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之三-信用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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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 际 结 算,主 讲 教 师:缪克平,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三,信用证,信用证概述,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二)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三)信用证的特点,(四)信用证的作用,(五)信用证的形式,(六)信用证的内容,(七)信用证的修改,(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一、信用证的概念,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A Documentary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written undertaking of payment.,。,二、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出口商,进口方银行,(开证行),出口方银行,(通知行),进口商,货物,申请开证,开立信用证,通知,交单议付,议付行议付,寄单索汇,开证行偿付,付款,开证行交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不受贸易合同条款的约束。,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准。,注意,:,开证行资信状况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办?,三、信用证性质特点,Case1:,一笔成功结汇的启示,2008,年,中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矿产品,价值49万美元。日本公司通过日本三菱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某分行。,在货物已准备好等待装运之际,该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大跌,日本公司来电告知“暂不要装船”。,中公司向中行某分行求助,该分行建议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按时发货,认真制作单据,中行严格把关。,单据寄出不久,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中行立即反驳,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开证行拒不答复。中行直接将此事电告三菱银行总裁。日本公司坚决要求降价,我方坚决不同意降价。,不久,中行收到开证行汇来的49万美元全部货款。中行又再次去电收回了延期付款的利息及电报费计2000美元。,Case2,如何向资信不良开证行追讨,湖北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月与印尼公司签订了金额为3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180天远期信用证。,200,8年月,,印尼公司通过一家印尼商业银行的雅加达总部开来了,180天的远期信用证。,湖北公司发运后向国内通知行正点交单。印尼银行收到单证后,,向我通知行确认将在提单签发的,180天内付款,付款日到期后,印尼银行向湖北公司发来传真,称进口方要求延期付款。湖北公司同意给予60天的宽限。随即印尼开证银行又向国内通知行发来付款日确认。,200,8年底,延期时限再次到期。在此后的四个月中,湖北公司和国内通知行不断向印尼开证行催促,但该行均不予答复。,湖北公司将此案委托给中国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处理。,保理中心对印尼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行规模在印尼当地处于中下等,有很多远期信用证没有按时议付,占压受益人资金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是其主要业务。,同时,保理公司还向印尼公司了解到,进口商早已按时付款并提供了当时的汇款单。,随后,保理公司向印尼银行实施强有力的追讨措施。印尼银行迫于压力,付清了全部本金,但利息部分没有追回。,CASE 3:,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老客户签订大宗纺织品出口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12,月至第二年,6,月,,每月等量,装运若干万米,,6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延期付款。对方开来信用证中装运条款为:“最迟装运期为月日,分数批装运”,出口公司除了当年月按规定的等量发运第一批货物以外,于次年月底将一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运,二月底又将二季度应交数量一批装运。发货后立即办理议付,进口方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第三批来货数量与原定商务合同不相符,同时也发现开出的信用证有错误。进口方以出口方未按商务合同交货为由向我国驻当地商务机构提出异议,.,后经反复协商,我出口公司同意第二、第三批货款推迟四个月支付结案。,CASE 4:,挪威某银行开来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中方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而合同所要求的货物尺码为10.5#。,中方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按照合同规定尺码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出口公司于月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CASE 4:,问:开证行拒付有无道理?我方能不能收到货款?,CASE 4:,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中方出口所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开证银行必须付款。但是,由于所交单据与实际货物规格不相符,致使进口方无法报关,受益人为协助开证申请人解决在报关时的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是合同尺码,最后顺利收回货款,.,由上述案例可见,当,L/C,条款与合同不相符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处理:,要求修改信用证;,按照信用证履约;,按照合同履约,按照信用证制单;,不可按照合同制单,注意,:,Ucp500,第四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其他行为。”,第十三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第十五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审单标准: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四、信用证的作用,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出口商直接向银行交单并从开证行或偿付行收到款项。,跟单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二是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便利,使相隔很远,互不信任的商人能进行贸易。