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命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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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文件塔油健安环委字20124号关于发布塔里木油田公司安全“保命”条款的通知油田各单位: 安全“保命”条款是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的行为指南之一。颁布安全“保命”条款是油田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理念,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健康,提升安全执行力,深化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塔里木油田公司安全“保命”条款经油田HSE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油田甲乙方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发布安全“保命”条款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整体安排部署,强化宣贯培训。将安全“保命”条款的宣贯落实作为“安全措施落实年”的重要内容,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载体,大力宣传“保命”条款的内容、意义及典型案例,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宣贯,确保全体员工(包括承包商员工)深刻理解“保命”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强化监督审核,狠抓执行落实。以安全“保命”宣贯为契机,深入开展岗位反“三违”活动,积极营造遵章守纪的良好氛围。对违反安全“保命”条款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维护安全“保命”条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安全执行力。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塔里木油田公司安全“保命”条款 触犯以下条款可能直接导致员工受到伤害,甚至丧失生命: 1. 未经许可进入受限空间 2. 未经检测进行动火作业 3. 无防护进行高处作业 4. 未执行上锁挂签程序 5. 酒后驾车和不系安全带 6. 发现溢流未立即关井,怀疑溢流未关井检查 违反塔里木油田公司“保命”条款,员工扣罚全年业绩奖金,干部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承包商员工,立即清退,单位罚款30万元,重复违反“保命”条款的,加重处罚直至清出塔里木市场。 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塔里木油田公司安全“保命”条款释义 附件 塔里木油田公司安全“保命”条款释义 “保命”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的条款,同时也是个人在油田职业发展的保证。 “保命”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很容易做到,但一旦触犯,极有可能导致自身或他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这样的后果是不能容忍的。因此,不论任何人,即便是第一次触犯,也要承担违反条款的严重后果。 “保命”条款适用于油田所有甲乙方员工,强令他人违反条款或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违反条款的行为而不制止,视同违反。每位员工都应知晓和接受条款,并签署知晓声明。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对“保命”条款的适用条件产生疑惑,请不要擅自判断,应立刻咨询您的直接主管,如果他的解释不能令您满意,请咨询安全专业部门。 一、 未经许可进入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可进入工作,但进出受到限制,内部存在或可能存在掩埋、淹溺、受困、窒息、中毒、着火爆炸等健康、安全风险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例如,可能存在此类风险的炉、塔、釜、罐、沟、槽、池、洞、窨井等。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就被视为进入受限空间。进入受限空间必须办理许可,如果作业现场已经办理许可并有效时,其他非工作人员需要短暂进入,必须经属地主管培训和口头许可,监护人同意,并签署进出记录。否则视为违反本条款。 未经许可是指工作人员未办理书面许可或非工作人员未经属地主管口头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许可证本身并不能保证安全,而是通过落实许可证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安全控制措施来确保安全。所有人员应该遵守受限空间的许可要求,具备风险意识。属地主管有责任在允许他人进入前,确认受限空间的隔离、通风、降温、检测、监护、救护逃生等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属地单位应该对所辖区域受限空间进行识别标识,并动态管理。 案例:2006年2月20日,某化建公司球罐分公司副经理等人检查水封罐漏点时,未经许可、未采取适当措施,一人进入检查时,因罐内充满氮气,当即晕倒。两人在施救过程中先后晕倒,最后导致三人因氮气窒息死亡。 