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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11/26/2024,1,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Solomon v. Solomon Ltd,),的判决,.,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在,1892,年,他把自己拥有的靴店卖给了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转让的价格为,39000,英镑。此后,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他的妻子和五个子女各拥有,1,股,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这主要是为了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7,人)。,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公司不久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11/26/2024,2,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其他的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将一无所获。无担保的债权人认为,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不能欠他的债,因为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的财产应该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11/26/2024,3,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萨洛蒙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11/26/2024,4,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11/26/2024,5,上议院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萨洛蒙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萨洛蒙曾经私分公司利润,也没有转移、隐匿任何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公司的债务。在本案中,萨洛蒙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不应该让其承担双重损失。,11/26/2024,6,从法律角度讲,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最后,法院判决萨洛蒙获得公司清算后的全部财产。,公司人格独立,11/26/2024,7,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所确立的规则来看,公司与其股东(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此项规则的确立,充分体现了法技术的绝妙之处,即“法人格本身乃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单纯化而由法律所允许的一项法技术”,由此促进了立法技术的显著提升。,11/26/2024,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借公司形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欺诈债权人,法律有权对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规制。,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的,使公司丧失实际偿债能力,债权人可以请求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1/26/2024,9,“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即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11/26/2024,10,石某诉梁某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石某15万元债务。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也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外三位股东分别出资8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俩亲自就任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它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清偿其债务。石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11/26/2024,11,甲系一个体商人,乙为所在国有企业的厂长,双方事先彼此了解对方身份。乙于某日以个人名义为甲出具借条一张,借其资金若干。后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甲追索债权未果,遂将乙起诉到法院。乙主张该笔借款已经用于企业投资,其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款项应由企业偿还,并出示帐簿予以证实,请求法院裁定驳回甲的起诉。,借款案,11/26/2024,12,第五章 公司法,本章,学习有关公司的基本知识,包括:,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资本制度、组织结构。,11/26/2024,13,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以下内容:,公司概念及特征;,公司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1/26/2024,14,公司的概念,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典型的高级组织形式。,我国对公司定义为:,公司是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般特征为:,公司是企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1/26/2024,15,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二者区别并不在于是否追求利润,而在于如何处理和分配利润。,营利性机构可以个人持股,利润可以分给股东;,非营利机构不能个人持股,利润不能分给给个人,只能用于自身发展或以捐赠、投资于慈善事业等形式贡献社会.,11/26/2024,16,公司的特有特征,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是规范化或标准化的企业。,11/26/2024,17,公司的种类,按公司的责任性质和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按公司体制结构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11/26/2024,18,公司的种类,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公司可分为本(总)公司与分公司,按公司的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按股份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11/26/2024,19,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则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设立的程序不同。,子公司与分公司均处于被控制地位,。,11/26/2024,20,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了,修改,。,2004年8月,再次修改;,2005年10三次修改,2006年1月1日实施,11/26/2024,21,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这种关系可分为两大类:,组织管理关系, 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 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资本运营关系, 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 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 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11/26/2024,22,公司章程,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确定了公司章程的优先效力。在新公司法中,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11/26/2024,23,2000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11/26/2024,24,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2001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11/26/2024,25,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资本制度,组织结构,国有独资公司,11/26/2024,2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成熟的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是西方国家相当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在公司数目总量中占多数,是,中小企业的主要形式。,11/26/2024,27,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股东数额限制;,募股集资封闭;,股份不须等额;,转让严格限制;,设立程序简化。,11/26/2024,28,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但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本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不一定由公司的董事长来担任,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决策者担当,这个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总经理.,11/26/2024,2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5个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其余可在2年内缴足。