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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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思考所谓税收收入质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各项税收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客观反映。合法性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收收入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组织收入原则,它是税收收入质量的灵魂;真实性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收收入要遵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课税要素必须明确,它是税收收入质量的基础;可靠性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税收收入能否直接成为稳定、可使用的政府财政收入,它是税收收入质量的核心。税务机关只有始终坚持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才能为各级政府提供合法、真实、可靠的财政收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竞争,有效地提高税收收入的质量。为此,本文从当前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异常现象分析,客观研究产生异象的各种因素,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问题。一、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异象(一)人为调节收入进度。经济发展快、税源富裕的地区和单位,存在有税不收、延缓征收,甚至暗示纳税人零申报、少申报或迟申报,达到延迟税款入库,控制税收收入进度的目的。而经济发展慢、税源贫乏的地区或单位,则往往存在提前征收、借款交税、违法预收现象,以达到多收税款、早入库,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目的。比如,为赶上收入序时进度,要求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公司预缴土地增值税。(二)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引税、混库最有代表性,“引税”一般采取降低税率或免征附加税种,以及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予纳税人一定比例的返还,吸引外地税源到当地纳税。“混库”则是将税收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比如,将应征收的省级营业税的金融利息收入按一般营业税入库,把省级财政收入转为县级财政收入。(三)违反优惠政策规定。有些税务机关从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出发或出于团体和个人私利考虑,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不办理或不按政策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严重影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效果,使政策调控落空。(四)虚收空转。个别税务机关采用捏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虚假的税收要素,多交税收,然后再通过财政返还的形式将所纳税款退还给纳税人,一交一退之间,纳税人没有损失,入库的税收金额却攀升上去了,形成财政收入的空增长。如,虚报房产原值、占地面积,多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虚开租赁发票、建筑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以投资、转让等形式,将大额资产和重点项目在纳税人(主要是国企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反复交换等等,以实现虚增税收收入的目的。二、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危害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种种异象给法律尊严、政府形象、组织决策、民生改善和风险防范等多方面,都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危害。(一)削弱税法严肃性。征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是对国家税收法规的蔑视,直接影响并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二)影响上级部门决策。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税务机关是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各项税收指标是上级部门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在组织税收收入上弄虚作假,反映给上级部门虚假的税收收入指标,直接会掩盖事实真相、混淆领导视线、影响领导决策部署,进而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三)不利民生改善。税收收入质量不高导致财政收入“虚空”,可用财力没有增加,用于社会公益和民生改善的资金没有增加。在“漂亮”的业绩背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没有发展。另外,虚收的税款中有部分是与中央或省级财政共享的,虚收金额越大,流出去资金就越多,这无疑让本来就提肘见襟的地方财政雪上加霜。比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每一笔税款中,都有60%的份额划归中央。(四)损害政府形象。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违反组织收入原则,不顾收入质量的做法明显地是违背了科学发展观。一个忽视了科学发展的“跨越发展”,怎能推进经济和社会的繁荣进步!法制、诚信是政府软环境建设的硬指标,是评价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依据。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擅长弄虚作假,这必然无诚实可言,法制缺失、诚信丧失怎能让投资者放心、老百姓安心。(五)诱发执法风险。刑法和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组织收入原则行为的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行为定会引发税收执法的风险,而且有税不收、延缓征收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极易引发廉政风险,最终必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三、影响税收收入质量的原因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种种表现,无论从主观行为上分析,还是从客观制度和实践结果上研究,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五大方面:(一)法制意识不强。近年来,我国立足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税收法治,但仍有一部分人的思维方式还是停留在权大于法和情优于制度的错误观点上。有些地方打着发展经济的口号,假借讲政治的名义,以权压法,强行要求税务机关不依法办事,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办事。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唯地方是从,按长官意志办事,不敢坚持原则,懂法不守法,执法不依法。纳税人抱着民不与官斗的古训,对违法事件不敢说不,对违法行为不敢斗,甚至还想趁机捞油水。(二)政绩考核变味。政绩考核注重量的方面忽视质的方面,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助长了收入“水分”形成。地方领导不顾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片面追求财税收入高指标、高增长,对税收收入指标层层加码,致使税收收入与经济税源严重背离,为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引税”、“借税”、“虚收”等方法层出不穷。个别税务机关内部考核也侧重收入数字轻收入质量,以收入论英雄,把完成任务作为考核最重要的指标。因此,任务宽松的时候,就想方设法藏税,控制收入进度;任务难以完成的时候,不顾组织收入原则,千方百计多收税。(三)大局观念淡漠。有些地方领导及税务人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利益,不考虑国家利益,只关心小团体利益,不关心集体利益,只注重个人利益,不注重单位利益,只计较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只要有利于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人的事,可以牺牲大局,甚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四)财政体制漏洞。按照现行的财政政策,对贫困地区的地方税收入全部留在地方,不与中央及省财政分成,这本是有利于贫困地区早日脱贫的好政策,却被有些地方钻了空子。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手段虚收税款,再由财政部门返还给纳税人,因为不与上级财政分成,所以一收一转之间,地方财政没有损失,纳税人没有损失,而财政收入数字却窜上去了。有的地方片面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计划目标管理上,实行组织收入“一票否决制”,强调完成计划任务的刚性,导致一些税务机关将工作重心放在就收入抓收入上,淡化依法治税观念,致使影响税收质量问题的发生。(五)督察内审不严。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督察内审侧重于收入指标的完成,忽略对收入质量的督察,侧重于对收入滞后单位的督察,放松对收入增长快的单位的督察,导致“一俊遮百丑”的观念盛行,只要能完成任务,就是尽到税务干部天职了,至于采取何种手段并不重要,因为没有人来督察。四、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途径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更是依法治税的实践需要。为此,我们要从牢固确立法制意识的高度出发,突出组织收入原则的严格化,考核指标的科学化,财政体制的完善化,内部督察硬性化,走出一条税收收入质量全面提升的新路子。(一)强化法律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律责任的宣传,把依法治税的理念渗透到每个征税人、纳税人以及用税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力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进一步强化税务干部税收执法风险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课税要素征税,不得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者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加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提高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作出的违法行为要敢于说不,并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二)科学修订政绩考核指标。当前应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切实改变“重发展轻法治”现象,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政府官员的考核,不能光看GDP和财政收入数字,更要着重看财政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税收政绩观,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经济社会、历史检验的税收实绩。同时,要不断加强税源的预测和分析,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保证收入任务与税源状况不脱节。(三)完善财政体制。现行的财政政策为虚收空转提供了便利。笔者认为,对采取虚收空转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的,一经查出,取消地方税收入不与上级财政分成的优惠,加大虚收空转的成本。也可以在税款入库时,按比例与上级财政分成,然后再通过转移支付将上级财政收到的份额返还给贫困地区,前提条件是检查确认无虚收空转现象。另外,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税机关的征收经费,不能让征收经费成为地方控制税务部门征税的工具。(四)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越是税源吃紧、任务繁重,越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变通税收政策,不得混级混库入库税款,不得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不得违规异地转引税款,不得违规减缓免税,不得虚假代征代扣税款,不得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防止税收执法风险。(五)加强督察内审。督察内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根据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需要,建议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督察内审专业团队,把政治可靠、业务熟练、作风扎实的人员充实到督察内审队伍中,通过督察内审工作查前培训、实践锻炼、学习交流、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督察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督察内审专业团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把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督察作为督察内审工作的主要工作之一,坚决查处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行为,切实保证税收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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