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图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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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图书管理制度 一、公司图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并于每年5月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第三条 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新书名、出版社名称、著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并填制图书卡插放于图书之末页。 第四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编制目录卡俾供员工查阅。 第五条 借书人以本公司员工为限。 第六条 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概不得外借,但必须阅览者限于当天归还,其借还手续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般书报杂志得随意阅览,惟阅毕应归回原处,不得擅自携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广告、公告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资料剪贴供公司参考自不在此限。 第八条 员工所借之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得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员工的借书分个别借书与科别借书两种,科别借书系指属某科之专用图书由单位主管具名借用。 借书时间、借阅期间与册数 第十条 借书时间限办公时间内上午10点30分至11点,下午3点至3点30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十一条 借书期间一律为三星期,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借书册数以四册为限。 第十三条 科别借书期间与册数不受前二条的限制,惟遇调(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 借还书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欲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卡片,填写借阅单持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予借书人应先抽出图书卡由借书人签章后,一并与借阅单妥为保管。 第十五条 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收讫,管理员除将借阅单归还借书人作废外,并应将图书卡归放书内。 罚则 第十六条 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涂写,如有破损或遗失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加倍赔价。 第十七条 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者,除未还书前得停止其借书权外,必要时并得签报议处。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附时呈请董事长裁决之。 第十九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二、资料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供技术人员进修、研习、修护等应备之技术资料,特实施资料管理,俾为 客户做最完善之服务。 第二条 凡有关技术方面之资料,如“技术手册”、“零件手册”、“零件价目表”、“技术通报”、“技术图表”、“技术性刊物”、“参考书籍”及“技术性说明书”等悉依本章之规定处理,但不包括本公司之藏书。 第三条 前条所指各项资料,统由服务部列册(如表8.1)管理,服务部应备妥一套完整之资料,不得外借,并宜另加标印识别之。 第四条 服务部除自存货料列册管理外,并应依各服务单位之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适量供给之。资料发给后,各单位应由服务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 凡已失时效或内容业经大幅修改之资料,不宜再使用时,服务部应予收回销毁,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遗赠他人。 第六条 凡应予继续保存之资料,服务部应依资料之性质,予以分类后归档之。 第七条 国外部向国外订购新商品前, 有关商品之说明资料应转服务部研究归档,并于订购时同时向厂商索取有关之技术资料,如“技术手册”、“零件手册”“零件价目表”等最迟应于商品进口后一个月内,提供给服务部做为售后服务及订购零件之依据。 第八条 资料因遗失,或残缺不全不付使用时,服务部应即以内部联络函通知国外部申请补充。 第九条 对于本公司商品之修护及使用技术有直接助益之参考书籍,各服务单位人员建议服务部选购,一经购入,即依本章之规定管理。 第十条 凡对本公司商品之修护及使用技术有直接助益之技术性刊物“期刊”,经呈核准后,得由服务部订阅,唯服务部应逐期将其内容、要点作成“技术通报”,寄发各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国外部于接获厂商提供之原文“技术通报”之当天,应即转送服务部研究,服务部于该资料送达之一周内,应译印妥,并即分发各服务单位,供修护参考。 第十二条 国外部于接获厂商寄达之技术资料(技术通报除外)后,应即转送服务部列管,如属必要应列入服务部月份工作计划内,限期编译完成。 第十三条 各服务单位保存之资料,如破损不堪使用,应缴旧换新,旧资料由服务部负责销毁,如果遗失,遗失人应提书面报告送交服务部研惩后补发之。 第十四条 遗失如为参考书籍,应依时价赔偿,如依厂商提供资料,应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所有技术资料,除因工作需要,应分发各服务单位使用者外,并视资料之重要性而得借阅或借出研读。 