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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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实 验 室 规 则- 1 -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2 -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7 -医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条例- 17 -医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条例- 27 -医学院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3 -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资源共享办法- 36 -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43 -医学院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48 -医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50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54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55 -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56 -医学院实验用传染性菌种保存、使用管理办法- 60 -医学院危险品库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62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64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65 -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68 -医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70 -医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72 -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规定- 74 -医学院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 79 -医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规定- 88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规则(试行)- 93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职责- 95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96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技术人员职责- 98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制度(试行)- 99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01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102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104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105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公共时间应急预案- 107 -心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外借及赔偿暂行管理办法- 110 -实 验 室 规 则(院教20023 号文件附件)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强化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准动用室内仪器设备。非本室工作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时,院内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院外人员需经实验室的主管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三、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时,要立即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以便查处。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或外借。如确需外借,必须事先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五、实验室内不得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不能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六、实验人员从事实验工作要做到安全、文明,切实做好实验室“三防”工作,保持实验室内空气流通、环境安静、整洁、卫生。二二年八月七日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鼓励和支持广大师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项社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高校实验室的开放是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实验室都要力求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室资源的效益。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把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内容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实行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教学方法。第三条 开放内容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经申报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模式第四条 实验室的开放模式主要有以下 5 种:1自选实验课题型: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这种实验由教师提出要求,学生按要求查阅文献资料,独立完成实验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和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通过这种模拟科学研究的基本过程,使学生受到研究工作全过程的训练。2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作为助手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3综合训练型:即在原来常规实验的基础上,融入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等新的教学内容,这样既注重了学生的基础训练,又加强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4学生科技活动型: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条件,联系到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这种方法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一部分有兴趣、有潜力的学生得到更多的实验机会,促使优秀的学生脱颖而出。5技能训练型:计算机房和专业技能训练室等向学生开放。各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采用各种模式,以期达到最佳开放效果。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第五条 各院(系)要认真组织落实,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院(系)教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和相关学科的教师,对实验课程大纲、实验项目、方法、手段、考核等内容进行研究,对开放实验项目的基础条件、设备状况、实验材料消耗、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价,征求实验人员意见,规划出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方案,经院(系)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和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利用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公布。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实行全天开放。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按规定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第六条 为保障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正常运行,学院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开放实验经费的补贴,开放实验经费的补贴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的消耗,不得挪作其他费用开支。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经费的申请须填写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经费申请表,由院(系)核定,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院(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和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九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指导工作。要注重对学生实验素质、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等方面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管理第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由指导教师审核后,方可进行实验。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同时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实验辅导,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包括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签字等),原则上 30 名同学开放 1 个实验室。第十二条 学生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经总结和交流后,要做好成果收集工作。如组织“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报告能力。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可记入平时成绩,或作为选修内容,记入一定学分。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开放实验的工作量按照正常实验学时计算。第六章 其 他第十五条 各院(系)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细则。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基地。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的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能力形成。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实验教学课。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开出率达 90%以上。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要有一定比例的选开性实验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审查实验方案,须经签字准许后,方可实地操作,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与问题答疑。第八条 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室主任要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第九条 实验教师及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对于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要督促检查学生实验提纲及有关理论章节的预习工作,向学生讲明实验规则,保证实验课秩序。第十条 基础课实验必须做到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人或两人一组。以上实验一人或两人一组无法进行操作者,以保持每组最少人数为限。专业课实验应努力降低每组人数,做到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操作。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核工作,改进或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办法,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应作为该课程成绩的一部分,按学时比例计入总成绩,但最低不少于 10%。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规范地批改实验作业(实验报告)。