,五、信用证的形式,根据信用证的开立及记载内容不同来分类:,信开,本信用证,:(,Mail Credit),(Signature Verified),签字验核,电开,本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Test Authenticated),核押相符,简电,本信用证,(,brief cable),全电,本信用证,(,full cable),SWIFT,信用证,简电,本信用证,简电,本信用证:是指仅记载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的电开本信用证。它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UCP500,第十一条,A,款规定:“若该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则该电讯将是无效的信用证文件或修改。”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向通知行寄送信开本形式的证实书。证实书才是信用证的有效文本。,全电本信用证,全电,本信用证: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是受益人交单议付的依据。,SWIFT信用证,SWIFT,信用证:银行作全电开证时,可采用,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方式,利用,SWI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格式来传递信用证。,SWIFT,系统设计的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MT701,。必须加注密押。,Case:,信用证证实书引起争端,某公司出口一批产品,,7,月,16日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电开本信用证。信用证有关商品条款规定:,50公吨冻加吉鱼,新鲜,速冻,每条鱼重23公斤。该公司备妥货物后,,于月日装运完毕,月日又收到通知行转来的开证行邮寄的该信用证的证实书,confirmation,,月日单证人员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之后,月日开证行来电提出异议:,“,你,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核后,,,发现发票规格漏表示,(,整条不去内脏)。单据仍在我行代为保存,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公司单证人员接到开证行上述来电之后,,,即对照留底单据以及信用证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整条不去内脏”的类似条款。经联系有关业务人员,始知开证行曾寄来信用证的证实书,证实书有整条不去内脏的规,定。该有关业务人员认为合同的确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实际货物也是整条不去内脏,货物又已经装运完毕,因此没有将该证实书交给单证人员。出口公司随即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称可以不用表示该规格,即于月日作出如下反驳:,你月日电悉。关于我,xxx,号单据,你行月1日的电开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整条不去内脏”的规定,故我单证相符。根据惯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如果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讯即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不用邮寄证实书。,如仍邮寄证实书,则该邮寄证实书无效。通知行亦无义务将该证实书,与所收到的以电讯传递方式开出的有效信用证文件和有效修改书进行核对。,我方所收到的电开信用证系有效信用证,因此我方按该有效电开信用证出具单据和审核单据。,至于月日又邮寄来的证实书系无效文件,你在证实书上规定“整条不去内脏”,,,应视为无此规定。故你行所谓单证不符是不成立的,应当按时付款。,月日,又收到开证行复电:,你方月日电悉。你方根据惯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认为,以电开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邮寄的证实书无效。但你方必须注意,我行在电开信用证中明确声明:“随后邮寄证实书”。根据惯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则该电讯不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开证行必须不延迟的将有效信用证或有效修改书交给通知银行。”,依照上述条文规定,我行在电开信用证中既然已经声明有“随后邮寄证实书”的词语,则其电讯文件不能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应当以邮寄的证实书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了反驳之后,又与议付行研究,于月日又发出如下反驳电文:,你月日电悉。你月日发出的电开信用证中加有密押证实,依惯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如果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和修改书,该电讯即被认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不应再邮寄证实书。如仍邮寄证实书,该邮寄证实书无效。”依据上述条文规定,你行月日电开信用证既然已经加密押证实,则该信用证为有效信用证文件,不应该再寄证实书。即使你行在电开信用证中注明“随后邮寄证实书”并实际上也邮寄了证实书,证实书也是无效的。因此我方单据完全符合你行月日有效电开信用证条款,所谓不符点不成立。你行应当按时付款,月日,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516”,格式的项目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号码,信用证的开证地点和日期,有效日期和地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金额,信用证的使用,六、信用证的内容,六、信用证的内容(续),分批装运,转运,买方投保,装运,货物描述,规定的单据,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其他单据,(21),特别条件,(22),交单期限,(23),开证行保证和开立条款,(24),页数,(25),开证行名称和签字,(26),通知指示,(,二,),信用证内容的归纳,关于信用证本身的项目,信用证的性质,即,”516”,格式,信用证号码,即,”516”,格式,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和地点,即,”516”,格式,开证行名称,即,”516”,格式,开证申请人,即,”516”,格式,受益人,即,”516”,格式,通知行,即,”516”,格式,信用证金额,即,”516”,格式,有效期和有效地点,即,”516”,格式,信用证类型,即,”516”,格式款,B,项,(二)信用证内容的归纳,要求受益人履行的条件,汇票条款,货物描述,单据条款,运输的规定,。,特别条款,其他项目,开证行保证和开立条款,指示条款,签名。,案例,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fi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1 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2 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不符,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拒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开证行的拒付合不合理?,分析:,该案的争议源于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在开证行开列的信用证中,开证行对产地的要求为,而并未具体要求哪一国。