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隆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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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恒隆广场恒隆广场商铺租赁协议书 合同编号:_ 甲 方: 恒隆广场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上海市市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赁甲方投资建设的“恒隆广场”(商场部分)(以下简称“该广场”)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释义1.1 出租方(甲方):指上海市恒隆广场有限公司。1.2 承租方(乙方):指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经营活动者。1.3 广场:指上海市XX路XX号恒隆广场的商场部分。 1.4 租金:指甲方将约定场地、设施出租乙方经营时,按约定数额、方式向乙方收取的款项。1.5 实际使用面积:指本合同附件一图中红线标示,若面积有误差,以双方确认后的面积作为支付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若有异议以房产部门的测量结果为准。1.6 赔偿:本合同所指赔偿系指乙方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的补偿。1.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正常工作之日,即扣除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括经政府调休后应正常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政府规定的固定和经调休的节假日之后的日历日。1.8 天:指日历日第二条 物业情况该广场座落于 上海市XX路XX号 。乙方自愿向甲方承租该广场第 层店铺,编号为 的场所(以附件一图中红线部分为准)(以下简称“该物业”)。第三条 用途3.1 该物业只限用于摆放及销售乙方所经营之 品牌的 ,并且乙方须以自身名义经营前述业务。如乙方更改该物业用途,除须取得有关政府部门许可外,同时亦必须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并提前终止本协议。3.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证明、品牌授权经销证明、法人委托书、印鉴卡、经营产品的相关质检、报关材料等有关资料。第四条 物业的面积及装修、设施4.1 该物业的承租实际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4.2 甲方提供给乙方该物业之装修标准及设施状况,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特色进行专业装修,但不得破坏甲方原有之建筑结构、隐蔽工程和装修布置等。乙方自行装修该物业所涉及的一切装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保持该物业内部处在可使用状态。乙方须遵照甲方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物业内部进行不时的维修保养、粉饰。4.4 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时,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在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施工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在未经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之图纸。装修完成后需报甲方审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4.5 乙方在对承租区域进行开业前装修、租赁期间的改动及租赁期结束的还原工程时,所有涉及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工程,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装潢平面图及施工配电图等,经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将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审图的工作,惟费用及其责任将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装饰的有关规定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需支付给甲方不可退还的审图费 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 元。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广场安全,甲方并可随时检查。乙方须严格依照“装修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与管理,在装修期间因装修引起的各种事故,责任由乙方负担。4.6 乙方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甲方装修手册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在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应补足。乙方对该物业的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不得影响商场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4.7 装修期内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承建商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客户之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4.8 甲方对该广场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广场的公共地方。甲方同意按乙方合理要求对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期的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包括在管理费之内。4.9 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前的适当时间内自付费用将该物业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恢复至毛坯状态或甲方认可的状态,并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准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并将通向该物业及该广场洗手间或其他乙方可通行部分的钥匙(如有)交还甲方。如逾期交还该物业,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中日租金的1.5倍、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自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交还该物业之日止的该物业使用费用,并有权从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或管理费押金中扣除该等款项,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逾期五天以上不交还物业的,甲方有权强制性收回物业,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10 如乙方未将店铺恢复至毛坯或甲方认可的状态,甲方将委托第三方进行该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管理费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齐。第五条 租赁期限5.1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其中含装修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该物业租金,但仍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相关公用事业费和其他费用。5.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全部,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该物业优先租赁权。第六条 租赁期租金乙方以下述方式向甲方缴付每月之租金(以每月30.4天计算),而该租金并不包括乙方另需缴付之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租赁期限租金单价(元/平方米月)月租金(元/月)备 注 第七条 管理费7.1 租赁期内的管理费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即每月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有权因运作成本变化而统一调整管理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以维持该广场之管理水准, 但以不违反政府有关规定为限度。7.2 管理费已包含甲方规定的商场统一营业时间内的公共区域空调使用费、公共区域清洁费和安保费,大楼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7.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于正常空调供应时间外使用空调而发生之额外空调费,收费标准由甲方另行提供。7.4 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管理费依租金上涨幅度作适当调整。