第十三条 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实验指导。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要根据自己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教学科研类(专业)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协作项目),搞好人员、设备、材料计划安排,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进行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向实验室交纳合理的费用。凡借用教学设备者,要在确保安全无损的前提下缴纳合理的租用费(损坏者必须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按价赔偿)。其费用用于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支持本学科实验室的发展。第十六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要有合理的收费标准,一切收入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第十八条 必须积极完成日常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持技术指标的准确性,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设备完好率在 90%以上。第十九条 要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研制或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做好开放运行,除完成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以外,要对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接纳各方面的实验任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大型设备、公共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服务体系更应当坚持做好开放运行的具体实施措施与落实,任务量大的要搞好 24 小时或上午、下午、晚上三单元运行,任务量小的必须积极做好预约运行。第三章 建 设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根据专业设置与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基础课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实验室;每个专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室。2.要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技术队伍及其合理的职称、学历结构,实验室专职人员每室必须在 3 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占 20%以上。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面积、设施与环境,足够数量的主体设备与配套仪器设备。4.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要求的实验室主任。5.有比较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消与合并,要经有关部门论证,呈报学院正式批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二十四条 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数量最低不得少于 6 套,一般要保持在比应开实验组数多 1-2 套,以避免因仪器设备突发故障造成实验中断。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实验课的实际房屋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平均每生 2m2,以避免因拥挤造成不安全事故。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投资费用必须纳入学院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均应纳入财务计划,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第二十九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 体 制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主管教学院长领导全院实验室工作。院(系)均须有一名系 院长(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规模较大的院(系)可设一名实验室工作秘书。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教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FE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其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 管 理第三十四条 必须及时进行实验项目卡片的修订工作,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的实验工作环境加强监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与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关人员要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第三十七条 根据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按照医学院教学科研物质管理条例执行。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资源是为完成学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教学实验室的房舍、设备、人员等资源,必须保证基本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增加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等需要。除随专业及课程调整而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实验室的房舍及设备资源。第四十条 检测类实验室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实验室认证条款执行。已具备或接近认可条件的检测类实验室,要积极组织认证申请。已获得认可资格的实验室,要努力搞好检测服务工作。第四十一条 必须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四十三条 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第六章 人 员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统一任命或聘任。实验室主任(含兼职)须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定的实验室主任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兼职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工作平均每周应不少于两天。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根据实验室承担学生实验人数、总实验学时数、实验室及实验课类型、实验室面积、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合理折算,会同人事处研究确定。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可实行流动编制。第四十八条 从事有害健康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第五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称实行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并存,其评定与聘任,根据本人业绩和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与鼓励,对违章渎职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医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条例(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和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教备1990013 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物资(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以下简称教科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科物资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优化配置、物有21153 所管、物尽其用,提高教科物资的完好率、使用率,保证国有财产所有权不被侵犯,充分发挥物资的整体效能。第三条 教科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计划、论证、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四条 我院教科物资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产权归学院,都属于国家财产,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各分管单位实行定期清点,年终盘存,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六条 教科物资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一级管理由设备管理处负责,二级管理由有关处级单位负责,三级管理由各实验室、研究室、教研室等建制单位负责。第七条 一级管理机构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与落实本院有关的管理办法;2. 组织全院物资计划编审和统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3. 负责组织教科物资的计划、论证、采购;4. 加强教科物资的日常管理,保障教科物资的供给;5. 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教科物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6. 负责全院教科物资的维修任务,保证教科物资的完好率;7. 负责全院教科物资的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评估、调配;8. 接受学校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八条 二级管理机构的职责:1. 负责制订本部门教科物资管理规章制度;2. 负责统计、汇总、审核所属单位教科物资购置计划并上报学院主管部门;3. 负责所属单位教科物资使用人员的管理;4. 按规定定期汇总、统计、上报教科物资管理信息;5. 负责对教科物资使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 协助学院主管部门搞好教科物资的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评估、调配工作;7. 接受学院分配的其他任务。第九条 三级管理机构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物资管理的条例、办法和制度,搞好教科物资管理工作;2. 设专人负责教科物资的账务管理、物资管理工作;3. 拟订本单位教科物资的购置申请;4. 负责所管教科物资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维修工作;5. 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物资管理工作信息;6. 建立健全教科物资管理档案;7. 组织教科物资使用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教科物资的使用效能。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审批第十条 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应按时编制教科物资使用计划。第十一条 教科物资使用计划应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科研计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计划审批程序l. 在定额范围内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汇总、审核,报设备管理处审批。2. 单价在 800.00 元以上固定资产计划一般应编入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备管理处组织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小组”论证,报“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设备管理处实施。个别教学急需的单价在 800.00 元以上(购置总额在 3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院、系、部、处汇总后报设备管理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设备管理处落第十三条 采购原则第四章 采 购1. 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2. 要本着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信的原则按有关程序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纪律;3. 采购工作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处负责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实施;4. 根据教科物资的价格、性能、数量不同分别采用集体采购、竞购、招标等形式;5. 采购人员由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室、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等组成;6. 