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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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趋势内容提要:区农村信用社整体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命门阶段,遵循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须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各种变化要素之间的联系,把与时俱进与求真务实很好地结合起来明确支农方向,突出支农重点,把握支农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背景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信用社改革;现状;发展目 录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现状 4(一)产权关系不够明晰 4(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4(三)内控意识欠缺,地方政府干预性强 5(四)现行农村信用社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51、监管法规的立法理念陈旧 52、现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6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趋势 6(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61、传统农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 62、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建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 73、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组建商业银行 7(二)坚定为“三农”服务的方向 7(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 81、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少行政干预 82、优化信用环境,帮助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工程 8(四)重构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 81、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 8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8结语 8参考文献 9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趋势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现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我区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是我区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改革开放的第一要务是思想解放,核心是发展生产力,强调的是转型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一)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产权制度不科学,产权约束薄弱。长期以来,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但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我区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究竟谁是所有者不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明确,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不明确,从而使得我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风险化解、经营管理改善以及相应扶持政策等,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础。由于我区农村信用社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所有人,其经营过程也缺少来自于财产所有者的监督,相当多的经营者把农村信用社看作自己的企业,随意经营,甚至假公济私。即使有一些外部管理者的监督,也由于我区农村信用社缺乏内在机制,达不到预期效果,有些管理者甚至与经营者“合谋”损害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利益。我区信用社“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实际权力都掌握在信用社的干部手里。因此,这样看来,信用社入股社员、入股农民、入股法人等出资人对自己股金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这也极易造成信用社由“内部人控制”的不利局面。我区信用社管理机制的更迭、地方政府的干预、企业法人的不断变换,造成一种结果,那就是政府变成我区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实质控制者。(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上有“缺位”、“越位”现象。长期以来,我区农村信用社多由国家金融机构管理。然而我区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而且极为分散,国家金融机构人力、手段都有限,难以真正管理好。实际上,我区多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落在社主任、联社经营班子的身上。很明显,这些人既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体制上的管理者农行、央行却成了观众,真正的管理者“缺位”,经营者却“越位”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我区农村信用社贪污、挪用等腐败现象,不完善的管理体制难辞其咎。我区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份制进行改革,规范了企业股金,股权结构更加清楚,不但有投资股,还有资格股。我区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机制也逐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也逐步健全。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股东都并不真正去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同时,民主管理落实的不够到位,我区农村信用社工作上仍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虽然,我区农村信用社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其实是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没有显示出应有的权威性。一些信用社在实际工作中用职工代表会替代社员代表大会,信用社重大事项由省级联社来决定,大部分社员对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以及管理决策缺乏必要的了解,社员代表大会的管理和决策职能得不到真正的实施;信用社理事会的选举与任免通常由行政任命来决定,对理事会的权力也没有进行有力的约束;信用社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弹劾理事会或信用社主任的权力也得不到保障,监事会实际上被理事长所掌控,起不到对信用社经营、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的真正作用。(三)内控意识欠缺,地方政府干预性强内控意识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信贷内部控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需要一定的“沉没成本”,如设置相应工作人员等。为降低经营成本,我区部分农村信用社不去建立规范的内控制度,而选择对下级“一把手”实行信贷控制。这种“人对人”的内控模式,导致许多坏帐、呆帐。因此,内控观念的转变是建立合理内控制度的前提条件。农村信用社虽然设立了稽核部门,但内控制度并不合理:稽核部门对会计、信贷等基层工作人员监督较多,而对联社、信用社领导干部制约很少;对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理较多,而对领导干部违规或管理决策失误追究责任极少。这样,就使一些领导将自己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很容易出现一些违规违法问题,从而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由于我区农村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三农的合作金融组织,政府应当给予信用社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但长期以来,政府在税收、财政、不良资产剥离等方面,并没有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一个良好而宽松的外部环境,相反,有的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有其他许多名目繁多的附加费以及地方摊派,造成了我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上的沉重负担。另外,国家也没有对信用社因为承担支农任务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进行足额的补偿,对农村信用社在存款准备率、备付率上实行的政策也与商业金融没有区别。种种不利因素大大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导致资金、业务状况的不断恶化,服务三农的功能也不断削弱。同时,地方政府还严重干预了农村信用社的自主经营权力,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四)现行农村信用社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三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法律共有两部,分别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这是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法律体系的核心。虽然近年来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已出台了多部法规,但深入研究后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监管法律中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1、监管法规的立法理念陈旧。目前农村信用社监管法规的主要规制目的是防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对农村经济造成冲击。这一立法理念的形成,是基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不健全、整体抗风险能力不高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实际运营情况而考虑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农村信用社在运营中必定需要盈利,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对其运营效率和盈利的效果予以关注,而加强风险控制、追求安全运营则是为了控制农信社的经营风险,但是,如果我们只关注农信社运营的安全性,而忽视了农信社的经营效率,那么远离了市场竞争的农信社,缺少了“暴风雨的洗礼”,注定将成为在监管机构“呵护”下的“盘景”。因此,在加强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立法的同时,应当注意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安全与效率的关系,通过制定一系列促进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效率的法规是必由之路。2、现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信社监管法规应当包含有对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基本法规和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而纵观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法规,却没有这样的细则。