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该国是欧共体成员国即可)。倘若开证行认为不符合其规定,它应在开证时将产地国予以明确表示。,UCP600,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明确。,既然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指示不明确,它将自己承受此后果。故在此案中开证行的拒付是不成立的。,启示:,1. 作为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是必须完整,明确。,2. 议付行在收到不明确,不完整的指示时,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以免不必要的纠纷。,3. 受益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行事。对于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千万别画蛇添足。在本案中既然商业发票中不必显示产地,虽然商业发票中显示产地是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但为避免麻烦也不应该出现原产地。,课堂作业,1,、简述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不符单据的处理 方式。,七、信用证的修改,(一)、信用证修改规则,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经各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即受修改书的约束,且不得撤回。,信用证修改书须由原信用证的通知行通知。,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保兑,保兑行不加保兑不影响该修改的成立。,接受部分修改是不允许的。,受益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受益人应对修改书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修改书基本生效时点:必须在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后。,(二)信用证的修改的途径与手续:,不论修改出自何方,一律都要求按信用证原来的传递途径。,例:卖方-买方-开证行-通知行-卖方,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修改的内容,与信用证其它内容不相矛盾。,信用证的修改和原证构成有效的信用证整体。,信用证修改通知必须经过原证的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修改的效力(,UCP500,第九条,D,款),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受益人接受,修改生效,开证行对,修改后条,款负责,受益人拒绝,修改无效,开证行对,原证条,款负责,.,保兑行,接到修改通知书,接受,将保兑延伸至修改,拒绝,Bene.,接受,立即通知开证行,Bene.,拒绝,Bene.,接受,Bene.,拒绝,.,受益人,接到修改通知书,立即明确表示,接受,保持沉默,拒绝,单据与修改一致,单据与原证一致,交单,修改生效,修改无效,1,、某粮油出口公司向詹姆斯贸易公司出口一笔芝麻,于,2月6日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300,M/Tons of Yellow Sesame seed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March 31. Partial shipment,prohibited”。,粮油公司于3月11日装运前,,,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 seeds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and 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 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舱,经各方安排,,,于3月16日,由“黄海”轮装,150公吨至鹿特丹港,;,3月,17,日,由“嘉兴”轮装,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粮油公司于3月18日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讨。3月29,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的拒付电:,“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第,X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而你却分两批装:3月16日装黄海轮1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17日装嘉兴轮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构成单证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听候单据处理意见。”,粮油公司于4月1日向开证行提出反驳的意见:“你3月29日电悉。但我们感到非常惊讶。我们提醒你行不要疏忽你3月11日已将信用证的不许分批装运条款改为分两批装,即150公吨至鹿特丹港,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 我方故于3月16日装黄海轮150公吨至鹿特丹港; 另于3月17日装嘉兴轮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应按时付款。”,4月5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复电:“你4月1日电悉。从你方电文来看,你方完全误解我信用证修改的内容。,我3月11日信用证修改只是将原规定到鹿特丹港的300公吨货改为150公吨到鹿特丹港,150公吨到阿姆斯特丹港。只修改目的港,并未修改关于分批装运的条款,原规定的不许分批装运条款仍然存在。即要求300公吨的两个目的港的货物装运在同一条船上,你方却将分别装在两条船上,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我行仍无法接受你方的单据。”,出口公司将上述开证行的电文与议付行研究,才认识到不应该分别两条船装运。出口公司只好又直接与买方詹姆斯贸易公司反复商洽,但均无效果,最终答应对方以降价处理而结案。,2,、,A,公司与洛文兹贸易公司成交一笔花生仁出口贸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400 M/Tons of Groundnuts Kernels HPS, packed in new gunny-bag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31st July.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re,prohibited”,A,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The quantity is increased by 100 M/Tons The Shipment date,is,extended,until,31st,August”,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修改。,A,公司于7月8日将40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交单议付。