第八条 其它费用8.1 政府税项乙方须负责支付该租赁期内乙方所需缴付之所有政府税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8.2 按国家规定依法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_承担,其中甲方承担_,乙方承担_,乙方承担的部分支付方式按管理费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8.3 公用设施乙方须于起租日前向甲方申请各公用设施(如有需要)的开通并负责缴付相关之费用。8.4 乙方须承担顾客使用信用卡结算而产生的手续费,依照银行收费标准支付。8.5 乙方发行的贵宾卡所产生的折扣,由乙方自行全额承担。8.6 如乙方店铺接受恒隆广场的VIP卡进行积分的,VIP客户的返利及其他各种活动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应将当月店铺累计产生的积分值(1个积分1元人民币)的2作为恒隆广场VIP客户返利及其他活动的费用支付给甲方,该费用应于次月支付租金时一并支付。第九条 公用事业费(电费、电话费等)的支付9.1 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支付与该物业有关之水、电、气(如使用)、电话(如使用)等费用(包括公共区域分摊的费用)。乙方应在收到帐单之日起五日内以甲方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甲方。9.2 若乙方需安装卫星电视或有线电视,须向甲方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接驳并支付有关费用。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缴付金额相当于贰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大写 ),甲方另行出具收据。如租金根据本协议增长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补足租赁保证金的差额部分。若甲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该物业出租给其他租户,但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索赔因其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造成甲方之损失的权利。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有效期届满,若乙方无任何违约、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及没有任何第三方提出主张、诉讼、赔偿及其他责任的,则甲方于乙方付清所有费用,将铺位完好无损交还甲方,且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如数退还乙方所缴之租赁保证金。第十一条 管理费押金11.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给甲方金额相当于贰个月的管理费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另行出具收据。如管理费根据本协议增长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补足管理费押金的差额部分。若甲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的管理费押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该物业出租给其他租户,但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索赔因其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造成甲方之损失的权利。11.2 合同到期经甲方对商铺验收合格,并无其它拖欠款,则管理费押金无息退还。第十二条 首期租金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即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十三条 首期管理费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管理费,即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十四条 付款方法14.1 付款期限:14.1.1 在协议有效期内,按先付后用的原则,乙方须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该月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给甲方。以上费用以每壹个月为壹期支付壹次(已支付的费用应扣除)。14.1.2 如乙方未按14.1.1条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公用事业费的滞纳金按政府规定缴纳。14.2 付款方式: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甲方收到全额款项后开具发票给乙方。14.3 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支付,可以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第十五条 交房日期与开业日期15.1 交房:15.1.1甲方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向乙方交房,以供乙方装修使用。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后即时办理收房手续。15.1.2装修免租期(如有):若乙方不能按甲方交房日进场装修或乙方未能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装修,则装修免租期仍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15.2 开业15.2.1 乙方须于 年 月 日正式开业。如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结束装修并开始营业的,乙方应自开业之日起支付相应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逾期开业,则视为乙方违约。15.2.2 若乙方于装修免租期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进行装修,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管理费押金,并收回铺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切责任。15.2.3 若乙方于装修期届满,未能完成装修及开业,每迟延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5倍日租金、1.5倍日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直至乙方开业为止。15.3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保留因各种原因导致广场工期延误,而相应将上述交房日期顺延,最多三个月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绝对权利;同时合作期限也应作相应调整。15.4 交房及开业时间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16.1 乙方在该物业经营时,商品的销售、质量、价格、人员、售中以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应服从甲方的管理。16.2 乙方在该物业内陈列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或明码削价并统一使用由市物价局核准的价目牌。16.3 该物业内各类商品零售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其所订价格出售,乙方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同等级市场的销售价,否则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该项商品差价总和二十倍之违约金。16.4 乙方在该物业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市颁布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16.5 乙方在该物业的任何铺面橱窗或陈列柜按符合甲方经营要求、适合本商场的风格和方式保持商品的陈列,并在收到甲方认为上述陈列将损害该广场的形象或定位的通知后,立即更改在该物业的相关陈列、橱窗或其他商品陈列。16.6 该广场的商场部分在开放于公众人士时,乙方应保持该物业的任何铺面橱窗及陈列柜连同店铺招牌亮灯,并准许甲方控制铺面橱窗、陈列柜及店铺招牌的电路。就16.5及16.6款而言,铺面橱窗应被视为包括用以展示商品或服务、直接面对外部或公共地方的该等物业之相关部分。16.7 乙方在该物业内经营的各类商品,须按国家和上海市市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出售的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它法律和经济责任。16.8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并标明正确使用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16.9 乙方可在该物业内自行收取任何营业款项并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乙方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发票及收据。16.10 乙方的商品、货品进场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并使用规定的电梯、楼梯和通道;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进货时间,乙方需提前24小时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的商品、货品或其它物品出场,须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核准。