它服务2536公共行政管理2637教育2738健康和社会工作最新认可业务范围EMS:104纺织品及纺织制品210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312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414橡胶和塑料制品517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618机械及设备719电和光学设备825供电业927供水业1028建设业1136公共行政管理最新认可业务范围OHSMS:110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212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314橡胶和塑料制品417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518机械及设备619电和光学设备722其它运输设备825供电业927供水业1028建设业1136公共行政管理 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规则1 概述本规则是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QC)对组织和其他组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本规则的制定及解释权归STQC管理委员会。在拟对本规则作实质性修改之前,公司将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考虑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2 职权STQC是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认可,具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具有依据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标准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体系进行审核评定,并颁发认证证书及对获得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审核的机构。3 公正性为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本公司不提供任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咨询服务,也不与任何咨询机构(包括内部审核机构)建立合作协议;同时严格控制相关方的活动,以避免影响认证工作的公正性。本机构将严格遵守认可规则的要求,只在经过认可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认证服务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认证收费标准”,杜绝各种高收费或压价竞争行为。本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申请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已认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条件。4 证书组织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向STQC提交“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根据认证程序完成各项认证步骤,STQC对受审核方的体系评定合格后,可颁发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通过认证的组织给予注册公布,及时公布获证名录并保持最新。认证证书具有IAF MLA协议成员国间国际互认的效力。5 不属于STQC的责任组织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违反本规则或违反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而导致的损失,STQC将对此不承担责任。这些损失包括客户要求的索赔,利润、业务、信誉等方面的下降。6 赔偿由于组织违反本规则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程序而引起对STQC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组织承担。这些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利润、业务、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争端、民事诉讼、客户索赔等。由于STQC工作人员、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职而给组织造成损失的,由STQC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对该项目收取的认证费用。7 转让组织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改变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8 组织的责任8.1 组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8.2 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以声明和确认组织将遵守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同时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8.3 组织应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书、调查表上说明认证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制造、运作程序,详细生产区域等。8.4应向STQC提供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宜在现场审核前一个月提交以便进行文件评审)。注:组织应以文件化的规定确保其管理评审和覆盖全体系的内部质量审核且至少以每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频率有效开展,并能证明在安排审核之前,已进行了一次覆盖体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内部审核。8.5 在审核进行期间,不要对已批准发布的文件作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书面呈报STQC,说明这种更改对组织的认证和证书不产生影响。8.6 组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较大更改应及时通知STQC。8.7 组织在依据证书供应及销售时,要确认本机构颁发的证书所包括产品、服务、区域的范围。8.8 组织在向客户提供超出认证范围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清楚地加以说明认证的范围,以避免误导。8.9 组织应与STQC建立联系,定期进行信息通报(详见信息通报制度)。证明组织的体系在认证范围内正常运行,证实组织将承担责任至证书使用权终止。同时应及时向STQC通报发生的质量事故、环境、安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等情况。8.10 对于建筑施工/监理等具有动态生产特点的组织,应在信息通报中如实地向STQC通报在建筑/监理项目及其进度情况,以便STQC制订监督审核计划。8.11 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之后,组织若希望继续持有STQC颁发的证书,则应向STQC做出书面复评申请并签订复评合同,及时接受STQC对组织的复评审核。8.12 组织应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负责与STQC进行与认证管理有关工作的联系。在STQC的代表每次访问中负责陪同,该代表签署的有关认证的文件应是有效的。8.13 自觉交纳认证及监督费用、年金。9 收费收费有关程序见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收费规则。10 STQC的责任10.1 受理组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并负责实施审核。10.2 颁发体系认证证书,公布认证合格组织名录及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10.3对获得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监督,按“监督审核程序”派审核组定期到组织中监督,一年至少一次(见监督审核程序)。根据认证范围检查产品制造,程序运作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证书的使用情况、认证规则遵守情况、顾客投诉情况、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第一次监督在初审结束后的8-10个月进行,其后监督的间隔为10-12个月。10.4不泄露与组织有关的机密。10.5 及时通知组织有关客户对其的投诉信息,并就此进行调查。10.6 认证标准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组织。11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批准在受理申请方认证申请后,STQC将于约定现场审核之前的半个月至7天之间向组织发出审核员派出令、文件检查报告、审核计划等文件。组织对审核就体系文件及活动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满意后,审核组才能向STQC技术委员会推荐组织认证注册。认证的批准权归STQC技术委员会。在审核过程中,会关注组织的体系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如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污染事故、伤亡事故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等,审核组将终止审核,不予推荐认证注册。12 标志的管理12.1 STQC是STQC标志的合法拥有者,任何人或机构不得随意使用该标志,否则为违法行为。