,1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需一次缴足出资额,11/26/2024,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法定载明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条件;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26/2024,3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1/26/2024,3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公司内部通过章程,,,由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部进行登记。,股东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日是公司成立日。,11/26/2024,33,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 ,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是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货币单位表示。,股东可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可以用货币来,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禁止以劳务、信用、商誉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1/26/2024,34,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倍罚款,吊销直接责任人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11/26/2024,35,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除外。,11/26/2024,3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3、因股权回购的转让,4、因继承的转让,11/26/2024,37,2004年河南三股东起诉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大股东案,海普赛成立于2001年8月9日,股东分别是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宇股份)、自然人王安保。环宇股份又是由环宇集团有限公司和5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2003年,海普赛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员工梁金等以专有技术作价270万元出资,加上其他两名股东分别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的股权结构为:环宇股份占76.3636%、王安保占7.2727%、梁金占9.8182%、丁茗占3.2727%、邹卫平占3.2727%。,但自从以技术入股后,梁金、丁茗和邹卫平这三名股东就发现自己陷入一个进退不能的境地。,11/26/2024,38,首先,作为股东却分不到红利。其次,不管在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上表达什么意见,都没用。由于在董事会中大股东方有4名董事,小股东方只有3名董事,所以在董事会提议审议事项时,不管三小股东怎么反对,都改变不了结果。因为按照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同意票数占董事会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就会通过。,三名小股东于是状告公司和大股东,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解散、大股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11/26/2024,39,公司法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即退股,(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2)对于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3)公司营业期间届满,大股东改变章程让公司存续,小股东可以退股。,所谓合理的价格,指的是报表中的股权的价格。,11/26/2024,40,公司转投资,所谓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11/26/2024,41,公司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11/26/2024,42,董事会决定是否合法?,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3)以甲公司财产为股东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11/26/2024,43,案例讨论:公司章程的制定,徐某、朱某、谢某、吕某均是A市的服装个体户,1999年4月,四人欲联合成立“中国大鹏制衣有限公司”,在其章程中有如下规定:,(1)公司名称:中国大鹏制衣公司。,(2)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3)公司的股东徐某、朱某、谢某、吕某对公司重大问题平等地行使决策和表决权。,(4)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某以厂房出资,作价12万元;朱某以货币出资,作价12万元;谢某以其家传制衣技术出资,核价14万元;吕某以设备出资,作价12万元。,(5)出资转让:凡是股东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本案中的公司名称、章程有哪些违反我国公司法?,11/26/2024,44,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万元,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损亏,11/26/2024,45,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1/26/2024,46,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11/26/2024,47,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11/26/2024,48,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公司领导机关成员的资格限制和竞业禁止,。,11/26/2024,49,股 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出资人,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企业法人、法人事业单位、社团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1/26/2024,50,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占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充分的股东权。包括对公司的,财产权,和,管理权。,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的义务,是遵守章程、出资并以此对公司承担责任,。,11/26/2024,51,股东会及其职权,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有:,经营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监事确定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财务预决算审批权;,11/26/2024,52,股东会职权,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章程修改权。,11/26/2024,53,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1/26/2024,54,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11/26/2024,55,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执行董事,并可兼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任期3年,连选连任。,11/26/2024,56,董事会职权,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决定公司组织事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26/2024,57,经 理,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可以列席董事会议。,11/26/2024,58,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的管理人员。,11/26/2024,59,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议。,11/26/2024,60,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中的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1/26/2024,61,李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为该公司的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不满,张某向公司董事李某提出意见,要求改变公司的经营方针,按他的意见制订。董事李某认为公司的经营方针已由股东大会通过,他无权修改,即拒绝了张某的意见。后张某几次向李某提议修改经营方针,均未被李某采纳。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张某与公司其他一些股东以董事李某不懂经营为由,提议解除李某董事之职。后股东大会通过了该提议,作出了解除李某董事之职的决议。