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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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子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承包范围: 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第二条 工期以总合同及子合同工期为准。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3.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4.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4.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4.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4.3.1承包人派驻人员负责监督工程工期、进度、安全、质量、资金使用等工作。4.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3.3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4.3.4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通知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给予经济制裁,金额500-10000元/每次。4.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4.4.1代表分包人行使对外合同签字确认、债务确认、资金支付的审核签字权利,一经其签字(或盖章)等同于分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4.4.2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承包人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4.4.3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4.4.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承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4.4.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换人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4.4.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第五条 承包人工作及责任5.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总包合同执行5.2 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分包人参加发包人图纸会审后承包人不再组织图纸交底。5.3负责根据现场分包人实际完成进度审核对分包人的二次验工,作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依据。5.4 按有关规定配合分包人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竣工决算等工作。5.5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其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占用承包人资金的代付款从下月工程款中扣回,并向分包人追收承包人所代付债务部分10%的违约金。第六条 分包人工作及责任61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合同价款对分包工程实行包干使用、自负盈亏。总包合同中对承包人的约束条款均对分包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分包人对本工程(1.3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已充分预见,并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6.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月25日前报次月进度计划并总结上月进度情况,周五报下周进度计划并总结上周进度情况。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6.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鉴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6.4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若设计发生常识性错误,分包人有责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不认可的一切返工损失、工期顺延等损失承包人均不承担。6.5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6.6除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外,并按承包人企业要求实施文明施工、建设企业文化,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额承担。分包人独立承担施工范围内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的费用。6.7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向承包人及监理免费提供进场监督的办公、住宿场所及并承担必要的办公费用等。6.8分包人应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6.9按照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施工的隐蔽、验收、自检资料等;编制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应工程的要求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6.10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按总包合同规定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6.11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6.12 分包人必须建立好各类劳务合同与工费支付管理台帐,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参加生产的劳务工工资,承包人将不定期对分包人以上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如发现分包人拖欠劳务工工资并因此受到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承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后代其支付罚金和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并进行经济处罚。6.13分包人聘用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上岗证,持证上岗达到100。分包人进场施工前须向承包人提供所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6.14分包人及分包人所聘用的管理人员必须服从承包人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不服从管理的,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6.15本工程分包单位较多,在安全、质量等方面必须加强管理,因分包人原因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导致整个工程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由责任分包人承担相应损失(含给其他分包人及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总包合同解除 7.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分包人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7.2 因本合同第7.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结算价款扣除承包人管理费、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等后的余额。 发包人未支付的部分由分包人承担。7.3 在本合同第7.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第八条 工程转包与再分包8.1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与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分包人应对合作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责任。8.2 除8.1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分包人违约。第九条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9.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9.2 经发包人(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9.3 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9.4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查10.1 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专职质检人员和配备有关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是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并满足承包人质量管理标准体系。10.2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为实现“内实外美”目标,分包人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发包人、设计单位要求对重要分项或分部工程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破检,以保证绝对“内实”。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济损失及衍生费用。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做,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若损失较大并严重损害了承包人信誉,承包人有权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10.3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10.4分包工程(1.3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0.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0.6 分包人必须配齐质检员、资料员,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资料由分包单位专职资料员完善填报及签字手续,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资料负有督促检查责任,若因分包人资料填报不规范或出现错漏影响工程验收及工程计量计价及进度款支付的,由该分包人承担相应损失,给其他分包人及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负责承担赔偿责任。10.7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负永久性质量责任。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11.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11.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1.3 发生安全事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及一切赔偿费用及政府部门及其他所有处罚。自然灾害以外原因造成的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死亡10000-100000元/人,重伤2000-10000元/人的赔偿金。11.4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制定的工地形象宣传手册进行工地宣传,如分包人不具备实施能力,可由承包人代行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1.5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承包人的要求和当地相关部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如果乙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处罚。还应每次从合同价款中扣减(1000-5000)元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补偿。11.6 分包人根据相关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员,安全资料由分包人填写。第十二条物资供应 121除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要求集中采购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但由承包人统一签订合同,且由承包人监章并监督付款。12.2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并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才能用于本工程。12.3材料现场管理必须符合承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甲供材料及承包人要求统一采购材料用量表并对所报用量负责,分包人须在材料用量表上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与所有债权债务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核对帐务,办理债务结算清单,并出具其与债务人共同签字盖章的货款支付情况证明承诺函(注明应付总额和欠款金额);已付清款项的供应商家(包括法人、自然人),分包人仍须出具同商家共同签字盖章的无任何欠款的证明承诺函,否则承包人不予清算。