,A,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原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但单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1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2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A,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电后,经研究于19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你7月18日电悉。我们认为,1你第,X X X X,号原信用证数量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我已经按照你信用证规定,将400公吨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7月5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100公吨,我仍然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8月31日前将100公吨原数亦不分批装出。因此,我们认为单证相符。,2关于转运,提请你行注意,该批货系集装箱装运。根据,UCP500,第31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述提单:1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和或子母船运输,并以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我提单上确,有,Containerized,,说明该货系集装箱运输。依照上述条文,即使你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而我在提单上证实了由集装箱装运,又在该提单上包括了你证所规定的海运全程,,你行仍应接受将转运的提单。,综上所述,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必须按时付款。,A,发出上述反驳电后,7月2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你19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分批装事,我行前电已阐明过:我信用证既已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就是说在本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货物只能不分批地一次装运。信用证原规定数量400公吨,后又增加数量100公吨,经你方接受该修改,本信用证数量变成500公吨,则500公吨应不分批地一次装出,才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装运数量仅装40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我行亦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你方对单据处理意见。,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在上述电文中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不放。,A,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分析,1、关于禁止转运与集装箱运输提单,2、本案中修改和原证之间的关系,3、受益人处理修改的方法,3,、,200,7年初,,我国某外贸公司向马来西亚商人出口一批高级工艺品,即期信用证结算。由于,97年初泰国等地区已出现某些金融危机的迹象,国际市场对泰铢等东南亚货币的稳定性以及国内市场的稳定性已经有所怀疑,因此为了保险起见,,我出口方要求对方立即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不久,对方通过,X,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考虑到旅游旺季的问题,信用证中交货期规定在月,有效期为5月中旬。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会同银行审核信用证条款,一致认为该信用证的条款清晰,单据要求明了,无任何软条款,可以接受。,于是出口商按证备货制单。但在四月初,通知行,B,银行接到,X,银行开来的修改书一份。修改书中其他条款不变,唯独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B,银行立即将该修改书传递给受益人。,当时东南亚金融危机已爆发,而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进口商为了避免由于经济不景气而造成货物压仓,急于想得到货物出售的心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月日出口方向议付行,C,银行交单,议付银行经过审核,,,发现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经将提单副本寄给开证申请人,修改中虽然已经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造成修改与证明信内容冲突。若出口方按照单据条款照打不误的话将造成单单不符,如果按照实际情况的处理的话则单证不符,致使出口方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唯一的办法是要求开证行对修改内容作出澄清,然而这样一来势必过了交单期。无奈之下公司只好凭担保议付。不久开证行来电拒付。,C,银行接到拒付电之后,一方面向开证行提出该不符点系由于他们疏忽所造成的,,,而非我方过错,另一方面与受益人联系,,,请他们与进口商联系赎单事宜。,不久开证行来电称进口方同意在降价30的条件下付款赎单。此时事件的前因后果,已,相当明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高级工艺品市场需求萎缩。马来西亚进口商对市场行情估计不足,所以只好出此下策企图将风险转嫁一部分给出口商。我公司虽然对信用证作了全面细致的检查,然而忽略了对修改书的把关,导致出现商业风险。,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降价16,进口商付款赎单了结此案,4,、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签订了销往香港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分析,】,不对。因为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人手中。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人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后来,据美国邓白氏公司提供资信报告,签约人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纯系造假。,5,、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外,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软条款信用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是指信用证条款中,包括一个或一些灵活条款,这些灵活条款弹性很大,足以改变信用证的性质。,(二)常见的软条款类型,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2、暂不生效条款,3、开证申请人说了算的条款,4、无金额信用证,5、有条件付款(除信用证之外的条件),6、前后矛盾的条款,6,、 中方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后我方收到美国花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证上最大金额为,15,,,000,美元,但我方在装运出口时,实装不同规格、不同单价的货品的总金额为,15,,,042,美元,超出了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议付行不同意接受,而我经办人员以该外商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遂具保请银行寄单,后果由出口人负责。