李某当即反对此决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既未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没有在业务往来中给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决确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试问股东大会是否可以解除李某董事职务?,11/26/2024,62,(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11/26/2024,63,(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11/26/2024,64,(3)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5)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11/26/2024,65,香港,A,投资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投资,100,万美元,独资注册设立安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安永公司”),并指派香港居民朱家雄、宋国明以及中国居民李明明为安永公司董事,由朱家雄任公司董事长,李明明为总经理。因朱家雄和宋国明不经常在内地居住,朱家雄经香港,A,公司董事会同意,书面授权李明明代行董事长职务,并全面掌管安永公司事务;同时,香港,A,公司为了向李明明提供补偿,与李明明达成书面协议,承诺提供李明明持有安永公司注册资本,20%,的投资。李明明在掌管安永公司事务期间,未经安永公司董事会及,A,公司的同意,擅自向银行办理,200,万元人民币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安永公司的全部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并私刻财务章以及其他财务手续,在开户银行单独开立银行帐户。李明明事后也未将贷款、开户等情况,通知安永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和,A,公司,该帐户内贷款实际由李明明个人直接控制,李明明后将帐户内贷款转出挪作个人股票投资。,11/26/2024,66,香港,A,公司在未告知李明明的情况下,经与英国,B,公司协商,将其在安永公司中的全部投资转让给英国,B,公司,并向英国,B,公司承诺,安永公司在正式注册外没有另外立帐,除在协议中写明的债权债务外,也没有其他债务。同时,英国,B,公司同意向香港,A,公司支付,80,万美元,作为接受注册资本转让的款项。香港,A,公司和英国,B,公司到国家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办理转让批准手续后,英国,B,公司向香港,A,公司支付了,40,万美元的首期转让费用。李明明得知香港,A,公司将其投资转让给英国,B,公司一事后,曾经分别与,A,公司和,B,公司联系,要求获得相当于,A,公司原投资,20%,的投资份额和补偿,但,A,公司和,B,公司均表示拒绝。,11/26/2024,67,正值英国,B,公司准备支付剩余,40,万美元转让费用时,贷款银行因贷款期限届满而向安永公司提出偿还贷款的要求,,B,公司以不知此项贷款为由拒绝以安永公司名义偿还贷款本息,并与,A,公司联系;但,A,公司也以不知此项贷款为由,拒绝偿还。,B,公司随后通知,A,公司负责处理与此贷款有关的事宜,并拒绝支付注册资本转让合同项下的其他付款,贷款银行在向安永公司几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对安永公司提起诉讼,香港,A,公司以英国,B,公司迟延支付投资转让费为由向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约定的投资转让费。,B,公司又以安永公司名义起诉李明明,要求其承担董事责任。李明明则起诉,A,公司,主张其在安永公司中的,20%,股份。试谈对这起纠纷的观点。,11/26/2024,68,张某是某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8年5月1日,张某又与其岳父李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专门生产矿泉水。其产品与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但商标不同。1999年4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同年5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责令张某将其从合伙企业从事矿泉水生产取得的20万元所得交给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并罢免了张某的董事职务。但该决议遭到张某的抵制。于是,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否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为什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合法?理由何在?,11/26/2024,69,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张某应当将其20万元所得归矿泉水公司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有选举和变更董事的职权。所有股东大会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合法的。,11/26/2024,70,公司领导成员的资格限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11/26/2024,71,公司领导成员的资格限制,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1/26/2024,72,公司高层管理者的义务和责任:,(1)董事、监事、经理的忠实义务。一是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是不得以权谋私。三是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董事、经理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的义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3)董事、经理禁止竞业和与公司交易的限制义,务。为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实现,董事、经理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商业活动,即竞业禁止,。董事、经理不得在未,经股东会同意或公司章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同本公司进行经营交易的活动。,(4)董事、监事、经理的保密义务。,11/26/2024,73,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 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 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 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 五金交化公司无关。,11/26/2024,74,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 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11/26/2024,75,请问:,(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11/26/2024,76,公司高层管理者责任的追究,高管人员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公司向其主张赔偿,董事会代表公司主张权利.,股东派生诉权,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与股东直接诉权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本人,而是由公司获得损害赔偿。,11/26/2024,77,股东派生诉权,(,股东代表诉权),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管理层,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派生诉讼既源于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又源于其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因而仅有满足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1/26/2024,78,(1)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事由主要是针对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履行前置程序: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将给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履行,书面请求程序,请求公司监事会(当起诉监事时应向董事会请求)起诉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管。当股东书面请求受到拒绝,或者在30日内未起诉的,则股东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股东派生诉权的程序,11/26/2024,79,举例说明股东代表诉讼的类型,1、股东对董事、高管违法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所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例如,浙江五芳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违法以公司资产向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另一股东状告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判决董事长个人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2、小股东对于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所提起的返还或损害赔偿之诉例如:2004年发生了“小股东状告莲花味精大股东案”,小股东以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并构成对其本人及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侵权为由,将莲花集团及莲花味精一同告上了法庭。小股东本次起诉最核心的请求是判令控股股东莲花集团归还所占用上市公司11亿元的资金,并向全体流通股股东道歉。,3、股东对外部人侵害公司行为所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11/26/2024,80,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查阅、建议或质询权,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派生诉权,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持有1%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起诉,或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股东的直接诉权,股东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赋予股东的权利。