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间内,不得以客运电梯或自动扶梯作运货用途。16.11 乙方须负责把该店铺的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规定的时段内,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倒卸在指定的地点。因清理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包括商业性垃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乙方负担。16.12 对于甲方制定的宣传和推广计划,若与乙方有关,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活动并承担自身部分发生的有关费用。16.13 乙方为扩大销售,需要在该广场内(该物业之外)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提前30天将具体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与甲方商洽场地和器材的配合,甲方应尽量给予支持。16.14 乙方在该广场内制作和发布的各类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凡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形,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16.15 乙方在该物业的营业时间(包括节日、假日)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在规定营业时间内不得无故停止营业。16.16 乙方必须单独建立帐册,完整地记载经营活动的经济情况。16.17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并不包括乙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款。16.18 乙方在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甲方或恒隆广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除为了指示营业地址和位置外,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甲方或广场的名称或标志图像。同时,不得在店铺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广告、告示等宣传品的张贴。16.19 乙方应在承租场地内醒目地表明乙方的名称和标识。16.20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物业内放置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16.21 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内产生、向外渗透、泄露或容许在该物业内产生、向外渗透、泄露甲方认为是影响广场正常营业、有毒、有害的气体、气味或噪音。16.22 乙方不得饲养任何动物,不得将宠物带入该物业。16.23 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外、该广场内的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兜售、招徕。16.24 乙方须向顾客提供一流服务,不影响该广场作为一流的信誉和声誉。16.25 如乙方在该物业进行任何活动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商品管理1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商品销售中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证件(商标注册证、品牌代理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卫生检测报告、报关资料等)。乙方必须确保该等证件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17.2 乙方应保证对其销售的商品拥有完整的权利,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利的侵害,凡有第三方诉讼追究此类侵权责任而引起纠纷或法律诉讼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经济赔偿。17.3 乙方在该物业内销售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17.4 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商品存货,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现象。17.5 乙方应保证在该物业内所销售的货品为当季新款货品,否则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更换。17.6 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内销售“三无”商品或伪劣、变质、失效、过期、淘汰、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它不正当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推销商品。如有违反,经政府管理部门确认,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并提前终止协议书。17.7 当乙方销售的商品因质量或其它原因引起消费者向甲方提出修、换、退或其它正当、合理的要求时;或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引起消费者向甲方索赔或追究经济责任时,甲方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乙方应依此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八条 人员管理18.1 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和营业员,负责该物业内的销售工作。乙方派往该物业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一定服务水准、良好素质并需经甲方同意,持有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明的优秀人员。18.2 乙方应将派遣进入该物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名单报送给甲方备案管理,乙方派遣人员应参加甲方合理举办的各种相应培训活动,乙方自行承担合理费用。18.3 进驻该物业的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者,甲方可依据广场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责成乙方立即调换,并视其行为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要求乙方赔偿;若因乙方任何人员的服务质量欠缺而引起顾客不满,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声誉或形象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视情节严重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18.4 乙方如拖欠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应得收入,一经查实, 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管理费押金中扣除该费用支付给相关人员,并有权对乙方处以拖欠额2倍的处罚。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押金的差额部分。18.5 乙方营业员应穿戴乙方统一的服装,佩戴乙方统一的工作证或工号牌。第十九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9.1 甲方须负责该物业内各种结构之维修。在乙方向甲方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检修申请后,经确认,应由物业管理部门及时修理。19.2 若该物业内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非正常运行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的物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设施的正常运行,甲方应当负责及时修复。19.3 甲方应尽力保持该广场的任何电梯、自动扶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系统及其他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应尽力保持该广场的公共地方处于清洁及妥当的状态。19.4 本合同签署当时该物业空调服务的供应时间是指本广场的营业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空调服务时间以外的时间获得空调服务的合理通知及乙方所缴付的相应费用后,应尽量向乙方提供该等空调服务。19.5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按情况需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在总体营业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合理地适当修改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异议。19.6 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广场作为第一流商场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但不得对乙方的权益有直接或显著的负面影响。