结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在本项交易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我方对此应吸取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对信用证业务下,单证相符,有足够认识。,统一惯例,中对开证行的责任有如下规定:开证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一切有关单据,并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付款的依据只是看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不论我方所提交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多出多少,都以单证不符论处而拒付。在此项交易中,我方可在发票加,written off USD42,作内部注销,使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相符,从而保证基本货款顺利结汇。,“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案例,:,A,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限制出口人单据的条款;,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条款;,B,受益人应对措施,:,仔细审证,及时要求改证。,“,信用证修改的风险,”,案例,:,A,提出改证应注意的问题,恰当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应一次提出要求修改的内容;,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未到,不应装运货物,B,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处理,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在受益人接受修改书前,原信用证条款仍对受益人有效;,受益人表示接受的方法:声明,或交单的行为。,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防范,(,1,)进口人:,a.,调查出口人的资信情况。,b.,在合同中订立检验条款,并规定装运条款;,c.,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提出开证申请;,d.,给予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应简洁、明确和完整;,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时应仔细审单;,f.,若货不好,可凭相关单据向相关责任方追索。,(,2,)开证行:,a.,调查进口人资信(控制信用额度,必要时应收,取押金、抵押品);,b.,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证;,c.,仔细审核受益人的单据,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天内决定付款或拒付;如拒付,须做出正确,的拒付;,d.,应注意在进口人拒付时自己对货物的掌握权。,(,3,)受益人:,a.,认真审核进口人的资信情况;,b.,在订立合同时,应确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严格订,立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条款;,c.,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核信用证;,d.,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货、制单,在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从,1994年 1月 1日起在全球实施。,其内容分为七大项共,49条,:,第一项“总则与定义”,由,1-5,条组成。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的定义和性质及其开立和修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项“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由,6-12,条组成。主要对 信用证的可否撤销、兑现方式两个方面的分类,以及对开证行、保兑行和,通知行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项“责任与义务”,由,13-19,条组成。主要规定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责任、义务和免责。,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四项“单据”,由,20-38,条组成。主要对单据的制作方式、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五项“杂项规定”,由,39-47,条组成。它对诸如货物单,/,总价及数量的增减、对分期,/,批装运及分期,/,批支用、装运期限、交单期限等作了规定。,第六项“责任与义务”,即为第,48,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转让方法以及转让时可变动的内容以及转让后信用证的使用。,第七项“款项让渡”,由,49,条构成。规定了信用证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转让他人时,无论全部或部分转让,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具体内容:,第,1条(1)惯例的适用范围是一切跟单信用证,在一定范围内也适用备用信用证;(2)信用证上应注明:本证系根据“,UCP 500”,而开立的;(3)信用证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惯例,第2条 讲的是信用证的定义,第3条 银行只管信用证、不管买卖合约,第4条,又表明,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货运单据不管货物,第5条 讲的是对信用证的行文措辞,切忌冗长罗嗦,要求做到,:,简明、扼要、完整,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从以上第3、第4两条的界定,来说明下列案例:,例:货物为2吨木耳 -信用证上开“2吨黄花”,-如果受益人,照常发运木耳,然后把载明“2吨木耳”的货运单据交到银行要银行付款,银行将不予付款,,例:进出口双方的买卖还是2吨木耳,-信用证上的商品品名也是2吨木耳,-出口方交来的货运单据上也是2吨木耳,即是说,买卖合约、信用证及货运单据上都没有错,但出口方却把货物错发成了2吨黄花,根本不是进口方所要的货。此时,按第4条的阐述,进口方就不应找银行论理,他应当找出口方交涉,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上,银行是只管货运单据正确与否,而不问具体货物是不是进口方所要的货物。,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6条 讲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信用证,即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凡信用证必分属两类中的一类,二者必居其一。而“,UCP 500”,却反其道而行之,就是说,凡信用证上既无此词又无那词时,应视该证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第7条 讲通知行的责任。其责任是通过核对签字式样或密押,确定国外来证的真实性后,把该证转给本国的受益人。,第8条 实际上是对“可撤销信用证”下一定义,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9条 讲不可撤销信用证。