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41241334 上传时间:2021-11-19 格式:DOC 页数:55 大小:4.8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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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葿肇羂薇蒈螇膇蒃蒇衿羀荿薆羂膆芅薆蚁罿膁薅螄膄蕿薄羆羇蒅薃肈节莁薂螈肅芇薁袀芁膃薀羂肃蒂蚀蚂艿莈虿螄肂芄蚈袇芇芀蚇聿膀蕿蚆蝿羃蒅蚅袁膈莁蚄羃羁芇蚄蚃膇膃螃螅罿蒁螂袈膅莇螁羀羈莃螀螀芃艿蝿袂肆薈螈羄芁蒄螈肇肄莀螇螆芀芆蒃袈肃膂蒂羁芈蒀蒂蚀肁蒆蒁袃莆莂蒀羅腿芈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 2004 92 号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设局:你局 关于要求批准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 (嘉建办 2004 137 号)收悉。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请你局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00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 , (1 ) 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1 )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 第四章建筑间距 (18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23 )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28 ) 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 (30 ) 第八章绿地控制 , (35 ) 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 (39 )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44 ) 第十一章附则 (52 ) 附录一计算规则 (53 ) 附录二名词解释 , (59 )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例 (62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 、 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 及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市域内县、市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本规定执行。尚无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一90 )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见表2 一1 )。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见表2 一2 )的规定执行。 凡(表2 一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 一2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第七条 根据嘉兴市现状,按照 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旧城区:即城中片(旧城中心区)和城外片。具体范围为:由环城河(西)、新滕塘、东升路、菜花径港、长板塘、铁路正线、沪杭复线铁路83 号桥、环城河(南)所围成的区域。 (二)新区:旧城区以外的地区。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3 一1 、表3 一2 、表3 一3 中建筑密度为上限、容积率为区间值。 第九条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 平方米的,需编制 建设用地总平面图 、 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图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3 一1 、表3 一2 、表3 一3 执行。 第一条 表3 一1 、表3 一2 、表3 一3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表3 一1 、表3 一2 、表3 一3 未列入的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等设施的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条 旧城中心区建筑密集地段,其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但应严格控制。旧城中心区内建设项目用地中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 的,按旧城一般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 在城市楔形绿地的可建设区内进行建设,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0 % ,建筑容积率不得大于。8 ,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性质严格控制。第十五条 原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其建筑容量综合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再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综合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10000 平方米(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为30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房地产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 一4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开放空间的计算见附录二。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九条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同时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1 、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 。以内(含45 。),下同,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 . 2 倍;在新区不小于1 . 3 倍。2 、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 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以内(不含45 。),下同 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 。倍;在新区不小于1 . 2 倍。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 倍。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2 米;山墙宽度大于12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且为东西向布置的,其间距按东西侧建筑高度的0.8 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8 米。 (三)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受遮挡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2 . 2 米以下的车库层,其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车库层层高(只限一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受遮挡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其它用途的用房时,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不得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层层高;大平台上的几栋居住建筑,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裙房层高(只限底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 第二十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 米。居住建筑东(西)侧住户没有南向采光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6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8 米,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13 米。第二十二条 在一类居住建筑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与一类居住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 : 1.4。第二十三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一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一类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4 小时;对其它居住建筑的遮挡,必须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 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小于18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 米。2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8 米。 3 、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5 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北向布置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 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13 米。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套建筑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相对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必须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在旧城区不少于2 小时。 第二十六 公共设施用地内主要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8 米,公共设施用地内的多层、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10 米。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的配套建筑除外)间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 、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 . 5 倍,且其最小值18 米。 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 . 4 倍,且其最小值15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15 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13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 米。(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六)非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值班室、自行车库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由低、多、高层组合成的综合体建筑之间或与低、多层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按低层、多层、高层的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分别计算,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本章未列入的不规则居住建筑的布置形式,必须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三十一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线、景观、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二条 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 一1 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住宅区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传达室、自行车库,高度不大于6 米)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 米。(三)各类建筑在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满足防火、防爆、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即为城市道路边线的,建筑退让按后退道路的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大距离要求计算建筑退距。(五)界外邻地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若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要求执行;没有详细规划的,按本条第一款中居住建筑的退让执行。 (六)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0.7倍,且其小值为3 米。