12.4特种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经过承包人对其机况和安装资质等进行审核同意,并经安检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凡进场设备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2.5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由承包人建立集中搅拌站并统一供应砼,单价详见承包人签订的 合同,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进度款中代付。第十三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3.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 定额计价 方式确定。上台地块门面隔墙、新市分流区给水、污水按本工程发包人批复审计结算价的 97% 计算,新市分流区给水、污水工程发包人批复审计结算价的 97% 计算。该工程所有税金、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按总包合同规定的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风险皆由分包人承担。13.2 合同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发包方拨付工程款后承包人才向分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依据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即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二次验工,并结合总包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进行拨付,但不超过发包方对承包人的拨付总额,并同比例扣除管理费、税金、有关费用等。第十四条 工程量确认 14.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分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由承包人审核后,报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发包人确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由承包人对现场实际进度审核对分包人二次验工,作为支付分包人工程价款的依据。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和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14.2报发包人进度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以当期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为依据,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过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发包人批复的数量为条件。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总承包风险包干费及其他费用15.1 分包工程涉及的任何变更及工程二次经营内容统一由承包人牵头分包人具体办理,费用按各自施工范围发生自行支付。15.2 本工程承包方现场办公建设费、施工用水建设维护费、场地主便道建设费等、由分包人按工程造价比例承担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16.1资金下拨:发包人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承包人帐户后,分包人填制项目部资金下拨申请单,项目签章齐全后上报承包人,承包人审核后计算额度,做为项目资金支付限度。出现债务纠纷时,发包人有权扣留资金直接向债权人支付,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下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分包人承担。16.2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分包人每月(或每次)向承包人上报项目部资金使用计划清单一式两份(后附发票、点收单、收方单等),项目签章齐全后上报承包人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对外部债务进行核对签认,承包人根据审核后的计划清单在支付限度内安排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无计划使用资金,承包人派出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分包人承担。16.3支付条件:项目所有的支出必须提供正规发票,收款单位必须和发票兼章单位一致。除有对应合同外,料费项目还应有收料单、送货单、现场验尺过磅依据等,劳务工费支付还应有收方计算单,专业分包项目还应有结算单等。16.4票据、单据传递:分包人指派专人负责按承包人需要定期向承包人财务部传递票据,材料收支动态报表等资料,满足该项目的会计标准化核算、报表、会计建档等要求。16.5税金的缴纳:本工程涉及的所有税金由分包人承担,主要包括建安税、各种附加、印花税及按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其他税费。本工程税金由甲方(承包人)代扣代缴。16.6使用发票的要求:发票必须由分包人有权签字人签字认可。除固定资产类发票不能使用外,其他不能在税前列支的种类应尽量避免使用,若必须使用则按使用金额的25%扣交承包人作纳税调整。16.7项目现金使用范围: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零星材料采购费可适当地采用现金支付,具体金额和支付批准由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负责。16.8以承包人名义向分包人提交的索赔、工程款支付等报告,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6.9财务清算:工程完工,发包人办理结算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清理核对债权、债务帐目、支出等,分包人不能结清的债务必须由承包人扣除该部分债务后支付项目债权。发包人若有在工程款中扣的违约金等直接在分包人债权中扣除,涉及企业所得税调整的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办理。16.10以上所述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但应以承包人管理规定为原则办理。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17.1 竣工验收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由分包人按总包合同规定自行办理,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2 竣工结算17.2.1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结算分包人按照总包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分包人负责办理同发包人的决算及审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7.2.2分包人对承包人的结算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结算最终认定后,承包人才向分包人办理结算,收到发包方拨付的结算款后向分包人清算支付尾款。第十八条质量保修执行总包合同中相应保修条款。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无息退还;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分包人应派员进场维修。否则承包人将进行保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在保修金中扣除。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19.1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19.2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19.3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居民房屋、树木、等不受损害。19.4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9.5 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承担。第二十条 违约及争议20.1 违约分包人除承担总包合同中的所有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外,还将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1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20.1.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导致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及发包人处罚的,分包人除承担承包人损失外,每拖延一天还应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20.1.3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返工部分)(5%)违约金。20.1.4分包人违规使用无资格证、上岗证人员,一经发现按200元/人次处罚,并及时清理。20.1.5分包人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受到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的,除承担相应处罚费用外,每发生一次还须向承包人支付2000-10000元的违约金。20.1.6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赔偿金和与赔偿金等额10%的违约金。20.1.7由于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等问题被新闻媒体进行任何形式对承包人声誉不利的报道,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补偿金。20.1.8分包人发生债务纠纷影响甲方声誉、信用的,根据影响情形按每次5000元10000元向承包人支付赔偿金,因纠纷迫使使用承包人资金的,按使用资金的1%/月利息偿还承包人。20.1.9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许可擅自停工的,除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还应按合同价款的0.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停工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分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7天内撤出施工现场。以上所有违约涉及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承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或其他应退还分包人款项中直接扣除。20.2争议20.2.1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一条保险21.1分包人必须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1.2分包人必须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的其他保险:本工程涉及的一切保险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21.3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二十二条履约保证金22.1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 天内,须向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 22.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承包人退还分包人履约保证金。(1)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发包人已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后按原缴纳渠道无息退还分包人(若有欠款应扣除后余额退还)。(2)办理完毕,项目所有债务已结清。22.3农民工保证金按地方政府规定办理,所需资金由分包人负责筹集,通过承包人缴纳,退付按原缴纳渠道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退还承包人后无息退还分包人。第二十三条 其他23.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合理)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指令事项,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23.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报告批复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电报、会议纪要等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分包人应予以遵守。23.3本合同未履行完毕终止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人员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协商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的处理事宜。如对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不能协商处理,且分包人对承包人无债务的情况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将其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逾期视为分包人违约,未撤出的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处理。23.4合同生效23.4.1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 月 日;23.4.2合同订立地点: 23.4.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交,确认无遗留问题,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除保修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23.5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比照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对应条款办理,亦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23.6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各保存一份。副本二份,其中,承包人保存一份,分包人保存一份。承包人: 分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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