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档案管理细则-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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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档案管理细则-条据书信 通过对档案管理效果评估体系的建设,有效地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的反馈机制,科学地总结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阅历和教训,全面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下文是部门档案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部门档案管理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方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其次章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方法。 第五条各申报单位在根据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状况的汇报; (2)对比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状况逐项考核评分; (3)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看法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状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依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与。 第九条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娴熟把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仔细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阅历。 第十条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询问; (2)参与目标评审工作; (3)准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状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举,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嘉奖、监督与检查 第_条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记。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方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_。 第十四条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觉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判,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说明。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部门档案管理细则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方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挺直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精准、平安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方案地采纳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看法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看法稿(最终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名目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连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爱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方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供应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名目、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担当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仔细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供应。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加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准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准时归档。 第_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用法常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看法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平安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准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别状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与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赐予嘉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档案管理细则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综合管理,统一立卷归档方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本单位行政、管理、科研、生产、基建和国家_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与科学技术讨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其次条 凡记述和反映本单位行政业务、科学讨论、技术设计、生产、试验、基本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材料,都是档案,均应按归档要求立卷归档。 第三条 档案是本单位工作活动、科学技术讨论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珍贵财宝,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必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精准、系统、平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 第四条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科技活动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及其全体工作人员,都应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并将与之相关的工作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档案工作必需与本单位行政管理、方案管理和成果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科技工作与相应的档案工作应实行四同步,即:下达方案任务与提出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方案进度与检查档案材料积累状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签定相关档案材料同步; 申报、登记和评审、嘉奖科技成果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档案归档状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 各单位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进展方案,在人员配备、经费以及办公用房、档案库房等工作设施、设备及条件上赐予保障,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的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次章 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档案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 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3.参加本单位的科研方案管理,成果管理,科研项目的鉴定,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和开发技术市场等业务活动,准时提出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 4.指导、监督、检查和帮助本单位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使之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与要求。 5.负责本单位全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组织鉴定、统计等项档案业务工作。 6.