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的最小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的,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视道路性质、道路红线宽度、叉口视距以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高度来确定,具体见表52(二)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表5 一2 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房)增加2 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在道路展宽段范围内应在表5 一2 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相应增加3 米。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柱边线为准。阳台、凸形封窗、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 / 5 内安排,且其外边线距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2 米。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应不小于2 米。(四)地下建筑物(包括半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5 米。(五)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道路距离不得小于2 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 米。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天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七)沿居住区与居住小区内部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在满足第四章的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离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 一3 的规定。(八)有下列清况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l 、城市景观设计要求 ,文物保护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标志)。2 、传统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3 、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建设工程,在规划批准为沿街骑楼道路两侧。但建筑不得超过道路红线。(九)沿公路的建筑物按后退公路两侧边沟,国道不小于2 。米,省道不小于15 米,县道不小于10 米,乡道不小于5 米。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第三四条 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八大水系(沿新膛塘、苏州塘含穆湖溪、长纤塘、嘉善塘、平湖塘、海盐塘、长水塘、杭州塘)两侧新建建筑物(水利设施除外),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小于30 米,其它主干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水利设施除外),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0 米,其余河道不小于8 米。水源保护带不小于30 米。 为保持水乡城市特色风貌,沿河建亭、台、楼、阁等亲水建筑的,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修筑河堤驳坎、码头、埠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五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铁路设施除外)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距 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l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高于3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5 米。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城市防洪堤坡脚骨干河道不小于10 米,其余河道不小于6 米。第三十七条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按表5 一4 控制(均从杆路中心算起):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7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四一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商住楼一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否则应按二层计算建筑面积。特殊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二)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三)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四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 1.5 ( w + S )。其中H 一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W 一道路红线宽度(米); S 一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高层建筑次要立面退让城市道路可以按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表5 一2 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 米时,则按窄路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四条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临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 值。在南侧临广场的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 值。第七章 建筑外部环境控制第四十五条 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城市空间环境的规划要求。在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物、自然景点、传统建筑保护区、历史遗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紫线)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强调与紫线内主体风格协调,气质相似,并应符合通视要求。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 一50 米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接,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组织方案审查。(高层建筑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7 一l )。第四十七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的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四十八条 城市天际线应起伏而有变化。建筑应融入城市轮廓线和街道尺度中,充分开敞,尽量提供公共空间。第四九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 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小于、等于60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 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 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五条 街道景观应具有连续而明确的界面,界面的短缺处或转向处应通过节点广场、环境雕塑、小庭园、小品等的互相穿插,形成层次丰富、宜人的城市空间系统,提高城市环境的文化品位。第五十一条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主干路两侧30 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准建设住宅楼,确需建造时,造型、立面、外装修设计均应达到公共建筑的要求,并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晒衣架及外凸式防盗网。主、次干路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厨房等有碍景观、市容的辅助设施。(二)变电所、泵房、垃圾中转站等确需设置时,要根据消防、环保、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进行布置,对于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规定在其用地范围内解决,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出入线路应埋入地下。(三)沿街建筑形象应符合多样统一的艺术原则。统一考虑四个立面,精心设计第五立面(屋面)。住宅不设北露台。沿街立面放置外露式空调器时,应考虑做好隐蔽处理且不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用管道排放。建筑屋顶确需设水箱、冷却塔、楼梯间、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统一协调设计。第五十二条 室外装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装修后建筑物风貌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步行街区应符合象征性、简洁性、商业性、以人为本原则。注意橱窗、铺地、座椅、路灯、废物桶等细部设计,创造亲切宜人的购物空间。第五十四条 建筑色彩和外饰面材料控制。建筑物配色应根据功能需要并考虑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适当变化,新建建筑物用色应考虑和城市、街道、小区、绿化、水面、毗邻建筑物等环境色彩相协调。建筑外饰面材料应充分利用材料的本色和表面效果,力求色泽清新淡雅,远看近观均适宜。同时考虑太阳辐射热的反射和吸收等特性,高层建筑外饰面使用玻璃幕墙的面积比例应控制,尽量减少光污染。城市主干路、立交桥两侧的建筑物其玻璃幕墙的高度应控制在20米以下,其余路段应控制在10 米以下,并应采用反射率小于12 的低反射玻璃,其余部分应采用反射率小于30 的幕墙玻璃。城市主要道路(路宽18 米以上)沿街建筑立面不得采用马赛克类材料,底层商店不得采用铝合金卷帘门作分户门,作为防盗设施时应通透、美观。第五五条 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广告、雕塑、小品应先进行规划和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健康、造型优美、材质精致、保证安全。设计应与其设置环境的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 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在方案中同时考虑好招牌、广告、门牌等的设置位置、尺寸、色彩、与建筑本身的关系等因素。户外广告、落地灯箱、指示牌、标语牌沿道路布置时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不得影响交通和视线要求。落地灯箱广告距人行道净高应不小于2 . 5 米;城市快速路的设置间距不小于200 米,主、次干路的设置间距不小于80 米,一般城市支路不小于60 米,商业街不小于40 米。同一路段上设置的广告、灯箱、标牌等尺寸、高低、方向应一致。沿道路设置时,宜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规划的商业街除外。建筑物上设置广告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户外广告、标牌平行建筑外墙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外墙0.6 米,垂直建筑物外墙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外墙1.5 米,离室外地坪面高度应大于3.5米。跨越道路原则不设商业性广告。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应满足净高5.5 米,间距不小于200 米的要求。户外公用电话应按建筑小品的要求统一设计,其位置不得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城市雕塑、重要政治性、纪念性题材和重要、重点地段的建筑小品应报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城市纪念性建筑、文化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高层建筑的外墙面、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屋顶、裙房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物原有造型、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第五十六条 为保持嘉兴市的江南水乡城市特色,创建园林城市的独特景观,城市滨临河(湖)地区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滨临河(湖)地区不作成片高密度开发。滨临河(湖)建筑的景观开发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形成完整的空间序列,合理安排活动功能、休闲设施和造景。(二)滨临河(湖)区岸边应组织尽可能长的连续性绿化步行带,毗邻用地应与之保持视觉与实际可达性。(三)传统民居保护区、水乡特色街区,应进行整体性岸线整理,把岸线形式和水体形态、两岸建筑、用地功能结合起来进行设计。沿河建筑通过石桥、码头、廊棚、亭、阁、亲水平台等小空间达到与水体的相互渗透。沿河界面应通过连续的肌理、屋面形式和统一色调达到协调效果。(四)滨临河(湖)建筑应保持临水跌落的高度秩序,体量组合既主次分明、丰富多彩又完整统一,以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应以满足交通安全为原则,选用高效节能、造型明快简洁、适宜所处环境的功能型灯具。灯具选择还应注重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选择,并考虑维修方便,兼顾城市空间中其他信号和标识系统的要求。第八章 绿地控制第五十八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街头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各项绿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本章及第三章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间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应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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