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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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东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准政发201428号“旗化工行业生产安全隐患专家会诊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准政发201429号“旗化工行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准政发201431号“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3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由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列入专项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公司建立“专家每天查隐患”排查机制。聘请专家成立了“生产安全隐患专家会诊组”。对东方能源公司、东屹化工公司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会诊、指导监督隐患治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环部、专家会诊组举报,有权报告或邀请专家会诊组参加本单位隐患排查会诊。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厂、车间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隐患会诊小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二)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公司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公司安环部应加强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各分厂、车间及全体员工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公司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方案,并及时报送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公司接受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对我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或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局。 (二)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单位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安环部、隐患专家会诊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依法查处。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公司安委会应及时向当地安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23日前安环部、隐患专家会诊组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开发区和旗安监局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月度统计分析报表(报表统一使用由市安监局确定的格式)。 (二)公司安环部、隐患专家会诊组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公司安委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三)公司各分厂、车间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机制,每月总结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公司安环部、隐患会诊组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日内进行公示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开发区安监局和旗安委办。 (二)出现重大隐患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公司安环部、隐患专家会诊组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分厂、车间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分厂、车间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东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5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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