本条提到了具有四种用途的信用证: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迟期付款的信用证、对远期汇票承兑的信用证和对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议付的信用证 本条2款就信用证的保兑这一行为及保兑行的概念做了精确的表述,第10条 重申以上四种不同用途的信用证。简言之,开证行必须在证上指定一家在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或所在地的银行,并授权该行对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当然,那家被指定的银行如无意充当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者也可以不充当,第11条 规定了“电开证”时的具体操作办法。,第12条 重申有关开证、改证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否则,通知行不予负责 。,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13条 阐明审单标准,基本点是要求达到“单证一致”,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货运单据要与信用证相一致;单据之间彼此也要相一致,单单不一致就算单证不一致。 本条2款对银行审单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自接到货运单据之翌日计算,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完单据,确定接单拒或是拒绝接单。,第14条 规定了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和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的处理办法和操作事宜。,第15条第18条 涉及银行的免责条款,诸如信息传递中的失误、天灾人祸造成银行暂停营业等无法预料的事故时,银行概不能负责。,第19条 讲的是银行间的偿付办法,UCP5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eUCP(the 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2002,年,4,月,1,日起实施,eUCP,是对,UCP,的补充,适用于,the presentation of Electronic records,和,Electronic records,与纸单据一起提交。,UCP600,(,UCP500,修订本,,2006,年,10,月,25,日通过,,2007,年,7,月,1,日实施),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20条第22条 关于货运单据的规定。在原则上阐明了以下几点:,第一、关于出单单位和出单人,条文规定不宜采用并冠以诸如“第一流”、“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官方的”这样一些修饰语;,第二,单据原来规定非正本不可,现在则有所放宽:影印的、电脑处理的、甚至复写的也可算做正本了,等等。其中第22条涉及货运单据出单日。对于那些出单日在前的,银行也接受,但必须在信用证中和“,UCP 500”,中规定的有关期限内交单才行。,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23条一第33条 关于运输单据。用较大篇幅阐述运输单据,涉及海陆空货运方式,特别是对港到港的海运提单提出了详细的具体要求,因为海运提单代表着物权,是物权的凭证,又可以在海运途中转让;至于与其他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如不可转让的海运运单、租船合约提单、联合运输单据、空运运单、公路运单、铁路运单、内河运输单据及邮包收据等等,各条均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第33条 涉及运输单据上有关运费,,若货物是按,FOB,价格成交者-运费待付,若按,CFR,、,CIF,价格成交者- 运费已付,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34条 保险单据。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保险单据一般有三种:正式保单、保险凭证和保险声明,尤以第一种、第二种用得最广;本条3款明示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因为暂保单不属保险契约。,本条5款 就货运保险的生效日不得晚于货物装运日,,本条6款 明确规定货物的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加10,,第35条3款 提到免赔率(免赔额)。,第41条 涉及跟单信用证项下分期装货出运的具体规定。要求有关各方达成共识为:在一定时期内分若干次装货出运,如果其中某一期出口方因故不能如期出运,则这一期和以下各期均不能再使用这一信用证了。,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42条第47条, 应认为是跟单信用证项下很重要的关于装效期的规定。具体说,信用证上有三个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日期、相辅相成,彼此制约,任一日期均不得违背。,第一个日期:是信用证的效期,第二个日期:是最迟装运期,第三个日期:是最迟交单期,即在货物装运后 21天之内必须把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否则,银行将拒绝接受。,八、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续),第42条3款的规定应引起某些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注意。信用证的效期应具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这一明示表明在该年月日前该证有效,行文十分清楚。,第46条3款,专门就装运期方面人们所做的欠明确的用语做了明确的解释。(约),第48条系本惯例中占篇幅最长的一条,专讲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作为该证的第一受益人,他把证上的授信额度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作为第二受益人的真正供货人,以低买高卖的办法凭以从中赚取利润。可转让信用证的机制,简单说,就是中间商在原证中的基础上作了某些改动后才转让出去的。这些修改部分共有7个方面;信用证的金额,信用证上货物的单价,信用证的效期,信用证上规定的装期,按本惯例第43条上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期,货物投保的百分比,货物的数量。,(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非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它不具有强制性,只对采用该,惯例,的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一旦注明根据,UCP500,开立,在处理跟单信用证纠纷中法院将会以,UCP500,为“法律准则”。,(三)关于,e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是国际商会对,UCP,的一个“增补”。共,12,条。包括:,提交电子记录的格式。,银行营业但其系统不能接受电子记录的后果。,拒受电子记录的通知如何办理。,如何定义在电子领域中的正本提单。,电子记录被病毒或其他缺陷损坏时,如何处理。,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开证申请人(进口方,Applicant),(一) 开证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1、,根据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开证指示应明确,2、提供开证担保,开证押金 开证额度,3、承担有关费用,4、,及时付款赎单,(二) 开证申请人,的,权利,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CASE:,要在合理的时间开证,我方向西德出口松香,。