比如,对于经营不善的农村信用社的破产,实践中仍采用简单的强制关闭或政府接管两种方式,而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且,在基本法规的设立上,对农村信用社的内部业务营运和风险控制机制缺少明确的规定,而仿照其他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把重点放在了对资本充足率和市场准入的监管上。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农村信用社有其自身特点,并未完全实现市场化,与一般的商业银行存在较大的不同,完全“依葫芦画瓢”地照搬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确有不适。此外,有关监管流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整个监管体系内部缺乏协调性。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工作与国外相比显得十分落后。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真正将农村信用社的立法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立法还可以稳定入社社员对信用社的信心,而且也可以让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和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了对信用社领导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趋势(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发展观的注重科学,合理的发展,推动农村信用社的合理发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适当的模式。在传统农业地区应当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考虑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业合作银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股份制的商业银行。1、传统农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我区传统农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当选择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在我区广大传统农业地区,恢复和规范合作制,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大力推行具有政策性的金融业务,可以比较好地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资金需要,帮助农民积累发展资金,实现脱贫致富的愿望。同时也能较好地解决大量的农村资本流向城市的问题,农村发展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也会越来越充裕。因此,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合作制的模式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2、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建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在我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与传统农业地区相比,出现明显的变化,经济结构带有混合经济的特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时,可以先在管理水平高、经营状况好、条件优越的地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在更大的范围进行推广。对那些暂时不符合组建合作银行条件的信用社,可以考虑先健全市县联社的一级法人制度,等这些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后,再向农村合作银行过渡。3、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组建商业银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区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本质上发生了变异,这些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非农产业成为金融需求的主体,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变成了以城镇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农村信用社经营已经商业化,业务和管理与商业银行相比较已经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该组成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坚定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和谐发展是要务。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而发展必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农村信用社要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处理好坚持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宗旨与市场化、商业化经营的关系。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是由农村信用社生存发展的客观基础决定的,但同时农村信用社作为现代金融企业也必须牢固树立“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市场化、商业化经营理念。这就要纠正过去片面强调支农服务而忽视自身效益的倾向,要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即坚持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化、商业化定位。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职责所在。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要求。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在农村,存款和贷款的基础也在农村,农村信用社的根本宗旨就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便捷和有效的金融贷款和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坚定的把全心全意服务三农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农村信用社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证明,农村信用社只有立足农村,服务三农,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史上,农村信用社曾经严重偏离了服务三农的正确方向,走了不少的弯路,由于一味的贪大求洋,结果使大量的非农业贷款变成了不良资产,资金纷纷套牢,信用社遭受了十分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我们应时刻牢记农村信用社为此付出的沉痛代价。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必须掌握好信用社的经营方向,正确把握贷款投向,始终不忘切实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1、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少行政干预政府部门要健康发展,就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合理布局,转变职能、认清角色、减少对信用社具体经营上的行政干预。政府部门要从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中逐渐淡出,不干涉农村信用社正常和具体的业务办理和经营活动,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收益,真正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我区各级政府不插手农村信用社具体的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只管抓好党委班子和组织建设。各级政府不可以干涉农村信用社的财物分配,不再把农村信用社当成地方政府的小金库;改变强迫信用社贷款以及乱摊派、滥收费的局面。2、优化信用环境,帮助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工程我区各级政府要努力抓好打造诚信政府的伟大工程,大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的创建活动,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四)重构农村信用社监管体系1、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完善对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监管,建立国家、区政府、公众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并且落实三者的相关监管责任。对我区农村信用社负有重要责任的银监部门要代表国家行使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责。区政府在授权省联社对下级农村信用社进行指导的同时,也要肩负起对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的重任,区政府工作的重点是优化农村社会的信用环境,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以及经营的信息披露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信用社要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信用社内部职工以及管理人员的思想和职业教育,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队伍的素质,帮助他们树立进行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遵守法纪的意识。将各个岗位的权限和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各自应当肩负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信用社职工的考评,奖优罚劣,对违法违规以及读职失职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结语: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我们要从支持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从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自身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角度,充分认识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紧迫性。参考文献1、丁冰,现代西文经济学说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2、李民仓,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原因及对策分析J,理论导刊,2003(8).3、温铁军,新农村建设理论探索M,北京出版社,2006,5.4、程思危,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5、何广文,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6、周霆,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6.7、刘建俊,农村信用社对发展农村经济的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9.8、王君,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与发展思考J,企业经济,2006.11.9、郑良芳,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他山之石,2010.3.10、郑良芳,国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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