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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预防,2009,年,2,月,广受关注的“,致癌毛巾,”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名誉侵权案的原告,孟林茂,,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09,)高民申字第,00158,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只表明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是决定立案再审前的前置程序,是否再审此案,还不明了。而,孟林茂,诉央视案的申请再审,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也未收到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2007,年,3,月,原告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被央视报道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漂染毛巾,随后大众科技报根据央视报道采写了一篇文章,报道其毛巾含致癌物,因孟林茂未在所报道染厂染毛巾,毛巾经鉴定不含致癌物等原因,孟林茂起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侵害名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央视和大众科技报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驳回孟林茂诉讼请求。孟林茂不服,将两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毛巾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对媒体的苛责应给予必要容忍,驳回了孟林茂对两案的上诉。原告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上述二审判决被称为“容忍判决”,引起包括业界专家在内的广泛争议。有人为此欢呼,提出“毒毛巾案”判例应当适用所有新闻监督;而表示反对的人认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并不当然高于名誉权”,所谓“容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一、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1,、抗辩事由,2,、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1,、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的一种法定权利,而,抗辩事由,是足以对抗他人权益的事由。,构成抗辩事由的条件,基本条件,1,、客观性,指该事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2,、对抗性,指必须是对抗原告的指控和诉讼请求,以达到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目的。,补充条件,1,、法定性,指该事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2,、适用的范围性,不同的抗辩事由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2,、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传播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应的事实主张。,(,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能,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将正当的舆论监督构成抗辩事由,有利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开展,也有利于构筑完整的社会监督体系。,舆论监督的权利,是逻辑地包含在,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法律规定之中,而新闻传播媒体的作用,则是帮助全体公民将这项权利从法律规定中变成现实。,案例,1992,年,10,月,许建海(时为广播电影电视部工作人员)以笔名“非也”在,中国电影周报,发表评论文章,不只是说方义华,。该文以方义华创作的部分电影为例,评论了作者认为的当时我国主旋律电影创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缺陷,提醒人们予以关注。,方义华,认为此文的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结果原告在一审法院被判败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以其是否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后果等事实为标准,该文以公开指明的方式提到方义华本人及创作活动,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加以分析评论。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刻使方义华个人感情受到影响,但仍属于批评的范畴。,其使用语言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且无对方义华人格的贬损,3.,权威的消息来源,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国家的重要活动,在报道中发表法,院判决书、执行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内容。只要在报道中做到“客观准确”,即与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的活动内容一致就不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要求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本来面目一定相符。即使因此有失实之处,也只能由做出这些相应文书和行为的国家机关负责,新闻机构不因此构成新闻侵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须注意的是:,若国家机关的文书或行为发生了变更,新闻媒体报道了前一文书或行为的,必须对变更情况作相应的报道,已达到更正目的。反之,则构成不作为的新闻侵权。,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新闻媒体在被公众人物起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时,可以以对方属公众人物为由抗辩。,由于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宣传等发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因此必须牺牲另外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将他人的隐私或肖像等公之于众,则不构成新闻侵权。,例如常见的新闻媒体炒作电影、电视明星或歌星的私生活或刊登他们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5.,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在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必须注明出处,同时还应注意合理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大过多,即不能成为本人作品的主体部分。