采购教科物资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第十四条 采购程序1. 教学、科研急需的零散、少量(总价在 3000 元以下)物资经批准后可以直接由市场采购;2. 3000 元至 30000 元的批量采购应采用集体采购或竞购等形式进行;3. 3 万元以上的批量采购应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形式进行;4. 所有形式采购的物资必须由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仓库管理第十五条 为加强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备管理处设立仓库存放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设立专门的危险品仓库专库管理。第十七条 物资仓库的常备物资要有储存定额,防止积压。第十八条 所有入库的物资必须经过验收,经验收入库的物资,要及时办理记账、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应根据物资分类和性能特点妥善保管。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谨防火灾、盗窃、潮湿、霉变、虫害等损失。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外借任何物资。第二十一条 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库存各种物资的数量、质量和性能等,做到学期末清点,年终盘存,以备及时上报和制订采购计划。第六章 教科物资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领取的教科物资,必须按物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按规定使用,使用人员应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专人保管,专人操作,全校共享。使用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必须按使用说明书制订操作和保养制度,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及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积极开展对内、对外服务,充分发挥设备效益。第二十六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物资管理人员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时(包括离职进修学习、出国、调离、长期生病、离退休等),必须办理移交手续,重新安排专人管理。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改装,须经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八条 所有教科物资均属学校财产,使用单位无权转让或买卖,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到校外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将免税仪器设备对外转让。第二十九条 二级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部门的物资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 设备维修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或损坏)要做好记录,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经常进行保养和力所能及的维修,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三十二条 一般低档(1 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处根据情况指定校内专业人员负责维修或联系供应厂商维修,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人员维修。第三十三条 精、贵、稀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员应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监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必须邀请厂商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准擅自拆卸、修理。第三十四条 维修经费及管理1.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设备维修专项资金支付。2. 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3. 学校配给各附属医院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各附属医院负责支付。4. 用于创收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创收的隶属部门支付。同时用于教学和创收的仪器设备,创收部门必须按规定上交仪器设备折旧费,其检修费由所属部门经费支付。5. 其它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原经费支出部门定额经费中结算。第八章 报损、报废第三十五条 报损是指因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毁、丢失及各种原因造成呆账、死账,必须进行资产处置者。仪器设备的报损按以下程序进行:1. 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医学院“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报“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2. 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医学院“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报“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报废指仪器设备经使用多年后,经科学鉴定已无维修、使用价值,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仪器设备的报废按以下程序进行:1. 单价在 1 万元(或批量在 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 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2. 单价在 3 万元(或批量在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 报“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3. 单价在 3 万元(或批量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学科研废旧设备处理论证小组”论证, 报“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九章 奖 励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不定期举行物资管理评奖活动,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表彰奖励。1. 热心物资管理,服务主动,工作踏实,受到主管部门和群众好评的物管人员。2. 对物资管理工作或管理体制提出较大的改革,经论证确定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者。3. 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坚持技术革新,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者。第十章 惩 处第三十九条 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属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分别情况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第四十条 因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属技术事故。对技术事故要进行科学分析,总结经验,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并分别情况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第四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凡达不到年使用率 l/2者,全部调出,另行分配或集中管理。第四十二条 不经批准擅自外借公物者,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卖实验物资者,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按有关法规处理。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 以前规定凡与本条例精神不一致的,应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医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条例(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的重要物质条件保证,是进行教学、科研、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这类设备要努力管好、用好,使其发挥最佳效益。第三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部、处)二级管理。校管有两种方式:一是学校(设备管理处)直接管理,二是学校委托院(系、部、处)代管。无论哪种方式,设备都是全校共有,校内各单位按需要使用,代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1. 单价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 单台(件)价格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 单价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仪器设备的设备。第二章 购 置第五条 根据教学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1.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报告。(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 6%的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2. 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1)学科及实验室提交可行性报告;(2)院(系、部、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3)由设备管理处组织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小组”进行论证,报“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4)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购置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七条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处及时约请使用单位、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请国家商检局派人参加)共同开箱验收,并详细记录,写出验收报告。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要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第八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使用单位应抓紧安装调试,如系外商负责安装,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协助,并注意把好质量关。第三章 管 理第九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院(系、部、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设备管理处备案。要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的综合效益。专管人员要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要轻易更动。第十条 随时做到账、卡、物相符。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调试、运行使用、停机维护、报废报损整个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这些资料要定期清理、增补、修复,妥善保存。其中的保密件,未经院(系、部、处)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第十一条 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履历书”。为了积累仪器使用率的资料,为仪器维修提供数据,使用仪器必须记录时数和工作内容(如测定什么),由管理人员和要求使用单位的代表共同签字认可。第十二条 要重视设备检修。定期检查设备,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大修或进行设备改造工作,应事先做好计划或设计方案,提出物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经院(系、部、处)负责人批准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改动设备账、卡和价值增、减的手续,做好技术资料存档工作。第十三条 不许借出校外使用。第十四条 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这类设备,要报主管院长批准。第四章 使 用第十五条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要求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可发给“使用证”,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协助下使用。