19.7 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广场公共地方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该广场公共地方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若甲方上述变更的行为严重负面影响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且实际致使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无法实现,则上述变更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行。19.8 甲方物业管理部门或他们授权的代表遇到紧急事态时或在发出的事先通知后的合理时间,为了该广场的保安、消防及保护该广场的目的进入该物业(如有必要,可强行进入),并且不需对进入该物业而产生的损坏负任何责任及赔偿。甲方应采取所有合理及可能的措施减低因该等进入而引起的损毁。19.9 在任何时间内,空调服务在超出甲方物业管理部门控制的情况下,因机械失灵或维修、检验或政府因电力检修以及限量使用电、气等公共资源而停止供应,甲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向乙方赔偿或减免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责任。19.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负之责任的权利。19.11 甲方有义务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将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19.12 甲方负责与乙方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20.1 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押金。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4.9条、第4.10条”规定将该物业交还甲方。乙方应当在付清全部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各项费用之后且甲方对该物业退场验收合格后的柒个工作日内,凭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向甲方要求退还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押金(扣除乙方其他应付费用【如有】和售后服务保证金人民币 元后的余额)。甲方有权从上述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押金中扣除甲方为使该物业恢复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还房条件之状态而支付的费用。租赁保证金及管理费押金应由甲方在租赁期内持有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押金抵冲任何租金、管理费、及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其他费用。售后服务保证金由甲方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之日起的三个月后向乙方结清。20.2 乙方应于本合同列明的开张日正式对外营业(即指公众人士能正常光顾乙方所经营的业务),且应在租赁期内维持该物业于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断、停止营业,如乙方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时间连续达三天以上,视为乙方严重违约。20.3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付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如乙方逾期叁拾(30)天仍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管理费,甲方发出通知2天后可暂停煤气、水、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及或要求物业管理部门暂停对该物业提供服务,直至乙方付清所拖欠的款项、逾期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通恢复费用);逾期超过肆拾伍(4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物业,没收租赁保证金及管理费押金,并可向乙方追索尚存合同期内的租金损失。甲方有权随时扣留并出售乙方商品或其他财产,如出售所得未能补足欠款,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乙方逾期付款,须缴付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公用事业费的滞纳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20.4 乙方须承担甲方催讨应收款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或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而引起的一切合理损失费用、开支,甲方有权把该等合理损失、费用、开支当作债务向乙方追讨。20.5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使用相关费用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该物业,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20.6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改变及增加乙方的经营品牌 ,乙方不得擅自将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停止使用或转租、分租于第三方。20.7 乙方应正确维护该物业内甲方所提供的电器、装置及设备。该物业内原有的一切设备、间隔及装修,乙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增减。当本合同因期满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时,该物业原有的一切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和减少(合理的正常损耗除外),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20.8 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乙方不小心或不正当使用或疏忽而导致该物业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索赔。若甲方垫付了该等费用,则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支付该等费用。20.9 乙方对该物业内任何部分、装置、附属物、电线、管道负修缮的责任,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地因乙方的行为、懈怠或疏忽,如因其损毁而导致火、烟雾在该物业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而对任何人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乙方均须承担责任和对甲方或其他受影响的租户及人士作出赔偿。20.10 对乙方专用的卫生、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保养的责任,保持该等设备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合理损耗除外)。20.11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具体说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须负责进行的任何修理或工程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及开展该等修理或工程;倘乙方未能遵守上述规定进行该等修理或工程,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理或工程而引起的一切费用。20.12 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由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必要的为乙方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于该广场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铭牌的合理服务费用。20.13 当甲方必须对该物业及公用部分进行修理或应防灾需要必须进行施工时,乙方不得进行干扰,但甲方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取得乙方的谅解。20.14 该物业的消防设备如有任何损毁或缺陷,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20.15 乙方须全面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应监督其受让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承建商及顾客(以下统称“该等人士”)遵守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遵守或履行的全部条款。因该等人士的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20.16 乙方须对该物业内的物品或财产自投水、火、盗窃、意外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20.17 乙方允许甲方同该物业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之前的叁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察看该物业,除非甲、乙双方已就续租该物业达成一致。