第十六条 技术资料如欲借出,应于“借出卡”(如表8.2)上签名,并应依限期归还,唯其对象,限为公司之技术人员,一旦遗失应依第十四条论处。 第十七条 如各服务单位资料遗失而无法确定遗失人时,负责保管人员应依第十四条规定论处。 第十八条 服务部每年至少应实施两次不定期检查,每次检查得选出最优及最劣单位各一名,分别予保管人员以奖惩之。三、员工借书办法 (一)为便于图书的管理并使其能在短期内更广泛地借阅于各位同仁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向图书室借阅书籍杂志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则。 1凡欲借阅本图书室书籍、杂志者,应先向管理人员登记并取书。 2定期性报章杂志,原则上于次日归还,月刊则可于两日内归还。 3一般书籍均须在一周内归还;逾期者须请续借一次但不得转借他人。 4.每次每人限借杂志一本,书籍二本,期限已至而未归还者,不得再请求借书。 5离职时,必须还清所借书籍、杂志。 6对于所借的书籍与杂志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等情形,须负责赔偿。 (三)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四、公司研究所图书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研究所图书管理按本规定进行。 第二条 意义 研究所的图书,有助于提高研究工作的效率、促进技术进步,至少有助于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责任 每一位借阅图书的研究人员,都有责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分类 研究用图书分为杂志、报纸、专业书籍与小册子。 (一)杂志。主要指按月或双月发行的定期刊物。 (二)报纸。主要指官方报纸与各类产业经济报纸,以及专业性报纸。 (三)专业书籍。主要指各种公开发行的本行业书籍。这类图书是研究所图书的主体。 (四)小册子。主要指各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产品目录等。 第五条 内部资料 企业内部资料原则上按本公司文书处理规定进行管理,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主管 研究用图书由研究管理科统一管理。 图书事务 第七条 管理员 在研究管理科中专设一名图书管理员。 第八条 责任 图书管理员负责管理研究所内的图书室事务。 第九条 移交 图书管理员在移交事务时,必须以文书的形式进行,写明图书资料的目录与存放地或书架等。 购买程序 第十条 程序 在购买研究用图书时,按下列要领与程序进行。 (一)在希望购买图书时,由图书管理员填写图书购买申请单,经研究管理科科长认可、委托总务科采购或订购。 (二)总务科在受理图书购买申请单时,必须按申请登记簿要求作好登记,并请示总务部长决策。 (三)总务部长一旦认可或同意采购,由总务科长办理具体采购手续,并通知图书管理员,布置图书采购任务。 第十一条 编号 总务科购进图书后,按图书购入台帐进行填写,把图书送交图书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必须对新进图书进行登记,分类编号,然后存放在书架书柜中。 第十二条 通知 图书纳入书架后,管理员立即通知希望购书者前来借阅。按月把月内购进的全部图书书目、刊登在企业内部刊物上,通知全体员工。 第十三条 外借限制 新近购入的图书,原则上一个月之内不外借,只允许在图书室内阅读。 第十四条 中止采购 如果希望中止采购图书,必须由图书管理员向研究管理科长请示,经同意后,转告总务科中止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 图书管理员必须掌握在正常情况下各月购买图书的册数与金额;在此基础上,在每月末,以及每年末制订下月或下年度购书预算金额,以及购买数量与欲购图书名称等等,经研究管理科长、上报总务科。 第十六条 审核 总务科长对购书预算报告书进行审核,确定每年购书预算金额,并通知研究管理科并图书管理员执行。如果总务科长审核结果认为所报购书预算超过了允许的范围或允许的总额,则上报总务部长、财务部长乃至总裁裁决。 外借 第十七条 外借 (一)如果研究业务需要外借图书,由借阅者填写“外借图书单”,向研究管理科长提出申请,许可后向管理员借书。 (二)图书管理员要作好外借图书登记,并经常检查外借状况。 第十八条 归还 归还图书的同时,退给借阅者“外借图书单”。 第十九条 阅读 在图书室借阅图书,必须在登记表上作好登记,写明借阅者姓名、所在部科等。工作时间借阅图书,必须经主管领导认可。 第二十条 外借期限 (一)外借图书原则上阅完应即时归还。 (二)普通读物的外借时间为一周以内。 (三)业务上必备读物外借时间不超过三月;必要时可以续借,续借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四)孤本、珍本或其他需要补缀的书籍,原则上拒绝外借。 第二十一条 归还事务 图书管理员在接到归还图书后,必须在原外借登记上填注归还日期,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阅读报纸 报刊杂志原则上不外借,只限在图书室阅览。报纸按月装订,杂志按年装订。 赔 偿 第二十三条 丢失 外借图书一旦丢失,必须填写“丢失报告单”,经管理员、向研究管理科长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调查 研究管理科长依据“丢失报告单”,对丢失原因作出调查,并就调查结果向总务部长作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索赔 总务部长根据报告及情节,向责任者提出赔偿办法。 第二十六条 赔偿限度 (一)如果确认系由于个人过失,且情节恶劣或严重者,要求按书价赔偿。 (二)如果确认系由于个人过失,但并非故意,或情节不严重者,由总务部长确定减免比例,总额不低于书价的一半。 (三)如果市场价格不明,或原价不清者,由总务部长确定金额。 (四)如果丢失的责任难以明确,由总务部长全权处置。 第二十七条 破损 外借图书如果破损,参照上条规定索赔。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定期整理 (一)图书室责任人员必须经常整理图书,并每隔四年对全部图书进行一次清点。 (二)对照台帐与其他图书登记,进行认真核对。 (三)把清点与核对结果经主管科长上报总裁,并通知总务部长及其他各部长。 第二十九条 修订 本规定的修订,由总务科长提议、总裁决定。 第三十条 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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