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十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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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粉煤灰专业委员会,二00九年十月,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三、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渠道,主要内容,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国债资金,财政贴息,教育培训,生产信息,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政府,限制政策,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政策体系示意图,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1、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2、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 36号文,3、资源综合利用目录,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5、有关鼓励和限制政策,1.增值税,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发1985117号文,减免产品税,1994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1995年1月到年底)。,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 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3号,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段,即在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后成为水泥。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即: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字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水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的;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所得税,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特点:,(1)统一所得税率,(2)由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体现产业政策),(3)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免税、免征减征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有关税收政策:,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 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的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生产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三、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1、修订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政策,3、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鼓励目录,4、健全综合利用认定体系,四、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原则:,1、坚持扩大利用、高效利用和清洁利用,2、坚持政策激励,3、坚持市场导向,4、坚持技术促进,5、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6、坚持动态调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节能十大工程专项,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循环经济试点、综合利,用、节水),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项目,(一)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电厂审批(电力司),(二)能源局,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渠道,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经济建设司负责补贴),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政司),煤层气(矿井瓦斯)补助资金(经济建设司),矿产资源补偿(经济建设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济建设司),(三)财政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科技司),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社会发展科技司),(四)科技部,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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