20.18 乙方有义务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将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20.19 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该广场提供的保安或警卫,并不构成甲方对该物业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的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对该物业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20.20 对乙方或乙方员工在该物业内发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20.21 乙方须与甲方签定安全责任书,履行安全职责,明确安全责任,服从、配合甲方的安全管理。20.22 乙方自行承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第二十一条 豁免条款21.1 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及声明,除非下述事故及损失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严重疏忽引起,甲方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不必对乙方负责,如果以下损失是由于第三方引起的,甲方将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21.1.1 因该广场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或其他设备的自身缺陷或故障,对乙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破坏。21.1.2 因该广场电力、自来水及煤气供应的失效、故障或暂停而对乙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破坏。21.1.3 因该广场环境变化,而对乙方或任何人士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21.1.4 因该广场或该店铺遭受盗窃、抢劫而对乙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21.1.5 因政府限量使用水、电等公共资源时,甲方根据情况调整店铺经营时间,限量用水、电、中央空调等而对乙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或破坏。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2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不予改正,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上个月的月租金),承担乙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2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物业、没收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押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上个月的月租金),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22.3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若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上个月的月租金),并赔偿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22.4 甲方或乙方因违约而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方对违约行为进行改善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2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确定终止。23.2 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若需要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上个月的月租金的2倍)。23.3 任何一方若因为对方违约而终止本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在通知送达对方时终止。23.4 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后,乙方的装修投入,甲方不作补偿,且该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除活动装置、活动设备外)。23.5 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按第22.2条之规定终止本合同。23.5.1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和二十条之规定的行为,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符合规定及无视甲方的改善警告时。23.5.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广场管理制度规定并不听从甲方的书面警告,经甲方确认后。23.5.3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转租、分租给第三方或用其它手段与第三方共同经营时。23.5.4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丧失本合同规定的经营品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时。23.5.5 当乙方陷入信用不稳定或支付停止状态时;当乙方或第三方声明乙方关、停、并、转时;或当乙方由于债务或财产被查封,受到临时处分或声明拍卖财产时。23.5.6 乙方发生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时,或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处分时。23.5.7 乙方或其代理人严重损害甲方名誉、信用时。23.5.8 乙方逾期四十五日不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某一项费用时。23.5.9 乙方在广场正常营业时擅自连续三日不营业的;或一个月内累计五日擅自不营业的。第二十四条 购买权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将该物业出售给第三方。乙方在此处确认放弃任何优先购买权。本合同对购得该物业之新业主仍然有效。所有适用于甲、乙双方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新业主和乙方。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 命名权甲方有权保留该广场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后,有权更改该广场或任何部分的名字,而不须就该更改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作出赔偿。第二十七条 争议与裁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 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及受其管辖。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提交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及附件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先前有关本合同所载的各项事宜的所有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及乙方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楼层平面图。第二十九条 费用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开支和费用,由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第三十条 遵守合同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完全明白,并愿按本合同规定严格执行。第三十一条 其它本合同连同附表、附件一式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定代表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补充条款:甲 方: 恒隆广场 (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字)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 户 行: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乙 方: (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字)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 户 行: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附件一该物业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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