第十六条 使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 要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做好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同设备采用不同的保养方法,选用适合的保养材料。第十八条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一般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工作要求的,不使用贵重设备。第十九条 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专管共用”的原则,从加强管理、改进实验教学、开展科研和生产、组织校内外服务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第五章 报损报废第二十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应尽快报所在单位领导和设备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承担经济责任。隐瞒不报,要加重处罚。不管是自然事故或人为事故,都要记录入档。第二十一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予以报废,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医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应及时做好销账、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工作,并积极进行处理。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降级手续同上。第六章 考 核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年度定期考核,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1. 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目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2. 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3. 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4. 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全年定额开机时数为:通用仪器1400 机时,专业用仪器 800 机时,全年开机时数达到 1/2,为及格定额,低于 1/3 的停止配备。对考核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院要给与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将进行批评,对一贯不执行专管共用、仪器不发挥效益,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酌情收回仪器,重新进行分配托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处罚。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医学院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为了加强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使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使用更加规范化,进一步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海关总署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61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用品(以下简称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系指不以赢利为目的,购置合理数量范围内国内不能生产,直接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在院长的统一领463 綺f7导下,全校的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工作归设备管理处管理,各院、系、部、处等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三、各院、系、部、处需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时,必须提出购置申请,其内容包括经费来源、购置理由、选型、使用方向、安装地点、使用管理等,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小组”论证,报“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废旧设备处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设备管理处落实。四、免税进口手续由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购置。五、凡我校购置的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产权均属于学校,必须在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账卡。六、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设备管理处负责并会同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附件进行核对,确证无误后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单位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对仪器设备各项技术指标的验收,以便对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提出索赔,验收合格后填制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卡片、验收单及仪器设备档案等,待一切手续办理完毕,方可投入使用。七、所有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确因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须对病人进行检查的,可合理收费,所得收入应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软件及消耗品等。八、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各院(系、部、处)的免税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向、收费情况必须接受设备管理处和财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九、设备管理处依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规定不定期对我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十、免税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实行专人主管负责制,主管人员应制订出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任何人未经设备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移用、调换或借出,严禁转卖。需要报废报损的,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部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效益。十一、免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坚持每年对账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违犯规定者,取消下次购置资格。十二、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医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条例执行。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资源共享办法(院管20056 号文件附件)一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 20009 号)、医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仪器(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应创造条件逐步开放使用,开展协作共用,实现仪器的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挖掘现有大型仪器资源潜力,减少和避免由于大型精密仪器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有效缓解经费短缺与相当一部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利用率低下的矛盾,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形势的要求。二 共享管理办法第三条 仪器资源共享的管理单位是设备管理处,仪器所在院、系、部、处负责本单位仪器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针对本部门可供资源共享仪器的情况,制订出具体管理措施和收费标准,并悬挂或张贴公布,以供监督和参照执行。第五条 仪器资源共享工作分步进行:.目前已具备开放使用条件的或价值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首先投入仪器资源共享工作;逐步过渡到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目前尚不具备资源共享条件的仪器,由仪器所在单位说明原因,制订资源共享计划,限期实现资源共享,并由院、系、部、处才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备管理处。.不能投入资源共享的仪器,应由仪器所在单位作详细说明,并由院(系、部、处)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备管理处。第六条 仪器所在单位应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进行共享仪器的操作,以保证仪器的完好和服务的质量。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责任心强,能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了解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和处理方法,能保证操作质量。.能热情为用户服务,耐心细致做好咨询和解释工作,为用户提供时间保障,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所需的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使用机时、使用耗材、试剂品种和数量、应收取的实际费用、并由操作人员和用户单位人员签字。第八条 由于仪器操作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上机和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操作人员和仪器所属单位负责。第九条 仪器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由仪器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做好交接手续,并向设备管理处备案。三 对用户的规定第十条 用户需在使用仪器的前 3-5 天向仪器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繁杂的,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提前预约的天数),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按时使用。第十一条 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如用户方面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第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的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不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第十三条 实验完成以后,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四 收费原则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的计算:.额定收费应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几项内容。.为方便计算,仪器使用收费暂以小时为单位,以仪器原价为依据。一般收费范围按仪器原价的 3-5 元万元小时,不足 30 分种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 30 分钟不足 60 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耗材、试剂按实际价格另行收费。各室可参照此原则标准,协议商定仪器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校内人员使用仪器享受优惠价格,一般应比额定收费标准减少 50。五 费用管理及有关政策第十五条 收费方法:.校外人员的仪器使用费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使用费以经费本内部转账方式支付。.以仪器所属单位实验室出据的仪器使用收费通知为收费依据,由财务处负责收取。.仪器使用费当月结清,年底结账。第十六条 本着责权利兼顾,学校、仪器所在单位和仪器操作人员利益兼顾的原则,实行收益分成。 具体分配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资源共享的维持费用:为推动大型仪器资源共享工作的开展,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开展共享工作的机组给予一定补贴。大型专用仪器有效使用机时在 80 小时年、通用仪器有效使用机时在 1400 小时年以上的,由学校每年拨出必要的经费,作为仪器资源共享的运行维修费,此项费用由主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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