主动组织开发本单位的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负责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主动供应利用,努力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7.根据有关规定,向指定部门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8.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和科技保密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平安,维护本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学问产权。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事宜。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归档工作,依据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一项管理、科研、生产、基建等业务活动都有完整、精准、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 1.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由各级文书部门或文书人员负责,文书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主动向承办人收集办理完毕的文件和相关的材料,对其进行整理,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2.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由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负责,从制定项目工作方案起,即要向与项目有关的人员布置积累科技文件材料的任务,并指定专人负责准时收集整理。管理部门也应按项目分别收集、积累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在归档时交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统一汇总立卷。 档案部门负责按项目发放科技档案积累袋和与建档有关的科技报告、试验记录等统一用纸。 3.档案工作人员要深化各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了解状况,督促、检查、指导文书人员或科技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 一、分类 分类就是把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根据肯定的要求分成若干类别,并有次序地根据类别排列。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根据以下几种方法分类: 按组织机构分类。 下面再按年度分开。 问题分类。 年度。 案划分类别。 二、组卷 对经过分类整理的文件材料,依据以问题(项目、课题)为主、兼顾其它特征的原则,将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材料进行组合,形成案卷。其方法和要求是: 1.不同年度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组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设想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终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各种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立卷;跨年度处理的文件放在制发年立卷。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和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同一文件的多种文本组合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 3.调研材料、制度、条例、法规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卷。 4.会议文件,依据文件材料的多少,可一会一卷或一会数卷。 5.统计报表,一般同一格式、名称、地区的组为一卷。 6.工作方案、总结等材料,一般可按制发机关或名称组卷。 7.案件材料,可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8.简报、大事记和各种出版物等可按名称一期一卷或数期一卷。 9.重要的会议记录按年度组合为一本或数本。 10.上级制发的文件材料: 一般普发性文件可放在一起组卷。 有针对性的文件和上级机关对本单位请示的批复等可单独组卷。 11.科研、生产、基建工程等按项目组卷。 项目(包括课题、产品、基建工程等,下同)结束(含最终完成、阶段完成、中断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项目所形成的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组卷工作。管理部门应将与项目关系亲密的管理性文件交项目负责人,与该项目的技术文件材料统一汇总整理组卷。 科研项目、托付试验、产品生产、仪器设备、基建项目等方面的文件按其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合。依据文件材料的多少,可一题数卷或一题一卷。 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精准反映科研、生产、基建和有关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 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分不同种类、状况进行组织排列。 1.密不行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一般文件材料只保留最终定稿)依次排在定稿之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可按重要程度日期或文件字号排列。 2.科研项目文件,按预备阶段、讨论试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申报、嘉奖和推广应用等时间阶段排列。 3.产品生产文件,按设计、试制、小批量生产、产品创优等工作挨次排列。 4.仪器设备文件,按购置的依据性材料、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修理、随机图样等的挨次排列。随机图样也可单独组卷。 5.基建项目文件,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排列。 四、卷内文件材料编目 1.卷内文件材料编页 经排列整理完毕的案卷,其卷内文件材料应逐页编写页号,编写页号时,一律用法铅笔。文书案卷,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累计编写页号。卷内如有铅印的规程、规范等已编有页码的小册子,其整体可按一页编号,并写在首页的右上角。科技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单面书写的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在装具上或其背面逐件编号。 2.填写卷内文件名目 卷内文件名目由挨次号、文号(文件编号)、责任者、题名、文件标题、日期、页号及备注组成,卷内文件名目由立卷人逐项填写。 3.填写卷内备考表 卷内备考表由立卷人和档案人员分别填写并放置卷尾。备考表由卷内状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日期组成。用以记载和说明卷内文件的有关状况,如案卷的完整程度、文件数量增减、修改补充状况等。 4.填写案卷封面 案卷封面以肯定格式概要介绍案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和成份。由案卷标题、编制单位、文件起止日期或编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或档案号等组成。案卷封面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其中,文书案卷的标题由立卷人拟定,档案部门核定。标题文字应力求简炼,概括精准,最多不超过50个字。科技案卷,以立项时的科研项目、基建工程项目、产品、仪器设备的名称为案卷标题。 第十二条 案卷的验收 案卷在归档前,要由有关领导和档案部门审查验收。 1.为确保案卷质量,各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在初步将文件材料分类、组合、排列后,应准时通知档案部门,经检查审定后再进行编目工作。 2.文书案卷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档案部门验收。科技案卷,送室主任审查,重要的需再送所领导审查后,档案部门进行验收。 3.已完成的科研项目、产品试制、基建工程等在进行结算、鉴定、验收之前,必需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结算、鉴定、验收。凡未经档案部门验收的项目,成果不得上报,不能评奖,不能重开新项目。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正在上报或已获得嘉奖的科技成果,经检查发觉其档案不符合要求,除责成有关单位、人员补充归档外,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销对该项目成果的嘉奖。 4.审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案卷材料能精准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做到收集齐全完整,问题单一,年月不混,便于保管和利用。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需将原稿(定稿)与正本一起归档,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或用法常见的应酌加副本。 归档案卷应符合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审查手续完备。书写、制成材料优良,符合标准;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楚,禁用字迹不牢的铅笔、圆珠笔等书写工具。 归档的声像材料,应用文字在其背面或标签上标明摄像、照片、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主要参与者及摄录、制。 