,6.,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受害人同意构成抗辩事由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2,3,1,一种是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如病人请求医生切除其病灶。,受害人的同意通常有两种情况:,另一种是受害人接受危险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如拳击运动员对可能遭受的伤害的同意。,新闻侵权的预防,1.,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2.,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1.,与人为善,改进工作,新闻传播活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促进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所以,不管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还是进行正面报道时,应该抱着与人为善的良好愿望,抱着改进工作的良好愿望,这样,即使出现一些轻微的侵权,也比较容易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动机良好,与人为善,总是会得到更好的效果。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新闻传播媒体不要曝光社会的丑恶,不要批评社会不良,而是说这种批评应该有着良好的目的。,2.,公正评论,不当裁判,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New Content design,10 years experience,请在此添加段落内容,公正评论是对一切新闻传播从业者的法律义务性要求,任何人都无权对某人某事随心所欲地妄加评断,否则就有可能沦为“媒体审判”。新闻传播工作又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热情的工作,所以,我们一贯强调“激情看世界”的职业精神,同时又强调“理智写新闻”的职业修养。,江苏某新闻侵权案,杂志曾刊载过一篇题为,遭遇劣媳,的新闻。文章发表后,这位媳妇找到杂志社要求赔礼道歉。她的理由是:自己刚过门,婆婆对自己就“不公”,“不好”,今天自己对她“不公”也算是一种对等行为,没有什么不妥,所以杂志定性自己为“劣媳”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最后杂志社被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新闻侵权案,而侵权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杂志社当了裁判,可见不当裁判对新闻传播媒体防止新闻侵权行为十分重要。,3.,文风朴实,不违法律,新闻记者应当嫉恶如仇,有满腔的正义感,所谓“铁肩担道义”,讲的就是这种正义感。但是,这种正义感不应表现为新闻作品的情绪化。新闻作品的情绪化是最容易导致侵权的。,在许多时候,新闻记者因尽量少用新闻形容词,因为形容词的使用容易涉及对当事人的评价和定性,稍有不当,就会引发侵权纠纷。“贪污犯”,“色狼”等词虽然可以表达强烈的感情色彩,但这些词直接涉及对人格的评价,往往缺少事实的支撑,一旦较真,很容易陷入被动。,4.,细节真实,事实清楚,新闻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的最大特点在于真实性。新闻越真实就越不会导致侵权。尽管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新闻事实性只要求主要事实基本真实即可,但作风严谨的新闻传播从业者必须从细节真实入手,力争真实和主要事实都真实,减少新闻侵权发生的可能性。,新闻的真实性在于许多时候都是不能被忽略的。如果对细节不加重视,对新闻事实的描述任意添油加醋,在短期内也许不会出现大问题,但最终一定会酿成大错。新闻记者必须养成从细节入手去考虑新闻真实性问题的习惯。,5.,用词准确,切记浮夸,一些新闻传播从业者非常注意新闻的时代性,注意用鲜活的语言来表述新闻,这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语言的鲜活必须以准确为前提,如果哗众取宠,往往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位美国学者认真总结归纳了一些特别容易引发新闻侵权的词,称之为“红色信号”,希望新闻记者和编辑慎用,例如:冒牌货,艾滋病,贪污,赌棍,骗子,无赖,虽中美国情不同,但可以借鉴。,6.,严格审稿,兼听则明,每个新闻传播媒体都有一整套严格的审稿制度。审稿制度是防止新闻侵权的最后一道关口,所以一定要严把这道关口。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新闻传播媒体在采访和审稿时都要力争多方听取他人的不同意见,并力求多方面对新闻事实进行核实,以保证新闻作品最大限度上的客观和公允。,一般情况下,审稿是由资深的有经验的新闻传播媒体负责人承担的。在这里,特别需要新闻传播媒体的负责人有强力的社会责任心,要通过认真负责的审稿,防止有侵权可能的新闻稿件刊播。,另外,新闻审稿人还应注意总结经验,借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认真分析,尽量在可能的时间和范围内多方听取意见,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2.,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1 ,宪法,层面的预防,2,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预防,3,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宣传纪律的预防,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New Content design,10 years experience,案例,1998,年,1,月,7,日,,南国早报,二版刊登消息,公证不公正 公证处主人被撤职,,报道广西河池市公证处原主任龚某玩忽职守,草率公证,被骗子利用公证骗取他人钱财被免职。,1998,年,2,月,19,日,当事人龚某以其不是被“撤职”而是“免职”为由,称,南国早报,报道标题中用词错误,侵犯其名誉权,并向河池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报社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后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南国早报,就标题错误在报上作出更正并赔礼道歉,龚某最终才撤诉。,关键用词要学会把握,行为定性:,“免职”,“,撤职”,“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违规”“违法”,它们都有程度和性质上的不同,涉及人的名誉荣辱问题。这就要求采编人员在报道中对关键用词把握准确,称谓:,骗子、泼妇、劫匪、贪官、犯罪分子等,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有准确的事实基础和司法定性依据。,1,、,宪法,层面的预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 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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