12.2 组织在取得体系认证合格后,可以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业务/产品范围内在标书和其它宣传材料上使用该标志,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认为证明产品合格的地方使用本标志。12.3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详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13 证书的变更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证书内容的变更。13.1 认证范围(包括产品/服务、生产过程、生产区域)变更。13.2 获证方的名称、地址因合法理由变更。13.3 认证标准变更属以上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应:1)向STQC提出变更申请。2)接受对变更范围的审核(简单的名称变更等可不做审核)。3)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STQC按规定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审定、换发证书,获证方在领取新证书的同时将原证书交回STQC。 认证/复评/监督审核中,在受审核方的某个可与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区域、产品等管理体系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经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14 证书的临时失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STQC将暂停组织使用STQC认证证书和标志14.1组织未经STQC批准,对获准认证的体系进行了更改,并且该项更改将影响到组织的体系认证资格。14.2 获证组织没能遵守其同STQC签订的认证/复评合同书的条款。14.3 STQC认为获证组织没能保持和履行本规定的要求。14.4 获证组织未能如期交付监督审核费,且指出后未及时纠正。14.5 无恰当的理由推迟监督审核,以至于间隔期超过12个月以上,仍未能实施监督。或获证组织暂停生产超过3个月以上,经STQC同意推迟1-3个月(两次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仍不能恢复生产。14.6获证组织对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等的使用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规定,且未实施及时有效整改的。14.7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在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但严重程度尚不能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14.8获证组织出现质量、环境、安全事故处于整改期间。获证组织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项而被暂停认证资格后,能及时将不符合纠正,并向公司提出复查申请者,审核部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或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退还认证证书。15 证书的失效15.1撤销认证证书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STQC应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收回认证证书:1)暂停体系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2)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经指出后,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3)出卖或转借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4)用户及相关方普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污染、安全问题,或存在严重投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并经STQC调查属实的。5)发生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组织,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体系认证申请。15.2 注销认证证书的条件对于获证组织因某种原因而不愿继续持有STQC认证证书并提出注销证书申请时,STQC接受其申请。16 证书失效的执行 终止或限制组织证书的决定将由STQC做出。决定、理由及处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对认证证书的终止,若组织没有提出申诉或申诉无效组织应立即自觉执行。16.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及与认证有关的其它材料。16.2 停止含有认证意义的业务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与本机构有关联的表示。16.3 通知所有以认证证书为合同条件的客户该证书失效。17 申诉 组织对STQC做出的决定(包括不予认证,证书失效等)不满意时,可向本机构提出申诉。17.1 STQC自收到申诉至做出决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方。17.2 组织对处理决定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申诉,并准备各种所需文件、材料。17.3 组织对CNAS仲裁的结果仍不满意时,可继续向当地法院起诉。18 更改本规则可由STQC进行更改。当更改不影响组织的认证标志及证书的使用,可不通知组织。当更改本规则并要求组织符合新规则时最少于正式执行的三个月前通知组织。19 注册认证证书将在STQC对认证/复评中提出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满意验证后的530天内颁发。STQC随时向公众开放备查注册组织的资料 (组织名称、所认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证书的有效期等)并在STQC网站上定期发布认证组织名录。获证组织可在STQC网站查询获证组织名录.网址:WWW.STQC.CN20 通知方式STQC依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并有STQC的总经理签名,通知送发或邮寄到组织。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收费规则1公司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努力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规定,执行最低限价。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5000元;员工人数在4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4.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5.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复评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6. 交通费及住宿费审核组来往企业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由企业负责,按实际费用报销。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受理程序 根据申请组织的认证申请需求,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受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1 接受信息查询申请组织进行信息查询及提出认证意向时,市场部向申请组织提交如下 STQC公开信息。1.1 本公司简介1.2 认证程序(流程图)1.3 本公司认可资格及认证范围1.4 申请书1.5 调查表+建筑施工/监理等企业项目调查表1.6 收费规则1.7 认证规则1.8认证公正性管理规定1.9 相关机构名单(组织有要求时)2认证申请及报价申请组织应向STQC提交一份正式的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及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的信息。同时申请组织还需同时提交如下文件:2.1 已填好的调查表,建筑施工/监理等企业项目调查表2.2 管理体系文件2.3 工艺流程简介/申请方简介/适用的产品标准清单2.4 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根据申请组织提供的基本信息,我公司向申请组织提交体系认证报价(报价依据STQC收费规则)。 3 认证申请评审根据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同评审,并向申请组织发出接受或不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4 签订合同 本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合同评审通过,接受认证申请的前提下与申请组织签订认证合同(申请组织应遵守的有关规则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签订后审核部即为申请组织建档,并将审核部与受审核方确认审核时间,选派审核组。申请组织的申请资料(包括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及合同评审记录移交审核组长。申请受理工作流程图查询信息及提出认证意向申请组织接受查询并提交公开资料 市场部提交申请书及资料 申请组织接收申请组织信息并报价市场部 审查申请资料、合同评审的初评市场部合同评审审核部、专业管理人员评审通过发出不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 市场部 n n NY发出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 市场部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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