第_条 案卷的装订 凡能够装订的案卷均应装订,不能装订的也应具有相应的装具。案卷在装订前,须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并逐页检查文件。凡未留装订线的应补贴加边,残缺文件应修补,大张文件须折叠,幅面过小不便装订的文件材料应另用大纸粘贴,使卷内文件材料大小整齐,装订后的案卷其卷内文件应无倒置、脱漏、压字等现象。 第十四条 案卷的移交归档 各部门应在当年的上半年内,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形成的案卷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立卷人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存查。为便利工作,当年形成的会计帐薄、凭证,自本年度终了起,由会计部门自行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科技档案材料,讨论周期不超过2年的,在其任务结束后一次归档,超过2年的按阶段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或取得阶段成果后2个月内向档案部门移交。 基建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全部竣工后3个月内将其全部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大型仪器设备开箱前一个星期,有关部门应通知档案部门,预备验收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一个全宗不能肢解、分散,不同全宗不能混淆、合并。一个单位的档案必需按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抓好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除做好立卷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外,应严格根据有关档案分类的规定,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为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档案,经过检查发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须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以提高案卷质量。 第十八条 档案的修改与补充 1.对已归档的档案要修改时,应由立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准时到档案部门修改,未经批准,严禁修改已归档的任何档案。 2.档案部门对补充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准时整理。文件材料不多时,可归入相关的案卷内,并填写案卷名目。文件材料较多的,可单独组卷、编目。对因某些缘由积存下来的零散文件,档案部门应准时进行分类、立卷、编目等全过程的工作。 第十九条 档案应有专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门窗要坚固。库房内必需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腐、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平安措施。每2至3年应对库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检查,写出书面总结,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对破损的档案,须准时修复。 其次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档案,应依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同时依据档案的历史、现实和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进展、_进步的作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1.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提出建议,并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鉴定,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存档,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档案的销毁工作由档案部门负责执行。销毁时应指派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档案部门在部分档案销毁后应准时调整柜架,并在相应的检索工具中注明。 其次十一条 档案的统计 1.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按年进行档案的数量、鉴定状况、利用沟通状况、档案干部、库房状况的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档案部门应依据统计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写出统计工作报告,评价各项工作效能,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 其次十二条 机构改变、单位撤销、合并、改组时,应妥当保管档案,经请示上一级档案主管机关后再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分散或带走。 第五章 档案的开发利用 其次_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识所藏档案状况,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求,主动做好供应利用工作。 1.各单位应设立档案阅览室,为利用者查找和阅览档案制造条件。 2.档案管理人员应指导利用者正确用法各种检索工具,仔细回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 3.定期编制档案名目,在单位内部供应利用,并有选择地进行外部沟通。也可依据需要编制档案著录卡片或专题卡片。 4.充分发挥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为正确处理本单位工作中的各种权益问题供应事实依据。 5.档案部门应主动制造条件,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如编写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档案文摘,科研成果汇编,论文汇编等为利用者服务。 6.留意收集、记录利用档案后取得的经济、_效益,并将实例汇合成册,印发宣扬。 7.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在搞好利用工作的同时,还应留意切实爱护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学问产权。 8.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为档案部门制造条件,逐步实现应用计算机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提高开发利用档案的力量。 第六章 划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其次十四条 为了便于精准地判定归档范围和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真实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依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科学技术讨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直属科研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详见本方法附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关联法规: 其次十五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20xx年至50年,短期为20xx年以下。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 1.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并在国家经济建设、科学讨论和历史讨论等方面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永久保存。 2.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性工作活动,并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定为长期保存。 3.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短期保存。 4.保管期限表的某些条款需对文件材料区分重要的和一般的两类。凡是国家和能源部下达的带有方向性的讨论课题以及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档案;获得国家各类成果奖或部、省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科研成果嘉奖的档案;属国家级、部级重大讨论项目,因故中断讨论,但在较长时间内具有较高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属于重要的,其它的则为一般的,如本单位科研成果奖等。 5.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归档的年度算起。原定的保管期限已满,经过鉴定需延长其保管期限的,从鉴定时的年度算起。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六条 档案材料的用具、表格、装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七条 各单位有关档案管理方法的实施细则及借阅、利用、保密等有关制度,可依据本单位具体状况自行制定。 其次十八条 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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