,11/26/2024,8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若干基本共性,最主要的共性特征就是其,“有限责任”,。,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做出了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11/26/2024,8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更换,且应有职工代表,),国家实施监督管理。,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组成。,11/26/2024,83,A 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 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宁某还兼任另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2000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 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 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回,全部亏损 3000万元,被银行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给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11/26/2024,84,现问:,(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11/26/2024,8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登记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3、公司运营的特别规定,不设股东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为了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11/26/2024,86,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和特征;,设立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资本制度;,组织结构;,股份发行和转让。,11/26/2024,87,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11/26/2024,88,(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11/26/2024,89,(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3)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11/26/2024,90,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1/26/2024,91,股份有限公司特征,募股集资公开;,股东数额低限;,全部股份等额;,股份自由转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设立要求严格。,11/26/2024,9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6个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的法定最低限额为,2-200,人,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11/26/2024,9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1/26/2024,9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认股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又称招股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方式。,11/26/2024,95,发起设立,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可在5 年内缴足。,发起人组建公司,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申请登记。,11/26/2024,96,募集设立,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一次性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众募集,缴足股款申请验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并应于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内,通知认股人,同时公告。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发起人如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创立大会职权,:,通过公司章程,选举组织公司机关。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1/26/2024,97,股份有限公司体制,发起人和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经理;,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义务,。,11/26/2024,98,股东大会,股东年会,,一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的表决,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问题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11/26/2024,99,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第一,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持;,第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三,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1/26/2024,100,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通过这种投票方式,小股东也有可能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而大股东却无法垄断全部董事人选。,11/26/2024,101,例如,设某公司拟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东,20,名,其中,2,名大股东共持有,51,股,其他,18,名小股东共持有,49,股。若按通常的投票方法,则,2,名大股东就可使他们如意的,5,名董事人选全部当选,每名人选得,51,票。若实行累积投票法,则每股表决权是,5,个, 两名大股东总计表决权为,255,个,其他小股东,245,个,这时,小股东们便有可能使自己如意的,2,名董事人选当选,,1,名得,122,票,一名得,123,票,而大股东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11/26/2024,102,董事会,董事会的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的表决,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经理,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11/26/2024,103,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决定的问题需要作出明确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虽然出席会议,但对该决议表示异议并被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董事,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董事的责任,11/26/2024,104,监事会,组成人员,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监事会召开,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列席董事会,无表决权,11/26/2024,10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平均划分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每股代表的资本额相等,每股代表一份股东权,股东所持股份与其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成正比。,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11/26/2024,106,股份的种类,根据股份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股份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根据股份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即,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即,H股、N股,),11/26/2024,107,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内每年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总额的25%,。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按法定形式进行。,11/26/2024,108,股份转让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除外。,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天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总额的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1/26/2024,109,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15000,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实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11/26/2024,110,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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