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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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 防 卫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当一些不法分子对人们的人身实施伤害、对人们的财产实施损害。这时候我们可以怎么做呢?大家很快会反应过来:防卫或者报警!我想首先防卫是必要的。那么我们应该在什么时间防卫,怎么样防卫?我们今天的学习,就是要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问题。今天我们来学习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对正当防卫概念更深入透彻的理解)(一) 必须具有正当目的(所维护的是合法利益)主观条件就是说,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的目的,或者说所维护的利益应具有合法性。比如国家利益、国家财产、合法的人身利益、合法的财产利益等。那么大家判断一下,一位男士看见歹徒正在强一位女士的钱包,上前和歹徒搏斗,这男士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呢?是,男士维护的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正当防卫保护的不仅有自己的利益,还可能是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而有两个流氓集体聚众斗殴,一方先出手,另一方将其打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不是,因为聚众斗殴本身就是违法的。(二) 必须针对不法行为起因条件就是说,必须要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如盗窃、抢劫、杀人的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警察在追捕罪犯,罪犯用刀将警察砍伤,罪犯的行为当然不是正当防卫。(三)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时间条件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如果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没有能力再实施侵害行为,这时就不能实施防卫。以上情况涵盖了两种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我们来看几个相关例子:一天晚上,刘先生正在家休息。半夜的时候,投入看见有一人正爬进他家阳台,刘先生有些害怕,他无法确定那个人会给自己家造出何种伤害,但刘先生知道一家老小加起来也不说那人的对手,于是他想,阻止那个人进入他家唯一的办法就是趁他立足未稳就将他退下阳台,结果那人坠楼而死。这位刘先生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那个人还没有对刘及家人进行侵害,无法估计侵害程度,所以就不能防卫。还有一种情况,有一天,一位穿着时髦的女士拎着手提包刚从银行取完钱出来。迎面走来一歹徒,想抢这位女士的包。没想到这位女士以前练过跆拳道,一个反手把歹徒摁倒在地,那歹徒疼得趴在地上起不来。女士气得哪能饶他,上去对着躺在地上的歹徒又是一脚,这一脚可厉害了,正踢在歹徒的额头,高跟鞋底碰到了歹徒的右,歹徒右眼致残。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位女士的防卫行为:一开始的时候,歹徒上来抢包,女士反击,将歹徒摁倒在地,这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根据歹徒下一步的反应判断,他还有没有能力再实施抢劫呢?没有了,起都起不来了!那么这个时候,事实上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既然停止了,就不再存在正当防卫了。所以这位女士后面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最后,如果昨天有个人对你实施了伤害行为,比如说打了你一顿,你一直咽不下这口气,在今天或者以后的什么时间里伺机报复,这种时候报复的行为也不说正当防卫。这些要求我们要特别把握好正当防卫的时机。(四)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对象条件这个条件强调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其他任何人。比如一个好吃懒做的流浪汉带着自己5、6岁的孩子实施抢劫,受害人没有反击那个流浪汉,而是打伤那个未成年的小孩,这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五)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要求有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放大胆随意防卫呢?不可以!我们要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给侵害人造成损害,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握住防卫的限度。那么这个限度该怎么把握呢?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就要认定为违法。在现实中,“必要限度”应以能够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须为标准。就是说,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等于或者稍微大于不法侵害人给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比如说,对方用拳头伤害你,你用刀或者抢去反击,可能就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方只有可能对你造成轻伤,你结束了他的生命,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我国刑法也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就是“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从正当防卫的限度规定来看,国家法律还是倾向于防卫人的,有利于人们在生活中保持清醒头脑的前提下大胆的防卫。在2009年5月10日,发生了这样一件事:5月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与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黄德智前往“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并有与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发生争执,强迫要求邓玉娇陪浴,遭拒绝,不仅纠缠,辱骂,还讲邓玉娇推到在沙发上,邓玉娇从携带的包里拿出一水果刀,将两名官员一人刺死,一人刺伤。后主动投案自首,邓贵大被女服务员刺死。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请大家对邓玉娇的行为进行分析?(后总结)以上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我们要注意,这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正当防卫。我想,我们了解了正当防卫及其条件,就会更加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施正当防卫。最后:练习与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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