,签约后,松香价格大幅下降。西德进口方一方面不愿承担价格损失;另一方面也不愿损害自己的信誉,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拖延开证,且信用证以航空邮件方式寄出。,月日受益人收到信用证,此时距装运期月日时间仅有4天。,这笔业务所购松香多达,1200公吨。,如果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势必会遭到拒绝。而有效期一过,信用证作废,进口方即可摆脱付款责任,。,唯一的出路是下大力气在有效期内,将全部货物装上船。为此,我方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各部最大的积极性,苦战三个昼夜,按期装运完毕,并制单交单,使对方没有任何漏洞可钻。,由于国际市场上的松香价格继续下跌,我方如果没有及时装运并向开证行索汇,预计将损失货款40%以上,二、开证行(,Issuing Bank),(一)开证行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开证申请书及时准确地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终局性审单义务,拒付处理,用快捷方法通知、说明原因、妥善处理单据。,(二)开证行的权利,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的权利,有权审单退单;,有条件的追索权,进口方无力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CASE:,F,出口公司向,A.B,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由集装箱装载运输。月日装运后,于月日向议付行交单。月日单据到达国外开证行,但是开证行于月日提出拒受单据,理由如下:,“,所收到的单据系不清洁提单,因提单上承运人加有批注: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内容系根据发货人报称。承运人对其货物的数量、内容均不了解,其数量由发货人计数而得出;其内容又系发货人单方面报称,也就是说单下所装运的货物内容承运人完全不知,装上废品、垃圾也可以。这样的提单怎么能够接受?根据惯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不接受载有不洁净批注的运输单据。我方无法接受单据。,”,6,月,4日,开证行又提出:,提单上的运输唛头和发票上的不一致,发票上是,A.B./MALACCA,,提单上为,A.B./MALACA,,经联系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单据,速告处理意见。,经审查,确实发票和提单上唛头不一致,发票有误,立即补寄发票,最后仍以降价结案。,分析:,出口公司应该据理力争。首先,开证银行第二次提出单单不一致,构成二次拒付,其次,开证银行第一次提出“单据系不清洁提单,”,不符合惯例规定。,惯例,相关规定为:,32,条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31,条,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输单据,再者,开证行应当自收到单据的翌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案例的,6,月,4,日已过了期限。,开证行审单:,。,不一致:,于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或议付行;,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说明对单据的处理情况,暂代保管,退单,一致:,终局性付款,无追索权;,如果开证行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则无权宣称单证不符,三、 通知行,Advising,Bank,责任:,1、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核对签字密押无误。,2、及时澄清疑点:仅供参考通知。,3、缮制通知书。,四、,受益人 (,Beneficiary),(一),受益人,的责任和义务:,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接受议付行追索,赔偿进口商的损失,(二),受益人,的,权利,1、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2、有权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注意:,出口方受到三个期限、两个契约的约束:,装运期、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有效期遇节假日顺延,装运期不可顺延,合同、信用证。,五、,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什么是议付行?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议付行:接受开证行的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确定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付货款,并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索回垫付款项的银行。,议付行的权利义务有:,有权不议付,必须严格审单:买入汇票,享有索偿及追索权,有权要求受益人作质押。,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授权,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使自己承担与开证行相同责任的银行。,保兑的原因,:,开证银行信用等级较低;进口国较高的国家风险。,保兑行,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有权决定对信用证的修改部分是否加以保兑,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有权向开证行收取保兑费,有权审核单据,保兑行的责任,:,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保兑不能片面撤销,CASE:,内地,T,公司向国外,A,公司出口货物一批,,A,如期开来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是,A,所在地,的,R,银行,通知行是外国,C,银行中国分行。来证经,C,银行加具保兑,并指定,C,银行议付。,T,公司于月日交单议付,,C,银行审单之后认为单证一致,向,T,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但是汇款迟迟没有到位。,月日,,C,银行通知,T,公司,单到开证行拒付,要求降价25。,T,公司要求,C,银行作为保兑行应当履行付款责任。,C,银行致函,T,公司:我行已向开证行交涉多次,所提不符点纯属故意挑剔,请他们立即付款,尽管我行已对上述信用证保兑,但并不意味着我行需要对此单付款。只有当开证行倒闭,且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情况下,保兑行才有义务付款。现根据贵公司上述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至于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合理,我行已多次与开证行交涉,,但由于大家对信用证的理解、审核标准不一样,因而开证行仍然坚持拒付,”,随后,,C,银行于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T,公司,并索取该笔业务项下的通知费、保兑费、议付费、电传费等共计480美元。于是,T,公司不得不跳过,C,银行,向,C,银行国外总行投诉。但是去函之后,没有任何回音。,面临僵局,,T,公司走访了有关部门专业人士,做出下列行动规划:1、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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