二、 未经检测进行动火作业 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生产、炼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焊接、气割、燃烧、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 动火作业前的检测是确认动火作业环境是否安全的关键环节,当易燃易爆介质达到爆炸条件时,如果此时动火就会导致着火爆炸恶性事故。所以必须在动火前进行检测、动火过程中连续或周期检测,以确保动火作业环境安全。检测是指对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或其他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介质的检测或取样分析。 未经检测是指未进行检测或未按许可证要求检测;动火人未确认检测结果合格;动火人擅自动火、监火人未按规定频次、位置进行检测;监督人未履行检测监督责任、签票人未经检测合格就批准作业许可等,都属于条款管理范围。 案例:某化工厂一车间尾气(氨气)吸收装置工作不正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厂长指挥机修工进行切割作业,但气割作业前未对装置内残留氨气进行置换,也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作业过程引发爆炸,造成三人当场死亡。 三、 无防护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可能坠落范围是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所形成的柱形空间;作业现场的地形、地貌的基础高度对确定坠落范围有影响,具体参见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管理标准。 对高处作业者来讲,坠落是最大的风险,后果难以预料,因此必须采用适合有效的防坠落装备和措施来控制和消除坠落风险。 无防护是指作业人员在有明确要求佩戴个人防坠落装置的作业过程中,没有或未正确使用个人防坠落装置。例如在没有护栏、平台的情况下未使用全身式安全带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等。 案例:2008年5月26日哈得22井,一名承包商员工在钻井二层平台上处理指梁盖板隐患时,未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作业过程中从距离地面26.5米高的平台坠落,直接导致死亡。 四、 未执行上锁挂签程序 上锁挂签是指在检维修作业前,将辨识出的能量进行隔离,并通过上锁-挂签-测试程序,以确保能量得到有效控制。例如检修时对阀门、电源开关、保险机构的上锁-挂签-测试等。 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如果不执行上锁-挂签-测试程序,极有可能因不经心或误操作导致能量意外释放而危及作业者安全。因此作业者只有亲自确认并上锁,才能将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未执行程序是指在检维修作业中没有按照要求对隔离后的能量进行上锁-挂签-测试,或者违反程序擅自解锁(包括擅自摘除标签)。例如:未上个人锁、未将钥匙留在自己手中、未亲自确认上锁点位置、未测试等等。 案例:2010年7月16日,某甲醇厂安排维修车间对冷却轴流风机进行检修维护时未将电源锁定。在配电室送电准备试机时,风机突然启动,造成仍在风机中做收尾工作的人员2人死亡,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 五、 酒后驾车和不系安全带 饮酒会造成人的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视野减小、视像模糊、心态异常、容易疲劳等。据资料统计,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没有饮酒情况的16倍。 当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安全带能够阻止驾驶员或乘车人在车内移动,同时也使车厢内发生二次碰撞的危险减至最小。据统计,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的事故死亡率是系安全带的4倍。 油田严禁酒驾,并要求公务期间驾乘车辆必须系安全带(因条件所限,乘坐未配备安全带的车辆以及特殊条件下需要解开安全带的情况除外)。 案例:油田发生过多起因酒驾和不系安全带造成伤亡的案例,2005年10月07日,油田一驾驶员在库尔勒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轻伤,2人重伤,2人死亡。 2007年,在从前线乘车返回基地途中,油田一员工未系安全带,车辆侧翻后甩出车外,身亡。 六、 发现溢流未立即关井,怀疑溢流未关井检查 “发现溢流立即关井,怀疑溢流关井检查”是塔里木油田多年来井控管理总结的宝贵经验,是井控管理的基本原则。 溢流是指当井侵发生后,井口返出的压井液量大于泵入量,停泵后井口压井液自动外溢的现象;发生溢流的根本原因是井底液柱压力不能够平衡地层压力。井喷失控对环境、人身、财产等影响巨大,是钻井工程中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灾难性事故。 执行该原则的目的:抢在溢流的第一时间关井,有利于提高关井成功率。同时,保持井内有较高的液柱压力,防止流体进一步浸入井筒,避免过高的关井压力,为后续处理创造条件。 案例:2011年10月27日LG11-4井钻进过程中,发现溢流未及时关井,造成井控险情。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罗家16H井,未及时发现溢流并关井,最后导致发生井喷失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主题词:安全 “保命”条款 通知 抄送:油田公司机关各部门。 质量安全环保处 2012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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